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发布2起生态环境“未督先查”典型案例:
为配合做好即将开展的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根据省、市环委会会议精神,近日,市环委会制定了《2023年长沙市生态环境领域“未督先查”工作方案》,在全市全面开展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未督先查”工作为期一个月,其中一项重要工作是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查办,现将2起生态环境涉气执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01 岳麓区某汽车销售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废气处理设施案
[案情简介]
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位于学士街道的某汽车销售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设置烤漆房2座,调漆间1间,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2套,色漆使用水性涂料,面漆使用油性涂料及稀释剂、固化剂等。右侧烤漆房正进行烤漆作业,保持密闭,废气处理设施(UV+活性炭)开启,但其中UV灯管未开启,控制灯管的电闸处于关闭状态,未按规定使用废气处理设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相关裁量基准,2023年6月12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3万元。
02 雨花区某环保公司喷漆作业未在未密闭空间内进行案
[案情简介]
在前期组织的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突击交叉执法中,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雨花区某环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生产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环保设备,检查时车间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喷漆房未密闭,房门处于半打开状态,且房顶部有一漏洞,其他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结合相关裁量因素和基准,2023年6月12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3万元。
启示意义
大气污染一直是环境污染防治的主阵地,涉气环境违法行为也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持续重点打击的领域。随着夏季来临,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引发的臭氧超标将呈现多发态势,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也将持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希望涉气污染企业以案为戒,切实确保污染防治设备正常达标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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