江西省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征求《吉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进一步提升本市应对重污染天的能力,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吉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我局修订了《吉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起草了《吉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面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单位意见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须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吉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应对重污染天的能力,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明确政府、部门及企业的应急责任,提前开展监测预警、研判会商、应急准备,及时开展应急救援,通过科学、精准的应对措施,降低污染程度、减少污染物持续时间、削减污染物浓度,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安全感,在对原《吉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制定《吉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征求意见稿。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印发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
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吉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吉安市环境空气质量出现重度污染或严重污染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预案体系
《吉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是吉安市为应对重污染天气制订的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以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出发点着力点,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日常监测,提前预判分析,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最大限度降低污染物浓度,减小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应急指挥系统,科学研判分析,统筹兼顾预警响应;坚持属地管理为主,明确政府、部门及企业的应急责任,实行分级响应,充分发挥县(市、区)人民政府作用。
3.精准研判,及时响应。持续加强重污染天气精准预测预报会商机制,科学精准研判,及时启动管理措施等级,积极引导工业企业参与错峰生产,确保措施落实到位,削减污染物排放。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动员全员参与,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吉安市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中心、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警支队、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心、市城投公司、国网吉安供电公司、吉安电信分公司、市气象局等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所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成。
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需要其他部门协助时,及时向市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提出请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应急预案,每年动态更新管辖范围内的应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二)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市委网信中心: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处置和舆论引导,指导处置网络负面信息。
市发改委:配合做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的实施;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的预警、预测工程的规划工作。
市工信局:配合做好工业领域大气污染防治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程。协调各地督促相关工业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减少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应急预案,并协助各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持续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督促重点排污工业企业落实应急管控措施。
市教体局:负责制订吉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全市中小学和幼儿园落实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健康防护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制订吉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大气重污染社会秩序的维护,配合属地政府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市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市城管局:组织采取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措施,督促协调各地环卫管理、作业单位开展道路清扫工作;督促各责任单位组织查处渣土运输、市政道路大修或改扩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焚烧垃圾等有害物质、市政道路两边违规露天烧烤等污染大气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查处非法使用小煤炉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的检查和执法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市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交通线路畅通;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住建局:统一指挥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建设、施工、拆迁工地开展重污染天气处置工作;向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及时通报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门诊诊疗情况。
市文广新旅局:负责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广播电视台及时发布。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大气污染防治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及其变化情况的综合分析,会同市气象局建立市级大气污染预警会商制度,搭建信息交换与会商平台,实时交换监测信息,并向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提供监测信息;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管,制定并落实减排方案,指导督促企业实施污染整治措施,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工作;做好各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事发当地政府妥善安排好受灾民众的转移、安置,指导当地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和资金的储备、调拨、分配、使用和管理。
市交警支队:做好大中型柴油货车进出城管控,常态化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分流工作,加强空气自动站点周边应急管控期间重点路段重点时段交通管控疏导,减少机动车怠速污染物排放。负责机动车准入监督管理,依法推动高污染排放、老旧车辆淘汰工作。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柴油车尾气路检路查,共同做好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协助矿产开采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促指导矿山做好粉尘、扬尘管理,协助落实矿山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负责自行管护储备土地的扬尘管理,督促各区、单位及部门加强对其管理暂未规范开发的储备土地裸土覆盖。
市商务局: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加油站油气回收,做好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油品升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对无证无照经营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进行专项整治。
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成品油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对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依法进行查处。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注销实施全流程监督管理。
市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心:组织实施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负责督促市中心城区桥梁清扫、保湿、保洁等措施的落实。
市城投公司:督促指导职责范围内大气污染防治,落实“六个百分百”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负责引导施工企业使用节能环保建筑材料(涂料),错峰施工。负责本公司建筑工地及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巡查和监管。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污染的气象条件监测和预报、霾天气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影作业。
国网吉安供电公司:执行全市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协助市发改委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实施限产、停产。
吉安电信分公司: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和移动通信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立辖区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针对辖区特点编制应急预案,明确不同事件等级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发生重污染天气或收到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加大防控力度,努力减轻大气重污染的环境危害。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信息,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和预警工作。
(二)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共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三级预警(黄色预警):即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二级预警(橙色预警):即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一级预警(红色预警):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三)预警发布与等级调整
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气象局根据可能发生的重污染天气等级报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确认,由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发布或进行预警等级调整。
三级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会商后,经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确认,经分管副市长批准后发布黄色预警。
二级预警:由分管副市长召集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共同会商确认后,报请市政府市长批准发布橙色预警。
一级预警:由市长召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共同会商确认后,由市政府发布红色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根据污染天气变化情况,适时报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确认后调整预警等级。当预测区域内连续3天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200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确认后发布预警调整的信息直至解除预警,转入正常工作。
(四)预警措施
1.三级预警措施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博客、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公众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应依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强监测,加强预防,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组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大气重污染的防范工作;积极落实好防范措施、资金和应急物资的筹备和调配;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响应措施和相应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采取行动,必要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部署辖区内机关、厂矿、学校和广大人民群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2.二级预警措施
增加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信息的频次,告知公众积极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提醒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并做好防护。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应急值守,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密切监视污染情况,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积极落实应急物资的调配,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气象和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监测和预报,对大气污染范围、程度及变化情况及时做出预测预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信息的频次。
成员单位按职责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通过各种渠道通知辖区内的人员尽量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针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3.一级预警措施
进一步增加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信息的频次,告知公众尤其是易感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博客、手机短信等手段告知公众车辆限行方案、中小学停课等信息。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密切监视重污染天气的情况,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积极落实好应急物资和调配,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随时启动抢险应急预案。气象和生态环境部门加密监测,加强预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大气重污染的信息。
成员单位按职责启动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停止体育比赛、大型集会等户外活动,中小学停课,受影响区域的高速公路依据应急预案暂时封闭道路。针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市公安局会同交通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指导公众进行有序撤离。
(五)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现有的环保、气象监测网络,在全市范围内布设完善的霾(灰霾)大气质量监控点,设置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常年密切监控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各地、各部门建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队伍,配置并完善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装备,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系统及环境风险源档案。
四、应急响应
(一)预案的分级响应和启动条件
本预案分为三个级别响应,原则上由低到高逐级启动。由低到高分别为:三级响应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启动;二级、一级响应由市政府市长批准后启动。在特殊时期及突发情况下,按相应程序,可越级启动响应级别。
(二)扩大应急范围
当重污染天气主要污染物由境外污染物输入时,应启动扩大应急程序,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会商,确定污染物的来源后报请市政府协调境外省市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分级响应措施
1.三级预警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每两小时不少于一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对涉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及VOCs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措施(民生保障企业除外),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10%以上,VOCs排放量削减10%以上。
2.二级预警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户外作业人员应开展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每小时不少于一次,喷淋设施全程开启;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每小时不少于一次,减少人工清扫保洁;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停止露天烧烤;加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秸秆焚烧与杂物焚烧等的工作力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大气污染达到严重等级的区域,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监察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土石方施工工地停止土方开挖规模;停止建筑拆除工程;停止渣土运输作业;根据道路积尘情况,适时延长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时间;对涉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及VOCs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措施(民生保障企业除外),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20%以上,VOCs排放量削减15%以上;对非重点、非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采取阶段性停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3.一级预警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建议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人员要加强防范;建议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尽最大可能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施工工地路面保持湿润,喷淋设施全程开启;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每小时不少于二次和扩大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停止露天烧烤;加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秸秆焚烧与杂物焚烧等的工作力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在大气污染达到极重等级的区域,实施更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监察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施工工程;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土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根据道路积尘情况,适时延长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时间;对涉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及VOCs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措施(民生保障企业除外),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30%以上,VOCs排放量削减20%以上;对非重点、非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采取阶段性停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实行交通管制,根据机动车用途、车牌号码、实施的排放标准、行驶区域等指标有选择地进行限行。
(四)信息发布
由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对信息发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送,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污染天气发生后,根据事件的级别由辖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提供准确、权威的信息,宣传部门组织统一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五)应急等级调整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根据监测结果视情况调整应急响应的等级,并随时组织信息发布。
(六)应急终止
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200,并预测未来2天的天气情况有利于大气质量好转,空气质量指数(AQI)仍将低于200时,表明重污染天气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根据气象条件、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做出最终报告,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报相应的指挥机构确认后终止应急状态,发布应急终止的信息,转入正常工作。
五、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及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统筹安排本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主要用于重污染天气监测与预警能力提升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维,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轮换和应急培训、演练、处置等各项工作。
(二)应急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生产、储存、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应急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补充、更新。
(三)通信保障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值班电话应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特殊情况下,建立、开通临时通讯体系。
(四)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技术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充分掌握各类重污染天气处置措施的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市、县(市、区)以及相关企业组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网络,保证一旦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能迅速组织抢险救险、监测监控等现场处置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应急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大气重污染的监测水平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能妥善应对。
(五)技术储备与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字化,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以属地管理为基础,各地区建立、完善大气污染源基础数据库、应急处置专家库,确保重污染天气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同时,由专家对大气污染源进行勘查确认、分析危害、对症处置。
(六)安全防护与生活保障
现场监测和处置工作人员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现场。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管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由民政部门管理、分配应急物资和资金,指导转移、安置民众,配合交通部门确保24小时内应急物资运送到位。
六、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吉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吉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吉府办字〔2016〕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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