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落实《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泉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
的通知》(泉安委〔2022〕2号)、《福建省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闽环保固体〔2022〕13号)等要求,在2021年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基础上,组织精干力量集中治理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重大风险隐患,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泉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守牢安全生产底线,统筹环保与安全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处置的部门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长效机制,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同步推进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风险集中治理与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防范化解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重大风险,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生产安全保障。
二、治理范围
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建有贮存设施,不含加油站)及废弃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相关单位);全市经认定的2个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
三、重点任务
(一)“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各地要督促危化品相关单位依法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涉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和利用处置的新、改、扩建项目,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和安全评估。涉及环境保护设施的新、改、扩建项目充分考虑安全风险,涉及安全设施的新、改、扩建项目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风险,确保风险可控后方可施工和投入生产、使用。化工园区应根据园区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情况和《福建省“十四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中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安排统筹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
(二)鉴别制度落实情况。各地要督促危化品相关单位建立本单位涉及的化学品、中间产物、副产物和危险废物清单台账,详细记录种类、产生、贮存、使用量和去向、危险特性、安全和环境管理事项、应急处置要求等内容,并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和危险废物申报。要指导危化品相关单位依据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相关鉴别标准和方法,对定性不明的中间产物、副产物等物料开展鉴别。对于拟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和中间产物、副产物等物料,应如实、及时向属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三)贮存、利用处置过程风险防控情况。各地要督促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危化品相关单位,严格落实环境、安全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设置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贮存、利用处置设施选址充分考虑可能的事故风险。对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进行稳定化预处理后贮存,否则,按易燃、易爆危险品贮存。对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应分开存放,禁止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混合或合并存放。要督促已完成废弃危险化学品申报备案的企业,及时将废弃危险化学品转移至有资质持证单位利用处置,避免长期贮存带来环境风险;相关利用处置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规范利用处置。
(四)及时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重点排查涉易燃易爆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危化品相关单位风险防控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排查对象名册,指导督促企业落实整改销号,落实风险防控措施,严厉打击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处置等行为。认真归纳分析具有代表性的共性问题,深查细查问题根源,开展专项整治总结评估,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四、工作安排
(一)县(市、区)级自查(2022年8月30日前)
1.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围绕集中治理范围、重点任务,制订集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并于2022年5月31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和应急管理局。
2.县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要在危化品相关单位和化工园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建联合检查组开展集中排查治理,排查整治要做到“全覆盖”,并梳理形成废弃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单位清单、问题清单(详见附件),及时督促相关企业(包括化工园区)对存在的问题隐患立行立改、限期整改,实行挂账销号。
3.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要将方案落实情况及集中治理阶段性成效(包括排查情况汇总表)上报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陈剑峰,联系电话:28282089)、应急管理局(联系人:陈恒,联系电话:22374215 )。
(二)市级抽查(9月1日—9月30日)
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工作,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企业的联动机制建立、“三同时”和鉴别制度执行情况,以及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联合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县级排查企业(包括化工园区)数的15%。
(三)省级督导(10月1日—11月30日)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风险集中治理省级督导各项迎检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将成立督导帮扶组,对各地自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帮扶,适时开展“回头看”,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工作开展不力、排查“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的,省级将进行通报批评。对于省级督导发现问题,各地要及时组织开展存在问题整改并按照期限要求完成。
(四)总结提升(12月1日—2023年1月20日)
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在各地自查与省级督导、市级抽查的基础上,评估分析年度集中治理问题、成效,完善制度措施,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成果。2023年1月10日前,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风险集中治理是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内容,各地要提高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环境与安全风险的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风险集中治理工作机制,定期调度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排查到位、整治到位、查处到位。
(二)完善协作机制。各地要认真执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应急管理局转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建立危险废物监管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监管协作联动机制,互通共享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安全环保设施、监管执法等信息,对监管中发现涉及跨部门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并依法依规查处。探索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实行突发环境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互报、应急资源和力量互助、专家资源互享、现场行动互通,及时共同研究解决治理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隐患。
(三)严格现场监管。各地要组织精干执法力量,加大对危化品相关单位现场检查频次,要充分应用生态云平台、应急管理平台等远程视频功能,以及无人机巡检等信息化手段,提升数字化智能化监管水平,精准打击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无证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四)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结合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工作,督促危化品相关单位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法律义务,落实企业单位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守法经营、规范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问题集中、环境与安全隐患较大或共性问题较多的区域、园区,组织力量集中攻坚,确保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危化品相关单位环境应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提升企业单位环境安全意识;要及时总结经验,并宣传推广,要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引导企业学典型、补短板、促提升。对治理走形式、责任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问题公开曝光,加强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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