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近日就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的一些疑问予以解答。详情如下:
来信:
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重污染天气重点企业:工业涂装绩效分级指标330页无组织排放2、VOCs物料存储于密闭容器或包装袋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存放于密闭负压的储库、料仓内,我的理解是VOCs物料存储于密闭容器中就行(尚未开封使用),不需要再放置在密闭负压的储库、料仓内,需要放置在密闭负压的储库、料仓内的应是含VOCs物料的空容器或包装袋,不知理解是否正确?
回复: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因此,结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文中工业涂装行业无组织排放相关要求,就您所提到的“未开封使用的VOCs物料”,可存储在密闭容器后,再置于上述提及的室内或专用场地。另外,A、B级企业VOCs物料废包装物等应放置在密闭负压的危险废物储存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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