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山市大气办牵头制定了《关于重新划定市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通告》共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禁燃区范围,市主城区二环路以内,面积382平方公里;二是禁燃高污染燃料种类,执行《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Ⅲ类(严格)标准。三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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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关于重新划定市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2022-05-05 14:03 来源: 北极星大气网

近日,唐山市大气办牵头制定了《关于重新划定市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通告》共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禁燃区范围,市主城区二环路以内,面积382平方公里;二是禁燃高污染燃料种类,执行《关于发布 <高污染燃料目录> 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Ⅲ类(严格)标准。三是明确禁燃区内禁止行为;四是明确各部门职责;五是对县(市、区)政府提出下步工作要求。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市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划定市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市主城区二环路以内,二环路指西南环线-新建二环路-205国道相连形成的环路,面积382平方公里。

二、禁燃高污染燃料种类:执行《关于发布 <高污染燃料目录> 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Ⅲ类(严格)标准。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原料煤和发电、集中供热等具备高效污染治理设施企业用煤除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

四、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建、公安、工信等部门及相关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禁燃区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划定市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唐政通字〔2013〕13号)同时废止。我市主城区以外禁燃区划定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划定,务于2022年5月15日前完成并报市大气办备案。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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