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之举,目前我国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水平较低,还存在着工作体系不完整、供需脱节和缺少有效的对接渠道等问题。本文分析了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及其特点,并针对现有问题,从建设体制机制和平台、搭建成果转化评价体系、发挥政府和市场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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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研究

2019-11-12 14:55 来源: 中国环境管理 作者: 付军 任勇

摘要: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之举,目前我国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水平较低,还存在着工作体系不完整、供需脱节和缺少有效的对接渠道等问题。本文分析了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及其特点,并针对现有问题,从建设体制机制和平台、搭建成果转化评价体系、发挥政府和市场双重作用、促进多行业成果融合的角度提出了未来推动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和纵深推进的强化督察与行政执法,形成了地方政府履职尽责、企业守法治污的良好局面,污染防治攻坚战初战告捷,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在这一形势下,一方面地方政府对生态环境治理的政策指导需求和企业对污染防治技术的需求显著增长,而另一方面体制内和市场上技术服务供给能力明显不足,两者的矛盾日益凸显。大力推动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体系是解决技术供需矛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生态环境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重要讲话中都阐述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意义:要加大应用基础研究力度,以推动重大科技项目为抓手,打通“最后一公里”,拆除阻碍产业化的“篱笆墙”,疏通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化连接的快车道,促进创新链和产业链精准对接,加快科研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把科技成果充分应用到现代化事业中去。

1推动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意义

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人才、成果、资本、市场、服务等全要素协同推进。与其他领域相比,生态环境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定义更广,形式更多,具有政策和市场双导向性、集成性、长周期性等特点,导致转化过程较难,转化后环境质量改善的效果不易显现。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比历史上任何阶段,更加需要和依赖科技创新以及成果转化与应用。促进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解决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推进绿色发展的关键举措,也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实践,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

同时,环境技术成果是污染问题所催生的。环境技术发展史表明,环境科学技术发展的原动力是因为有大量的环境问题亟待解决。当前我国正处于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时期,环境科技创新的原动力很足。随着国家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污染防治攻坚战七大战役的推进以及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的落实,地方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产生大量亟待解决的污染问题,污染防治攻坚战为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强大的内生动力。现阶段我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比历史上任何阶段,都更加需要各类生态环境科技成果充分转化并落地见效。

2生态环境科技成果的定义

根据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法》)的定义,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基础研究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成果。由于基础研究成果和软科学成果通常不能直接带来经济效益,科技成果一般是指应用技术成果,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所产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把科技成果的含义界定为:对某一科学技术研究课题,通过观察实验、研究试制或辩证思维活动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意义的结果。各行业对于科技成果的划分,大多也把政策、标准等“软科学成果”排除在“科技成果”的范围之外。

对于生态环境领域而言,解决实际环境问题的主要途径包括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三大措施,分别产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硬技术成果”和政策、标准、规范等“软科学成果”。基于此,生态环境部2018年底出台的《关于促进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实用意义和行业特点出发,提出生态环境科技成果除了包括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成果外,还包括能够产生较大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环境管理技术成果。从广义上讲,在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能为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作用的技术、材料、装备、工程、政策、方案等要素都应纳入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范畴。

3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

《成果转化法》《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和文件对于成果转化的形式及转化过程作了明确的要求,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技术拥有方如何通过技术许可、入股、转让等形式来获得收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核心思想是企业是成果转化的主体,应按照市场规律来推动成果转化,重点在于利用经济手段考核和鼓励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活动。

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主要目的是利用科技手段解决实际生态环境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优质的生态产品,促进全社会共享生态环境科技成果所带来的环境效益。生态环境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不能仅仅依靠企业和市场手段,还应该用政策手段进行调控。因此,不能狭义地以技术许可转让等市场手段来理解和界定生态环境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指导意见》从如何产生有效成果途径的角度,对不同类型成果的转化活动过程进行了定义。其中,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成果转化主要指通过开展技术评估、技术验证、技术二次开发、技术交易孵化等手段使其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新产业的活动;环境管理技术成果转化主要指进行技术整理、集成与二次加工等后续加工直至形成发布或采用的政策、法规、规划、标准、规范、导则、指南等的过程。

同时,无论科技成果形式是否表现为设备、材料、工程、图纸等物质形式,其最有价值的部分都是无形的科技知识,归根结底,科技成果发挥作用的最关键载体是“人”。而且,生态环境领域的科技成果是随着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需求改变而变化的,其发挥作用的渠道是多元而复杂的,科研人员应根据应用环境的不同需求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的解决方案。因此,很难用一两项简单指标(如科技成果转化率)来衡量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针对具体的环境治理需求和技术应用场景,发挥科研人员的能动作用才是成果转化成功与否的关键。

4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特点

01政策和市场双导向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态环境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动力主要是市场需求,而政府改善环境的政策创造了最大的市场需求,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倒逼产业升级和治污标准提升,从而带动生态环境技术和设备研发的进步。譬如,在水处理领域,随着国家、行业和地方污水排放标准逐渐加严,污水处理厂普遍面临提标改造的问题,这就为膜处理等深度处理技术创造了巨大的市场。在现阶段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大背景下,推动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当前紧迫的生态环境问题,只有符合实际需求的生态环境科技成果才能被更好地有效转化并实现其经济价值,进而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

02集成性和长周期性

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成果转化往往是多个技术的组合转化,是一个工艺包、一个整体方案的集成转化。即使是同一类技术成果,针对不同的应用场景,其发挥作用的效果也会差异比较大。譬如,某项针对农村污水的生化处理技术,在南方地区可能应用效果不错,但到了北方高寒地区,因为温度、水质、配套设施等外部环境的差别,就可能发挥不出同样的效果。因此,在技术成果转化之前,需要针对其应用场景的实际情况,进行定制化的二次技术开发,确定工艺参数,形成具体实际的产品或工程。由于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成果转化长周期性的特点,导致该类科技成果转化过程较难。成果从前期实验室产出到转化为真正适用的产品还需要中试、规模化验证、工程化、标准化、产业化等复杂过程,是一个周期相对较长的过程,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中断都会影响到整个转化过程。

一般情况下,评价生态环境科技成果主要是参考技术投入使用后其环境质量参数的变化。但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从投入使用到发挥作用过程较长,特别是生态修复类技术,环境质量指标的改变和环境质量改善的效果需要一定时间才能显现。因此在应用此类技术时,要以有效解决实际环境问题为目标,尊重客观规律,不能仅仅通过短期的指标变化来评价其技术效果。

03转化应用场景的复杂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统筹兼顾,避免处置措施简单粗暴;要增强服务意识,帮助企业制定环境治理解决方案。推动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是政府帮助企业制定环境治理方案、落实中央“放管服”精神的重要手段。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首先必须明确技术需求方的实际需求。技术需求方对于成果转化应用的场景往往非常复杂,可能是某一项具体应用技术的转让和应用,也可能是一套系统的工艺路线和治理工程,还可能是需要系统地提供一套服务于环境管理的政策、标准或方案。帮助企业制定环境治理解决方案必须是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必须是能有效解决其针对性的环境问题的,这可能体现在治理技术、项目、设备、投融资、专家咨询及解决方案服务等方方面面。

其次,技术供需双方应能有效见面并且供需匹配。有效见面是成果转化落地见效的前提。如果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技术供需就很难有效匹配,就会发生“鸡同鸭讲”的情况。供需匹配,即技术供给方提出的技术成果或方案能符合需求方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技术需求方有时候所表述出的需求可能只是环境问题的表象,并不一定是真正意义上的技术需求。譬如,某个地方政府提出黑臭水体治理的需求,水体黑臭只是问题的表象,从问题源头上分析,黑臭产生的原因可能是水体内源污染,可能是水体岸上垃圾未处理,还可能是上游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等等。要从根上解决黑臭的问题必须首先对黑臭产生的根源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判断,才能提出有效解决的技术方案。

5推动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国家围绕水、大气、土壤、生态、核与辐射安全、环境健康等领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加强技术创新,生态环境科技成果丰硕,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科技支撑。但由于科技项目考核对成果实际转化应用的要求不高、评价标准不明确等原因,导致很多成果离实际应用还有很大的差距,还需要进一步总结凝炼和二次开发,才能真正实现转化应用。当前,生态环境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水平仍然较低,生态环境科技成果供给侧与需求侧脱节现象依然明显。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01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体系不完善

根据《指导意见》,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链条主要包括技术评估、技术二次开发和技术交易与产业孵化等环节。其中,技术评估作为入口,规范转化秩序,从源头控制转化风险;技术二次开发主要是指成果工程化、产品化和标准化的过程,核心是工程设计、形成标准产品;技术交易和产业孵化是通过健全成果定价方法、完善投融资体系、创新孵化模式等规范技术交易市场和提升产业化水平。

目前,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体系中还存在比较明显的结构性缺失。一是科学化的技术评估方法不完善,生态环境科技成果的评估主要采用专家审查评分和环境技术验证(ETV)两种方式,尚缺少从决策者、投资者、使用者等多视角的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评估;二是成果转化所需要的技术二次开发环节基本处于空白,面向生态环境产业发展需求开展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开发的工作格局尚未形成,没有专门从事生态环境工程技术设计方面的国家级研究院所,生态环境科技成果成熟度低、中试与产业化载体建设滞后的局面尚未改善,引导低成熟度生态环境科技成果工程化、产品化和标准化的能力不足。

02生态环境科技成果供给侧与需求侧脱节

目前,生态环境科技成果主要来自于高校和科研院所。一方面,我国科研项目立项大多是以征集专家意见为主,往往与地方实际的环境治理需求有偏差;另一方面,科研院所对市场信息和应用前景等方面的判断不足,致使相当多的科研成果不能直接有效转化,需要二次开发。以污泥减量与处置为例,当前科研项目大多是关注如何将简单的堆积填埋发展为系统性的无害化处理,但绝大部分污水厂只能将污泥含水率降低到80%左右,无法满足填埋、焚烧对含水率不高于60%甚至是50%的要求,因此污泥处置的痛点在于如何高效降低含水率,核心是高效污泥干化药剂、脱水设备以及不产生二次污染的处置工艺的技术突破。这一例子说明,生态环境科技研发过程中,需要有效分析技术需求,才能研发出真正能有效解决实际环境问题的生态环境科技成果。

03缺少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供需对接的有效渠道和平台

当前,虽然政府、企业、科研院所等主体搭建了一些技术交流平台,但这些平台大多是线上电子平台,主要功能类似,都集中在信息展示和技术交流层面。而生态环境科技成果往往是多个技术组合或成套方案,要推动其成果转化落地,应围绕不同用户的实际需求,进行科学分析,从而提出定制化的解决方案。现有平台大多缺乏对技术落地应用层面的深度服务,平台虽然数量多,但真正发挥作用的少。亟待构建有效的技术供需对接平台,通过平台汇聚技术、专家、市场等要素,推动技术供需有效见面,在解决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问题的过程中发挥作用。

6政策建议

01健全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体系

据统计,目前我国有约4万家环保企业,潜在的服务对象有近40万家规上工业企业、覆盖我国333个地级行政区,将在未来几年创造超过4万亿元的环保产业投资需求。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不断深入,十分有必要建设一个权威高效的技术服务平台,促进技术供需双方有效见面,实现精准匹配,从而让技术供需双方发生化学反应。

同时也亟需建立一套政-产-学-研-用协作工作体系,以需求为导向,聚焦于污染防治攻坚战,覆盖科研项目立项、产出、成果转化应用的全链条各环节。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为主的总体原则,强化政府、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联动,建立从实验研究、中试熟化、规模验证、工程设计到标准化产品或工艺的系统的、上下游有机衔接的“科研—成果—应用”协作机制,从而真正实现科技研发到成果转化落地的良性互动。

02建立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评价方法体系

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科技成果转化,首先必须明确如何科学、准确地评价科技成果在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过程中的作用。目前评价科技成果的作用主要包括科技进步贡献率和科技成果转化率两个指标,现有文献及论述经常把二者混淆,科技成果转化是实现科技进步贡献的前提和纽带。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定义,科技进步贡献率是指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份额,其基本含义是扣除了资本和劳动后的科技等因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份额。而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定义,科技成果转化率是指成功实现产业化或商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数占统计周期内科技成果总数的比例,大多是采用科技领域专利交易数据估算出的知识产权交易率来反映成果转化率。而国际上多是基于成果商业化潜力和转化应用实际经济社会效益开展的价值导向评估。因为专利并不能完全代表技术成果,同时发明专利的技术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即使中试结束后,要打开市场也还会遇到很多问题。因此,国外多以“技术转移”这一概念来替代科技成果转化来描述科技成果的经济价值。

我国在衡量生态环境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贡献率时,也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重视采用价值导向、具有国际可比性的评价指标,及时跟踪知识和技术转移的新趋势,结合环境质量改善发挥作用的有关情况,构建全面、客观的评价指标和方法体系,为相关生态环境科技管理和重大决策提供测算依据。

03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导向作用

推动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近期目标主要是建立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体系,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让生态环境科技成果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落地见效;长期目标则是推动形成“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产品体系。推动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从源头上解决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的问题,必须从成果转化的目标出发,在体制机制上做出调整,创新性地构建适用于生态环境科技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和模式。一是要加快生态环境领域科研项目管理改革创新,提升科技成果质量,加强成果供给侧与需求侧有机对接,要紧扣污染防治攻坚战实际需求,完善以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导向的科研管理制度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机制。二是要根据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评估、技术二次开发、技术交易和产业孵化的全链条的特点,按照“宜企则企、宜事则事”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双重作用,创新建立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其中,技术评估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应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尽快完善相关配套管理政策,通过开展科学化的技术评估,规范成果转化市场秩序;技术二次开发、技术交易和产业孵化等属于市场化竞争行为,应弱化行政干预,鼓励社会主体按照市场规律积极参与。

04推动各行业领域技术成果交叉融合

环境学科自身特点决定了生态环境科技成果的产出过程必定是一个多学科、多行业协同攻关过程,而多学科融合产生的新问题也正是生态环境科技创新的主要领域。因此,为了更好地适应生态环境科技创新的客观需要,需要保持开放态度,内外联动,促进相关行业科技成果吸收融合。同时,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型的特定时期,各种污染排放仍然处于高位,生态环境问题与发达国家现阶段存在着很大差异,在借鉴国际经验明确我国环境发展状况的基础上,更要充分利用其他材料、化学、生物、信息技术等行业领域的技术成果,培养多元化、复合型创新人才,发挥科研人员的作用,筛选和开发适合于解决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成果并促进其转化,从而形成各领域技术人才及成果有效服务生态环境治理的生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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