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
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涉及《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办法》《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办法》等3部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抓紧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工作的部署,根据有关上位法修改以及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调整和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这3部地方性法规共对85个条文作出修改,增加了“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规范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和现场执法检查、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集中行使行政审批权后部门协作等内容,与国家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国土空间规划等基本制度和政策进行了较好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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