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枣庄发布《枣庄市道路扬尘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枣庄市道路扬尘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为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贯彻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百日决战推进会议精神,高标准、高效率、高质量的推进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枣庄市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百日决战方案》文件精神,决定从2020年11月上旬至2021年1月中旬,集中开展全市道路扬尘综合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改善大气质量为目标,以城区道路、国省公路、交通工程(含高速公路)、港口码头、货运停车场、县乡公路、车辆超限超载及货运源头等工作为防治重点,以实现“路车两净”为原则,研判管护现状、细化管护标准、提优管护措施,切实提升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水平,确保完成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百日决战工作任务。
二、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为城区道路、国省公路、县乡公路等,主要是扬尘污染较重的国省公路及路口,重点为G206威汕线、G518日定线、S241临徐线、S318郯兰线、S238店韩线、S322枣欢线及S321枣梁线的重点路段和重点路口。县乡道路整治重点由辖区政府负责确定。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道路修补养护。立即对城区道路及普通国省公路重点路口的破损路面进行修补修复,切实保持路面平整,减轻因路面颠簸造成的物料抛洒和路面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公路和地方铁路事业发展中心)
(二)加强道路清扫保洁。立即开展道路大清理、大清扫活动,集中人员、机械彻底清理道路路面及两侧积存的杂土、煤尘、垃圾、粉尘、石屑等,清理过程中注意采取抑尘措施。并根据车流量、路面扬尘污染程度及对城区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重点路段、重点路口,建立重点管控清单。对管控的重点路段早、中、晚及夜间洒水不少于3次/天、机扫次数不少于2次/天;重点路口早、中、晚及夜间洒水不少于6次/天、机扫次数不少于3次/天;对城区环境质量影响大的重点路段的路口周边100米范围内要保持全天路面湿润状态,最大限度降低道路清扫造成的扬尘污染。要立即启动206税郭镇东交通卡点的车辆冲洗设施。(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平交道口的县乡公路整治。对距离城区10公里范围内,且接入国省公路重点路段和路口的县乡公路,由所属区(市)、枣庄高新区参照国省公路保洁标准进行维护。(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强交通工程扬尘治理。突出抓好京台高速、新台高速和世纪大道等在建交通工程的扬尘防治工作。施工工地严格落实进出道路硬化、洒水清扫保洁、渣土物料覆盖、渣土物料密闭运输、出入车辆冲洗五个100%要求,城区施工路段严格落实六个100%。(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加强港口污染管控。港口经营企业要合理布置货场,划分料区和运输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物料,保持港区道路整洁。对易引起扬尘污染的堆存货物,及时采取苫盖、喷淋等措施。进出港车辆及时冲洗,保持外观和轮胎清洁,不带泥、不遗撒,并保留监控记录备查。装卸作业期间采取防尘抑尘网、雾炮和喷淋等措施降尘抑尘,在不利气象条件时要停止作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港航和机场建设发展中心)
(六)加强货运停车场污染管控。货运停车场要因地制宜,进行场地硬化,及时清除散落物料。进出车辆及时冲洗,保持外观和轮胎清洁,不带泥、不遗撒,安装监控设施并保留监控记录备查。(责任单位:批准部门及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七)加强车辆污染控制。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深入推进超限超载联合治理,增加联合集中行动频次。重点卡口检查车辆不少于50辆/天,并做好台账记录。要强化源头治理,对于发现的超限超载、抛洒遗漏现象严重及车身带尘带泥较多的车辆一律填写《违法违规车辆情况信息统计表》,详细记录车辆违法违规及污染环境行为、货物来源地、车辆所属企业名称等相关信息,源头追溯车辆不少10辆/天。(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工作机制
(八)道路保洁维护责任分工。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对国省公路、县乡公路重点路口的破损路面进行修补修复。相关镇(街)负责辖区内路段及路口的日常清扫、洒水等保洁工作,负责辖区内进入国省道的县乡支路的清扫、洒水及维护工作。
(九)建立督导检查制度。由区(市)、高新区交通道路扬尘整治专班对辖区内扬尘整治进行督导检查,每周检查2次以上。市级交通、环保、公安、城管等部门成立若干联合督导组,由县级干部带队,每周对区(市)、高新区扬尘整治及专班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十)建立定期调度通报制度。区(市)、高新区交通道路扬尘整治专班每周上报扬尘整治和督导检查情况。市道路扬尘整治专班每周印发简报,并对执法处罚等情况进行通报。对整治不力,扬尘污染严重,履职不到位的区(市)、镇(街)及交通道路扬尘整治专班进行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实施约谈,对多次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按照《枣庄市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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