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涉及处罚金额的问题予以回复。

首页> 固废处理> 垃圾处理> 工业固废> 评论> 正文

部长信箱: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问题的回复

2021-07-14 09:34 来源: 生态环境部

近日,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涉及处罚金额的问题予以回复。详情如下:

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问题的回复

来信: 第一百一十二条罚则中: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对这一罚则的处罚金额存在异议。请问这里表述的不足20万,是指罚款不足20万还是指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换句话说,这里的处罚下线是20万还是20的三倍60万?

回复:

关于新固废法第112条相关条款处罚下线是20万还是20的三倍60万的问题,根据第112条“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拾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处罚下线应是60万元。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