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近日就空气监测点位变更浓度偏差的计算问题予以解答。详情如下:
来信: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HJ664-2013)附录B要求,变更后城市点与原城市点位平均浓度偏差应小于15%,规范中并没有平均浓度偏差计算公式。对于这个偏差的理解,第一种理解为衡量变更后城市点对两个站点平均值的偏离程度,计算公式为(变更后城市点检测值-两个点位平均值)/两个点位平均值*100%;第二种理解为把原点位作为真值,衡量变更后城市点偏离真值的大小,计算公式为(变更后城市点检测值-原点位检测值)/原点位检测值*100%。这个应该是哪种计算方式?
回复: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HJ664-2013)附录B要求“变更后城市点与原城市点位平均浓度偏差应小于15%”,计算公式为:(变更后城市点浓度均值-原点位浓度均值)/原点位浓度均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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