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郭某某利用未采取防渗措施的明渠及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案
2020年5月6日,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静海分局刑侦支队民警,对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蔡公庄村郭某某的个体小塑料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个体小塑料加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有废旧塑料清洗废水产生,产生的废旧塑料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厂区外东南侧渗坑内。经监测,2号粉碎机水洗槽重金属锌为3.28mg/L,超出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的直接排放二级标准,该水洗槽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厂区东南侧渗坑内,属于直接排放含重金属的有毒物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及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津环保法〔2017〕196号)的规定,2020年5月22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相关材料移送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立案查处。
二 天津市西青区华兴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0年4月24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西青区华兴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喷漆车间有喷漆后工件正在晾干,配套的“光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晾干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直排外环境,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2020年5月11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0年5月22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五万元。
三 天津荣力电子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案
2019年12月12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荣力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新建销售、使用Ⅲ类放射源(后装机)项目于2017年10月26日取得《市环保局关于天津荣力电子有限公司新建销售、使用Ⅲ类放射源(后装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津环保许可表〔2017〕082号),但新建销售、使用Ⅲ类放射源(后装机)项目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未开展验收监测、未进行公示。该单位2019年进行了17次倒换源活动。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2020年6月1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3个月内改正,处罚款五万元。
四 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案
2020年4月29日,东丽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天津市东丽区富安路丽泽小学西侧的东丽区津丽挂2019-09地块存在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问题。东丽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地块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东丽区津丽挂2019-09地块的土方及预制管桩工程由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建设。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该项目工地进行土方开挖作业,现场有2台挖掘机施工及车辆运输产生噪声扰民。该单位未提前向所在地审批部门提出夜间施工作业申请,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施工作业。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020年5月11日,东丽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0年5月28日,东丽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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