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厦门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安排制定协同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实施蓝天工程,保持“厦门蓝”亮丽品牌;实施碧水工程,打造水清岸绿宜居环境等9大类共41项重点任务。厦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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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发布

2022-10-11 09:43 来源: 厦门生态环境

近日,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厦门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安排制定协同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实施蓝天工程,保持“厦门蓝”亮丽品牌;实施碧水工程,打造水清岸绿宜居环境等9大类共41项重点任务。

厦门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以及厦门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围绕生态省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按照市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展广度,深入实施蓝天、碧水、碧海净土四大工程,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为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到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率先实现全面改善并持续保持全国前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比例完成省下达指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优于98.9%,细颗粒物(PM2.5)浓度低于18.4微克每立方米,空气质量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中保持前列。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成效持续巩固,消除劣Ⅴ类水体;主要流域国控断面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100%,省控以上断面地表水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不低于83.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100%。近岸海域优良水质(一、二类)面积比例优于81.5%。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有效保障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下降比例完成省下达指标,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声环境质量保持全国领先。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建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人居环境与城市品质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继续保持全国前列,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持续推进碳中和,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得到有效满足。

二、协同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一)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处理好减污降碳和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群众正常生活的关系,制定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开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碳达峰行动,深入推进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领域低碳转型发展。开展低碳社区、低碳园区、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鼓励建材、化工等行业开展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示范工程建设。按照上级部署做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健全排放源统计调查、核算核查、监管制度,探索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提升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能力。

(二)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大力推进能源结构优化,提升非化石能源比重。加快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严格控制新增煤炭消耗项目,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坚持“增气减煤”同步,因地制宜推进重点用煤行业“煤改气”、“煤改电”或实施集中供热。推进光伏发电多元布局,加快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升级和特色应用,提高建筑终端电气化水平。推进电动汽车充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到2025年,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基本形成,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升至25%左右;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达到40万千瓦,消费比重提高到30%以上。

(三)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严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关口,严格执行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全面梳理排查在建项目,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要求,科学稳妥推进拟建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落实国家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力度,推动火电、化工等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推进建材产业新型化发展。到2025年,全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完成省下达任务,达到标杆水平产能比例超过30%。

(四)推进清洁生产和能源资源节约高效利用。探索开展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分级管理模式,引导重点行业深入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依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评价认证。到2023年,完成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到2025年,实现工业园区企业清洁生产转型与改造。强化用水强度控制,推进节水型农业发展,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试点,强化城镇节水降损,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和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加快推动循环经济产业园区能源梯级利用、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建设绿色低碳美丽园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建设,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五)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硬约束落实到环境管控单元,完善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加强“三线一单”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率先构建以“三线一单”、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监督监测、执法监管协同推进的“六位一体”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健全以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和以排污许可为重点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严格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评准入,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不断提升重点管控单元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部署,开展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的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和重大生态环境政策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估。

三、实施蓝天工程,保持“厦门蓝”亮丽品牌

(六)着力打好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防控攻坚战。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以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管控,实施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开展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巩固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成效,推动燃气、生物质锅炉实施低氮改造,探索挥发性有机物第三方治理模式。到2025年,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为800吨、1650吨,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

(七)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加强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持续推进清洁柴油车(机)行动,对物流园等重点场所和物流货运等重点单位开展柴油车监督抽测。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施国六排放标准。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有序推广清洁能源汽车。建设“电动厦门”,推进电动车在各领域各场景推广应用,加快推进公交、公务用车电动化进程。实施更加严格的车用汽油质量标准。加快大宗货物和中长途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大力发展公铁、铁水等多式联运。到2025年,全市铁路货运量占比提高0.5%,水路货运量年均增速超过2%。

(八)深化绿色海港空港建设。加强绿色海港建设,新、改、扩建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同步建设岸电设施,加快船舶受电装置改造,推行岸电船舶优先靠离泊保障服务。到2025年,港作船舶和公务船原则上全部使用岸电,集装箱、客滚、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以上干散货专业化船舶靠岸期间有条件的原则上全部使用岸电。开展区间航行船舶节能降耗和新能源技术应用,新增、更新的鼓浪屿轮渡区间航行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强化港口船舶污染防治。

加强绿色空港建设,制定绿色空港建设推进方案,持续提升厦门高崎国际机场桥载电源使用率和场内新能源设备、车辆比重。到2022年年底,新增或更新场内设备、车辆使用新能源占比高于50%,机场桥载电源应用尽用率达到95%以上。翔安新机场同步建设远机位APU(辅助动力装置)替代设施及场内充电设施服务体系,推进桥载电源使用,加大新能源汽车等技术进步产品配置比例,新机场片区公用停车场车位按不低于20%的比例规划充换电设施。

(九)加强大气面源和噪声污染治理。加强大气面源污染治理,强化施工工地、道路、堆场、裸露地面及小区装修等扬尘管控,加强城市保洁和清扫。全面开展降尘监测工作,完善降尘考核评价体系。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恶臭异味及小区公共区域焚烧纸品治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推动完善闽西南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机制。深化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加强噪声污染治理,深化“静夜守护”等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进一步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2022年年底前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优化。力争到2023年,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全市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保持85%以上。

四、实施碧水工程,打造水清岸绿宜居环境

(十)巩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市和乡村,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综合治理城乡生活环境,巩固提升埭头溪等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成效,努力实现“长制久清”。继续推进污水处理能力“三个一百”工程建设,推进同安工业园区、马銮湾新城海沧片区和?o?Y湖片区等排水管网正本清源改造。到2025年,全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5%以上。加快推动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到2022年年底,完成不少于两个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到2025年,全面完成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十一)全力开展消除劣Ⅴ类水体攻坚行动。深入实施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三年行动方案,持续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深化入河排放口整治,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强化流域水资源保障,按照《厦门市九条溪流生态补水规划(修编)》、《厦门市雨洪增蓄利用规划》,推进实施再生水、水系连通等生态补水项目。2022年年底前,官浔溪、埭头溪、九溪、后溪基本消除劣Ⅴ类。2023年年底前,瑶山溪、龙东溪消除劣Ⅴ类。到2025年,全市主要地表水体均稳定消除劣Ⅴ类,小流域入海断面水质持续全面达标。

(十二)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实施水治理,提升水生态,做强水经济,彰显水文化。巩固提升流域保护修复成效,深化重点流域综合治理。推进重要湖库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及东西溪、过芸溪等流域综合整治,严厉打击侵占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编制“美丽河湖”建设实施方案,开展?o?Y湖、西溪等“美丽河湖”试点建设,分期分批打造一批“美丽河湖”。

加快确定河湖水域名录、生态缓冲带范围。2023年年底前完成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划定,明确重点流域干支流及其一重山、小流域具体范围。开展河湖生态健康诊断,保护传承展示水文化,打造体现乡镇特色的“美丽河段”。到2025年,建成5个以上“美丽河段”。

(十三)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推进饮用水集水范围内污染减排和生态保护修复,强化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推动莲花水库、枋洋水利枢纽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推动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枋洋水利枢纽工程等跨界水源联保共治和规范化建设。优化饮用水水源汇水区林分结构,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监管,完善水质自动监控和视频监控。在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枋洋水利枢纽工程、坂头-石兜水库等重要水源地率先开展生物毒性监测,加强重点湖库型水源地藻类水华防控。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调动各方共保共治积极性。到2025年,全市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稳定达到100%。巩固提升“千吨万人”及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专项整治成效,基本完成千人以下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划、立、治”工作。加快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补齐农村供水工程短板。到2025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5%。

五、实施碧海工程,构建滩净湾美亲海空间

(十四)着力打好近岸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巩固深化九龙江口和厦门湾综合治理成果。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治理,完善船舶水污染物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持续减少渔业垃圾入海。健全“海上环卫”长效机制,做到海陆环卫无缝衔接,实现海漂垃圾清理常态化、网格化、专业化。深化智慧监管,加密无人机航拍巡查检查,开展海漂垃圾漂移轨迹预测预报。到2025年,重点岸段无明显垃圾。加强海上联合执法和伏季休渔监管,严厉打击盗采海砂、违法倾废、占用破坏无居民海岛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海洋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和应急能力建设。

(十五)强化陆域海域污染协同治理。构建流域-河口-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联动机制。持续开展入海河流水质提升行动,深入推进重点直排海污染源整治,加强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控制和面源污染治理。深化入海排污口摸排、监测和溯源,建立完善“一口一档”动态管理台账,实施海水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推进分类治理及规范化设置。到2025年,省控及以上河流入海断面在消除劣Ⅴ类的基础上进一步削减氮磷、提升水质,重点海湾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基本完成,重点直排海污染源尾水稳定达标排放。

(十六)推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持续开展“蓝色海湾”整治修复,实施厦门鳌冠海域岸线保护和生态综合整治工程等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强化滨海湿地修复,加强互花米草等外来物种防治,实施红树林保护修复工程,有效保护滨海湿地和岸线。到2023年,以厦门岛东南部等湾区为重点打造“美丽海湾”典型。到2025年,全市基本建成厦门岛东南部海域、五缘湾、海沧湾3个“美丽海湾”。

六、实施净土工程,厚植安全洁净土壤

(十七)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深入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生活污水、垃圾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打造宜居宜业美丽乡村。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工作,全面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和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行动,实行主要农作物化肥定额投入,试行农药购买实名制,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到2025年,农药化肥使用量比2020年减少10%以上。深入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工程,开展畜禽粪肥还田利用全链条监测。到2025年,全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95%以上,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水平持续提高。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与农村水系综合整治,推动包括尾水利用和小微水体在内的农村水环境全链条系统化治理。到2025年,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提升至90%以上,设施稳定运行率达90%以上,全面消除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梯次建设绿盈乡村,到2025年,绿盈乡村占比超过85%。

(十八)深入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持续开展耕地土壤酸化治理,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并退出食用农产品的种植。2022年起,实施农用地土壤镉、铬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依法推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开展农用地安全利用,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确保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开展耕地污染溯源,制定实施安全利用类耕地安全利用整体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修复技术模式并推广运用。到2025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严格落实粮食收购和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和追溯制度,有效保障米袋子、菜篮子安全。

(十九)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探索构建“防、控、治”三位一体的土壤污染风险防控体系。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建立多部门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第三方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严格管控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地块。持续推进土壤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整治,率先开展城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监管,强化重点监管单位监管。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和腾退工业企业用地为重点,严格落实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要求,保障“十四五”期间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二十)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对照“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统筹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综合治理,进一步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促进城市固体废物精细化管理与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监管,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持续推进全市医疗废物环境监管平台使用。到2023年,实现医疗废物交接、转移和处置环节信息化监管。巩固提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提高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和资源化利用率。到2025年,垃圾处理能力达7250吨/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保持原生生活垃圾常态化“零填埋”。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效率,实行建筑垃圾统一收运制度,推进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和综合利用场所建设,鼓励更多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建筑废土资源化综合利用并纳入“渣土管控平台电子围栏”监管。

(二十一)加强新污染物治理。针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开展重点行业生产使用调查监测,推进环境风险评估,督促企业落实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强化源头准入,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管控措施。加强涉新化学物质生产和使用企业的监督抽查。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二十二)强化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2023年年底前完成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评估,其他污染源评估于2025年年底前完成。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推进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落实《厦门市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漏调查工作方案》,健全分级分类的地下水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强化土壤与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控。

七、维护生态安全,提升生态系统质量与稳定性

(二十三)持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进城市生态修补与修复。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遏制新增水土流失,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到2025年,全市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5000亩,水土保持率提高到93%以上。改造提升省级以上湿地公园1个,实施重要湿地保护修复1处,新造红树林50公顷。推行森林河流湖泊海洋休养生息,促进水源涵养林恢复,提升生态碳汇能力。到2025年,基本完成全市关闭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湿地保护率达到64%。

(二十四)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加强省级以上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修复,加大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拯救力度。推进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监测,加强生物多样性观测站点和观测样区建设;建立健全资源档案,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提高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生物安全风险识别和分析能力。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严格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举办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主题宣传等活动,持续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

(二十五)强化生态保护监管。充分运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加强卫星遥感、人工智能等科技应用,构建完善生态监测网络,形成“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动态监管体系。到2023年,基本建成天地网一体化生态监测网络。开展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持续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严厉打击自然保护区(地)违法违规行为。到2025年,实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采石采砂等四类重点存量问题整改率达100%,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二十六)确保核与辐射安全。严格核技术利用等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强化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各部门联合监管,形成生态环境、公安、卫健等多部门对放射性物品“一体化”监管合力。加强辐射应急能力建设,配齐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用品物资,提升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医疗救治能力。

(二十七)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开展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企业、工业园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完成重点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一策一图”全覆盖。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开展涉铊等重金属企业排查整治,加强涉重金属环境准入管控。加强重点环境风险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强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提升环境应急指挥信息化水平,更新扩充应急物资和防护装备,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八、坚持人民至上,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厦门

(二十八)实施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环境污染治理基础设施网络,率先匹配环保设施处理能力。持续提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快推进4座在建污水处理厂建设。到2022年年底,全市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到200万吨/日以上。建设同安生活垃圾焚烧厂,新增垃圾焚烧能力1600吨/日。完成海沧、东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改造。

(二十九)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深入开展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等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绿色生活风尚。持续完善城乡统筹的生活垃圾分类系统,确保垃圾分类工作持续走在全国前列。加快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防治。积极培育绿色消费市场,建立绿色消费激励和回馈机制,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广泛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建筑、绿色出行等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推进大型活动和公务会议碳中和。2022年年底前,80%以上市属党政机关、70%以上区属党政机关建成节约型机关。持续推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

(三十)系统推进美丽厦门建设。更高水平建设“高颜值的生态花园之城”,以美丽城市、美丽乡村、美丽河湖、美丽海湾、美丽园区建设为载体,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分阶段系统谋划美丽厦门建设目标任务和实践路径,打造一批“清新宜居、河湖流韵、山海透碧、业兴绿盈、共治同享”典型,持续当好生态省建设的排头兵。

九、深化改革创新,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

(三十一)全面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探索在生态环保领域先行开展地方立法,制修订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河长制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推动完善生态环境标准与规范,制修订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控制地方标准,开展绿色低碳、环境治理等技术标准研究。强化司法保障,巩固提升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成效,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改革。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宣传普及。

(三十二)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促进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机制。完善与污染物排放水平挂钩的差异化电价、水价政策,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健全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争创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依法推行环境高风险领域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深入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水权等市场化交易,健全确权、登记、抵押、流转等配套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完善环境信用评价与绿色金融联动机制,发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的引导作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和应约评价。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对森林、湿地、耕地、海洋予以保护补偿。

(三十三)完善生态环境资金投入机制。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把生态环境资金投入作为基础性、战略性投入予以重点保障,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科学持续的财政投入保障长效机制,确保资金投入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加快生态环境领域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强有关转移支付分配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相衔接,加大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价格、财政多种政策,落实有关税收规定,支持引导各类投资、基金、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探索区域化、一体化环境综合服务模式,开展生态环境导向开发(EOD)模式试点。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

(三十四)推进生态环境治理智慧转型。以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设与应用为重点,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信息化水平,持续在“数字生态”示范省建设中走前头、作示范。到2023年,完成生态环境大数据中心等7个基础平台和饮用水水源地智慧监管等10个业务应用模块建设。拓展建设环境监测综合分析、环境一张图应用、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监管等一批重点功能和应用场景,开发移动端综合APP。推动数字赋智赋能,促进数字经济、绿色经济发展。

(三十五)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率先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建立基于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监管执法体系和自行监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推动对重点污染源全过程、全要素、全行为、全数据实时实景管控。深入开展“清水蓝天”、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等行动,重点加强劣Ⅴ类水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和扬尘污染管控等专项执法。全面禁止进口“洋垃圾”。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环境违法犯罪,严肃查处环评、监测等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坚持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并重,落实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引导企业自觉守法。

(三十六)建立完善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实施《厦门市“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完善生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实现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源监测全覆盖。完成大气监测超级站二期建设,建设公路点、港口点、机场点、铁路货场点等四类交通污染自动监测站点并联网运行。探索开展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水生态环境和温室气体等监测,提升环境质量预警预报能力。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

(三十七)构建服务型科技创新体系。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科技攻关和技术创新,规范布局建设各类创新平台,积极谋划实施一批生态环境科技重大项目,推动重大研发成果及科研能力落地转化。充分发挥在厦生态环境科研院所“智库”作用,加强生态环境科技基础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建立生态环境科技帮扶制度,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十、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三十八)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深入实施“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把解决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列出清单、建立台账,长期坚持、确保实效。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坚持重要工作直接部署、重大问题直接过问、重要环节直接协调、重要案件直接督办,相关领导要及时督促解决分管领域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实化污染防治攻坚政策举措,加强部署推进。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加强环境司法。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调度评估,重大情况及时向市委和市政府报告。

(三十九)强化监督考核。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检查督导机制,将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落实情况作为重点,深化例行督查,强化专项督查,防止形式主义和做表面文章。充分发挥党政领导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攻坚“三合一”考核导向作用,完善相关考核措施,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四十)强化宣传引导。创新生态环境宣传方式方法,大力宣传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引导全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意识和素养,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持续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等系列主题宣传活动,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十一)强化队伍建设。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机构能力标准化建设,着力提升基层生态环境保护队伍能力。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建设,严格对监督者的监督管理。注重选拔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表扬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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