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联合国化学品三公约的观察员,近日,中国绿发会收到了来自公约的信息进展。为推动我国的全球环境治理,现绿会“走出去”办公室将相关信息分享如下。
《巴塞尔公约塑料垃圾修正案》于2019年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第十四次缔约方会议上被采纳。
修改细节:
附录一:新词条 “Y48”
附录八:新词条“A3210”
附录九:新词条“B3011”替换旧词条“B3010”
补充内容:塑料垃圾的详细化学成分限定如下
摘要:
《巴塞尔公约》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自然环境免受危险废料和其他废料的不利影响。不仅要严格控制覆盖垃圾的跨界转移,还承担了尽量减少垃圾产生和无害化处理的管理职责。
附件一、二、三、八规定了“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但须遵守《巴塞尔公约》规定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附件九所列的废物被认为是无害的,因此不受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限制。
扩充内容:关于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解释
根据《巴塞尔公约》第六条 缔约国之间的越境转移的相关内容,“出口国应将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任何拟议的越境转移书面通知或要求产生者或出口者通过出口国主管当局的渠道以书面通知有关国家的主管当局。仅需向每个有关国家发送一份通知书。”和“进口国应以书面答复通知者,表示无条件或有条件同意转移、不允许转移、或要求进一步资料。进口国最后答复的副本应送交有关缔约国的主管当局”。
《巴塞尔公约》第十四次缔约方会议(2019.4.10-5.29) 采纳附件二、八和九的修正案是为了加强对塑料垃圾跨境转移的控制并一进步明晰该公约对塑料垃圾的限制范围。
附件八的修正案增加了一个新的词条A3210,明确了塑料垃圾的涵盖范围,这些废物被认为是有害的,因此必须履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附件九的修正案,用一个新的条目B3011取代了现有的条目B3010,明确了哪些塑料垃圾被认为是无害的并免于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约束。
B3011项所列的垃圾包括:一系列的固化树脂,无卤化和氟化聚合物等类型的垃圾,前提条件是这些垃圾要先做无害化处理再进行回收,并且几乎不受污染和其他垃圾的影响;除了上述所说,还包括像聚乙烯(PE)、聚丙烯(PP)或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等组成的塑料垃圾混合物,前提条件是这些垃圾必须以环保的方式进行单独回收,并且几乎不受污染和其他垃圾的影响。
第三个修正案是在附件二中增加了一个新的词条Y48,该词条涵盖了塑料垃圾以及混合物。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垃圾不包括属于A3210的危险垃圾和属于B3011的无害垃圾。
新条目将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某些具有附录一特定成分却表现出附录三所罗列的危害特点的塑料垃圾,以及被归为附录二“生活垃圾”范畴的塑料垃圾都已经囊括在《巴塞尔公约》的现行制度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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