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确定在全国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并同步开展2020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排污信息登记工作,到今年底全面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核发与登记工作,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最终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根据国家要求,现将我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
凡是列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附件2)中,应依法领证或登记而未领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需于2020年4月20日前,完成领证或登记工作。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
凡是列入《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附件3)中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领证或登记工作。
二、核发部门
核发工作由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局或行政审批局(职能已划转的)负责,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1。
三、申请程序
(一)注册、登录
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注册(网址http://permit.mee.gov.cn/)。
(二)填报并公开信息
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还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属于登记管理类的企业,仅需网上填报,系统将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即可完成申领。
(三)提交书面申请
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统一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核发
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作出核发决定。
(五)证后执行
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后,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按期完成执行(守法)报告、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信息等填报工作。
四、法律责任
对于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做出处理。
2020年1月22日
附件1
各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及联系方式
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注1.行业类别代码引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注2.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排污单位。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是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注3.表格中的电镀工序,是指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等生产工序
注4.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用量按照近三年年最大量确定;其投运满一年但不满三年的,使用量按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确定。投运日期为排污单位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日期
注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排污单位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注6.造纸行业和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参见《关于开展火电、造纸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
注7.不适用行业技术规范的,可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执行
注8.不包括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
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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