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固废网获悉,财政部28日发布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为推动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PPP项目规范运作,加强项目前期准备和合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了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和垃圾处理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注:垃圾处理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参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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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 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020-02-28 18:10 来源: 财政部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财政部28日发布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 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为推动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PPP项目规范运作,加强项目前期准备和合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了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和垃圾处理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

注:垃圾处理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参见附件6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 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财办金〔202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推动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PPP项目规范运作,加强项目前期准备和合同管理工作,我们组织编制了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和垃圾处理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你们,请结合项目实际参考使用。

附件:1. 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2. PPP项目合作协议

3. PPP项目承继协议

4. 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合同

5. 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运营维护服务协议

6. 垃圾处理PPP项目合同

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2月21日

附件:

附件1 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及垃圾处理PPP项目

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一、编制依据

本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编制,并将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组成部分

本示范文本由以下合同文件组成:

(一)合作协议,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作协议》;

(二)PPP项目合同,指《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和/或《垃圾处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

(三)运营维护服务协议,指《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营维护服务协议》;

(四)承继协议,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承继协议》。

三、适用范围

(一)适用项目类型

1. 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

本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属于政府公共服务范围的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单体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特殊行业的污水处理PPP项目(如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项目、工业园区污水处理项目)以及包含污水处理服务在内的水环境综合整治类PPP项目可参考适用本示范文本。

其中,《PPP项目合同》由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合同标准条款和存量厂网一体化PPP项目合同特殊条款两部分组成,新建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适用标准条款;存量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在适用标准条款基础上,以特殊条款代替或增补相应的标准条款内容。

2. 垃圾处理PPP项目

本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属于政府公共服务范围的新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PPP项目(焚烧发电工艺);采用其他垃圾处理工艺及特殊行业的垃圾处理PPP项目(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项目、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等)可参考适用本示范文本。

(二)直接适用于设立项目公司的运作架构

本示范文本仅考虑设立项目公司运作的情形,不设项目公司运作的PPP项目可参考适用。

(三)适用示范文本的细化和补充

本示范文本作为各地实施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或垃圾处理PPP项目过程中签订的示范性文件。鉴于项目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各地在参照使用本示范文本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相应条款加以选择适用、细化和补充。但是,合同约定不得违反PPP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PPP参与主体方面:

(1)政府方签约主体应为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关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

(2)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实际控股的国有企业,不得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

2. 规范推进PPP项目实施方面:

(1)不得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

(2)合作期限(含建设期)不得低于10年;

(3)政府方不得进行变相融资举债,包括不得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承诺最低收益或固定收益回报;不得为项目债务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不得对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4)社会资本方不得只承担项目建设、不承担项目运营责任,弱化或免除社会资本的投资建设运营责任;

(5)不得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

(6)不得约定将项目运营责任返包给政府方出资代表承担或另行指定社会资本以外的第三方承担;

(7)每一年度本级全部PPP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

(8)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现象。

四、签约主体及时序安排

(一)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项目公司设立前,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同时签署以下协议:

1.《合作协议》,主要确认采购双方达成的项目合作核心条件,包括项目合作内容、合作期限、政府方和中选社会资本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绩效目标等;

2.《PPP项目合同》及《运营维护服务协议》(如有)。

(二)项目公司设立后,由项目公司与实施机构和中选社会资本签署关于《PPP项目合同》及《运营维护服务协议》(如有)的《承继协议》,承继中选社会资本在前述合同文件项下的权利义务。项目公司签署《承继协议》后,社会资本与实施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合作协议》等相关约定执行。

五、合规风险提示

在采用PPP模式实施项目的过程中,政府方应重视项目的程序合规性,不得发生违反PPP适用法律相关规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

1. 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

2. 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

3. 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的;

4. 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

1. 已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2. 虽已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但评价方法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 已进入采购阶段或执行阶段的项目,未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的;

2.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但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

3. 设置明显不合理的准入门槛或所有制歧视条款的;

4. 未经采购程序直接指定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权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1.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公开信息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或涉及国家秘密,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可能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 未按规定及时充分披露项目信息或披露虚假项目信息的。

《合作协议》使用说明

《合作协议》为示范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政府方和中选社会资本双方合作关系的建立、项目公司的组建及其他重大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约定,该协议可适用于所有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其中,对《合作协议》的重要条款作说明如下:

一、项目合作范围的确定

(一)具体条款

详见《合作协议》第2.1款。

(二)使用说明

PPP各参与方在使用本条款时,应结合项目运作方式等具体情况在本条款中选择、确定对应的项目合作范围。合作范围须包括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政府方应始终确保项目合作内容属于公共服务领域。同时,未经政府方同意,合作范围不应包含公共服务之外的其他经营性业务,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也不得将本项目合作范围内的经营权以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人。《PPP项目合同》中关于项目合作范围的约定应与《合作协议》保持一致。

二、项目合作期限的确定

(一)具体条款

详见《合作协议》第2.4款。

(二)使用说明

PPP各参与方在使用本条款时,应结合政府所需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期间、项目资产的经济和技术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限、财政承受能力以及项目前期工作文件规定等综合因素相应确定项目合作期限及其起始时间要求,一般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项目建设期通常自《合作协议》生效日起算,并涵盖了设计和施工等建设工作所需期限。因此,建议PPP各参与方应当基于项目实际情况,兼顾项目必要的准备期限、设计和施工等所需的必要期限,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期。同时,PPP各参与方可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在《PPP项目合同》第3.4.1款中约定项目合作期限延长的相关情形,确保项目实施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三、项目融资义务的承担

(一)具体条款

详见《合作协议》第5.2.7款。

(二)使用说明

考虑到能否如期完成融资交割将直接影响PPP项目是否顺利实施,并且项目融资风险应当主要由社会资本承担,如果项目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融资义务时,中选社会资本应采取有效措施完成资金筹措,避免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PPP各参与方在使用本条款时,应按照项目采购要求及双方确定的融资计划和方案明确项目公司完成融资交割的具体时限,并就中选社会资本的补充融资责任予以约定。

四、项目公司股权变更的限制

(一)具体条款

详见《合作协议》第4条。

(二)使用说明

为避免由于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不适格主体成为项目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而影响项目的合法有序实施,PPP各参与方在使用本条款时,需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设定股权锁定期。但是,为增加项目融资的可行性和资本的灵活性,避免僵化适用股权锁定期的约定,应在合理的期限和限度内限制社会资本不当变更股权。

五、社会资本补充履约责任

(一)具体条款

详见《合作协议》第5.2.8款。

(二)使用说明

虽然在PPP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由项目公司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等具体事宜,但是考虑到PPP项目中相关建设、运营和维护等风险实际由社会资本承担,且项目公司由社会资本实际控制,当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出现资金、经营管理困难等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形时,社会资本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恢复项目公司履约能力,确保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管理。因此,《合作协议》应约定关于社会资本的补充履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的确定

(一)具体条款

详见《合作协议》第9条。

(二)使用说明

《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政府方和社会资本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当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双方可选择采用仲裁或诉讼方式予以解决,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同时,为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建议《PPP项目合同》与《合作协议》两份协议文件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保持一致。

《PPP项目合同》使用说明

《PPP项目合同》是项目合同体系的核心文件,用于约定项目合作内容、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等核心边界条件。其中,对《PPP项目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作说明如下:

一、项目经营权

(一)具体条款

详见《PPP项目合同》第3.2款、第3.5款。

(二)使用说明

就项目经营权授予方式上,是由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通过签署《PPP项目合同》方式授予,其中,对于存量项目,需根据适用法律规定通过经营权转让或项目设施资产所有权转让等具体方式实现。同时,就项目经营权具体权能方面,应当结合项目合作范围予以确定。

此外,就项目经营权的排他性约定上,结合同类污水处理或垃圾处理项目经验和项目实际需要,《PPP项目合同》第3.5款分别设置了项目设施的经营权和合作区域的经营权,前者的排他性限于项目设施本所,后者的排他性限于双方约定区域(如政府方行政辖区或商定的特定区域范围);PPP各参与方应当综合考虑授予社会资本方项目经营权的独占性、排他性范围是限于项目设施,还是特定的合作区域,以保障该项目能够顺利获得融资支持、满足社会资本方合理收益的同时,政府方仍享有在排他性范围之外依法进行新建其它项目设施的权利。

二、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的承担

(一)具体条款

详见《PPP项目合同》第6条。

(二)使用说明

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启动PPP项目采购程序前需由政府方负责组织实施必要的前期工作,对此《PPP项目合同》中需要就前期工作内容及前期工作费用的承担予以约定。PPP各参与方在使用本条款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明确前期工作内容和费用承担主体以及政府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前期工作成果的交接。

三、土地使用权利的获取

(一)具体条款

详见《PPP项目合同》第7条。

(二)使用说明

《PPP项目合同》的项目用地条款,是在项目实施中涉及的土地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PPP各参与方在使用本条款时,应当根据规划确定用地范围、用途和规划建设条件等因素确定项目用地的具体范围。同时,政府方应根据项目资产权属、项目投融资模式以及建设手续办理等因素,合法合理确定项目所涉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如划拨、出让或租赁等。其中,以租赁方式供应项目所涉建设用地时,应当确保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能够有效覆盖PPP项目的合作期限。

四、项目承包商的选择

(一)具体条款

详见《PPP项目合同》第8.3款。

(二)使用说明

PPP各参与方在使用本条款时,应当根据项目合作范围或项目采购需求,确定具体项目的承包商的范围(可包含工程总承包商、施工总承包商以及设备和材料供应商等)。其中,对于项目所涉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内容,如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中选社会资本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五、项目绩效评价机制的设置

(一)具体条款

详见《PPP项目合同》第11条。

(二)使用说明

政府付费或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的PPP项目中,政府方应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价支付的依据。对此,政府方应遵循财办金〔2017〕92号、财金〔2019〕10号等文件关于“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等相关规定,建立政府、公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由项目实施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事前设定绩效目标、事中进行绩效跟踪、事后进行绩效评价”的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机制,制定具体的《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作为《PPP项目合同》附件,并据此进行绩效评价和服务费价格调整,确保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在项目实施阶段对项目资金管理、施工过程、竣工结算、运营管理等各方面开展监督管理,加强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将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项目付费机制的设置

(一)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

1. 具体条款

详见《PPP项目合同》第12-13条。

2. 使用说明

PPP各参与方在使用本条款时,应当基于污水处理的基本水量及服务费基本单价,设置分层级的使用量付费机制,并可根据项目合作范围、回报机制、投融资结构和采购文件要求等因素,采取污水处理服务和管网服务分别报价或者合并报价模式,并相应在《PPP项目合同》中对服务费的定价、计算和调价方式予以约定。

(二)垃圾处理PPP项目

1. 具体条款

详见《PPP项目合同》第12-14条。

2. 使用说明

基于垃圾处理项目采用使用量付费机制,应由政府方承担提供一定的垃圾基本供应量以确保该类项目设施运营具备可行性。因此,PPP各参与方在使用该等条款时,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确定政府方提供的垃圾基本供应量及计量标准、垃圾质量等事项,并以基本供应量为基准,结合当期垃圾处理结算量及垃圾处理单价,确定基本垃圾处理服务费和超额垃圾处理服务费,以及收付款程序、逾期付款责任等事项。其中,就垃圾处理单价是否调整及调整方式问题,可由PPP各参与方根据项目采购文件规定予以确定并落实到第13.2.2款约定。

同时,考虑到目前垃圾处理领域以焚烧发电为主要工艺,通过处理垃圾及综合利用,将会产生电力、热力等相关产品,可以利用对该等产品的处分收益实现项目实施的整体收益平衡。PPP各参与方在使用第14条款时,应当根据具体项目产出的产品类型完善具体条款内容。

七、项目履约担保的设置

(一)具体条款

详见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PPP项目合同》第15条;详见垃圾处理PPP项目《PPP项目合同》第16条。

(二)使用说明

为确保PPP各参与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约,在具体项目中可以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提供相应的履约担保。原则上,所选用的履约担保方式应足够担保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按合同约定履约,例如保障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稳定开展,不会产生资金链断裂或出现重大违约情形等。PPP各参与方在使用本条款时,可以根据项目所处不同阶段、项目风险分配原则以及预期风险的发生概率等因素,确定是否需要提供履约担保以及履约担保的形式、额度和期限等。

八、政府方的介入权利

(一)具体条款

详见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PPP项目合同》第17条;详见垃圾处理PPP项目《PPP项目合同》第18条。

(二)使用说明

由于PPP项目通常是涉及公共利益的特殊项目,从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角度出发,政府方需要对项目执行的情况和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在特定情形下应赋予政府方直接介入项目或临时接管项目的权利。通常情况下,政府方的介入权应适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短期严重的问题且该问题需要被快速解决、而政府方在解决该问题上更有优势和便利的情形。介入权作为政府方所享有的权利,其具体适用情形和行使程序可以由政府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PPP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通常包括发生紧急情况或者危及社会公众和公共利益的情形,以及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严重违约的情形等。

九、政府方的一般补偿义务

(一)具体条款

详见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PPP项目合同》第23.1款;详见垃圾处理PPP项目《PPP项目合同》第24.1款。

(二)使用说明

由于PPP项目期限较长,且存在无法预计的风险因素较多,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法律变更、政府行政指令、公共利益需要等导致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对项目的资本投资或经常性支出增加的,政府方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通常情况下,应确保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不会因项目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受到经济损失或获得额外利益。PPP各参与方在使用本条款时,应当明确具体补偿情形,并且可通过协商选择如现金补偿、调整服务费及/或延长合作期等不同的补偿方式。

十、合同终止与补偿

(一)具体条款

详见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PPP项目合同》第24条;详见垃圾处理PPP项目《PPP项目合同》第25条。

(二)使用说明

PPP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政府方违约事件、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约事件、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不可抗力或者PPP参与各方协商一致等情形导致项目提前终止的,通常会涉及政府方接管项目设施的义务和提前终止补偿(确定终止补偿金)两方面的事项。实践中,通常只有在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约导致项目终止的情形下,政府方可以选择是否接管该项目设施。就提前终止的补偿范围,需基于项目终止的不同事由加以合理评估确定。PPP各参与方在使用该等条款时,应当明确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终止程序及其后果。

其中,对于因政府方违约事件、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等情形导致项目提前终止的,应当确保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不会因此而遭到损失或获得额外利益(其中,政府方出于公共利益而终止合同情形,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政府方违约处理,给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合理补偿;否则,会产生不当的激励,以自愿终止合同代替违约),其提前终止补偿金通常设定为债务价值(如尚未偿还的所有贷款、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终止之前投资项目的资金总和等)加上一定的权益,也可以包括损失的未来利润(如有);对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的,在确定其提前终止补偿金时可选方案包括:未偿还债务的全部价值或者指定比例、折旧资产账面价值、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扣除整改成本)、在公开市场进行PPP经营权重新采购的收益;对于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提前终止的,一般原则是由双方共同分摊风险,其提前终止补偿金通常在扣除保险理赔金额,且不包括预期利润损失的前提下,考虑未偿还融资方的贷款、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终止前投入项目的资金以及欠付承包商的款项予以确定。同时,PPP各参与方在使用该等条款时,可明确约定提前终止补偿金的具体支付方式、时间和程序要求。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的确定

(一)具体条款

详见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PPP项目合同》第26条;详见垃圾处理PPP项目《PPP项目合同》第27条。

(二)使用说明

由于PPP 项目涉及的参与方众多、利益关系复杂且项目期限较长,因此在PPP 项目所涉合同中需要就合同签订后可能产生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明确约定。PPP各参与方在使用本条款时,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灵活选择,一般以仲裁或者诉讼作为最终的争议解决方式。并且,在最终的争议解决方式前应设置其他的争议解决机制,如设立项目协调委员会,以期在无需仲裁或者诉讼的情况下快速解决争议,或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但可在之后的仲裁或诉讼中重新审议的临时解决办法。同时,为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建议《PPP项目合同》与《合作协议》两份协议文件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保持一致。

《运营维护服务协议》使用说明

考虑到污水处理PPP项目的行业惯例、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包含污水处理厂及管网的项目设施运营维护的复杂性,以及示范文本条款设置的均衡性,本示范合同文本单独编制《运营维护服务协议》以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的运营维护责任、项目产出标准、政府方监督管理方式和程序予以详细约定。其中,对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运营维护服务协议》涉及的重要条款作说明如下:

一、项目运维产出标准的确定

(一)具体条款

详见《运营维护服务协议》第三章。

(二)使用说明

PPP各参与方在使用本条款时,应当根据项目需求目标对运营维护的具体产出标准予以明确,包括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出水水质标准、管网运营维护标准、污泥出厂标准、噪声和臭气标准等,确保符合国家、行业以及项目所在地省、市的相关规范标准,并作为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开展运营维护的最低要求。同时,产出标准的确定也应同时体现在项目绩效评价机制中。

二、项目检测、检查及处理

(一)具体条款

详见《运营维护服务协议》第四章。

(二)使用说明

项目检测是政府方行使项目知情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重要途径,也是项目绩效评价机制的编制基础。PPP各参与方在使用本条款时,应当根据项目需求、产出目标和政府监管程度的不同,确定项目进水水质、出水水质、污泥等重要指标的检测方式和频次,确保检测频次及相关要求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运行技术规程》(CJJ60-2011)等国家、行业以及项目所在地省、市的相关规范标准,并进一步明确进水水质和出水水质不达标的处置措施。


附件2 PPP项目合作协议



附件3 PPP项目承继协议

附件4 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合同(请登录财政部官方网站下载)

附件5 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运营维护服务协议(请登录财政部官方网站下载)

附件6 垃圾处理PPP项目合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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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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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应具有本款所指的含义:

1.1.1本合同,指由甲方与乙方就本项目签署的PPP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签署的本合同之补充协议和附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本项目,指垃圾处理PPP项目,主要处理的垃圾,处理规模为吨/日(或吨/年),垃圾处理方法为焚烧发电。

1.1.3项目设施,指与本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相关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垃圾处理厂(场)在内的全部构筑物、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财产。

1.1.4甲方,指本项目中经人民政府授权确定的项目实施机构。

1.1.5乙方,指政府方就本项目通过法定采购程序选定的中选社会资本,如中选社会资本为多个成员组成的联合体的,指联合体或联合体全体成员。

1.1.6政府方,指人民政府或其依法授权的实施机构,可指其中之一,也可统指政府和实施机构。

1.1.7项目公司,指乙方为实施本项目而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及采购文件要求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

1.1.8采购文件,指《垃圾处理PPP项目采购文件》。

1.1.9响应文件,指乙方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并对采购文件予以实质性响应的文件。

1.1.10经营权,详见本合同第3.2款的约定。

1.1.11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1.1.12日垃圾基本供应量,指本合同第12.1.1款所约定的垃圾供应量。

1.1.13垃圾处理服务费,指乙方为提供本项目垃圾处理服务而获得的服务收入。该服务费的实际支付数额与垃圾处理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1.1.14履约担保,指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履约担保系【□建设履约保证金/保函;□运维履约保证金/保函;□移交履约保证金/保函】的统称。其中:建设履约担保,指乙方按照第16.1款的约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措施;运维履约担保,指乙方按照第16.2款的约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措施;移交履约担保,指乙方按照第16.3款的约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移交、质量保证等义务的担保措施。

1.1.15建设期,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项目开始运营日前一日止的期间。

1.1.16开工日,指开工令载明的日期或甲、乙双方书面认可的其他日期。

1.1.17运营期,指开始运营日起至移交日止的期间。

1.1.18开始运营日,指按照本合同第9.1.2款约定由甲方书面认可的日期或视为甲方认可的其他日期。

1.1.19移交日,指本合同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移交项目设施的日期。

1.1.20接收人,指在项目移交日负责接收乙方无偿、完整地移交资产和相关权益的政府方指定主体。

11.21适用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除外)所有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规章、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1.1.22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如导致项目发生额外费用或工期延误,甚至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1.23政府行为,指甲方及其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1.1.24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批准、免除或相同及类似的文件。

1.1.25融资方,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融资资金的提供人。

1.1.26融资文件,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运营相关的长期、短期融资或再融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和其他文件等,但本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除外。

1.1.27融资交割,指项目融资所需的有关资信、协议、担保或承诺等文件已签署并提交政府方,且融资文件要求获得首笔资金的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豁免。

1.1.28再融资,指运营期内为维持项目正常运作和保障现金流,在初始融资完成后对融资条件和工具进行调整的融资活动。

1.1.29项目资产,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垃圾处理厂(场)在内的全部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

(2)主辅设备、备品、备件、工具等动产;

(3)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的知识产权;

(4)合同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5)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1.1.30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形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1)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本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3)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1.1.31争议解决程序,指本合同第27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1.1.32政府部门,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

1.1.33终止意向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25.6.1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1.1.34终止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25.6.2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1.1.35生效日,指本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

1.2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参考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在本合同中:

1.2.1协议或文件,指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1.2.2“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

1.2.3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1.2.4一方、双方、各方,指本合同中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主体或该方的受让人;

1.2.5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1.2.6“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均不含本数;

1.2.7日、月、季、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年;

1.2.8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1.2.9在本合同订立及履约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按照第1.2.10款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2.10本合同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理解,属于本项目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约定合同文件的地位和优先顺序如下:

(1)《合作协议》;

(2)本合同及附件;

(3)谈判备忘录;

(4)响应文件;

(5)采购文件;

(6)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2条 声明与保证

2.1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2.1.1甲方已获得签订本合同所必需的授权及批准,有权签署本合同;

2.1.2如果甲方的承诺被证明在作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乙方有权根据第25.2款的约定终止本合同。

2.2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2.2.1乙方是依法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法人资格、权利和能力;

2.2.2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分知悉项目的现状和风险;

2.2.3如果乙方的承诺被证明在作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25.1款的约定终止本合同。

第3条 项目合作范围和合作期限

3.1项目合作范围

自生效日起,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本项目合作范围内的新建项目设施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工作。

本项目的新建项目设施,是指:

3.2项目经营权

甲方已获得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合同的方式,将本项目的经营权授予乙方,即由乙方负责新建垃圾处理项目设施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并享有获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及相关收入的权利。

3.3其他经营性业务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开展其他经营性业务,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提取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

如未来乙方根据适用法律、甲方要求拟利用本项目设施开展本合同约定内容以外的经营性业务的,必须事先报经甲方书面同意。未来收益分享等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届时协商确定,且乙方必须保证此等经营性业务不得影响本项目的实施,也不得有任何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提取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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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合作期满的处理

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时,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所有项目设施及相关权利。甲方有权依照届时适用法律规定选择社会资本,如乙方在上述合作期限内履约记录良好,则在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权。

乙方应保证在合作期满时清偿其所有债务,解除在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上设置的任何担保。在合作期满后不论是否继续经营本项目,其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3.5经营权的排他性及其处分限制

3.5.1甲方承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及合作范围内,【□甲方授予乙方对项目设施的经营权系独家的、排他的权利;□甲方授予乙方对合作区域的经营权系独家的、排他的权利】。除非依照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的,甲方承诺不擅自收回经营权、不减少经营权的内容、不再将经营权授予任何第三方。

3.5.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不得将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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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融资责任

4.2.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双方确定的融资计划和方案要求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日内完成融资交割,并负责项目资金的及时筹措;甲方应为乙方开展项目融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依法提供与项目融资有关的批复、证明、说明及相关文件等。

4.2.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双方确定的融资计划和方案要求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融资交割或实现项目资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的,应当按照本合同和《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4.3 融资担保

4.3.1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在其按约定享有所有权的项目设施、项目收益权或其他权益上设置抵押、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相关融资文件应及时提交甲方备案。

4.3.2如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合作期限内设置项目设施抵押或项目收益权等权利质押的,乙方应在移交日前解除全部项目设施的抵押和项目收益权等权利的质押等担保措施。

4.4 融资及担保的限制

4.4.1除因本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所需之目的外,乙方不得以本项目进行融资。

4.4.2除为本项目融资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将项目设施或项目收益权进行抵押或质押、出售、转让、出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交由第三人使用或设定权利负担。

4.4.3项目融资文件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后日内将为本项目融资签署的所有融资文件报经甲方备案。

为保障本项目顺利实施,乙方应确保融资文件中包含融资方承诺的下列条款:

(1)只要本合同(含附件)有效,融资方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影响、干扰、损害或终止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以其他方式对本合同造成不利影响;

(2)如融资文件中包含了融资方介入权的约定,即当乙方违反融资文件或乙方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融资方利益时,融资方可以行使其作为债权人的权利,要求乙方改善管理、增加投入,或请求甲方认可的合格机构接管本项目,但融资方行使上述介入权时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a. 融资方通过书面方式将乙方在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事件通知甲方;

b.给予乙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日内纠正此类违约的权利;

c.在上述纠正期间不行使融资方对违约事件的任何权利或补救;

d.纠正期满时,乙方违约事件持续的,融资方行使权利应以不妨害和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项目的正常运营为前提。如在纠正期内,触发融资方直接介入的重大风险解除或者乙方提供融资方能接受的补充担保措施后,融资方应停止介入。

(3)其他约定:

4.5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4.5.1双方在此确认,在本合同生效日后,为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乙方应按规定及时开设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在不影响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专用账户中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

4.5.2乙方对工程相关单位的款项支付,须按相关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对支付情况,甲方有权核实。对不按时支付又无正当理由的,经甲方书面告知后仍不支付影响项目进度的,甲方有权从其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应金额并代乙方支付,不足部分将从应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中扣除。

4.5.3乙方应独立进行建设期和运营期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核算,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经济活动。

第5条 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5.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甲方在合作期内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履约行为进行全程监管,如发现与本合同约定存在不相符合的情形,有权责成乙方限期整改,并根据合同约定扣除或提取相应金额的履约担保,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在建设期内有权对乙方的建设管理情况及在运营期内有权对乙方的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甲方或政府方指定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有权对乙方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绩效评价及中期评估,并有权将评价结果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4)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1.2甲方在合作期内的义务:

(1)甲方负责按照本合同第6条约定完成前期工作,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及方式向乙方移交项目前期工作文件。

(2)协助乙方及时获得相关的许可或批准文件。

(3)由甲方负责将垃圾运送至本项目所约定的垃圾交付点交付给乙方。

(4)确保本项目的服务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按照本合同约定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5)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乙方在合作期内的权利:

(1)依约享有项目经营权,并获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及相关收入的权利。

(2)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垃圾处理服务费的权利。

(3)如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履约不能的,则乙方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经甲方确认确属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采取必要措施的,则甲方应根据上述原因造成的实际影响对乙方责任予以相应豁免,并对绩效评价指标的达成率进行相应调整。

(4)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2.2乙方在合作期内的义务:

(1)承担本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等责任和风险。

(2)在合作范围内,按照经批准的相关规划以及合同约定负责实施本项目,确保项目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

(3)在运营期内严格按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约定对项目设施进行运营维护,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垃圾处理产出及污染物排放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4)接受并有义务配合甲方在合作期内进行的监督管理,并应按照相关规范,负责垃圾处理厂在线监测设施、设备的安装、运行及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应实现与甲方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网,以满足甲方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需要。

(5)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

(6)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自费取得和保持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所要求的所有批准,并应督促项目建设承包商、运营维护商取得并保持所需的一切此类批准。

(7)乙方应确保融资文件、本合同项下的保险单以及其他由乙方签订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协议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要求。

(8)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6条 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承担

6.1 项目前期工作

6.1.1甲方负责开展的前期工作包括:

6.1.2 前期工作的交接和相关责任约定:

6.2 前期工作费用的承担

本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指政府方为开展本项目的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双方同意,本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按以下第___种方式处理:

(1)前期工作费用由政府方自行承担,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相应工作内容。

(2)前期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日内按甲方要求支付,且该等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但乙方承担前期工作费用的上限额不超过人民币元,超过部分由甲方承担。

(3)其他方式:

第7条 土地使用权及项目设施的权属

7.1场地范围

甲方应依法提供本项目建设工程场地红线图,并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测量数据为准。

7.2土地使用的权利

本项目红线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以【□划拨;□出让;□其他:】方式供应,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内合理使用。

7.3土地使用的限制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用地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且不得对该等土地使用权以出租、出让、转让、抵押、质押或其他方式设定权利负担。

7.4土壤污染责任承担

土地交付前甲方应按照环保标准和规范要求完成土壤环境的调查评估并出具相应证明文件,乙方有权对相应土地进行察看和检查。如确存在污染并需要治理修复的,由甲方负责组织实施修复并达到环保要求。土地交付后,乙方应按照环保标准和规范要求负责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土壤污染责任。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土壤污染责任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第27条约定执行。

7.5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

甲方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在下列情形下,经合理通知乙方后有权出入项目场地:

7.5.1有权为了解建设进度、运营维护情况或检查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目的行使此项出入权;

7.5.2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出入的权利。

7.6 新建项目设施的权属

在合作期内,项目设施所有权归【□政府方指定的机构;□乙方】所有。

第8条 项目建设

8.1项目设计

8.1.1设计的范围

纳入本项目合作范围的项目设计,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8.1.2设计单位的选定

本项目的设计单位通过以下第___种方式选定:

(1)由甲方依法选定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单位。

(2)由乙方依法选定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单位。

(3)由依法选定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单位。

8.1.3项目设计要求

本项目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和标准:

(1)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产出说明;

(2)项目所在地区和行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

(3)相关适用法律的规定;

(4)双方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和规范:

8.1.4设计的审查及设计责任

(1)甲方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有权审查设计文件,并提出审查意见。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乙方组织编制的设计文件,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不免除乙方应对本项目设计中出现的任何缺陷负全部责任,甲方未对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或其任何改动提出异议不应视为甲方放弃其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甲方不因进行审查而对本项目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导致建设或运营成本增加的,则该等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不得因此而调整本项目服务费。

(3)其他约定:

8.2项目监理

若按规定需要委托项目监理单位的,双方约定如下:

8.3项目施工和设备采购

8.3.1项目承包商的选择

乙方应依法选择以下承包商:

□工程总承包商;

□施工总承包商;

□设备和材料供应商;

□其他承包商:

其中,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服务】外包的内容,如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中选社会资本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提供服务】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8.3.2工程建设费用的计价规则

双方就本项目所涉工程建设费用的计价规则,约定如下:

8.3.3项目设施的技术更新、改造或重置费用

(1)根据适用法律规定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如由甲方负责项目设施技术更新、改造或重置的,乙方配合甲方完成相关工作;如由乙方负责项目设施技术更新、改造或重置的,乙方应于更新、改造或重置开始前日内提交更新、改造或重置计划,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执行。

(2)双方对于项目设施的技术更新、改造或重置费用的计算方式,具体约定如下:

8.3.4项目建设内容及要求

(1)项目建设内容

由乙方负责建设的项目设施,具体如下:

(2)乙方应根据下列规定实施工程建设:

a.适用法律;

b.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c.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

d.本合同下对项目建设的其他所有要求。

8.3.5建设期限

(1)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计划安排施工,并按甲方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合理、详细的说明已完成的和进行中的工程建设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2)工程进度如果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下列情形受阻,建设期可相应顺延:

a.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b.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

c. 法律变更或其他政府部门原因导致的延误;

d. 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3)当第8.3.5款第(2)项所述的事件发生后,乙方要求延长建设期的,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如乙方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乙方已放弃延长建设期的要求。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事件的种类;

b. 预计延误的日期;

c. 乙方采取的减少延误的合理措施;

d. 乙方要求延长的天数。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报告后___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同意延期的,则应回复包括批准的延期期限;不同意延期的,则应说明理由。如甲方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乙方的延期要求。

8.4甲方要求的变更

8.4.1甲方的变更通知

在开工日后,甲方认为需要对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纸进行变更的,应书面通知乙方。

8.4.2乙方对变动的回复

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变更通知后___日内,须就变更向甲方作出书面答复。如乙方逾期回复的,视为乙方已接受甲方提出的相应变更。

8.4.3甲方的答复

在收到乙方对变更的回复后___日内,甲方须:

(1)以书面方式确认乙方变更回复中所包含的事项,在此情况下,第8.4.5款将适用;或者

(2)以书面形式表明不同意乙方对变更的回复,并列明不同意的具体事由,在此情况下,该变更将依照本合同第27.1款约定提交项目协调委员会解决。

8.4.4甲方对变更通知的确认

在项目协调委员会对变更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后的___日内,甲方须依据裁决内容以书面方式:

(1)要求乙方执行变更;或

(2)撤回变更通知。

8.4.5变更的实施

在变更被确认之后:

(1)本合同被视为在当日做出了修改,双方须遵守各自在修改后的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乙方须按甲方变更通知所要求的方式或前述争议解决结果,实施该项变更;

(3)甲方要求的变更引起成本增加的,则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承担并计入项目总投资;□其他约定:】;如甲方要求的变更使得本项目总成本降低的,则【□相应核减项目总投资;□其他约定:】。

8.4.6批准

(1)乙方应根据勤勉尽责的原则准备并向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提交适当的申请及其他相关文件,尽力获得实施变更所需的任何批准;

(2)如果乙方遵守了第8.4.6款第(1)项所述的义务,但乙方的申请被政府有关部门拒绝,甲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应视为已被放弃。

8.4.7减轻损失的义务

(1)乙方应始终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以减轻或降低因变更而花费的支出和发生的损失;

(2)因变更所致的延误。因甲方要求的变更而导致建设期迟延,乙方有权要求给予相应的宽限期,在合理宽限期内甲方不得行使其在本合同第18条中约定的政府方介入权。

8.5乙方要求的变更

8.5.1乙方的变更通知

乙方在开工日后,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更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经其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不得实施变更。乙方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必须是出于优化设计、节省开支等合理或经济性考虑,且不得降低安全质量和建设标准。

8.5.2甲方的回复

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后___日内,须就变更向乙方作出书面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8.5.3批准

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应经过批准的,乙方应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自行承担所有的相关费用。

8.5.4乙方要求的变更的实施

(1)当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要求的变更时,本合同应视为在当日作出了修改,双方须遵守其各自在修改后的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乙方要求的变更引起成本增加的,则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要求的变更使得本项目总成本降低的,则【□相应核减项目总投资;□其他约定:】。

8.6竣工验收

8.6.1乙方应及时完成各单项验收,本项目具备相应的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应在___日内根据适用法律以及本合同的约定组织本项目竣工验收,并提前___

日通知甲方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8.6.2因竣工验收不合格导致建设进度延误和建设投资增加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经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按照第25.1款约定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8.7工程建设投资费用结算

若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因甲方或者乙方要求的变更等情形需对本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费用进行结算的,在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___日内,双方应按约定对工程建设投资费用进行结算,由【□双方共同委托;□政府方委托】的第三方审价机构对乙方的工程建设投资费用进行审核。政府审计机构依法对本项目进行审计的,乙方应予以必要的配合。

8.8建设的延迟、放弃

8.8.1延迟

延迟是指因乙方自身违约、甲方违约、不可抗力、法律变更或工程变更等事件导致建设工程不能如期开工或完工。

(1)乙方在获悉可能导致项目在既定建设期满前不能完工的任何事件发生时,应于___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发出延迟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延迟事件发生的原因、时间、过程;

b. 延迟或延迟事件的责任者;

c. 预计延迟时间;

d. 对本合同的任何违约或预期违约;

e. 乙方关于减轻和纠正延迟或延迟事件影响的计划。

(2)乙方在发出延迟通知后,应定期就相关情况向甲方提供事件的最新进展报告。

除甲方要求的变更、法律变更、不可抗力和甲方违约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乙方无权从甲方获得因延迟而产生的任何责任的免除或补偿;如工程进度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情形受阻的,按照本合同第8.3.5款第(3)项约定执行。

8.8.2乙方放弃的情形

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或运营。

8.8.3视为乙方放弃的情形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的情形外,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形,则本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乙方放弃:

(1)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任一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开工日之后___日内开始项目的建设;

(3)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日___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4)乙方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开始运营日前停止工程建设,撤走项目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累计超过___日以上的。

8.9建设期监管

8.9.1甲方有权检查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履行情况。

8.9.2甲方发现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有权要求乙方整改,直至符合标准,由此造成建设进度延误的,延误期限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9.3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乙方的建设费用进行审核。政府审计机构依法对本项目进行审计的,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8.9.4甲方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检查,不视为甲方放弃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8.10安全保障

乙方应遵守法律及本合同技术规范和要求及国家规定的所有健康和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运行保障体系,确保项目设施安全运行,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在合作期内,乙方应对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当在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后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应针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在甲方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并根据甲方的合理建议进行修改完善,最终报经甲方同意后实施)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件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

如出现本项目合作范围内与本项目设施相关的超出经批准的设计能力的防汛、排涝等抢险需要的,甲方有权自行调派乙方的设备、人员等全力负责抢险,乙方不得拒绝。同时,乙方应听从甲方的指令和调配,由此导致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履约不能的,甲方免除乙方违约责任。

8.11建设期内的环境保护

8.11.1乙方不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

8.11.2乙方应当执行适用法律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公布相应的环保信息。

8.11.3乙方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报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8.11.4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期间应根据本合同技术要求及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周围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8.12建设期违约及处理

8.12.1甲方违约情形及处理

建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视为甲方违约: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6条约定完成并向乙方移交前期工作成果;

甲方无正当理由要求停止建设;

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发生本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改正,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以下违约责任:____________,并相应顺延项目合作期限。如甲方逾期改正超过___日,则乙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

8.12.2乙方违约情形及处理

建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视为乙方违约: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影响项目建设进度或建设质量的;

(2)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在开工日开工或在建设期满前完工的;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以及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测,导致建设进度延误、工程质量降低的;

(4)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开展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工作的;

(5)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发生本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改正,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以下方式计算:,甲方有权扣除或提取建设履约担保项下的相应金额。如乙方逾期改正超过日,则甲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

第9条 项目的运营维护

9.1开始运营的条件、程序和内容

9.1.1开始运营的前提条件

(1)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垃圾处理厂处于连续稳定运行状态,且连续日垃圾处理产出及污染物排放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且

(2)乙方已与【□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签订相关的供销协议。

(3)其他约定:

9.1.2开始运营程序

(1)在满足第9.1.1款约定的前提条件下,乙方应在计划开始运营日前向甲方提出开始运营的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其满足第9.1.1款约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甲方自收到前款所述书面申请之日起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其开始运营以及开始运营的确定日期,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开始运营的申请,乙方在收到甲方不同意开始运营的书面通知后,应按照甲方的意见,尽快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前述约定重新申请开始运营。

(2)如甲方未于前述___日内发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通知,视为同意乙方开始运营,开始运营日为乙方申请文件提交给甲方后的次日。

9.1.3 项目运营内容

由乙方负责本项目合作范围内的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具体运营内容包括:

9.2运营维护要求

9.2.1乙方的主要责任

(1)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当承担运营费用和风险,负责管理、运营维护项目设施。

(2)乙方应建立运营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和制度交甲方确认后执行。

(3)乙方应确保在整个合作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维护项目设施:

a. 适用法律;

b. 经甲方审核确定的运营维护方案;

c. 运营维护手册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

d.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

e. 本合同下对项目运营的其他所有要求。

(4)乙方应确保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以安全、连续和稳定的方式提供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要求的服务。

(5)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交运营成本资料以及甲方可合理要求提供的有关乙方财务状况的其他资料。

(6)本合同生效日后,项目开始运营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交运营维护方案,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执行;乙方应当根据经审核确定的运营维护方案等要求编制运营维护手册(手册应包括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并报甲方备案。

9.2.2运营、维护和修理记录

乙方应确保:

(1)对项目运营、维护和修理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2)准许甲方在给予合理通知后在正常工作时间对其运营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查阅和复制上述记录。

9.2.3监督与检查

(1)甲方有权派出监督员或者指定代表在任何时候进入项目场地,以监察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但是,甲方监督员或其指定代表进入项目场地或乙方的办公场所不应不适当地干涉乙方对项目的正常运营维护工作。

(2)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提供下列文件:

a. 自开始运营日起,在每个季度结束后___日内向甲方提交当季项目运营维护报告;

b.甲方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运营维护资料和信息。

9.3削减或暂停

9.3.1除依第9.3.2款或第9.3.3款约定的紧急情况外,乙方因年度维修计划外的设施、设备更新、维修,在未满足以下条件之前不得削减或暂停垃圾处理服务:

(1)至少提前小时向甲方发出有关任何此种削减或暂停的书面通知。此种通知应包括削减或暂停情况可能持续的时间、原因和针对此种情况的补救措施;

(2)获得甲方对削减或暂停的事先批准。甲方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小时内书面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9.3.2紧急削减或暂停

(1)乙方如果在紧急情况下认为因项目设施原因或按照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必须削减或暂停垃圾处理,应立即将此种削减或暂停书面通知甲方,通知应包括削减或暂停的原因、可能持续的时间及补救措施;

(2)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项目设施尽快恢复到紧急削减或暂停前的状态;

(3)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责任外,乙方应对此向甲方承担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

9.3.3甲方要求紧急削减或暂停

无论本合同是否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甲方认为需要紧急削减或暂停垃圾处理,则甲方可随时向乙方发出紧急削减或暂停的指令。乙方应执行甲方的上述指令。除不可抗力或乙方责任外,甲方应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9.4运营期内的环境保护

9.4.1乙方不应在项目的运营维护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

9.4.2乙方应当执行适用法律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公布相应的环保信息。

9.4.3乙方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报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9.4.4乙方在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期间应根据本合同技术要求及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周围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9.5运营期违约及处理

9.5.1甲方违约情形及处理

运营期内发生下列情形,视为甲方违约:

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未能按期开始运营的;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的;

其他情形:

甲方发生本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改正,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并相应顺延合作期限。如甲方逾期改正超过___日,则乙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

9.5.2乙方违约情形及处理

运营期内发生下列情形,视为乙方违约:

(1)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未能按期开始运营的;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以及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对项目运营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测,导致运营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3)其他情形:

乙方发生本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改正,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以下标准计算:,甲方有权扣除或提取运维履约担保项下的相应金额。如乙方逾期改正超过___日,则甲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延迟进入开始运营日的期间或者进入开始运营日后乙方未能保持项目正常运营期间,不计算、不支付相应服务费。

9.6其他约定

本合同上述运营维护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署《运营维护服务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第10条 股权变更限制

股权锁定期以及对于股权变更的限制事宜,按照甲方与乙方之间签署的《合作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第11条 项目绩效评价与中期评估

11.1绩效评价主体

本项目由【□甲方自行;□甲、乙双方共同选择第三方机构;□其他:】对乙方进行绩效评价,乙方应予以协助配合。

11.2绩效评价标准和方法

11.2.1垃圾处理质量

(1)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垃圾处理厂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本项目的运营与维护,并对垃圾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噪声、恶臭、渗滤液、飞灰等污染进行治理。原则上,渗滤液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或浓缩液应在厂内自行处理,不得外运处置,法律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废气、废渣、废水、渗滤液等污染排放标准、噪声和防渗防漏控制标准,约定如下:

11.2.2垃圾处理质量的检测

(1)检测的内容

对垃圾处理的运营质量进行检测,内容包括:

□大气污染物

□渗滤液和其他废水

□焚烧炉性能(包括烟气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

□循环经济目标

□其他:

质量检测的指标、标准和检测频率,约定如下:

(2)检测方法

a.所有采样与分析方法、以及检测因子均应依照适用法律的要求执行。

b.在检测时,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正常运营工况相同,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运营工况。

(3)乙方的自检及结果报送

a.乙方应由具有合格检测资质的人员自检,或委托具有计量认证或国家实验室认可资格的检测机构,按照适用法律的要求,自费对本条约定的项目进行日常检测,同时应将检测结果在报告出具后___日内报送甲方,如发现检测结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况必须立即报送,因乙方未及时报送,由此产生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b.检测报告应包括所有有关检测结果以及就检测结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况所作的其他有关调查结果的详情。通知还应包括乙方对超标情况可能持续的期限所作的预测,以及引起此等状况的原因分析,包括乙方声称的任何有关不可抗力事件和所采取补救措施的详细描述。

c.乙方自检的报送结果中如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处理后的渗滤液排放指标和循环经济目标等没有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应根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和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4)甲方的抽检及结果通知

a.甲方指定机构可对大气污染物、处理后的废水排放指标、循环经济目标等进行抽检,此等非定期抽检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如果抽检结果不合格时,则上述抽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检测结果将作为判断已处理垃圾是否计费的依据。

b.甲方指定机构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噪声、废气、废水、恶臭污染物进行不定期抽检,若抽检认定本次噪声、废气、废水和或恶臭污染物排放超标,则甲方可将本次抽检结果报送相关环保部门处理。

c.甲方指定机构在现场取样前,应通知乙方及监督员陪同取样,并在采样记录单上签字。乙方签字人员应有书面授权,乙方应保证能随时有授权人员签字。甲方指定机构委托的检测机构将在样品的所有应测指标测试完成后及时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乙方。

d.监督员可视工艺运行状况随时通知甲方对本条约定的污染物进行检测。甲方应在样品的所有应测指标测试完成后及时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乙方。

(5)检测结果的异议处理

a.乙方若对甲方的检测结果有异议,应在甲方通知送达后___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否则视为同意该检测结果。

b.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申诉后,双方可共同委托经国家认可的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以该检测结果为准。

11.2.3其他

乙方应当配备足够服务人员和服务设施,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维修维护和厂区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洁、绿地养护、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护等),建立应急处理机制,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完善的档案管理等制度,实现垃圾处理厂的安全、稳定运营,确保提供可持续的垃圾处理服务。

11.2.4本项目具体绩效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按照本合同附件《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执行。双方一致同意,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于垃圾处理项目管理出台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届时新标准规定执行。

11.3垃圾处理不达标的处理

11.3.1如果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垃圾处理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的,不达标部分计入无效处理量,乙方除应将该部分垃圾处理至符合本合同要求之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垃圾处理质量不达标的违约金,违约金按以下标准计算:

11.3.2如果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本项目垃圾处理厂的废气、废渣、废水、渗滤液、臭味、噪声等评价指标中任意一项不达标,即表明垃圾处理不达标。

11.3.3垃圾处理不达标时无效处理量的计算原则:

(1)本合同约定检测的内容,一项或多项指标每二十四(24)小时排放浓度平均值和每二十四(24)小时排放量的平均值超标,视为在每二十四(24)小时内,所处理的垃圾为无效处理量。

(2)无效处理量,按全部生产线处理量计算。如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各单项监(检)测内容超标情形,乙方能够提供证明是由某一条生产线造成的,则按该条生产线的垃圾处理量计算无效处理量。

11.3.4垃圾处理不达标的通知

乙方在垃圾处理质量检测中发现下列任何情况,应立即书面通知监督员:

(1)甲方指定机构提供的垃圾中出现不可接受垃圾;或

(2)任何一种垃圾处理质量指标不达标。

上述通知应包括所有有关测试结果以及就不达标情况所作的其他有关调查的结果的详情,还应包括乙方对超标情况可能持续的期限所作的最佳预测,以及引起此等状况的原因,包括乙方声称的任何有关不可抗力的详情和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的详细描述。

11.4第三方原因影响绩效评价

因第三方原因影响绩效评价结果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和绩效评价主体就有关事宜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和绩效评价主体应在收到书面报告后___日内做出处理。如确属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尽到合理努力的,则甲方和绩效评价主体应及时对绩效评价结果予以调整。

11.5中期评估

11.5.1中期评估是甲方为了全面了解项目设施状况、乙方的经营管理、服务和履约情况而组织的全面评估。

11.5.2评估内容及程序

(1)甲方在实施中期评估或年度评估时,将考察以下全部或部分内容:

a. 实际服务质量及执行约定标准的情况;

b.项目设施运行、维修养护情况;

c.服务费的执行及调价申请情况;

d.关于项目设施的年度投资、建设、运营计划是否满足合作范围内的垃圾处理及达标排放,以及对垃圾处理工程专项规划的响应情况;

e. 公益性义务的承担情况;

f.利益相关方的投诉情况及其处理效果;

g.是否发生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临时接管;

h.评估期限内履约担保的提取和扣除情况;

i.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运营维护方案、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事故的发生情况;

j. 企业年度经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或完成情况;

k.乙方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提供财务报表、成本分析和经营情况报告的及时、准确、完整情况;

l.应急预案的日常演练情况;

m.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

n.甲方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2)评估委员会

中期评估或特殊情形下的年度评估由甲方组织有关部门成员、利益相关方代表和专业人士组成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估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知识结构应该包括财务、价格、行业技术、安全、规划与建设、法律等。

(3)评估报告及其效力

a.评估委员会将向甲方出具评估报告,该报告应包括各项评估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乙方需要全面或单项整改的意见、甲方是否实施临时接管的意见、价格及项目绩效评价调整建议等内容。

b.甲方应将评估报告送达乙方,乙方应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___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附异议详细情况说明和证据,否则视同无异议。

c.甲方根据评估报告的意见最终决定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的,应在通知中 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以及是否开展价格、绩效评价等调整工作;实施临时接管的遵守本合同第18.1款的约定。

11.5.3评估周期及费用承担

(1)项目合作期限内每年实施一次中期评估;甲方通过中期评估全面掌握评估期限内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情况。

(2)当乙方在某一年度发生导致需要调整服务费的事项、不可抗力事件、项目设施新建等重大投资、临时接管等重大事件时,甲方有权决定在该等重大事件发生之前或之后对乙方实施综合的或专项的年度评估。

(3)因中期评估或特定情形下的年度评估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检查和评估。

(4)有关中期评估的其他约定:

第12条 垃圾供应

12.1垃圾供应量

12.1.1 垃圾基本供应量

经甲、乙双方商定,自开始运营日起,运营期内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应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不低于垃圾基本供应量,即___吨/日(按【□月;□季;□年】平均量计算)的标准将垃圾自行运送或委托运送至本项目所约定的垃圾交付点交付给乙方。

本项目如需提标改造或者在开始运营日前供应垃圾的,则双方另行约定日垃圾基本供应量。其中,提标改造所产生的费用,按照本合同第8.3.3款的约定执行。

12.1.2垃圾基本供应量的调整

当实际日垃圾供应量少于当期适用的日垃圾基本供应量且预计此后的垃圾供应量都将少于当期适用的日垃圾基本供应量时,双方可通过协商调整日垃圾基本供应量,同时协商调整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12.1.3垃圾计量

(1)双方同意通过经质量检测部门或双方共同检查合格的地磅与计量设备(下称“计量器具”)及相关设备,共同计量并签字确认运至接收点的垃圾吨数,以及运至垃圾处理厂的不可接受垃圾的吨数。乙方的垃圾计量系统需接入甲方垃圾处理在线监管系统,并应将全部计量记录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甲方,全部计量记录应由乙方保存至少___年。

(2)乙方应按适用法律的要求和本合同的要求对计量器具进行管理和维护。因管理和维护不善,导致计量器具不准的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在检查和测试间隔期,乙方应确保计量器具的密封标准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并且是完整和安全的。

(3)双方共同对计量器具进行密封处理并进行以下检查:

a. 双方应至少每个月对垃圾计量器具联合开展一次检查、校准和测试,该定期检查、校准和测试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b. 一方经书面通知另一方后,可随时要求对任何计量器具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且费用由提出的一方承担,但是如果检查、校准和测试的结果显示有关计量器具不准确,除费用由乙方承担外,由此造成的计量不准确的不利后果(包括扣除相应垃圾处理服务费等)由乙方承担。

c. 乙方应记录对计量器具每次的定期和非定期检查、校准和测试的结果并在检查后的___日内将该等结果的复印件提供给甲方。

d. 若计量系统的检验显示该仪器已不符合相关法规的准确条件,或是计量系统处于受检或检修期间,乙方应尽快将其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在此期间,乙方应负责安排双方认可的其他计量器具,未能安排的,由乙方承担不利后果。

e. 如非乙方过错导致该仪器不能计量,垃圾供应量按照不能计量前___日的平均供应量计量。

12.2垃圾供应质量

12.2.1可接受垃圾

除本合同第12.2.2款约定情形外,甲方指定机构收集及运送的城市生活垃圾以及性质类似的其他有机固体废物符合本项目设计文件要求的,乙方均应接收、处理。

12.2.2不可接受垃圾

下列废弃物为不可接受垃圾:

(1)医疗废弃物;

(2)有毒有害或危险废弃物;

(3)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

(4)建筑垃圾;

(5)不可焚烧处理的废弃物;

(6)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可接受垃圾。

12.2.3垃圾的抽样与检测

(1)在正常运营期间,乙方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按照适用法律规定、行业标准以及采购文件要求,每年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垃圾的抽样,并进行分析检测。

(2)乙方应在检测完成之后日之内向甲方提交不少于份的检测报告。

12.3垃圾供应管理

12.3.1 垃圾接收点

垃圾接收点位于本项目垃圾处理厂垃圾池。

12.3.2 对运输车的调度

乙方负责对进出的垃圾运输车的车流量以及卸料次序进行调度。

12.3.3 垃圾接收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与甲方进行协商,调整接收的垃圾量,并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调整的理由和数量:

(1)甲方指定机构每日运送的垃圾供应量连续___日超出垃圾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的___%以上;

(2)因甲方违约、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乙方无法全部接受甲方指定机构运送的垃圾。

如果乙方调整的原因被证明是虚假或不成立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2.3.4 不可接受垃圾运送的防止

(1)双方均认知并同意,本项目垃圾处理厂的处理对象并不包含不可接受垃圾。为了双方的共同利益,双方应避免任何不可接受垃圾运至本项目,并适当处置运至本项目的不可接受垃圾。

(2)甲方应努力避免不可接受垃圾运至本项目,禁止垃圾运输公司或任何人将不可接受垃圾运至本项目垃圾处理厂。

(3)乙方有权拒绝接收不可接受垃圾运至本项目垃圾处理厂。

12.3.5 不可接受垃圾的处理

(1)甲方指定机构应根据本合同第12.2.1款的约定只运送可接受垃圾。乙方应检验至接收点的垃圾,根据垃圾处理厂技术要求规范,只接受可接受垃圾。

(2)由【□甲方;□乙方】负责将运至本项目的不可接受垃圾移出至指定地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12.3.6 偶然的处置

如果由于突发事件,造成可接受垃圾量突然大量增加,超过本项目垃圾处理厂的设计处理能力,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甲方妥善处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13条 垃圾处理服务费

13.1相关定义

13.1.1月垃圾进场量

指结算当月甲、乙双方共同计量并签字确认运至接收点的垃圾供应量吨数。

13.1.2月无效处理量

指结算当月依据本合同第11.3.3款约定确定的处理不达标的垃圾处理量吨数。

13.1.3月有效处理量

指乙方处理达标的垃圾处理量吨数,即结算当月的垃圾进场量减去无效处理量,即:

月有效处理量=月垃圾进场量-月无效处理量

13.1.4 月超额垃圾处理量

本项目合作期内的任一运营月内,月有效处理量超过当月垃圾基本供应量时,则超出部分即为月超额垃圾处理量,即:

月超额垃圾处理量=月有效处理量-月垃圾基本供应量

其中:

月垃圾基本供应量=日垃圾基本供应量×月正常运营日数

月正常运营日数=当月公历日数-当月暂停服务日数-当月不可抗力期间日数

13.2垃圾处理价格和调整原则

13.2.1 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甲、乙双方在生效日确认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为人民币______元/吨。

运营期内如涉及到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的,执行本合同第13.2.2款的约定。

13.2.2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的调整原则

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按照以下约定进行调整:

13.3垃圾处理服务费

13.3.1垃圾处理服务费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别计算:

(1) 对于月垃圾进场量≤月垃圾基本供应量的情形

本项目合作期内任一运营月,如月垃圾进场量小于或等于当月垃圾基本供应量的,则甲方将按照月垃圾基本供应量计算当月垃圾处理服务费,并应扣除当月的无效处理量,即:

当月垃圾处理服务费=(月垃圾基本供应量-月无效处理量)×当月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2)对于月有效处理量≤月垃圾基本供应量<月垃圾进场量的情形

本项目合作期内任一运营月,如月垃圾进场量大于当月垃圾基本供应量,但月有效处理量小于或等于当月垃圾基本供应量的,则甲方将按照月有效处理量计算当月垃圾处理服务费,即:

当月垃圾处理服务费=月有效处理量×当月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月垃圾进场量-月无效处理量)×当月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3)对于月有效处理量>月垃圾基本供应量的情形

本项目合作期内任一运营月,如月有效处理量大于当月垃圾基本供应量的,则当月垃圾处理服务费中还应包含超额垃圾处理服务费,即:

当月垃圾处理服务费=月垃圾基本供应量×当月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月超额垃圾处理量×超额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月垃圾基本供应量×当月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月有效处理量-月垃圾基本供应量)×超额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上式中,超额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当月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13.3.2乙方按照第13.4款的约定开具发票,向甲方申请付款。

13.3.3其他约定

双方一致同意,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于垃圾处理项目管理出台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届时新标准规定执行,若是届时出台的新标准对于本合同相关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垃圾服务费的计算方式等有实质性影响的,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洽商具体变更调整方案,直至达成一致。

13.4开票和付款

13.4.1 账单和发票

(1)垃圾处理服务费采用【□月付;□季付;□年付】。乙方应当在每个运营【□月;□季;□年】结束后___日内,按照第13.3.1款约定计算服务费的金额,并提交付费申请及相应的证明资料,以便甲方能够核实上述计算结果。

(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付费申请之日起日内完成对前述付费申请和相关资料计算结果的复核;逾期未完成复核,则视为无异议。同时,由甲方或政府方指定机构应当在乙方提交付费申请所在月份的下个运营月结束之前依据本合同项目绩效评价等相关约定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向乙方支付当期服务费。

(3)乙方在收到甲方确认金额的通知后___日内开具发票并提供给甲方;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第13.4.1款第(1)项约定的时间提交付费申请,甲方将不承担本合同第13.4.2款约定的迟延付款责任。

(4)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___日内支付相应款项;所有相关费用均应按照乙方通知的开户行、账户和付款方式,由甲方以人民币向乙方支付,银行手续费由各方自行承担。

13.4.2 迟延付款的责任

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13.4.1款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则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催付款通知;若甲方在收到该催付通知___日后仍未能支付,则甲方应在前述期限届满后___日内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后延期支付,并支付延期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计)。若甲方和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由甲方每日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第13.4.1款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且已逾期(自应付款日起计算)超过___个月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3.4.3有争议金额的解决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服务费的申请与支付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第27条约定执行。

第14条 其他经营性收入

乙方通过处理垃圾及综合利用,产生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热力;□其他:】的产品,产品的所有权和由此获取的收入均归乙方所有。

14.1基本原则

14.1.1 甲方应协助乙方与【□电力公司;□供热公司】在开始运营日前签订相关的供销协议。非因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或甲方违约,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与【□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签订相关【□电力;□热力】供销合同,则构成可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根据第25.1款的约定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4.1.2 乙方负责对上述产品进行加工处理,达到可以出售的【□电力;□热力】产品所属行业标准。在此过程中,需要支出的管道连接、并网等费用由【□甲方;□乙方】负责承担,费用【□列入;□不列入】项目总投资。

14.1.3 甲方负责协调【□电力公司;□供热公司】按照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现行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收购【□电力;□热力】;如遇国家或政府的政策发生变化,按新的政策执行。

14.1.4乙方可就经综合利用处理的炉渣、垃圾处理厂内废水及生活污水经收集和处理系统处理达标的出水等,与相关主体签订相关供销协议,并享有相应收益。

14.2产品供销价格

14.2.1 本项目产品价格按照物价等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计算或执行,具体以乙方与【□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为准。

14.2.2产品供销价格结算

(1)本项目合作期内,如果【□电力公司;□供热公司】向乙方支付的产品供销结算价格低于,则按照以下第___种约定执行:

①甲方给予差额补足;

②其他约定:

(2)如果【□电力公司;□供热公司】向乙方支付的产品供销结算价格高于,则按照以下第___种约定执行:

①高出部分冲抵甲方应支付的垃圾处理服务费;

②高出部分由甲、乙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分享:_______________;

③其他约定:

14.2.3 为便于上述第14.2.2款的执行,乙方应在向甲方报送月垃圾处理结算量的同时向甲方报送当月的产品供销清单及与【□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的产品供销价款结算凭证复印件。

第15条 项目的移交

15.1移交委员会及移交程序

15.1.1移交委员会

合作期限届满___个月前,甲方和乙方应成立移交委员会,由乙方名代表、甲方名代表(包括至少一名接收人的代表)、双方共同确定的其他机构或专家名代表组成。移交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会议,商定具体移交方式、移交程序和移交要求。

15.1.2移交程序

(1)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___个月前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设施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

(2)乙方应根据移交委员会要求提供移交所需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在完成项目资产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5.2移交范围

在移交日,乙方应向接收人无偿、完整地移交项目资产和相关权益。移交的范围包括:

15.2.1项目经营权及垃圾处理厂等项目设施;

15.2.2本项目土地的占用、使用及收益权;

15.2.3甲方可以合理要求的,且此前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的投资、融资、设计、建设、验收、运营、维护、修理记录、移交记录和其他资料,以使其能够直接或通过其指定机构继续本项目的运营;

15.2.4与本项目设施使用相关的机器、装置、零部件、备品备件、化学品以及其他动产;

15.2.5运营维护本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包括以任何许可方式取得的,乙方不拥有相应知识产权的除外),其中就知识产权移交问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5.2.6正在使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他资料,以使本项目能平稳地正常地继续运营;

15.2.7所有尚未到期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保险和其他合同利益;

15.2.8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物品与资料。向接收人移交前述权利时,应解除和清偿完毕乙方设置的所有债务、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以及源自本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的由乙方引起的环境污染及其他性质的请求权;

15.2.9其他移交事项:

15.3移交验收

15.3.1在移交___日之前,甲方应在接收人和乙方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移交验收标准为:

15.3.2如发现存在缺陷的,则乙方应及时修复,以满足约定的移交验收标准要求。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第三方机构的聘请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预付,最后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评定结果,由主张未被支持的一方来承担。

15.3.3如果未能达到验收标准,且乙方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___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正任何上述缺陷,则甲方可以自行修正,由乙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甲方应有权从移交履约担保中支取费用以补偿修正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支出详细记录提交给乙方。

15.3.4其他移交标准和要求:

15.4备品备件

在移交日,乙方应向接收人无偿移交个月内正常需要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修理备品备件。

15.5保证期

15.5.1移交日本项目的状况

在移交日,乙方应保证本项目:

(1)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无法律纠纷和瑕疵,得到良好维护,正常损耗除外;

(2)移交的资产和权益未设置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或产权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种类的索赔;

(3)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和

(4)符合本合同中约定的移交标准。

15.5.2质量保证期

乙方保证在移交日后___个月内,承担由原材料、工艺、施工、运营或管理缺陷或合作期内乙方的任何违约行为造成的项目设施任何部分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及/或环境污染的修复责任。

甲方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及/或环境污染的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上述通知最迟应在上述___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届满前发出。收到该通知后,乙方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___日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自行或聘请第三方修正上述缺陷。在该情形下,乙方应承担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甲方有权选择扣除或提取移交履约担保中的相应金额用以支付此项费用。

15.5.3未能修复缺陷或损害的赔偿

如果为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所需进行的对本项目设施缺陷或损害及/或环境污染责任的修复无法实施、不合理地增加负担或过于昂贵,则甲方有权因本项目的性能指标降低而获得补偿,并可选择扣除或提取移交履约担保的方式实现上述补偿。

15.6相关担保、保证及保险凭证的转让

在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无偿转让给接收人,并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等与运营期届满移交资产有关的其他担保、保证及保险凭证,全部转让给接收人。接收人应承担上述移交日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若乙方已提前支付的,接收人应予以相应退还。

15.7技术转让

15.7.1乙方应在移交日将届时使用的运营维护本项目所必须的,且乙方享有所有权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方指定的接收人,并确保甲方或接收人不因此遭受损失。

15.7.2如果该等技术和技术诀窍为第三方所有的,则乙方应当在第三方签署技术授权合同时即与第三方明确约定,同意在项目移交时将技术授权合同转让给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同时,乙方应当协助甲方或接收人按照实际使用费用取得这些技术和技术诀窍的使用权。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5.7.3如果移交时项目运营所需的知识产权使用期限等已经届满或即将届满,乙方应当负责许可展期,或配合甲方办理完成相关知识产权的许可展期。

15.8人员及培训

乙方应在移交日___个月前提交一份当时乙方员工名单,包括每位员工的资格、职位和收入的细节。甲方有权选择在移交日后优先继续聘用全部或部分员工。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需要在移交日前派驻人员到项目设施所在地进行培训或学习的,应在移交日___个月前向乙方说明情况及拟派驻人员名单,乙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使之达到熟练操作和管理要求。作为移交的一部分,甲方和乙方应联合考试,以确定被指定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可以接管本项目的独立运营维护。对于前述派驻人员的培训费用承担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乙方免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

□其他方式:

移交后,乙方有义务免费提供不低于___个月的技术支持。

15.9相关合同期限及责任承担

乙方在与第三方签订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时,应使该等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日。

如在移交日前,乙方需签订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且该等合同在本项目合作期届满后仍为有效的,则乙方应在该等合同签订前报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5.10移走乙方相关的物品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应于移交日后___日内,自费从场地移走仅限于乙方员工的个人用品以及与本项目运营维护无关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项目设备、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或者项目设施运营维护的必需物品。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之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乙方应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

15.11风险转移

乙方应承担移交日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不可抗力或由甲方的违约所致。自移交日起,项目设施损失的风险由接收人承担。

15.12移交费用和批准

甲方及乙方应负责各自的因移交和转让发生的费用和支出。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或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和转让所必需的行动。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移交,甲方为此发生额外支出或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从运维履约担保及移交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与移交和转让有关的税收承担,双方约定如下:

15.13项目提前终止时的移交

合作期届满前项目提前终止,乙方向接收人移交项目的,双方参照合作期届满时移交的相关约定确定项目移交方式、移交程序和移交要求。

15.14本合同移交后的效力

自移交日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但双方于移交日前发生及未偿付的债务除外。

15.15移交违约和处理

15.15.1因甲方原因未完成移交的,构成甲方违约,由此增加的移交费用由甲方承担,如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15.15.2因乙方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移交的,构成乙方违约,由此增加的移交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16条 履约担保和保障

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履约担保是指【□建设履约保证金/保函;□运维履约保证金/保函;□移交履约保证金/保函】,具体约定如下:

16.1建设履约担保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起___日内向甲方提交本项目的建设履约担保,担保形式为:【□保证金;□保函】,建设履约担保的金额为______元,担保期自建设履约担保提交之日至乙方提交运维履约担保之日。

16.2运维履约担保

乙方应于本项目开始运营日前提交本项目的运维履约担保,担保形式为:【□保证金;□保函】,运维履约担保的金额为______元,担保期自项目开始运营日至乙方提交移交履约担保之日。

16.3移交履约担保

乙方应于移交日前___个月提交本项目的移交履约担保。担保形式为:【□保证金;□保函】,移交履约担保的金额为______元,担保期自项目移交日至项目移交日后___个月届满之日。

16.4履约保函基本要求

如采用履约保函形式的,履约保函的格式应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函;且提交的时点、保函金额等应符合本条所述相关约定,保函受益人应为甲方。履约保函应当为甲方认可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出的保函。

16.5履约保证金的扣除/履约保函提取

如乙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以扣除履约保证金或提取履约保函的情形的,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履约保证金或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相应金额的款项。

16.6恢复履约担保能力

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约定扣除履约保证金或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的,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扣除或提取后___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已足额恢复的相关证明。

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项下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___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或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16.7不当扣除履约保证金/不当提取保函

如果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或提取履约保函中的相应金额之后确定甲方属不当扣除或提取,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扣除或提取的款项,并支付该款项自提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16.8甲方提供的保障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保障措施,具体约定如下:

第17条 公众监督

17.1乙方应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依规公开披露本项目相关信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信息、应该保守的商业秘密除外。

17.2公众监督的实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公众监督员、公众问卷调查以及举行环境影响听证会、邀请公众代表参加中期评估等。

17.3社会公众及项目利益相关人发现项目存在违法、违约情形或公共产品和服务不达标准的,可向政府职能部门提请监督检查或向乙方提出投诉及意见;乙方应接受并妥善处理利益相关人的投诉和意见,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受本项目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并将对公众投诉的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第18条 政府方介入权

18.1介入权的行使

18.1.1甲方介入的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甲方有权行使第18.1.2款所述介入权:

(1)建设期内乙方书面表示放弃项目或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建设、运营维护项目,且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或收到甲方通知后的___日内未能或无法纠正和改正,包括:

a.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本项目正常运营的;

b.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垃圾处理厂项目设计、施工等存在重大缺陷,影响本项目正常运营的;

c.擅自转让、出租项目经营权的;

d.擅自将所经营的项目设施或收益权进行处置或者设置抵押或质押的;

e.因管理不善,发生较大或重特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

f.擅自停业、歇业;

g.连续或者持续合计___日垃圾处理不达标的;

h. 被司法机关判定为垃圾处理不达标危害环境构成犯罪的;

i.乙方的其他违约行为影响本项目正常运营的。

(3)存在危及社会公众人身健康或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情形,且乙方不具备应对能力的;

(4)发生紧急情况或危机,且甲方有理由认为该紧急情况或危机将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且乙方不具备应对能力的;

(5)其他情形:

18.1.2甲方介入的方式

甲方行使介入权的,有权采用增加监管方式、监管频次、替代部分履行、整顿或临时接管等方式,以保证项目顺利运行。甲方行使介入权,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合同受让项目资产或承担乙方的义务。甲方行使介入权后,乙方应配合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并向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

18.1.3介入权的限制

甲方无正当理由行使介入权,影响本合同正常履行且损害乙方利益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18.2介入权的行使程序

18.2.1通知

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介入权之前,应提前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通知内容包括:

介入原因;

介入方式;

介入的范围和程度;

介入权行使主体;

介入起始日期;

介入持续期限;

介入对乙方的影响和处理等。

18.2.2乙方的异议

乙方对甲方行使介入权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甲方发出的前述通知后日___内提出异议,甲方收到异议后,应在___日内给予回复。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本合同第27条的约定执行,但争议解决期间内不影响甲方行使介入权。

18.3介入持续时间和范围

甲方介入的时间和范围不应超过足以使乙方改正或可以合理地被期望有能力改正导致介入的违约事件,或缓解紧急事件,或使乙方具备应对能力解除紧急事件所必需的范围和程度。甲方根据第18.1.1款第(1)、(2)项约定进行的介入仍然无法补救乙方的违约,甲方有权根据第25条约定终止本合同。

18.4介入期间的费用和收入

18.4.1 甲方根据第18.1.1款第(3)、(4)项约定进行的介入,甲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费用,介入期间的运营收入应归乙方所有。

18.4.2 甲方根据第18.1.1款第(1)、(2)项约定进行的介入,乙方应承担因甲方介入所引发的所有费用,该费用甲方有权从服务费中扣减或者要求乙方另行支付。介入期间的运营收入应归乙方所有,但是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仅就不受乙方违约影响部分支付服务费。

18.4.3甲方应在停止介入后日内将介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明细交予乙方。

第19条 保险

19.1 应投保险种

乙方在充分评估项目投资和运营风险后,应根据中国的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购买项目合作期限内的保险险种。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乙方应遵照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进行投保,并应将保险合同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乙方为本项目投保的险种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财产险(设备、设施及附属建筑物);

□第三者责任险;

□其他

19.2 乙方的投保义务

19.2.1 乙方应按照第19.1款约定的各项险种足额投保,保险金额不应少于项目设施的全部重置价值。

19.2.2 在合作期内,乙方应自费购买上述约定的保险,并始终使保险单保持有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投保的险种和数额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并非乙方的疏忽或故意行为,而无法投保某种特别险种,不视为乙方违约。

19.2.3 在法律许可和承保人能提供的服务范围内,乙方有权在和保险公司之间签署的保险合同中,将融资方列为第一受益人,同时将甲方列为本项目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19.2.4 保险单的附加条款中必须规定:未提前___日书面通知甲方,保险人不得取消、延展或对保险单作重大变更。

19.2.5 乙方应责成保险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书以证实其已获得上述所列保险单及附加条款。如果乙方未购买或维持上述保险始终有效,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从对乙方应付服务费中扣除其应付的保险金,或者直接扣除/提取履约担保相应金额。

19.2.6 乙方应向甲方及时通报保险人的报告通知(如危险整改通知)并提交相应的副本,如果乙方未及时提供通知而造成保险单失效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20条 再融资

20.1再融资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通过股权、债权、项目收益证券化等方式进行再融资。

20.2再融资的条件

乙方进行再融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0.2.1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且所融资资金用于本项目;

20.2.2应增加项目收益或者降低项目成本且不影响项目的实施及甲方的权益;

20.2.3签署再融资协议前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20.3其他约定

双方关于再融资的其他约定:

第21条 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可抗力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

(1)雷电、干旱、火灾、地震、火山爆发、山崩、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台风或龙卷风;

(2)流行病、饥荒或疫情;

(3)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禁运、暴乱或民众骚乱、恐怖行为、军事演习或政变;

(4)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

(5)其他:

21.2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不可抗力后日___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根据对方要求提供证明。

21.3损失承担原则

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费用损失。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建设期或运营期,则乙方有权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申请延长相应期间的建设期或运营期。

21.4减少损失的责任与补救义务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应协商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各方造成的损失。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1.5不可抗力情形下项目设施的运维义务

发生不可抗力时,乙方仍应尽最大努力保证垃圾处理服务和项目设施运营维护服务的持续。

21.6 不可抗力结束后的继续履行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合同尚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并就风险责任分担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或已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双方可依约终止本合同。

第22条 政府行为

22.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法对本项目实行国有化、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乙方予以全力配合。

22.2乙方应接受甲方或政府方指定机构依据适用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在紧急情况下接受政府征收或征用的义务,但是征收或征用的范围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

22.3在紧急情况下,甲方有权按照适用法律征收或征用项目设施暂代乙方运营维护项目设施。

22.4甲方因征收或征用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由于征收或征用而导致的乙方损失,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24.1款约定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导致合同终止的,按照本合同第25.9款约定的终止补偿确定。

22.5本合同生效日后,发生政府行为导致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25.3款的约定处理。

第23条 法律变更

23.1法律变更导致的补偿

23.1.1法律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在项目合作期内的任何连续年期间,由于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使乙方对项目的资本投资累计增加数额等于或超过,或在项目合作期内的任何一年期间,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造成乙方经常性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成本、税负等)的累计增加数额等于或超过,并且上述增加未因对乙方有利的其他法律变更而得到补偿,则本合同第23.1.3款取得补偿的权利规定可适用。

23.1.2通知和减少影响

如果乙方希望获得本合同第23.1.3款约定的补偿,乙方应在知道第23.1.1款约定的法律变更后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应在进行资产投资或发生支出前给予甲方合理机会减少法律变更对其造成的影响。

23.1.3取得补偿的权利

在发生第23.1.1款描述的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23.1.4法律变更影响履约

如果因法律变更使乙方无法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因法律变更使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重要义务按照适用法律被认定为不合规,乙方应有权按照法律变更规定的程序终止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3.2法律变更导致的调减

23.2.1法律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在项目合作期内的任何连续年期间,由于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使乙方对项目的资本投资累计减少数额等于或超过,或在项目合作期内的任何一年期间,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造成乙方经常性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成本、税负等)的累计减少数额等于或超过,并且上述减少未因其他法律变更而相应抵消,则第23.2.2款法律变更的调整将适用。

23.2.2法律变更的调整

在发生第23.2.1款描述的情形时,甲方有权采用调减服务费的形式抵消法律变更所带来的影响,具体调减数额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第24条 补偿与违约赔偿

24.1补偿

24.1.1获得补偿的情形

在项目合作期限内,如发生下列事件(下称“补偿事件”),则乙方有权依照本条相关约定从甲方获得补偿:

(1)由于法律变更,导致乙方对项目的资本投资或经常性支出增加;

(2)应甲方要求进行的工程调整和设备改造,导致乙方对项目的资本投资或经常性支出增加;

(3)根据规定或甲方要求导致垃圾处理项目设施运营标准提高,造成乙方对项目的资本投资或经常性支出增加;

(4)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安全,甲方的介入造成乙方的损失、支出或费用增加;

(5)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事项:

24.1.2以其他方式已补偿的损失

就乙方因上述补偿事件而发生的损失、损害或责任(包括对项目的资本投资或经常性支出增加)的金额,应在扣除从以下途径另行获取的补偿或抵销的损失后,确定是否需要补偿以及需补偿的金额:

(1)乙方有权获得的保险赔款(包括认定保险赔款);

(2)甲方按照本合同其他约定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补偿;

(3)法律变更使乙方的投资或运营费用减少或以其他方式补偿了乙方;

(4)乙方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24.1.3补偿的形式

一般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协商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补偿:

(1)一次性现金补偿;

(2)调整服务费;

(3)在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延长运营期限。

24.1.4补偿事件的通知

发生第24.1款约定的补偿事件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所发生的补偿事件及其产生的不利影响,包括有关损失的性质和估计数额(下称“补偿通知”)。

24.1.5补偿的决定

(1)补偿事件的协商处理

甲方在收到乙方补偿通知后___日内,应书面通知乙方建议采取的补偿方式、金额、时间等。若甲方不同意进行补偿或双方对补偿形式或金额有异议的,双方应及时进行友好协商,尽最大努力达成一致,协商期为自乙方发出补偿通知之日起___个月。

(2)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

若在协商期限内,双方仍不能就补偿达成一致的,则按本合同争议条款约定解决;协商期间及争议解决期间,乙方不应中止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营维护。

24.2违约及赔偿

24.2.1违约处理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且不存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免责事由的,均构成违约。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而使守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前述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

24.2.2违约通知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改正通知,要求违约方在收到通知后___日内改正其违约行为。

24.2.3不减免和影响的事项

违约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减免其在本合同下的其他任何义务。双方获得上述违约赔偿的权利不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终止权。

24.2.4减轻损失的措施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或减少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减少的损失金额。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费用,但不应超过未采取合理措施时造成的损失金额。

24.2.5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损失应由受损害方承担的,赔偿的数额中应扣除该部分损失。

24.2.6本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按照如下约定执行:

第25条 合同终止与补偿

25.1甲方发出的终止

下列任一事件发生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25.1.1乙方在本合同第2条所作出的声明与保证被证明在作出时存在虚假或未兑现,且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

25.1.2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并保持其有效的;

25.1.3乙方出现本合同第8.6.2款、第8.8.2款、第8.8.3款、第8.12.2款及第9.5.2款约定的导致提前终止情形的;

25.1.4乙方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破产;

25.1.5融资方开始行使其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权利,或融资方行使介入权未能有效补救乙方出现的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或融资方选择不行使介入权进行补救,并可能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运营;

25.1.6乙方出现的其他严重违约事项并导致提前终止的。

25.2乙方发出的终止

下列任一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25.2.1甲方在本合同第2条的承诺及其他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是虚假的或未兑现,使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25.2.2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和合作范围内,就本项目设施引入其他第三方负责实施的;

25.2.3甲方出现第8.12.1款、第9.5.1款及第13.4.2款约定的导致提前终止情形的;

25.2.4甲方出现的其他严重违约事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25.3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的终止

如果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因法律变更及上级政府行为导致乙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主要义务,而此种变化和影响又不以甲方的意志为转移,甲、乙双方应尽力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若不能达成一致,则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25.4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___日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___日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合同。

25.5协商一致终止

在合作期内,经各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25.6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25.6.1终止意向通知

按照第25.1款甲方发出的终止或第25.2款乙方发出的终止或第25.3款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均应同时向融资方发出一份复印件。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___日内协商避免本合同终止的措施。

如果甲方和乙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甲方或乙方在相应的协商期或双方可能同意的更长时间内纠正了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即自动失效。

25.6.2终止通知

在协商期届满之时,如果

(1)双方未达成一致;或

(2)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未得到纠正,则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和融资方就此发出终止通知,本合同在终止通知送达对方之日终止。

25.7甲方的权利

25.7.1经营项目设施的权利

(1)在项目合作期内,如果乙方发生第25.1款甲方发出的终止所述事件,甲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但无义务替代乙方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以使项目设施继续运营或完成任何必要的修理以保证项目设施继续运营。乙方保证配合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并应让融资方在融资文件中做出具有同样内容的承诺。

(2)在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运营项目设施期间,乙方无义务支付甲方及其指定机构接管项目设施后发生的运营费用。甲方无义务向乙方支付任何服务费,直至乙方按照本合同接替或承担项目设施的运营。

(3)甲方应有权在任何时候退出项目设施的运营,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全面负责项目设施运营,直到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

25.7.2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如果在第25.1款甲方发出的终止所述事件发生之后,甲方已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并且乙方违约事件在协商期限届满___日前未得以补救,则甲方应有权在上述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发出终止通知终止本合同。

25.8终止的后果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到期应付的款项除外;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25.9终止后的补偿

若本合同提前终止,甲方将按照如下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25.10继续有效

第25条终止和终止补偿的约定在合同终止后应仍然有效。

第26条 合同变更和转让

26.1合同的变更

26.1.1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合同进行单方修改或变更。

26.1.2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后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根据届时有效的适用法律的规定而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则自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之日起相应变更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力。

26.1.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26.1.4合作期内,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1) 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

(2) 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合理并可执行。

26.2合同的转让

26.2.1甲方的转让

(1)甲方可将本合同或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转让给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机构或部门,但受让合同的政府机构或部门应当具备:

a. 具有承担甲方在本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项下所承担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和授权;以及

b. 承继并继续履行甲方在本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义务。

(2)除第26.2.1款第(1)项甲方的转让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或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26.2.2乙方的转让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就其在本合同或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进行转让。经甲方书面同意情形下,受让方应当具备:

a. 具有承担乙方在本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项下所承担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和授权;以及

b. 承继并继续履行乙方在本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27条 争议解决

27.1项目协调委员会

27.1.1自本合同生效日后___日内,双方应成立由___名乙方代表、___名甲方代表、双方共同推荐的其他代表___名(若有)组成的项目协调委员会。任何一方均可在通知另一方后更换其指派的项目协调委员会成员代表。该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均应得到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一致通过。

27.1.2协调事项

项目协调委员会应负责按照第27.1.3款约定解决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协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a.协调双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及运营方面的计划和程序;

b.在发生不可抗力影响项目运营时讨论应采取的步骤;

c.影响项目设施安全的事项;

d.为解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任命相关专家和专家小组;

e.其他双方同意的事项。

27.1.3协商

因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由项目协调委员会进行协商解决。项目协调委员会的一致决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项目协调委员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___日内无法协商解决,则应适用第27.2款的约定。

27.2仲裁/诉讼

如果争议未能根据第27.1款解决的,双方应采取以下第___种争议解决方式:

(1)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7.3争议解决期间的继续履行

在争议提交项目协调委员会或者仲裁、诉讼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且不影响以后根据项目协调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或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进行最终调整。

27.4继续有效

本合同第27条的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28条 其他约定

28.1文件权利及保密

28.1.1对文件的权利

(1)甲方的文件

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及其他一切文件,或者主要在这些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基础上制作的文件和程序,应属于甲方的财产。这一规定适用于上述文件和计算机的程序的所有复制件。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 能由乙方用于本项目之目的。除非甲方和乙方另有约定,否则这类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应在项目合作期结束之际移交给甲方。

(2)乙方的文件

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及其他文件,应属于乙方的财产。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甲方用于本项目之目的。除非甲方和乙方另有约定,否则这类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应在项目合作期结束之际移交给乙方。

(3)遵守规定

双方应确保各自接触到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其复制件的有关人员遵守本条对文件的权利和保密的约定。

28.1.2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员工、承包商、供应商、顾问获得的所有项目相关的材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他方面),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在项目合作期内及合作期结束后的___年内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下列情形除外:

(1)在签署本合同同时或之前,一方已经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有关信息;

(2)在一方披露之前,已经公开或能够从公开领域获取的有关信息;

(3)一方事先取得另一方同意或经另一方授权而公开的信息;

(4)为本项目实施需要,甲方向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主体或顾问机构等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信息;

(5)为本项目实施需要,乙方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时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信息;

(6)根据适用法律及相关监管要求必须披露的文件或信息。

28.2日常事务代表

28.2.1在合作期内,双方应各自指派一名日常事务代表,代表各方与对方进行日常事务的联系和沟通。

28.2.2各方应将自己的日常事务代表书面通知对方,若需变更,则应提前

日将继任人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28.3通知

28.3.1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以中文书写,并通过特快专递、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按下列地址送至或发至各方:

甲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子邮箱:

乙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子邮箱:

28.3.2下列情况应视为己送达:

(1)若采用专人提交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在寄送至上述地址时;

(2)如采用电子邮件形式,在准确发送至上述电子邮箱即为送达;

28.3.3如果一方的地址或收件人或电子邮箱更改时,应在新地址或新收件人或新电子邮箱启用___日前以上述通知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应仍以原地址、原收件人和原电子邮箱为准。

28.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28.5协议文字

本合同一式___份,各执___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8.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字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字代表:

注:本文为阅读参考使用,下载文档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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