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实施,明确要求持续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为新时期长江保护修复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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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长江大保护 深入推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2021-11-14 10:15 来源: 生态环境部 作者: 陆军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2016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在重庆、武汉、南京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对长江保护修复作出系统部署。2021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实施,明确要求持续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为新时期长江保护修复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一、方向不变、力度不减,进一步巩固长江攻坚战成效

2018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明确了长江需要着力解决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提出了重点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有关部门和沿江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行动,推动解决了一大批老大难环境问题,长江水生态环境呈现逐年改善、持续向好的态势,2020年,长江流域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96.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3.3个百分点,较2016年提高14.4个百分点,干流首次全线达到Ⅱ类水质。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大幅提升,长江经济带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了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意见》秉承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的思路,提出持续开展工业园区污染治理、“三磷”行业整治等专项行动以及巩固小水电清理整改成果等具体任务。

持续开展工业园区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工业园区是工业污染源排放大户,“十三五”期间,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整治专项行动取得良好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园区污水监督管理,“十四五”时期还需继续以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为重点,全面排查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推动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推动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出水自动监测,提升达标排放水平;加强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范,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开展初期雨水污染控制试点示范。

持续开展“三磷”行业整治专项行动。总磷是长江的首要污染物,“三磷”行业是主要污染来源。“十四五”时期要巩固对磷矿、磷化工、磷石膏库专项排查整治成果,确保磷矿外排矿井水达标排放,磷肥企业重点落实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废水的有效回用,含磷农药企业重点落实母液回收处理,黄磷企业重点落实含元素磷废水“零排放”和黄磷防流失措施,磷石膏库重点实现地下水定期监测,渗滤液有效收集处理等。继续对磷矿、含磷农药、磷石膏库等重点“三磷”行业企业(库)开展现场技术帮扶,推动问题整改见效。

巩固小水电清理整改成果。针对长江流域内小水电阻断河道、破坏生态等问题,还需进一步巩固深化小水电清理整改成效,要严格控制小水电、引水式水电开发,对长江流域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已建小水电工程,进行分类整改或采取措施逐步退出。鼓励和引导沿江省(市)再创建一批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

二、整体推进、系统治理,加快形成三水统筹的新格局

目前,长江“十年禁渔”效果还不稳固,长江岸线利用结构和布局欠合理,部分生态敏感岸段遭占用和干扰,工业、城镇、农业等水污染防治仍有不少薄弱环节、生态流量保障等仍需加强。《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提出了关于长江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水资源保障“三水统筹”的工作要求,明确到2025年,长江流域总体水质保持为优,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Ⅱ类,重要河湖生态用水得到有效保障,水生态质量明显提升。

有效恢复水生生物多样性。目前,长江生物多样性减少,水生生境破坏现象较为突出。为此,要大力推进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完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观测网络建设,开展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持续加强长江干流和支流珍稀濒危及特有鱼类资源生境的保护,有必要在重要江段实施“禁渔”成效试点评估。

推进长江岸线生态修复。岸线是长江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涉及众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重要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岸线的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因此要在划定岸线保护范围的基础上,明确岸线功能分区及边界线,严格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方案审查制度,合理安排沿江工业和港口岸线、过江通道岸线、取排水口岸线,提高岸线利用效率,严禁破坏自然岸线生态原真性。

持续强化水环境综合治理。扎实推进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和工业、农业面源、船舶、尾矿库等污染治理工程。重点开展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排查整治,强化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处置,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优化沿湖、沿江码头布局,强化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环境风险防范;加强尾矿库治理,开展渝湘黔交界武陵山区“锰三角”污染综合整治;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推动建立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

有效保障重要河湖生态用水。长江流域部分河道生态流量保障不足,水资源利用效率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新时期应着力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强化用水总量与强度双控,逐步提高再生水利用水平,加强江河湖库水量配置与调度管理,推进城镇、工业、农业节水。同时,要加快研究制定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确保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生态流量得到有效保障,重要湖泊生态水位得到有效维持。

三、突出重点、力求突破,针对重点难点问题深入攻坚

当前,长江流域太湖、巢湖、滇池等湖泊蓝藻水华爆发态势仍未根本扭转,氮磷浓度偏高,面源污染已成为影响汛期水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意见》针对长江保护修复难点问题强化攻坚,力争在若干关键问题上实现突破。

加强重要湖泊蓝藻水华防控。湖泊蓝藻水华发生频次增加,生态环境风险不容忽视,需进一步加强重要湖泊蓝藻水华防控,继续深化太湖、巢湖、滇池控源截污,推进退耕还林还草、退塘还湖、退房还湿,科学实施清淤固淤,加强富营养化治理及水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建立水华监测预警平台和应急机制。

开展水生植被恢复试点。水生植被恢复、氮磷等污染物通量监测,是推动改善区域水生态环境的重要技术手段。在长江流域可先行先试,通过河湖缓冲带保护和水域水生植被恢复,开展湖泊水生态监测,逐步提升河湖自净能力,提高生物多样性。

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试点。长江流域面源污染治理难度大、对水环境质量影响较大,应鼓励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调查监测评估工作,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规范水产养殖生产活动,探索建立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环境管理体系,着力突破面源污染防治瓶颈。选择合适地区开展氮磷通量监测试点,分清行政辖区责任,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氮磷防控措施,为面源污染防治精准施策提供科学支撑。

四、制度保障、久久为功,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保障了长江保护修复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新时期要持续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加快推进制度保障迈上新台阶,推动长江经济带实现高质量发展。

推动长江全流域按单元精细化分区管控。要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加强“三线一单”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和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快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深化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根据国控断面对应汇水范围划分若干流域控制单元,明确各级控制断面水质保护目标,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应依法制定并实施限期达标规划。

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考核评价制度。水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等问题已成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突出短板。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家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为此,亟需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考核评价制度,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引导各地履行水生态保护修复责任,为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提供制度保障。

强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压实各部门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继续拍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强化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推动问题得到系统整改,严防表面整改、虚假整改。完善水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发现和推动解决机制,采取分析预警、调度通报、独立调查、跟踪督办等措施,推进长江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建立健全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支持流域上下游开展横向生态补偿,并对机制建设进展快、成效好的省份给予倾斜。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开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长江生态保护修复。

提升支撑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长江水质监测质控和应急平台建设,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态调查监测,推动建立和完善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推动水专项等研究成果转化,深化驻点城市把脉问诊,定量化、精细化提出突出问题解决方案。深入推动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行动落地实施,促进科学研究与实际需求深度融合,构建服务型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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