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炉窑(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炉窑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窑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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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征求意见稿)

2019-09-11 08:39 来源: 北极星大气网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窑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与工业炉窑相关的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相应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放的与工业炉窑相关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炉窑排污单位。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相关工业炉窑做出规定的,不适用本标准。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按要求变更许可证内容,不再执行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4754-2017 国家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2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

《关于印发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工业炉窑industrial furnace指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熔化、加热等的热工设备。

3.2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industrial furnaceemission unit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行业以外且拥有工业炉窑的排污单位。

3.3 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4 特殊时段special periods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

3.5 非正常情况abnormal situation指开停炉(窑)、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或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状况。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一般原则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应信息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主行业类别)、是否投运及投运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及编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也可填报。

4.3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实际产量、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

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1。其中,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行业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应填报热工单元、原燃料预处理单元、成品后处理单元、辅助单元相关内容;其他简化管理排污单位仅需填报热工单元和辅助单元相关内容。

4.3.3 生产设施编号应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或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3.4 产品名称填报内容见表1。4.3.5 生产能力、实际产量、计量单位及设计年生产时间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计量单位为万吨/年或者吨/年。实际产量为工业炉窑主要产品前三自然年产量(不足三年的按照实际自然年填报,不足一年的无需填报),计量单位为万吨/年或者吨/年。设计年生产时间一般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小时数。无审批意见、认定或备案文件的按实际年生产时间填报。

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

4.4.1一般原则应填报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实际使用量;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燃料成分,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

4.4.2 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应分别填报原料、辅料和燃料的具体名称,见表2。

4.4.3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应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的年使用量,计量单位为吨/年、标准立方米/年或万千瓦时/年。

4.4.4 原辅材料有毒有害物质及成分占比应填报原辅材料中硫、氟、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成分及占比,按设计值或上一自然年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4.5 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按设计值或上一自然年实际使用情况,填报固体燃料的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以及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的硫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其中,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以收到基为准。

4.4.6 燃料实际使用量按前三自然年燃料平均消耗量填报(不足三年的按照实际自然年填报,不足一年的无需填报),计量单位为吨/年、标准立方米/年或万千瓦时/年。

4.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4.5.1一般原则应填报废气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4.5.2废气

a)废气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见表3。其中,污染物种类依据GB 9078、GB 16297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b)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报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c)排放口规范化设置根据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d)排放口类型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实行重点管理的工业炉窑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实行简化管理的工业炉窑排放口和其他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4.5.3废水

a)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填报内容见表4。执行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种类依据行业排放标准确定;执行GB 8978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种类按照GB 8978等确定;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种类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b)废水排放规律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应填报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报。排放规律依据HJ 521 填报。

c)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d)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6图件要求

应包括工业炉窑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工业炉窑、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的流向、产排污环节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工业炉窑、污染防治设施及排放口等内容。

4.7 其他要求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核意见或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情形的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提出改正方案并明确完成时限。

5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5.1.1废气

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出口内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5.1.2废水

包括直接排放口和间接排放口,直接排放口应填报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间接排放口应填报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5.2许可排放限值

5.2.1一般原则

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或自然年)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和耐火材料窑烟囱、石灰窑烟囱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其他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和废水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计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应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5.2.2许可排放浓度

a)废气

依据GB 9078、GB 16297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b)废水

直接排放废水的工业炉窑排污单位,依据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若有)和GB 8978确定废水许可排放浓度。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间接排放废水的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当废水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时,依据GB 8978三级排放限值确定;当废水排入其他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时,按照排污单位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责任单位的协商值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的工业炉窑排污单位,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同时,若有废水适用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则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混合废水排放的规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或各种废水均适用GB 8978的,则按GB 8978附录A的规定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若无法按照GB 8978附录A执行的,则按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5.2.3允许排放量对主要排放口和部分一般排放口(耐火材料窑烟囱、石灰窑烟囱)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工业炉窑废气允许排放量为上述各排放口的允许排放量之和。

a)年允许排放量计算方法

年允许排放量计算方法包括绩效值法、气量法、自动监测数据法三种。其中,绩效值法适用于加热炉烟囱、热处理炉烟囱、干燥炉(窑)烟囱、日用玻璃熔窑烟囱、玻璃纤维熔窑烟囱、耐火材料窑烟囱、石灰窑烟囱;气量法适用于贵金属熔炼炉烟囱、贵金属焙烧炉烟囱、搪瓷窑烟囱、合金熔化炉窑烟囱、其他熔炼炉窑烟囱、其他熔化炉窑烟囱、其他焙(煅)烧炉窑烟囱、其他工业炉窑烟囱,以及烟气设计氧含量大于19%的热处理炉烟囱、以生物质为燃料的工业炉窑排放口等;自动监测数据法适用于绩效值法和气量法无法满足实际排放况且安装有自动监测设施的工业炉窑排放口。

1)绩效值法

加热炉烟囱、热处理炉烟囱、干燥炉(窑)烟囱按照表5选取绩效值(单位燃料污染物排放量),日用玻璃熔窑烟囱、玻璃纤维熔窑烟囱、耐火材料窑烟囱、石灰窑烟囱按照表6选取绩效值(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1)与式(2)。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6.1一般原则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待工业炉窑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6.2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可参考资料性附录B。

6.3 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可参考资料性附录B。

6.4 运行管理要求

6.4.1 废气

a)有组织排放有组织污染防治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防治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可靠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颗粒物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确定;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达不到上述任何一项规定时,其颗粒物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GB 9078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b)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执行。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1)物料储存。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粒状、块状物料应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

2)物料输送。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应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粒状物料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输送。物料输送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3)工艺过程。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

4)其他。对于采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炉窑排污单位,还应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22合治理方案》要求,加大煤气发生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力度。酚水系统应封闭,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处理,鼓励送至煤气发生炉鼓风机入口进行再利用;酚水应送至煤气发生炉处置,或回收酚、氨后深度处理,或送至水煤浆炉进行焚烧等。禁止含酚废水直接作为煤气水封水、冲渣水。

6.4.2 废水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防治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可靠运行;全厂综合污水处理厂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上游装置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上游来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进水要求;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6.4.3 固体废物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分别贮存;对于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GB 5085进行鉴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管理应满足GB 18599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进行归类管理,其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应满足GB 18597的相关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或设施应满足相应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6.4.4 地下水与土壤污染预防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者粉状固体物质的储存及输送、生产加工,污水治理,固体废物堆放,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分区防控:原辅料及燃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渗漏、泄漏检测:对管道等配置泄漏、渗漏检测装置。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1一般原则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本标准未做规定的其他监测要求,按照HJ 819执行。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增加工业炉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2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应填报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系统联网情况和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应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

7.3自行监测要求

7.3.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

7.3.2监测内容

应包括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其中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见表7、表8和表9。

7.3.3监测点位

a)废气排放口按照HJ 75、HJ/T 397等规范执行。净烟气直接排放的,应在净烟气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净烟气与原烟气混合排放的,应在排气筒,或烟气汇合后的混合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

b)废水排放口按照GB 8978、HJ/T 353等标准和规范执行。废水排放口还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HJ/T 91等的要求,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等清下水)大于100吨/天的,应安装自动测流设施并开展流量自动监测。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为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的污染物,在相应的废水排放口采样。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控位置为排污单位排放口的污染物,废水直接排放的,在排污单位的排放口采样;废水间接排放的,在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后、进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的排污单位用地红线边界的位置采样。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不需监测,对于单独排入海域、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的生活污水应按照HJ/T 91要求执行。

c)无组织排放按照GB 9078、HJ/T 55等标准和规范执行。

7.4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根据《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内容,京津冀地区及传输通道城市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各排放烟囱超过45米的高架源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鼓励其他排放口及污染物采用自动监控设施监测,无法开展自动监测的,应采用手工监测。

7.5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的,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按照HJ 75开展自动监测数据的校验比对。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按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采用手工监测的,监测频次不能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污水排向敏感水体或接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废气排向特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废气监测频次见表7、表8和表9,废水监测频次按照表10执行。对于按照本标准识别的其他污染物种类,其监测频次按照HJ 819执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制定更严格的监测频次要求。

7.6采样和测定方法

7.6.1自动监测废气自动监测参照HJ 75、HJ 76执行。废水自动监测参照HJ/T 353、HJ/T 354、HJ/T 355执行。

7.6.2手工采样有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GB/T 16157、HJ/T 373、HJ/T 397执行,单次监测中,气态污染物采样应获得小时均值浓度。无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参照GB9078和HJ/T 55执行。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HJ493、HJ 494、HJ 495和HJ/T 91执行。

7.6.3测定方法废气污染物测定方法参考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废水污染物的测定方法按照GB 8978、GB/T 31962规定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7数据记录要求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 819执行。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7.8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HJ 819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7.9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应按照HJ 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8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1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8.1.1一般原则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也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包括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等,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包括工业炉窑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等,形式电子台账或纸质台账。

8.1.2重点管理工业炉窑记录内容和频次

a)工业炉窑运行管理信息分为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正常工况包括按周或批次记录主要产品产量,按采购批次记录原辅料用量、硫元素占比等,按采购批次记录燃料用量、热值、品质等。非正常工况按工况期记录起止时间、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b)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分为正常情况和异常情况。正常情况包括按批次记录除尘灰/泥、脱硫副产物、脱硝副产物等产生量,按批次记录袋式除尘系统滤料更换量和时间,按批次记录脱硫剂、脱硝剂添加量和时间;涉及DCS系统的,还应按月记录DCS曲线图(包括烟气量、污染物出口浓度等)。异常情况按异常情况期记录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c)监测记录信息

1)有组织废气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应包括采样日期、样品数量、采样方法、采样人姓名等采样信息,并记录排放口编码、标况烟气量、排放口温度、污染因子、许可排放浓度、监测浓度、监测浓度(折标)、测定方法以及是否超标等信息。若监测结果超标,应说明超标原因。

2)无组织废气

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应包括记录采样日期、无组织采样点位数量、各点位样品数量、采样方法、采样人姓名等采样信息,并记录无组织排放、污染因子、采样点位、各采样点监测浓度、许可排放浓度、测定方法、是否超标。若监测结果超标,应说明超标原因。

8.1.3 简化管理工业炉窑记录内容和频次

a)工业炉窑运行管理信息分为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正常工况包括按月或批次记录主要产品产量,按采购批次记录原辅料用量、硫元素占比等,按采购批次记录燃料用量、热值、品质等。非正常工况按工况期记录起止时间、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b)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分为正常情况和异常情况。正常情况包括按批次记录除尘灰/泥、脱硫副产物、脱硝副产物等产生量,按批次记录袋式除尘系统滤料更换量和时间,按批次记录脱硫剂、脱硝剂添加量和时间。异常情况按异常情况期记录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c)监测记录信息同重点管理工业炉窑记录内容和频次。

8.2执行报告编制规范

8.2.1执行报告频次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与季度执行报告。其中,年度执行报告应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应于本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至排污许可29证核发部门;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对于有年度执行报告的,可不提交当年第四季度执行报告。

8.2.2执行报告编制规范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根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信息归纳总结报告期内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按照执行报告提纲编写年度执行报告,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按时提交至发证机关。重点管理的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以下11部分,各部分详细内容参见附录C:a)基本生产信息;

b)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情况;

c)自行监测情况;

d)台账管理情况;

e)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f)信息公开情况;

g)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h)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i)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j)结论;

k)附图附件要求。简化管理的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以下7部分,各部分详细内容参见附录D:a)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b)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c)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d)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

e)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f)结论;

g)附图附件要求。季度执行报告至少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

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9.1 一般原则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的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各排放口(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放口)实际排放量之和,不包括无组织排放。核算时段根据管理需求,可以是年度或特殊时段等。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和产排污系数法等。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正常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首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分为自动监测实测法和手工监测实测法。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种类,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种类,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种类,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手工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手工监测数据为准。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种类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产污系数法核算其他污染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未按照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进行手工监测(无有效监测数据)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有有效治理设施的按排污系数法核算,无有效治理设施的按产污系数法核算。相关产排污系数参考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的相关内容。工业炉窑排污单位的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非正常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首先采用实测法核算,无法采用实测法核算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产污系数法核算其他污染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

9.2废气

a)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气自动监测实测法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物的小时平均排放浓度、小时烟气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8)与式(9).

10合规判定方法

10.1一般原则合规是指工业炉窑排污单位许可事项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包括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环境管理要求等符合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按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可通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现场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10.2排放限值合规判定

10.2.1 废气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10.2.1.1 正常情况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各废气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合规是指“任一小时浓度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a)现场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现场监测数据超标的,即视为不合规。根据GB/T16157、HJ/T 397、HJ/T 55确定监测要求。

b)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1)自动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即认为不合规。自动监测小时均值是指“整点1小时内不少于45分钟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2)手工监测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超标的,即视为超标。

c)若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33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数据为准。

10.2.1.2 非正常情况工业炉窑排污单位非正常情况指加热炉、热处理炉、熔化炉、干燥炉(窑)、非金属焙(煅)烧炉窑(耐火材料窑)等设施启停等情况。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可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通过实际监测数据,自行证明在采用最优污染防治技术前提下,需豁免的情形。

10.2.2 废水排放浓度合规判定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合规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除pH值外)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a)现场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现场监测数据超标的,即视为超标。根据HJ/T91确定监测要求。

b)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1)自动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有效日均浓度值(除pH值外)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即认为不合规。对于自动监测,有效日均浓度是对应于以每日为一个监测周期内获得的某个污染物的多个有效监测数据的平均值。在同时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以流量为权的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加权平均值;在未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自动监测的有效日均浓度应根据HJ/T 355和HJ/T 356等相关文件确定。

2)手工监测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进行手工监测,当日各次监测数据平均值或当日混合样监测数据(除pH值外)超标的,即视为超标。

c)若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数据为准。

10.2.3排放量合规判定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污染物的排放量合规是指:

a)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废气排放口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满足年许可排放量要求;

b)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满足年许可排放量要求;

c)对于特殊时段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污单位,特殊时段实际排放量之和满足特殊时期许可排放量要求;对于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加热炉、热处理炉、熔化炉、干燥炉(窑)、非金属焙(煅)烧炉窑(耐火材料窑)等设施启停、设备故障、检维修等情况,应通过加强正常运营时污染物排放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的方式,确保全厂污染物实际年排放量(正常排放+非正常排放)满足许可排放量要求。

10.3 管理要求合规判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求,以及工业炉窑相关技术规范,审核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形式等是否满足许可证要求;是否按照许可证中执行报告要求定期上报,上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是否按照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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