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达钢搬迁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详情如下: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达钢搬迁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达钢搬迁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四川达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一焦化厂(以下简称“一焦化厂”)位于达州市通川区同一厂区范围内,现有钢铁产能为207万吨/年铁水、260万吨/年钢水。
为落实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求,达钢公司拟实施达钢搬迁升级项目(项目代码:2112-511700-04-01-586452),整体拆除达钢公司和一焦化厂原址生产设施,在达州市达川区麻柳镇的四川达州东部经济开发区达州市第二工业园区内,新建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焦化、钒制品等生产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焦化厂(2×50孔7m顶装焦炉、2×100吨/小时干熄炉、煤气净化系统等)、烧结厂(2×190m2烧结机、2×280m2环冷机等)、球团厂(1×170万吨/年带式焙烧机等)、炼铁厂(2×1340m3高炉、顶燃式热风炉6座等)、炼钢厂〔2×100吨炼钢转炉、2×100吨提钒转炉(一用一备)、2×100吨LF精炼炉、八机八流小方坯连铸机2台等〕、轧钢厂(棒材生产线2条、线材生产线1条)、石灰厂(3×500吨/日石灰双膛窑等)、钒制品厂,配套建设20.1万平方米封闭原料场、物料转运系统(厂内铁路4.2公里等)、煤气柜(高炉煤气柜、转炉煤气柜、焦炉煤气柜)、焦化储罐区(焦油储罐、粗苯储罐、洗油储罐、氢氧化钠储罐、浓硫酸储罐)、氨水罐区、发电系统(100MW超高温亚临界煤气发电机组2台等)、变电所、制氧系统、脱盐水站、机修与检化验间、废气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封闭中转渣场、危废暂存间、办公生活设施等配套公用辅助和环保设施。
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焦炭100万吨、烧结矿339.8万吨、球团矿155.5万吨、含钒铁水242.8万吨、钢水230万吨、钒渣6.6万吨、棒(线)材225万吨、五氧化二钒0.7万吨的产能,同时副产焦油、粗苯、硫铵、硫酸。项目总投资120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8.7563亿元。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项目属允许类。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经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提钒转炉建设方案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项目建设由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项目位于四川达州东部经济开发区达州市第二工业园区内,选址经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符合当地相关用地规划要求。项目建设符合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相关要求,符合达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及措施,落实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主要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一)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强各生产单元的协调管理,进一步提高各工序清洁生产及管理水平,提高资源、能源综合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
(二)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所在地属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20年第2号),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须分别满足《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及其修改单、《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及其修改单、《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2-2011)及其修改单、《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根据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等文件精神,新改扩建(含搬迁)钢铁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本项目相关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运输过程须满足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要求。此外,焦化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0.5、0.3、0.3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苯并[a]芘、氰化氢、苯、酚类、硫化氢、氨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项目运行还应落实重污染天气相关应对措施。
1.项目铁精矿、石灰石、煤炭等大宗物料采用铁路运输至厂区;铁精矿、石灰石、白云石等原料采用封闭料棚贮存,洗精煤和煤粉采用密闭筒仓贮存;铁精矿、煤及焦粉等采用封闭式皮带运输。原料场汽车受卸料点、皮带通廊转运站、破碎筛分、配料等产生的粉尘经覆膜袋式除尘处理后达标排放。
2.焦化工序焦炉炉盖采用密封结构,装煤后用泥浆密封;干熄炉排焦口烟气、干熄焦循环气放散废气、焦炉烟气经“SDS钠基干法脱硫+覆膜袋式除尘+SCR脱硝”处理后由180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装煤过程产生的废气、推焦过程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处理后分别由50米、7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干熄炉顶盖装焦、排焦带式输送机落料点产生的废气及干熄炉顶部预存段放散口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处理后由27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精煤破碎系统粉尘、焦炭破碎筛分及转运系统产生的粉尘分别经覆膜袋式除尘处理后由对应高度排气筒达标排放。
焦炉煤气净化系统脱硫单元的各类贮槽放散废气和脱硫再生塔尾气均经碱洗、酸洗、水洗处理后送干熄炉焚烧;硫铵工段各类贮槽放散废气送干熄炉焚烧;硫铵干燥废气经除尘处理后达标排放。制酸单元制酸尾气经“二级碱洗+高压静电除雾”处理后由30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焦化废水处理站加盖密闭,产生的废气经碱洗、除臭、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达标排放。冷凝鼓风工段及油库区域各类贮槽放散废气、焦油及粗苯装车和超级离心机渣口产生的有机废气,以及粗苯单元各类贮槽放散废气均采用压力平衡式氮封系统引入负压煤气系统利用。
3.烧结机头烟气经“四电场静电除尘+石灰石-石膏法脱硫+MGGH换热+湿式电除尘+GGH换热+ SCR脱硝”处理后由13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烧结机尾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处理后由50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预热器设低氮燃烧器,产生的烟气经“SDS钠基干法脱硫+覆膜袋式除尘”处理后达标排放;本工序其余产尘点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或高效水浴除尘处理后由对应高度排气筒达标排放。
球团工序带式焙烧机焙烧烟气经“四电场静电除尘+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六级)+MGGH换热+湿式电除尘+GGH换热+ SCR脱硝”处理后由132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精矿干燥工序圆筒干燥机设低氮燃烧装置,干燥尾气、鼓风干燥段烟气及其他产尘点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处理后达标排放。
4.炼铁工序高炉煤气经除尘、脱硫净化后,用于热风炉、烧结及球团等工序作燃料。热风炉设置低氮燃烧装置,产生的烟气由88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高炉炉顶料罐均压放散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处理后并入净高炉煤气管网利用。高炉出铁场铁水沟、渣沟加盖封闭,烟尘经覆膜袋式除尘处理后由7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高炉矿槽系统烟粉尘经覆膜袋式除尘处理后由7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煤粉制备系统、煤粉仓产生的粉尘经高效脉冲覆膜防爆布袋除尘处理后分别由对应高度排气筒达标排放。高炉炉顶受料系统、出铁口、出渣口、铁水罐产生的烟粉尘经覆膜袋式除尘处理后由7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5.炼钢工序提钒和炼钢转炉煤气经“LT干法除尘+覆膜袋式除尘”处理后,回收期回收用作燃料,非回收期通过80米高放散塔点火燃烧后排放;提钒和炼钢转炉二次烟气、三次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处理后分别由40米、60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渣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经湿法除尘处理后达标排放;铁水脱硫扒渣烟气、废钢切割烟气、LF精炼炉烟尘、连铸机浇铸及切割烟气、钒渣破碎及磁选和其他产尘点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处理后由对应高度排气筒达标排放。
轧钢工序加热炉设低氮燃烧器;精轧机组产生的粉尘经湿法除尘处理后达标排放。
6.石灰窑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SCR脱硝”处理后由40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本工序其余产尘点废气分别经覆膜袋式除尘处理后由对应排气筒达标排放。
7.钒制品工序回转窑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SCR脱硝”处理后由40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干燥、煅烧及熔化炉设置低氮燃烧器,烟气经“旋风除尘+覆膜布袋除尘+二级酸洗+二级碱洗”处理后由4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沉钒过程产生的硫酸雾经碱洗处理后达标排放;钒制品污水处理系统脱氨塔废气、蒸发不凝气经酸洗处理后达标排放;本工序其余产尘点废气经覆膜布袋除尘处理后由对应排气筒达标排放。
8.严格落实配套公辅设施各项环保设施。发电厂锅炉设置低氮燃烧器,烟气经“SDS钠基干法脱硫+覆膜袋式除尘+SCR脱硝”处理后由88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达标排放;煤气柜事故放散废气经52米高放散塔点火燃烧后排放。
9.报告书确定在焦化厂边界外设置120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原料场、石灰厂边界外分别设置20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烧结厂、球团厂、钒制品厂边界外分别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炼铁厂、炼钢厂、中转渣场、发电厂边界外分别设置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此范围内现分布有散居住户。你公司应切实履行承诺,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住户搬迁安置工作完成前,项目不投产。你公司应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规划、建设项目应充分考虑其环境相容性。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完善厂区“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和废水收集系统,强化初期雨水的收集和全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进一步优化相关工艺及参数,确保生产废水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其中焦化工序废水经处理后,清水达《循环冷却水用再生水水质标准》(HG/T3923-2007)要求后回用,浓水经进一步处理达《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及其修改单表1要求后回用于高炉冲渣。
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放。
(四)严格落实并优化噪声防治设施和措施。主要噪声源应合理布局,在设备选型上应优选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吸声等措施,同时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控制和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本项目运行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及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规范建设,设置防雨、防渗、防晒、防流失等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废催化剂、废反渗透膜组件、废矿物油、实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SDS钠基干法脱硫渣、脱硫废水深度处理系统产生的废盐,高炉出铁场及炉顶受料烟气除尘系统除尘灰、高炉瓦斯灰及重力除尘灰、废微晶吸附材料,钒制品工序浸出尾渣、软化预处理滤饼、蒸发废盐、除铬滤饼等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经鉴定后根据其性质妥善处理。厂区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应要求。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返回生产或外售综合利用。
(六)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控。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分区防渗措施。管线敷设尽量“可视化”。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建立地下水监控体系,合理设置地下水污染监控井,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七)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与地方政府应急预案对接联动,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加强对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行及维护管理,关键环保设备和零部件应配备足够的备用件,确保其稳定、正常运行,避免事故性排放。
(八)在明月江上麻柳段冯家坝村和大风乡段土桥村一碗水集中式饮用水取水口依法撤销前,以及本项目依托的麻柳镇铁路站改造、进厂铁路专线及翻车机站工程、园区污水处理厂等建成投运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九)严格按照报告书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项目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建设、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开展相关环境管理和监测工作。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行基本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三、报告书预测核定的本项目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量为:二氧化硫893.08吨/年、氮氧化物1596.21吨/年、颗粒物1249.32吨/年。总量指标从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达州市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钢搬迁升级项目区域污染源削减措施落实情况的函》(〔2021〕96号)拟实施的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中予以解决。你公司应配合达州市人民政府落实本项目污染物倍量削减方案,如期完成方案中提出的拆除工作。本项目建成调试排污前,相关企业排污许可证须完成变更,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需由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排污许可证核发时予以确认。
四、严格落实工信厅联原函〔2021〕205号要求,本项目投产前须拆除达钢公司和一焦化厂原址生产设施。拆除后的场地,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开展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修复工作。
五、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应按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完善相关手续。
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建设过程中须开展环保工程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本项目排污前必须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在调试及投运后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送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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