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已于2019年6月28日经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综合一审中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形成了《白山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按照《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现予公告。
截止日期:2019年8月26日
通讯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3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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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9年7月26日
白山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浑江区、江源区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实施餐厨垃圾管理的具体区域由浑江区、江源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单位供餐、餐饮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加工废料、食物残余、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且不能再次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城乡统筹、循序渐进的原则,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予以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财政、城管、市场监督、生态环境、农村农业、文化旅游、商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餐饮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产生的技术和方法,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单位等级评定范围。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宣传,适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第二章 产生、收运与处置
第八条 餐厨垃圾的收运与处置实行特许经营。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核发特许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特许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确定特许经营者。
第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依法取得餐厨垃圾收运特许经营权的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二)不得擅自处置餐厨垃圾或者将餐厨垃圾交由未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
(三)将餐厨垃圾投入由收运单位提供的专用收集容器内,并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完好密闭整洁,不得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四)不得将餐厨垃圾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袋(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五)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收运单位报告。因人为因素故意破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
(三)全封闭的自动装卸车辆,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有行驶、装卸记录仪;
(四)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六)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和运输车辆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运协议,及时收运餐厨垃圾,并根据餐厨垃圾产生量及时调整收运时间和频次;
(二)收集餐厨垃圾作业后,应当及时清理作业场所;
(三)使用专用密闭车辆收运餐厨垃圾,保持运输车辆及相关设施完好、整洁,并喷涂统一的标识标志;
(四)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运送餐厨垃圾至处置单位,不得沿途丢弃、遗撒,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五)不得将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垃圾或者擅自倾倒、填埋、买卖、处置餐厨垃圾;
(六)向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提供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维修、更换损坏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餐厨垃圾处置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餐厨垃圾处置工艺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
(四)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能够保证设施设备持续稳定运行;
(五)可行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和达标排放的能力,并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不得擅自将餐厨垃圾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二)按照规定设立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三)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完好;
(四)实施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定期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六)接受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处置场所建设成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基地,向青少年和社会各界开放。
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管理联动机制,依法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餐厨垃圾联合执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建立餐厨垃圾信息管理平台,向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派驻人员,通过信息平台进行实时监督管理。
安装、使用的在线视频、车辆管理及装卸记录仪等监控设备,不得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者损毁。
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应当实行计量管理。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处理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并于每月底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情况统计报表。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台账至少保存5年。
第十九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运、处置。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垃圾环境污染、设施设备损坏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送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停业或者歇业后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预设方案,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收运、处置单位因设施设备检修、更换等事由需要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收运、处置应急处理方案。
收运、处置单位因突发事件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立即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举报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拒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以五百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收运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未将餐厨垃圾投入专用收集容器内,或者未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密闭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条第(四)项规定,餐厨垃圾与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且不能当场分离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运协议约定收运餐厨垃圾,或者收集餐厨垃圾作业后未清理作业场所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运餐厨垃圾未使用专用密闭车辆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运送餐厨垃圾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将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垃圾造成分离不能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罚款;擅自倾倒、填埋、买卖、处置餐厨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或者擅自将餐厨垃圾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处置,或者未定期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或者配备的处置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者损毁监控设备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改正,每停业或者歇业一日处以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白山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将《白山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该条例的必要性
随着人们生活条件不断改善,餐厨垃圾问题也日益突出。餐厨垃圾在存放、收运及处置过程中,由于其含水率和有机物含量较高,极易在较短时间内腐烂发臭和滋生蚊蝇等,严重污染环境。同时,餐厨垃圾还会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滋生出“地沟油”“垃圾猪”等一系列危害食品的安全问题。为此,国家有关部委采用“试点先行”的政策,于2011年7月,批复了包括白山市在内的33个城市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有关政策,有效解决餐厨垃圾处置问题,白山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与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白山市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和收运体系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范围为白山市区,即:浑江区、江源区中心区内,拟运用先进的前段预处理+资源化方式对餐厨垃圾进行再利用,实现餐厨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为了推动该项目尽快建成并投入运行,引领和带动其他县(市)餐厨垃圾处置项目尽快落实,经市委研究决定,将《白山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列为今年立法项目,并尽快颁布实施,依法促进我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二、《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过程
该条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起草,经市政府2019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提出了法规案。经常委会主任办公会同意,于2019年6月28日提交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在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调研论证阶段,常委会法工委遵照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关于立法工作要“妥善安排、提前介入”的指示,协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调研工作。并且针对餐厨垃圾源头治理、收运、处置和监督管理等问题,还专门到浙江湖州、江苏苏州等地进行了学习考察。
一审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立法推进组,对条例草案设定的原则、方法、措施、行政处罚等制度以及合法性进行了详细论证,并对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委员、相关部门和以其他方式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在原条例草案的基础上,作了适当细化和调整,形成了本《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结构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二十六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生、收运与处置,第三章监督与保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二)立法依据
该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参照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并借鉴了苏州市、吉林市、石嘴山市餐厨垃圾管理立法经验。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是对适用范围作了原则性设定。由于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座落于浑江区和江源区交界地带,而浑江区、江源区所辖乡镇、街道分布较广,不集中,偏远乡镇收运相对比较困难。因此,我们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作出了:“浑江区、江源区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实施餐厨垃圾管理的具体区域由浑江区、江源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原则性规定。
二是对本条例应当遵循的原则作了设定。如《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城乡统筹、循序渐进的原则,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三是对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资格的方式作了规定。如《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餐厨垃圾的收运与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同时又对特许经营的取得方式作出了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核发特许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四是对餐厨垃圾监管途径作了规定。如《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建立餐厨垃圾信息管理平台,向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派驻人员,通过信息平台进行实时监督管理。对安装、使用的在线视频、车辆管理及装卸记录仪等监控设备,不得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者损毁。”
五是作出了餐厨垃圾收运与处置实行计量管理的规定。如《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餐厨垃圾的收运与处置,应当实行计量管理。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处理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并于每月底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情况统计报表。”为了备查需要,同时作出了“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台账至少保存5年。”的规定。
六是对于收运和处置单位擅自停业歇业行为作出了按日罚款的规定。如《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改正,每停业或者歇业一日处以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行业比较特殊,一旦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将造成餐厨垃圾无人收运和处置的尴尬局面,给餐饮业带来很大麻烦,不利于环境卫生。为了防止发生此类问题,我们作出了这样特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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