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有力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领域系统性安全风险,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强化源头管控
(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确定化工产业发展定位,加快制定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土空间等规划有机衔接。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严禁承接已淘汰落后产能,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件的产能。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项目建设若干规定》,合理布局相关建设项目,推动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安全准入。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自治区、盟市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审查等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精细化工反应工艺危险度5级和光气及光气化工艺建设项目,限制精细化工反应工艺危险度4级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精细化工建设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新建精细化工装置必须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应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强化园区风险管控。除现有化工园区外,不再布局新的化工园区。禁止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外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对认定公布的化工园区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且规定时限内整治不到位的直接升格为高安全风险评估等级,将高或较高安全风险等级化工园区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2年年底前,全区所有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等级降至一般或一般以下,逾期未达标的,由盟市级以上政府按程序取消其化工园区定位。
二、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四)加强生产储存环节安全管控。以“两重点一重大”企业为重点,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评估,确定“红、橙、黄、蓝”风险等级,“一企一策”深入整治问题隐患。强化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加强设备完整性和工艺平稳性管理,严格作业安全和变更管理。对新开发化工工艺进行安全性审查,强化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运用。依法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鉴定、登记及“一书一签”要求,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毒性鉴定评估和登记,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严禁投入生产。
(五)加强运输使用环节安全管控。全面实施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管控,严格落实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制度,提升法定检验覆盖率。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严格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机场、铁路站场等配套储存场所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区域安全管理,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和口岸,应建设符合标准规范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鼓励化工园区内上下游产业链关联的企业采用管道输送代替道路运输。加强工矿商贸等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
(六)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安全技术标准,落实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联单制度,开展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故意隐瞒、偷放偷排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能力排查,鼓励石化、化工、有色等产业基地、大型企业集团和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的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理设施。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七)压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危险化学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并作出安全承诺。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有关监管部门应当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组织排查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内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经常性岗位操作培训。
(八)强化法治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严格责任追究。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严格落实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落实职工及家属和社会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依法严格查处举报案件。
(九)强化激励约束。支持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对一级、二级标准化企业,同等条件下在扩产扩能、进园入区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依法适度调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费率。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诚信体系建设,对同类问题隐患反复出现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依法给予处罚;对发生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纳入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企业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
四、强化安全监管能力
(十)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将涉恐涉爆涉毒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纳入国家安全管控范围。新领域、新业态安全生产监管,明确监管职责,消除监管盲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实施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安全监管。充分发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厅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职能作用,及时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十一)提升监管效能。加强自治区、盟市、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业力量,对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新进人员严格把关,突出专业素质,到2022年年底具有化工、化学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建立健全盟市、旗县安全生产执法体系,盟市、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探索具体落实形式。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要落实安全监管执法相关职责,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按照权责一致原则,通过依法赋予必要的监管执法权限等形式,强化基层属地管理。推行“互联网+监管”“执法+专家”“评估+执法”模式,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及早预警防范。
五、强化基础支撑保障
(十二)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切实提升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2022年年底前实现安全技能培训全覆盖。立足实际扶持建设一批化工职业院校、技工学校,依托重点化工企业、重点化工园区建立实习实训基地。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一线岗位从业人员专业学历、实践经验、安全培训等从业要求,督促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化工专业技术团队。
(十三)提高科技和信息化水平。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建设危险化学品安全工程实验室,开展危险工艺本质安全技术和产品研发。加快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独栋厂房限人、二道门防人”工程,支持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艺开发改进等,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测预警水平。推进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对园区内重点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实时风险监控和自动预警。建立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监管系统,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
(十四)规范技术服务协作机制。培育和引进专业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技术服务龙头企业,为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充实危险化学品行业专家库,完善专家技术服务规范,分级分类开展精准指导帮扶。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覆盖,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安全技术服务。严格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和环境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的,依法依规吊销其相关资质或资格;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领域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整合区域内应急资源,健全完善信息通报、决策会商、指挥调度和联合处置机制,形成整体合力。指导重点化工园区建立专业救援队伍,支持大中型化工企业增强自有专业救援力量。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国家消防救援队伍与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共训共练。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南,落实应急预案、培训、演练“三到位”制度,提高初期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完成时限,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落细。重要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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