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政府印发《大冶市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适用于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未被涉农扶贫资金整合部分)、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环境监管能力在内的用于各类中央、省级、债券和地方配套支持的分配管理的生态环境资金项目。详情如下:
大冶市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冶市各类中央、省级、债券和地方配套支持的生态环境资金项目(以下简称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强化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支撑。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各类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中央、省级、债券和地方配套支持的分配管理的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未被涉农扶贫资金整合部分)、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环境监管能力)的申报储备、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国家和省关于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有其它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闭环管理、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项目申请和储备应与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领域、重点任务相衔接。
(二)闭环管理。对项目储备、资金安排、实施、验收、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实施全过程闭环管理,落实各环节主体责任。
(三)绩效导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导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四)公开透明。规范使用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建立部门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体系。
市财政局:负责生态环境资金项目资金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依责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对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对项目预算进行预算评审,对项目业主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的政府采购行为实施监管,负责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按业主单位审批意见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业主单位。涉及到重新分配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意见下达资金预算。
市发改局:负责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立项审批工作,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申报等有关规定,对全市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项目申报、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
市审计局:负责依法对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严格审计执法,重点关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漏洞、违纪违法线索,以及项目绩效,并按照重要性原则,确定重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申报制度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入库谋划和储备,统筹谋划项目布局,对全市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实施方案预评审、申报、进行技术指导。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指导。联合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对资金支出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确保达到绩效目标。
市资规局:负责对生态环境资金项目规划选址的审批工作,开展土壤污染治理项目验收后的土地再利用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对全市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指导,根据工作职责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履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
市政数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生态环境资金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联合主管单位对招投标活动投诉进行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生态环境资金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的实施和服务工作。
各乡镇(场)、街道、高新区:负责组织辖区内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实施或施工过程周边工农关系协调,对强揽工程、阻挠施工、讹要赔偿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打击。依据辖区事权职责负责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全面负责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推进、资金审批拨付、验收、结算审计、跟踪监测等工作,配合项目督查。对项目文件真实性、合法性及项目实施全过程负责。执行项目“四制”(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依照有关规定对生态环境资金项目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方面严格管理。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供完整的概算编制、预算评审相关资料。业主单位须对资金进行专户专账管理,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推进项目实施。依规在全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中采购服务供应商对项目开展竣工结算审核、重大项目跟踪审计,所有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结果及相关资料报市审计局备案。业主单位由市政府指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或部门单位作为项目单位,原则上项目立项批复单位、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单位不得作为项目业主单位。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相关项目外,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业主单位。
实施单位:同一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的施工单位与从事调查、实施方案编制、设计报告编制咨询单位不能为同一或有隶属关系的单位。承担项目施工单位,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程施工相关资质,按照批准同意的方案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按上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后予以变更,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效果。
第二章 申报储备
第五条 按照应申尽申、分类管理、分级建设、动态更新的原则,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申报有关工作。项目申报类型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环境监管能力等类别项目,并根据上级项目申报、储备库设置类别变动情况应作相应调整。
(一)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支持项目类型:1.工业企业污染深度治理;2.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清洁生产改造;3.移动源污染治理;4.大气环境监测监管管理能力建设;5.挥发性有机物、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如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对点多面广的可在一定范围内打包整体申报。
(二)水污染防治重点支持项目类型: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2.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河湖缓冲带生态保护修复、河湖水域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重要生态空间内污染治理);3.地下水污染防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地下水污染防控与修复);4.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
(三)土壤污染防治重点支持项目类型:1.土壤污染源头预防;2.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3.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4.农用地安全利用、农用地修复试点示范;5.协同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的“无废城市”建设;6.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
(四)农村环境整治重点支持项目类型: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做好污水治理与改厕有效衔接;2.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源涵养及生态带建设;3.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可以包含上述类别中的一类或两类及以上,原则上按照集中连片推进方式,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或在一定范围内打包形成整体项目。
(五)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重点支持项目类型:1.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2.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船舶污水垃圾港口接收设施建设、化学品洗舱站及配套设施建设、岸电系统船载装置改造等船舶污染治理项目,尾矿库污染治理项目,合规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和应急管理设施建设项目等);3.绿色发展示范工程;4.长江干支流水生态环境监测;5.沿江黑臭水体整治。
第六条 申报项目储备库的资金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有项目均应有明确的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项目资金来源、完整的项目绩效目标表。项目在申报中央项目储备库时需明确拟申请中央资金额度,同时明确是否申请(获得)中央财政资金、中央基建投资及申请(已支持)额度、项目实施状态。
(二)工程类项目按《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应获得发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核准、备案,申报时应提供完备的项目前期文件和批复(核准、备案)文件,以及项目涉及到的建设、资规、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审批意见。
(三)监管能力、调查评估等非工程类项目应获得同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的批复,申报时应提供完备的实施方案和批复文件。
(四)补贴补偿类、点多面广的打包类治理项目应由属地政府(街办)或主管部门出具工作方案,申请入库时应提供工作方案正式文件。
(五)原则上项目立项批复单位、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单位不得作为项目业主单位。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相关项目外,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业主单位。
第七条 以下项目不予申报纳入项目储备库争取资金: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技术政策的项目;
(二)无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工作方案)或批复(核准、备案或其他批准文件)的项目;
(三)已完工的项目;
(四)项目建成后无后续运维保障的项目;
(五)生态环境绩效不明确的项目;
(六)其他不符合生态环境资金支持方向或资金下达后不具备资金执行条件的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报文件及支撑材料应对拟达到的绩效目标进行全面准确说明,按要求填写项目绩效目标表。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合理可行,与投资额相匹配,能清晰反映项目预期产出和效果,并对产出、效益和满意度等方面的绩效指标进行细化、量化。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内容不得含虚假成分。
第九条 项目申报时应重点支持紧迫性强、成熟度高(已开工或具备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条件)、生态环境效益显著的重大生态环境类治理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纳入省级规划、配套资金已落实到位、能带动社会资本投入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资金主管单位将组织对各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必要性、成熟度、完整性等进行审查;申报内容或申报材料不能满足申报要求的及时退回要求补充完善;项目成熟度、获资金支持情况和项目实施状态等项目信息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交补充或变更信息。通过审查的向上逐级报送纳入省项目储备库和中央项目储备库。涉及工程量大的项目,在首次申请资金支持时明确资金支持计划,可分年度、分批次申请资金予以支持。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严格执行项目“四制”制度,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业主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和各类合同签订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推进、资金审批拨付、验收、结算审计、跟踪监测等工作。
(二)项目招投标制。业主单位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依规进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项目合同制。业主单位在完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后,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明确结算方式、质量要求、履约保证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项目工程监理制。生态环境资金工程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全程监理,必须配齐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发挥监理工作对工程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作用。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资金项目施工预算,经市财政局进行评审或备案,原则上投资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由市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自行预算评审,报市财政局备案,未经市财政局评审或备案的施工项目不得办理招标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擅自简化程序、超越程序进行项目审批,不得以任何会议或个人决定代替项目立项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减项目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计划,严禁建设计划外项目。禁止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资金项目不得随意调出或调整预算安排。
(一)进入实施库尚未实施的项目因建设条件变化、污染治理技术升级、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和标准变更等原因,导致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地点、技术路线、投资规模等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出或调整变更的,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履行相应变更或重新审批手续,将变更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及相关批复或工作方案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出调出或调整申请,部级主管部门确认后予以调出或调整。对于项目调出的,需同步提出拟支持项目的调入申请。
(二)已进入实施阶段的项目因建设条件变化、污染治理技术升级、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和标准变更等原因,导致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地点、技术路线、投资规模等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变更的,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履行相应变更手续。由施工、勘查、设计、监理提出意见,征求业主单位同意后予以调整。
调整后的项目环境绩效不得降低,中央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其使用的中央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提高。如减少项目总投资,则应按相应比例调减中央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落实项目所需资金,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或工作方案在计划周期内开展项目建设,尽快形成有效投资。并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中央生态环境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业主单位获中央生态环境资金支持后,应加快项目实施,及时审批拨付资金,并对资金实行单独专户核算,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账务明细清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
生态环境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办公经费、办公设备及公务车辆购置、招待费、人员工资、津补贴和奖金及楼堂馆所购建等支出。
第十七条 获得生态环境资金支持的项目建成并经试运行后按有关规定由业主单位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项目验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工程类项目竣工验收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非工程类项目验收由审批实施方案的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补贴补偿类、打包类治理项目验收由出具工作方案的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相关材料。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情况等。工程类项目相关材料包括:前期申报材料、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施工监理报告、竣工图、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告、验收监测报告、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支撑附件等。非工程类项目验收相关材料包括:前期申报材料、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支付凭证及其他相关支撑附件等。其中科研类项目还需提供成果鉴定、应用证明等资料。
第十九条 验收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总体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组织与管理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科研成果鉴定或应用情况、公众满意度测评情况和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其中非工程类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对上述内容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开展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按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项目验收有关情况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有关验收资料需通过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予以上报。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后,实施单位及时编制竣工决算,由业主单位在全市工程咨询服务机构项目库中随机抽取中介机构对竣工决算进行结算审计,结算审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并将结算审计结果及相关资料整理成档报业主单位、主管单位、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备案。项目档案主要包括:立项、规划、用地、环评、预算评审、招投标、合同、财务、施工过程及竣工资料、监理日志及总结、结算报告和审计资料等。未经备案和取得备案回执的项目,不得付清全部工程价款。
市审计部门按照重要性原则,在备案的工程项目中选定审计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强化重大项目稽查制度,健全项目后评价制度和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审查和验收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项目施工期间,业主单位应组织实施单位依法设立公示牌,公布项目内容、项目目标、施工平面图、主要污染物及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和治理措施,可能存在的二次污染及防控措施、项目相关责任人及联系电话等;鼓励宣传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等相关科普知识。施工完成后应设立告示牌,告示主要工程范围及工程主体验收情况。公示、告示牌应做到醒目,有利于周边居民和群众知晓信息。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绩发〔2019〕10号)、《湖北省省直专项、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绩发〔2020〕3号)等文件有关要求,各资金主管部门单位依责对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应清晰明确,在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生态效益、满意度等方面细化设置可监测、可衡量并与项目紧密相关的绩效指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按要求审核项目绩效目标表,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生态效益、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督促各单位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在部门预算、执行、决算公开时同步公开生态环境资金绩效目标、绩效自评结果及结果应用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生态环境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要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第二十四条 资金主管单位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按照相应的工作职责,审核有关项目绩效目标,按要求设置区域绩效目标,组织项目业主单位对照绩效目标认真开展绩效运行监控,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落实好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资金主管单位应采取实地查看、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调度统计,并配合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生态环境、发改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单位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对项目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和履职尽责不力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对发现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或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等问题,应责令改正,并依据《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上述相关问题应作为问题线索移交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业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程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变更。
(三)未依法实行招投标。
(四)未依法签订相关合同或未实现工程监理制。
(五)未依法在全市工程咨询服务中介机构项目库中随机抽取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计、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并按时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六)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七)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
(八)违反有关专项资金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工程咨询服务中介机构在项目预算评审和竣工结算审计中弄虚作假、泄露业主单位秘密,或者结算审计结果与国家审计机关复审结果明显不符,审计结果严重失实,根据情节轻重移送行业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和有关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将依法纳入不良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未按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在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施工单位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四)监理单位未按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监理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整改,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批准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项目总概算。
(二)出具虚假审查意见。
(三)擅自对建设工程进行变更。
(四)擅自安排项目、违反规定拨付资金。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六)不按时间规定进行审计、验收。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八)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专家在各类评审过程中,如有不遵守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由主管单位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移出专家库,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生态环境资金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必要时纳入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各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业主单位在项目申报储备、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各工作环节,应加强与本级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确保资金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生态环境资金项目资金拨付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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