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江苏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支持范围包括(一)生态空间保护补助范围。全省所有市县。(二)重点补助范围。1.南水北调工程相关地区(东线水源地、调水沿线部分地区)。2.长江经济带地区,包括沿江相关市县。3.其他补助。
江苏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部署,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管理,根据《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22〕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列一般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省财政分配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安排使用,打破部门、条块分割,不得固化为特定部门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包括生态空间保护补助、重点补助以及考核评价奖惩资金。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四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支持范围。
(一)生态空间保护补助范围。
全省所有市县。
(二)重点补助范围。
1.南水北调工程相关地区(东线水源地、调水沿线部分地区)。
2.长江经济带地区,包括沿江相关市县。
3.其他补助。
第五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公开透明。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二)突出重点。根据生态功能重要性、财力水平等因素对转移支付对象实施差异化补助,体现差别、突出政策导向。
(三)强化约束。健全绩效考核评价奖惩机制,激励市县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测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某市县转移支付应补助额=生态空间保护补助+重点补助±考核评价奖惩资金
第七条 生态空间保护补助测算。
根据省政府划定的各市县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以下简称红线区域)面积、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下简称管控区域)面积、财政综合保障能力分档情况等因素测算,支持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并向经济薄弱地区倾斜。
第八条 重点补助测算。
(一)南水北调地区补助根据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源地和调水沿线区域内水源地保护区、清水通道维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等因素测算。按照生态功能重要性适当提高水源地保护区和清水通道维护区权重,并向水源地倾斜。
(二)长江经济带补助根据沿江市县红线区域面积、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测算。
(三)其他补助考虑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对特定事项或区域的阶段性支持等。
第九条 考核评价奖惩资金根据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实施奖惩,对评价结果较好和变好的地区予以适当奖励;对评价结果较差和变差的地区,适当扣减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提前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计数30日内,提前向市县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计数。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规范资金分配和使用,加强资金管理,将各项补助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享受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地区应当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转移支付统筹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和竞争性领域,同时加强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考核和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有关要求,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资金使用部门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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