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做好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谋划储备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市要高度重视,把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谋划储备工作作为落实精准、科学、依法治污要求的重要举措,紧紧围绕“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目标任务和年度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研究分析,明确任务分工,认真抓好项目谋划储备工作落实,确保完成项目储备任务。并针对入库项目范围及类型、项目申请要求、资金下达等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审核和支持要点做出了说明。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谋划储备工作的通知
粤环函〔2022〕585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启动中央生态环境资金储备项目清单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2〕448号),我省被列为试点。按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环办科财〔2021〕17号)要求,每年4月15日、9月15日前,生态环境部将组织开展项目入库集中审核。为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工作,提高中央生态环境资金使用的精准性、有效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认清项目谋划储备工作的重要性
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储备量不足、项目质量不高已成为我省当前一个突出而紧迫的问题,能否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工作,直接影响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分配到我省的额度,直接影响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对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支持保障作用的发挥。今年我省被列为预储备项目清单编制试点省份,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对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定支持。各地市要高度重视,把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谋划储备工作作为落实精准、科学、依法治污要求的重要举措,紧紧围绕“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目标任务和年度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研究分析,明确任务分工,认真抓好项目谋划储备工作落实,确保完成项目储备任务。
二、严格把握项目谋划储备的方向重点
近年来,各地市虽然先后申报储备了一大批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但依然存在重点不突出、项目质量不高的问题,申报项目与攻坚重点方向、重点任务结合不够紧密,缺乏规划性和整体性,储备项目多为发动单个企业开展深度治理项目,项目申报和储备整体呈现“小而散”状态。各地市谋划申报工作,要紧紧围绕“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目标任务,以解决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导向,根据本地市具体情况,着眼钢铁、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重点区域集中治理、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减排明显的淘汰类项目的谋划,统筹考虑重难点区域、领域、行业,有效引导和推进污染减排。一是大力推进钢铁、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深度治理项目。持续大力推动钢铁超低排放改造、水泥超低排放改造(治理后,NOx排放浓度≤50mg/m3)和玻璃深度治理项目(治理后,NOx排放浓度≤200mg/m3)。二是统筹推进涉VOCs产业集群“绿岛”项目建设项目。推进各地级以上市建设钣喷共享中心,配套建设适宜高效VOCs治理设施,钣喷共享中心辐射服务范围内逐步取消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钣喷车间;推进废活性炭处理中心建设,通过废活性炭就近集中处理和再生,降低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工业企业成本,解决采用废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企业后顾之忧,推动废活性炭VOCs集中处理。重点推进VOCs低效治理设施淘汰升级。三是促进行业整体治理水平提升项目。鼓励各地市集中开展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VOCs排放企业按行业或处理工艺提升情况打包入库。四是燃煤污染控制和生物质锅炉淘汰整治项目。淘汰工业炉窑、自备电厂等燃煤锅炉,开展生物质锅炉淘汰整治项目。五是其他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六是监管、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地市项目申请总金额的5%)。
三、确保完成项目谋划储备的任务
为落实好项目谋划储备各项要求,根据各地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目标任务和结构调整、重点污染治理任务等实际,明年3月中旬和8月中旬省厅将分两批次组织审核,原则上珠三角及清远各市每批次申报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2亿元,申请补助额度不少于1亿元;粤东西北其他地市每批次申报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元,申请补助额度不少于5000万元。项目金额和入库成功率作为各地做好年度重点工作的重要参考,省厅将对各地项目谋划储备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攻坚考核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附件: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审核要点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2月27日
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审核和支持要点
一、入库项目范围及类型
入库范围包括大气环境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设,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污染系统控制,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项目类型:燃煤污染控制、锅炉综合治理、工业污染治理、大气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
锅炉综合治理以燃煤锅炉淘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生物质锅炉深度治理等为重点。
工业污染治理以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包括炉窑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末端治理等)、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包括源头替代、末端治理、无组织排放治理、“绿岛”项目建设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不含清洁运输)等为重点。
能力建设以监测能力建设(包括环境空气VOCs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监控,港口、铁路货场等重要交通枢纽及抓哟交通感到空气质量监测等)、监管能力建设(包括秸秆焚烧管控、移动源监测执法设备、VOCs执法设备等)、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等为重点。
对点多面广的环境治理内容,如散煤治理、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燃气锅炉低氮改造、企业集群综合治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打包形成一个整体项目,集中推进。
二、项目申请要求
1.项目投资要求。一是要求入库项目总投资不得小于200万元。二是入库项目投资构成不可100%为中央资金,需保证地方配套。企业治理类项目要求申请中央资金比例不高于50%;政府机关为主体的项目(淘汰补贴、能力建设等)申请中央资金比例不高于90%,超过实际需求的不得超过50%;其它技术改造类项目中活性炭集中处理处置项目(申请比例不高于30%)、VOCs源头治理(申请比例不高于20%)、集中喷涂中心建设(申请比例生产线不高于20%、末端治理设施不高于50%)。
2.项目承担主体要求。污染治理类项目除打包申请项目外,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企业。能力建设类项目建设承担主体需为政府部门或监测站、执法队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生态环境部中央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要求,中央资金支持项目的政府采购需要经过招投标过程方可确定实施单位,其他单位不得直接成为能力建设项目承担单位主体。
3.项目材料要求。污染治理类项目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要求工业改造类项目需由工信、发改等部门出具投资备案、可研批复、项目核准等材料,环评批复不属于成熟度证明材料;能力建设项目一般需由上级部门批复;投资金额超过2000万的项目一般需由发改委对可研报告等材料进行批复。打包项目一般需有地市政府工作方案或者集中治理文件支撑。
(1)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
工程类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及其批复或备案文件,能力建设类项目应提供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淘汰补贴类项目、点多面广的打包类治理项目应提供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有关工作方案。确实无法提供以上材料的项目应提交可证明其已明确列入地方政府大气污染治理计划或重点工作的相关材料。
(2)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需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和市生态环境局公章)(见示例1)
(3)提供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不存在严重环保失信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明或说明(《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条款六:严格项目审核把关。省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建设方案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中央资金申请等进行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真实必要。对于存在严重环保失信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项目三年内不得申请入库。)(见示例2)。
4.项目资金用途。中央资金除特别强调的工作内容外,不可用于购买服务、租赁场地仪器等方面,可购买服务的项目类型有:大气污染物源清单、源解析工作,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在用车监督检查。
5.项目负面清单。如盈利类项目,如集中供热锅炉等建设;各类管网、换热站、LNG储运等基础设施建设;达标治理项目-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改造项目,如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中已做明确要求的治理内容;过度治理项目--已达超低标准的运维改造、深度治理改造项目;非成熟高效的治理技术项目-如单一低效的VOCs治理技术,其他未被业内普遍认同的治理技术;明显不适用的治理技术项目-如低浓度非连续VOCs治理采用直接燃烧、粉末涂料采用燃烧法治理等;环境收益低项目-如消白烟、绿化、路面硬化;原治理工艺已为高效治理工艺的,如旋转RTO替换为三室RTO等;生产技术改造-包括各类“节能”改造、生产线能效提升、自动化改造等;新建(非改建)各类封闭式煤仓、其他储料设施,新建车间、洗车台、门禁等;常规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非必要的VOCs监测设施等。
三、资金下达
中央资金下拨后,由省生态环境厅按照年度工作重点,在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征求地市意见,与生态环境部大气司沟通后形成拟支持清单。地市在资金分配下达前,应核对项目的进展情况、严重环保失信和严重环境违法情况,形成清单并加盖公章提交省生态环境厅(示例3)。省生态环境厅按流程完成资金分配和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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