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印发关于印发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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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印发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2020-03-31 09:46 来源: 内蒙古政府办公厅

日前,内蒙古印发关于印发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

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0〕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方案

为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精神以及自治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细化任务、压实责任,确保全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圆满收官,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污染防治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始终保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总体目标

(一)全区地级城市空气质量全年达标天数比例达到83.8%,未达标的10个盟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12%。二氧化硫排放量较2015年下降15%,氮氧化物排放量较2015年下降11%。

(二)52个国控地表水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不低于59.6%,劣Ⅴ类水体断面比例控制在3.8%以内;42个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或高于81.0%;47个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21.3%左右;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较2015年下降7.1%,氨氮排放量较2015年下降7%;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赤峰市黑臭水体治理完成率均不低于95%。

(三)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四)按照中央要求,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草原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按时序进度完成整改任务并销号,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

(一)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产业布局。

1.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严格实行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继续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推进过剩产能有序退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3个2019年空气环境质量未达标的城市年底前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包头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控制制度。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不再审批焦化、电石、钢铁、水泥、铁合金等行业新建项目,千里山工业园区、蒙西高新技术园区不再新建化工项目。

牵头部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以下工作任务均需各盟市落实完成,不再列出)

2.加快优化产业布局。

(1)实行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三挂钩”机制。加快编制“三线一单”并尽快推行实施。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推进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在盟市、旗县(市、区)精准落实。推进“多规合一”,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和空间格局。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包头市加快制定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计划,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山南地区(主城区和土默特右旗)不再新建高污染项目。兴安盟年底前制定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中、长期计划,限期退城,逾期依法予以停产。

牵头部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实施工业全面达标计划。

(1)深化“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按照“升级改造、整合搬迁、关停取缔”分类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年底前基本完成综合整治,企业稳定达标排放。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公安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推进钢铁、电力、电解铝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推动钢铁企业制定超低排放改造“一厂一案”;完成190万千瓦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应尽快改造。疏导落实火电超低环保电价。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新、改、扩建涉VOCs项目,应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安装废气收集、高效治理设施。推进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能源局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加快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加快燃料清洁化替代,实施污染深度治理,通过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提升产业整体发展水平。年底前基本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5)强化排放标准刚性约束。2020年1月1日起,重点地区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平板玻璃、焦化、石化及化工等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限值,对超标企业实行按日计罚。全区45米以上高架源纳入自治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并实现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二)加强冬季燃煤污染防控。

4.实施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全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25亿吨标准煤左右,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较2015年下降14%。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年底前区内消纳风电装机容量达到4500万千瓦,光伏发电达到1500万千瓦。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到79%左右。

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配合部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5.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加快推进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各盟市要有规划、有方案、有施工图,城市建成区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集中供暖暂时难以覆盖的,以旗县(市、区)或苏木乡镇为单元整体推进分散式清洁取暖。按照热网互联互通、供热统一调度要求,打通供热管网“断头路”,形成多热源联合供热环网,互相调剂、互为备用、互相补充。加强煤质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力争年底前城市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旗县(市、区)和城乡结合部达到60%以上。

牵头部门:自治区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财政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6.开展燃煤综合整治。旗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2020年1月1日起,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及周边地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和达拉特旗等地区,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快燃煤锅炉有效整合,优先利用热电联产实施供热替代,推动燃煤供热锅炉有序退出。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城市建成区基本完成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

相关盟市全部完成中央环保督察散煤削减任务。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三)加强移动源污染治理。

7.加快调整运输结构。加快推动实施“公转铁”三年行动计划,加快钢铁、焦化、氧化铝、电力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已配套建成铁路专用线的企业主要由铁路运输大宗物料,未配套建设铁路专用线的要尽快完成规划。年底前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和乌海市重点行业企业要达到50%以上。

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8.统筹车、油、路综合治理。

(1)严格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

牵头部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扩大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区域。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和国三以下柴油货车限行区域。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加强油品质量监管,清查取缔黑加油站点,保障油品质量。年底前全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和乌海市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推进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牵头部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公安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建成“天地车人”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加快推动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建设并实现三级联网,实时上传监测数据。推行I/M制度,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推进重型柴油货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及试点,加大对高排放车辆监督抽检频次,重点区域秋冬季抽检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80%,其他区域不低于50%,严格管控高污染车辆驶入禁行区。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四)加大扬尘治理力度。

9.严格监管建筑施工扬尘。旗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各类工地必须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地市级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县城达到60%。

牵头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五)强化乌海市及周边地区联防联控联治。

10.编制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加大煤矸石、煤田自燃、渣场综合治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重污染行业规模控制,严格执行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推进区域性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巩固细颗粒物(PM2.5)首次达标成果,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能源局

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完成时限:按时间节点完成

(六)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1.加快修订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统一预警标准、实行绩效分级管控。做到应急减排清单所有涉气企业全覆盖、“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全覆盖。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于2020年3月30日前制定完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6月底前制定完成“一厂一策”企业应急减排方案,发布实施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其他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7月底前全部完成修订并发布实施。应急分级响应期间,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30%。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应急厅,内蒙古气象局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2.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坚持“疏堵结合,以用促禁”原则,统筹推进土默特平原秸秆禁烧工作,坚决杜绝露天焚烧秸秆。秸秆综合利用率超过85%,杜绝发生露天火点。

牵头部门:自治区农牧厅、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气象局

13.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管制。重要节假日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实行生产、销售、燃放全过程、全链条管理。

呼伦贝尔市、兴安盟、赤峰市、通辽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9月底前制定烟花爆竹禁燃放方案。

牵头部门:自治区公安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应急厅、生态环境厅,内蒙古气象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14.完成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各盟市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减排目标制定实施年度减排计划,全力推进大气减排重点工程,确保实现年度减排目标任务。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商务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四、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

(一)全面改善河湖水质。

15.抓好不达标水体治理。盟市要对列入考核的所有水质超标的断面认真分析原因,抓住影响水质改善的“牛鼻子”问题,制定实施管用的措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呼伦贝尔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要针对不达标国控考核断面采取有力举措,确保2020年达标。

乌兰察布市必须坚决打击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违法行为,深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尽快完成氟化工业园区和丰镇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建设运行,确保完成堡子湾、新城湾国家考核和中央环保督察整改2个劣Ⅴ类断面“消劣”任务。

赤峰市要深入查找分析英金河小南荒断面氟化物超标原因,全力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好水变差”断面整改任务。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林草局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6.整治入河排污口。在对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初步排查的基础上,按照“查、测、溯、治”的思路全面启动全区359个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坚决取缔非法入河排污口,减少排污口数量、降低入河排污量,确保水质得到有效改善。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7.拓展生态环境容量空间。建立生态流量保障机制,具备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条件的水库要按照要求执行下泄生态流量,对需要开展河道清淤整治的及时进行整治;针对重要河口和关键节点,推进生物净化工程建设,鼓励因地制宜实施污水处理厂尾水—生物净化—再生水调蓄和利用组合项目。

牵头部门:自治区水利厅、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8.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呼伦贝尔市、兴安盟等地要坚决遏制良好水体水质变差趋势。锡林郭勒盟全面实施滦河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林草局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9.积极争取国家断面考核差异化政策。对国考地表水断面因氟化物等天然本底值偏高导致超标问题,相关盟市抓紧开展科学评估,积极争取国家在考核时予以差别化考虑。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0.分区分段推进黄河流域“消劣”和达标整改攻坚。

(1)巴彦淖尔市继续统筹推进乌梁素海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试点任务,深入实施农业“四控”行动,进一步减少面源污染物入河湖量。

牵头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林草局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着重做好区域内煤化工、氯碱化工、制药、农副产品加工等重点行业企业达标管控和中水回用。严格黄河流域岸线管控,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内严禁新增化工园区;现有工业园区年底前必须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确保稳定达标。包头市要加快东河、西河两个劣Ⅴ类水体“消劣”工作,特别是针对东河入黄口、西河入黄口断面重金属汞污染因子迅速开展分析溯源及整治。

牵头部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呼和浩特市要重点解决城镇生活污水直排溢流和精细化管理水平低的问题,年底前完成市区5家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及污水直排问题整改,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全面推动黄河流域浑津桥、小入大前2个劣Ⅴ类断面“消劣”目标任务。

牵头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牧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1.强化重点湖泊治理。

(1)呼伦贝尔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要严格落实修编后“一湖两海”治理规划(方案),深入开展湖泊水环境、水生态内在机理研究,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努力改善湖泊水质。

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林草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举一反三”开展其他重点湖泊综合治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一湖一策”开展重点湖泊污染源调查及整治,全面摸清重点湖泊及周边的基本情况,委托专业科研机构开展湖泊水质成因分析,研究制定具体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对湖泊水质水量的不利影响。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林草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

22.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要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强化监管、定期监测河段水质等措施,确保已治理完成的13段黑臭水体实现长制久清。

牵头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水利厅、农牧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3.各盟市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对新发现的黑臭水体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并制定实施整治措施,年底前完成治理。

牵头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水利厅、农牧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三)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24.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各盟市要全面开展苏木乡镇、嘎查村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年内重点完成29个“千吨万人”水源地的保护区划定。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5.推进水质不达标水源地问题整改。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锡林郭勒盟等盟市重点开展水质不达标水源地达标整治,制定实施水源地达标规划,确保供水水质稳定达标。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6.清拆整治水源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和违规建设项目。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赤峰市、巴彦淖尔市等盟市重点开展水源保护区违章建筑、违规建设项目清拆及整治工作,确定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年底前清理整治工作基本见效。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7.提高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兴安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等盟市重点从水源保护区围栏、立标、监控预警、风险防控及应急能力等方面推进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8.强化备用水源建设。呼伦贝尔市、通辽市、锡林郭勒盟加快推进备用水源建设,全面提升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牵头部门:自治区水利厅、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9.积极争取国家考核差别化对待。呼伦贝尔市、通辽市、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等地区要抓紧对地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中因铁、锰、氟化物等天然本底值偏高导致的超标问题开展科学评估,积极争取国家在考核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0.强化水源地水质信息公开。按季度向社会公开旗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水、供水厂出水及用户末梢水水质信息。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四)着力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3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断面水质达不到目标责任书要求的地区,要因地制宜对断面汇水区域范围内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提标改造,因工艺落后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污水处理厂也要抓紧改造,年底前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

牵头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2.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管网建设和改造,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继续加大再生水回用管网建设力度,提高再生水回用率,年底前所有旗县(市、区)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旗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全区再生水回用率不低于20%,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等地区要视断面水质达标整改需求拓宽中水回用渠道,进一步提高中水回用率,减少中水直接入河湖量。

牵头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水利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五)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33.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推进各级工业园区废水收集管网建设,做到应收尽收,对不能正常、稳定达标的园区污水处理厂加快实施提标改造。加强对现有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达标管控,全面完成31个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废水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可行性评估,不能有效承接的园区年底前要建设单独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或增加预处理设施,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

牵头部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4.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各盟市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减排目标制定实施年度减排计划,全力推进水减排重点工程,确保实现年度减排目标任务。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六)科学节约保护水资源。

35.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禁止新、改、扩建高耗水工业项目使用地下水,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要控制在211亿立方米以内。

牵头部门:自治区水利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6.严控地下水超采。严格执行《地下水超采区和重要地下水水源地水位与水量双控方案》,落实压减灌溉面积、节水改造、水源置换及监测等各项措施,超采区内不予审批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牵头部门:自治区水利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7.提高用水效率。将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年度政绩考核,全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5%、20%以上。大力发展农牧业节水,全区节水灌溉面积达到5000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突出抓好工业节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全面加强城镇节水,地级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全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

牵头部门:自治区水利厅、农牧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五、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

(一)加强基础调查,掌握土壤环境污染状况。

38.深入推进农用地详细调查。组织完成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巴彦淖尔市部分高背景、高风险和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等重点区域农用地的深度调查和重点监测。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农牧厅

完成时限:2021年底

39.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完成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等行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用地调查工作,掌握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污染地块的分布、污染状况及环境风险水平。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

(二)切实加强农用地污染防控和分类管理。

40.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集中区域为重点,组织开展工矿企业污染排查整治。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农牧厅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1.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完成全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建立分类清单和图表,数据上传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动态调整。

牵头部门:自治区农牧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

42.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耕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牵头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牧厅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3.安全利用轻中度污染耕地。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地区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

牵头部门:自治区农牧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4.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在耕地重度污染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及时采取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措施;适时将需退耕的重度污染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牵头部门:自治区农牧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林草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5.完成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总面积不低于1.35万亩的目标任务。

牵头部门:自治区农牧厅、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

(三)严格落实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准入管理。

46.依法开展建设用地土壤调查。2020年8月底前,旗县级人民政府要对未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且已开发利用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进行摸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居环境安全,调查结果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备核;年底前结合全区重点行业企业调查成果,建立各盟市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

47.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建立污染地块数据库及信息平台,共享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的空间信息。实现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牵头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

48.严格用地准入。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及相关规划许可证发放时序。严格用地准入,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土壤环境质量必须满足规划用途要求;加强土地征收、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管,共享纳入用地收储平台的疑似污染地块信息,对未经环境调查与评估的疑似污染地块不予回收,对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禁止供应或将用途变更为住宅、学校、公共服务、公共设施等用地。

牵头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

参与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9.强化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

(1)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对纳入名录中的地块严格实施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措施,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完成包头市、赤峰市、巴彦淖尔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任务并开展效果评估。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

(四)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控。

50.控制农业生产活动污染土壤。全区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 90%以上;全区农膜使用较高的地区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

牵头部门:自治区农牧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供销合作联社

完成时限:2020年底

51.加大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治理力度。

(1)建立健全符合农村牧区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进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扩大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试点。

牵头部门:自治区农牧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基本完成农村牧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在农村牧区随意倾倒、堆放垃圾行为。

牵头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农牧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

52.推进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全面调查农村牧区生活污水现状,编制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规划,逐步建立完善运维管理体系。开展农村牧区黑臭水体排查工作,建立名册台账。完成1875个建制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并组织开展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成效评估。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农牧厅、水利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

53.依法规范禁养区监管。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相关规定。全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5%,达到考核要求的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牧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

(五)加快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

54.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调查评估。

(1)推进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高风险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化工企业集聚区、重点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地下水基础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建设。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参与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水利厅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各地区要结合工业布局和地下水潜在污染源分布情况,选择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高风险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化工企业集聚区、重点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和风险分级。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参与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水利厅

完成时限:2021年底

(六)聚焦重点领域,全面提升土壤污染防治水平。

55.加强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防治。严格督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自行对其用地的土壤及地下水进行土壤环境监测;逐步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等周边土壤纳入环境监测体系。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6.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加强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草地、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7.深入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加大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力度,动态更新排查整治污染源清单;年底前实现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单位用汞量减半。严格控制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确保实现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0%的任务目标。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

58.深入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监管。

(1)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评估,重点加强黄河流域工业固体废物的日常监管,建立部门和区域联防联控长效机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以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为重点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处置设施,提高处置和应急能力。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

完成时限:2020年底

(3)提升尾矿库污染防治管理水平,对重点尾矿库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督促企业编制尾矿库污染防治方案,实现“一库一档”。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急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

59.持续推进禁止“洋垃圾”入境监管。严格落实“洋垃圾”进口监管制度,持续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满洲里海关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强化能力建设,构建土壤环境支撑体系。

60.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方案,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成职责明确、优势互补的全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水利厅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61.建立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牵头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部门: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保障措施

(一)坚持问题导向。各盟市要按照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要求,聘请专业科研机构,认真查摆、深入分析污染问题成因,特别是大气污染问题的成因,有针对性地制定科学、管用的整治方案,在确定工作分工时,可不限于本方案对应的牵头、配合部门。自治区各牵头部门、配合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牵头和配合的责任,做好重点工作和指标分解,结合时间进度加强调度,督促各盟市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二)强化环保督察。采取重点地区驻地督办、重点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重点行业强化“双随机”抽查等方式,严厉打击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放行为,依法对违规建设项目、“散乱污”企业采取限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肃追责问责。坚决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着手制定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评实施办法,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开展预警、约谈、专项督察,科学客观、实事求是地开展考核评价,严肃追责和问责。对贯彻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污染防治工作严重滞后的,履职不到位导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公众参与。要充分发挥例行新闻发布、新媒体矩阵等平台作用,加大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排污单位排放等信息公开力度,保障公众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动员全社会参与到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来,引导公众对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言献策,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心的污染防治工作突出问题,共同营造积极正面社会舆论氛围,集中各方力量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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