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通过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等政策的实施,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提升。到2025年,主要流域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在96%以上,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100%,县级城市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18微克/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保持2020年水平以上,加强环境安全保障,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推动建设“绿色繁荣、和谐共生”的生态福建美丽福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
福建省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要求,坚持生态保护补偿力度与财政能力相匹配,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理念,进一步完善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以生态指标考核为导向,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予以奖励,调动地方政府生态保护积极性,促进绿色发展,持续改善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整合利用机制,形成统一的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以县为单位开展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奖励资金与生态指标考核结果挂钩,促进实施区域从重完成任务向重环境质量转变。通过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等政策的实施,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提升。到2025年,主要流域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在96%以上,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100%,县级城市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18微克/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保持2020年水平以上,加强环境安全保障,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推动建设“绿色繁荣、和谐共生”的生态福建美丽福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
(三)基本原则
1.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聚焦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加强与山水林田湖草沙治理等任务协同,优先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等区域的生态保护。
2.县级主体、集中投入。省级统筹相关部门生态保护资金,按考核结果下达实施区域,并赋予实施区域统筹安排项目和资金的自主权,支持实施区域将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重点用于省级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库中的项目,集中投入,综合治理。
3.激励约束、结果导向。坚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优化的目标导向,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安排与生态环境质量指标提升考核情况挂钩。在实施区域总个数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动态调整,对被摘牌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淘汰出实施范围,从获得命名的县(市)中择优选取补充。
二、实施范围
《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的县(市)、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的县(市),以及获生态环境部命名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共计28个县(市)(名单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县)。省生态环境厅按照“退出补入”原则,根据国家部委生态文明建设命名情况,会同省财政厅对实施范围进行动态调整。省委和省政府确定实施的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以下简称九龙江山水项目)的15个项目市、县(区)作为2022年和2023年的一次性实施范围(名单详见附件2)。
三、资金整合
2022—2026年,省级每年安排50000万元。其中,每年省财政厅安排8000万元,同时整合省发改委1900万元、生态环境厅16400万元、自然资源厅6500万元、水利厅5500万元、住建厅5000万元、工信厅400万元、农业农村厅300万元、林业局6000万元,用作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2022—2023年,涉及九龙江山水项目的部门结合本部门九龙江山水项目资金筹措任务,每年整合资金35100万元,按照九龙江山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下达项目市、县(区);其余14900万元资金,先行下达24个实施县(28个实施县,扣除九龙江山水项目交叉重复的4个县)。2024年起,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在安排年度部门预算时单列。
四、指标考核
(一)考核指标。结合“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指标和相关生态领域指标,调整设立指标考核体系,并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考核,综合评价实施县生态保护成效(详见附件3)。
(二)考核方式。2024年起,根据省直各部门对上一年度指标考核情况,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汇总计算考核结果并于2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照指标考核情况下达补偿资金。
(三)考核结果。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数低于100分(不含),视为未完成生态保护目标;高于100分(含),视为环境质量得到提升。
五、资金分配
(一)资金清算。2024年,对纳入一次性实施范围的九龙江山水项目15个市、县(区),按照九龙江山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资金清算;对先行下达资金的24个实施县,省生态环境厅按照指标考核体系牵头开展考核,考核结果分数低于100分(不含)的,省财政通过上下级结算一并收回资金。
(二)按考核结果下达资金。2024年起,28个实施县按考核结果下达资金。考核结果分数低于100分(不含)的,不参加资金分配。考核结果分数高于100分(含)的,按照分数排名,约60%资金分配予排名前40%的县(市),约40%资金分配予排名后60%的县(市)。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是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各级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主动服务指导,强化监督考核,提增资金使用效益。
(二)完善工作机制。实施县是开展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在加大当地政府投入的同时,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补偿资金安全规范使用,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推进,提升资金使用效能。
(三)强化项目储备。实施县应将补偿资金重点用于纳入省级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库的项目以及项目前期经费、后期管护。其中:用于生态环境治理保护项目的资金不得低于本地本年度所获得资金的70%。实施县要坚持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针对突出问题、关键领域、薄弱环节,按行业、区域、流域推进项目策划实施,并申报进入省级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七、其他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试行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实施县名单
2.九龙江山水项目市、县(区)名单
3.福建省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考核指标表
附件1
实施县名单
宁德市: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
福州市:永泰县;
泉州市: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
漳州市:华安县、南靖县、东山县;
三明市:泰宁县、大田县、建宁县、将乐县、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
南平市:武夷山市、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邵武市、顺昌县;
龙岩市:长汀县、武平县、连城县、上杭县。
附件2
九龙江山水项目市、县(区)名单
漳州市:市本级、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区、长泰区、高新区、漳浦县、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
龙岩市:市本级、新罗区、连城县、漳平市;
泉州市:永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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