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公开征求《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联合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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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联合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11-24 09:16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公开征求《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联合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通知,以加强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生态保护跨区域执法监管,建立指挥有效、统一协调、相互协作、执法互认的全省生态保护跨区域联合执法长效机制,进一步突出联合打击所辖行政区域及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违法的作用。详情如下: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联合执法办法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加强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生态保护跨区域执法监管,建立指挥有效、统一协调、相互协作、执法互认的全省生态保护跨区域联合执法长效机制,进一步突出联合打击所辖行政区域及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违法的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解释】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跨区域联合执法是指省、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组织的或市(县、区)联合发起,经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针对所辖行政区域或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方面开展的,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行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州)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所管辖区域组织开展跨市(州)、县(市、区)联合执法行动。

第四条【工作原则】联合执法应紧密结合生态环境治理重点工作,坚持政治引领、实战练兵、注重成效。

按照“统筹谋划、组织有序、重点突出、联管联控、信息互通、依法查处”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五条【检查形式】 联合执法以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执法交叉检查、抽调业务骨干专项检查、开展异地帮扶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组织方式】 省、市(州)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联合执法工作,指导下一级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省级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性的及跨市、州的联合执法行动,市(州)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及跨县(市、区)的联合执法行动,各县(市、区)应按照工作任务和承担职责予以落实。

市(县、区)联合发起,针对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方面问题拟开展的执法行动,应报请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或指导下开展。

第七条【队伍建设】省和市(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应建立执法、监测、法律专业人才选拔机制,储备专业人才,建立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和执法辅助骨干队伍。

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按联合执法行动所需的专业类别,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工作。

第八条【检查计划】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要制定检查工作计划和周密的实施方案。检查计划应列入当年“双随机、一公开”计划。

第九条【工作重点】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要发挥区域共治、成果共享的作用。包括但不限于共同查处省、市(州)行政区域内以及跨市(州)、县(市)区域的生态环境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敏感区域等生态保护执法监管,重点查处饮用水源地污染、入河排污口非法排污、自动监控数据造假、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工作程序】进行问题梳理。组织发起联合执法行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组织拟参与地区和部门认真梳理生态保护存在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制定工作方案。突出问题导向,明确参与部门、执法事项、时间安排、执法要求、问题处理等事项。统一执法行动。集中时间和行政执法力量,开展联合监测、联合执法行动,对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和违法行为实施同步打击。问题线索移交。按发现问题和涉嫌违法行为的轻重缓急和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分类、分地区、分部门移交,形成清单列表,并明确问题线索处置反馈时限。

第十条【协调配合】建立协调配合和联合查处机制,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强化工作部署和协调调度,统筹利用执法监测、执法力量、执法保障等资源,本着配合协作,互利共赢原则,保证执法工作顺利进行,案件得到有效查处,形成工作合力。

组织发起联合执法行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立联合执法行动的临时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开展执法行动期间的组织指挥协调、问题线索汇总反馈、重大案件组织调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线索处置】联合执法发现的问题案件线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具有管理、管辖权限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需提级办理的除外)。

对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根据职责和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涉嫌行政拘留、刑事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发现生态环境损害的,应于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视情况启动生态损害赔偿案件调查。

第十二条【督查督办】全省与联合执法行动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和案件有关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履职尽责,按照移交问题线索清单,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管理、管辖的,应及时开展有关案件调查处理和问题集中整治;对属于当地政府或其他部门的,要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馈。

组织发起联合行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依据移交问题线索清单,适时对联合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整改情况、查处情况实施督查督办,向参与执法行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整改情况,并组织开展问题整改情况的联合督查。

第十三条【文明执法】要坚持文明执法,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检查、执法调查等工作。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在执法中开展普法,推行”说理式”执法,提高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意识。

第十四条【执法效能】要建立执法效能评估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效能评估。提高应用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可视设备、自动监控等先进设备技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快速监测、快速识别等先进技术的应用水平和能力;提高信息化、网格化、专业化的问题发现和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工作保障】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制,强化组织保障、制度保障、人员保障、资金保障、后勤保障,不断总结经验,推动联合执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开展。

第十六条【纪律要求】联合执法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检查、执法调查、线索移交、行政处罚,全面落实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联合执法人员要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对通风报信、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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