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近日,东莞市大气办印发《东莞市蓝天保卫战2019年度实施方案》,出台8个方面共36项工作举措,全面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力争2019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88%,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35微克/立方米以下。详情如下:
东莞市蓝天保卫战 2019 年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 年)》(粤府〔2018〕128 号)、《东莞市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东府〔2018〕56 号),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年度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9 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 88%,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 35 微克/立方米以下。各镇街(园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见附件 2。
二、工作任务
(一)升级产业结构,推动产业绿色转型
1.淘汰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企业
工作目标:2019 年年底前,全面完成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企业改造淘汰任务。
工作内容:按照《东莞市淘汰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企业工作方案》(东大气办〔2018〕62 号),推动 87 家燃煤企业和 24 家高排放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改造淘汰任务。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2.深化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
工作目标:2019 年 9 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任务。
工作内容:摸查完善“散乱污”名录清单,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整治改造一批”要求进行分类处置。各镇街(园区)履行“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主体责任,层层分解到部门和村(社区),全力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同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东莞供电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3.引导涉气污染企业入驻工业园区(集聚区)
工作目标:2019 年底,完成涉 VOCs 排放镇村工业园区(集聚区)试点建设。
工作内容:持续按照《东莞市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入实施意见(修订稿)》(东环〔2018〕295 号)相关规定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引导涉气污染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同步推进各工业集聚区规划环评的开展。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二)优化能源结构,构建绿色清洁能源体系
4.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工作目标:2019 年煤炭消费总量压减 100 万吨以上。
工作内容:将煤炭减量任务分解到镇街(园区)、重点耗煤企业,实施严格的煤炭消费预警、管控和监督考核机制。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
业和信息化局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5.推动火电厂和自备电厂煤改气
工作目标:力争 2019 年 9 月底前基本完成自备电厂煤改气工作。推进沙角电厂煤电机组实施退役关停。
工作内容:系统推进全市自备电厂煤改气,督促属地镇街(园区)履行好属地管理、有关企业履行好主体责任,切实推进实施可行的改造方案,力争在 9 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燃煤自备电厂燃煤机组关停改造。持续推进沙角电厂服役到期燃煤发电机组实施退役关停。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财政局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6.推进天然气管道建设
工作目标:2019 年 6 月底前全面完成暂未通达、有用气需求的工业企业天然气管道建设。
工作内容:根据燃煤锅炉、燃生物质锅炉淘汰改造等工作需要,全面梳理有用气需求的工业企业,加快推进按期完成建设并保障正常供气,促进淘汰改造工作顺利完成。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路局、东莞航道事务中心、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7.加快集中供热项目建设
工作目标:2019 年 6 月底前,完成谢岗华能热电联产项目。
2019 年底前,完成中电立沙岛热电联产项目、中堂热电联产项目。
工作内容:加快推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全面实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建设计划。各镇街(园区)要督促相关企业按规划在集中供热项目建成后关停供热区域内的分散锅炉。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8.淘汰改造燃煤、燃生物质锅炉等燃烧设施
工作目标:基本完成全市燃煤、燃生物质锅炉淘汰改造。
工作内容:组织开展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专项执法行动,有针对性加强监管执法力度,督促 2018 年底前燃气已通达或集中供热已建成区域的燃煤锅炉、燃生物质锅炉(71 台)尽快完成淘汰改造。对不符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依法于 2019年 3 月底前完成查处并没收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全市居民用散煤全部清零。协调相关部门加快天然气管道和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力争于2019 年 9 月底前完成其余 9 台燃煤锅炉、83 台生物质锅炉淘汰改造工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三)调整交通运输结构,加快智慧绿色交通发展
9.建设“绿色物流”片区
工作目标:2019 年年底前,完成绿色物流片区试点建设。
工作内容:在城市建成区逐步试点设立“绿色物流片区”,2020 年 1 月 1 日起绿色物流片区内全天禁止柴油货车行驶。优化城市公路货运站场布局,排查并逐步清退城市中心区内的公路货运站场和商品批发市场,引导货运站场向城市外围地区发展。
完善与货运站场能力匹配的集疏运公路系统建设,减少货运车辆进入城市中心区行驶。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10. 推进柴油车结构升级
工作目标:基本淘汰全市国Ⅲ及以下柴油车。2019 年 10 月底前,货车限行区域扩大至包含我市空气质量核心控制区。
工作内容:加快淘汰国Ⅲ及以下柴油车。2019 年 10 月底前,出台实施全市国 III 及以下柴油车限行政策。核心控制区内,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核心控制区外的区域,由属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采取区域限行、加强监管、鼓励退出等综合性措施,推动淘汰国 III 及以下柴油车淘汰报废,大幅压减国 III 及以下柴油车在东莞路面存量。
加大对“中型以上柴油货车”的限行力度,2019 年 10 月底前扩大限行区域至城市核心控制区。按“宣传倡议、引导鼓励”逐步过渡的原则,推动新增的重型柴油车逐步选用壁流式结构颗粒物捕集器(DPF)的车型。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参与单位: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商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11. 推进公交车纯电动化
工作目标:2019 年底前实现全市公交车 100%纯电动化。工作内容:结合第二轮公交资源整合工作要求,逐步投放一
批纯电动公交车辆,并淘汰全部非纯电动公交车辆,实现公交车100%纯电动化。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投集团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12. 推动新招标道路清扫工程用车电动化
工作目标:2019 年 1 月 1 日起,国控站点 5 公里范围以内所有新招标道路清扫工程用车电动化达到 100%。2020 年 1 月 1日起,全市新招标道路清扫工程用车电动化比例达到 100%。
工作内容:2019 年 1 月 1 日起,国控站点 5 公里范围以内所有新招标道路清扫工程用车电动化达到 100%。2018 年 11 月 1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作为实行过渡期,推行过渡期期间全市主干道路、快速路、高速公路新标清扫工程用车电动化比例不低于 70%,公园、广场清扫工程用车电动化比例达 100%。2020 年1 月 1 日起,全市新招标道路清扫工程用车电动化比例达到100%。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13. 推进物流快递领域车辆的纯电动化
工作目标:全市新增和更新的物流配送车辆全部使用纯电动或燃料电池等新能源车。
工作内容:持续推进实施《东莞市物流快递领域车辆纯电动化发展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物流快递专用车纯电动化示范项目。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参与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14. 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
工作目标:2019 年底前,新建公交车充电设施 200 个。推进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建设。
工作内容:全市所有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必须 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相关标准要求纳入建筑设计、验收规范;新建公共停车场及新增的路内收费停车位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建设快速充电桩。对有安装条件的已建住宅小区停车场、道路停车位和专用固定停车位,逐步增设充电设施。加快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配套充换电设施建设,公交站场、出租车和市政车辆集中停放地、物流集中区应优先配建充足的充换电设施。推进城际快充网络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参与单位:东莞供电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15. 减少道路拥堵,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
工作目标:2019 年起,国控站点周边 5 公里范围内基本无交通堵塞点。
工作内容:进一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开展交通秩序整治。继续推进堵塞点治理,提高电子警察密度,震慑和减少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开展交通组织的微创新微改革,优化信号灯配时,改善道路系统微循环。加快推进公交专用道规划建设,并加强社会车辆违规占道行为的执法监管力度,保障公交车辆运行效率。大力推广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减少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交通拥堵。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参与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路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四)全面深化工业源治理,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16. 推进市级以上 VOC 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
工作目标:2019 年 6 月前,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完成综合整治方案编制。10 月底前,各镇街(园区)整治任务量完成率达到 40%。年底前,整治任务量完成率达到 60%。
工作内容:(1)2019 年 6 月底前,印发市级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根据省工作要求将 VOCs 排放量大的企业纳入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管理。根据《东莞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东环办函〔2016〕146号),各镇街(园区)督促企业按照省“一企一策”工作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开展技术评估,从源头、过程、末端实施全过程管控和整治,确保 VOCs 收集率、处置率均满足环境保护的需求。
(2)将 VOCs 省级、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分批纳入清洁生产审核范围。(3)试点开展 VOCs 治理设施工况实时监控,探索应用科技手段加强 VOCs 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力度。(4)使用 VOCs走航监测等技术手段,在重点区域开展联动执法,促进提升VOCs高排放区域整治成效。鼓励有条件的镇街(园区)采用 VOCs走航监测摸清本地 VOCs 污染状况,建立问题点位、问题企业清单,精准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与信息化局(清洁生产)。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17. 淘汰落后产能 VOCs 企业
工作目标:2019 年年底前,完成落后产能 VOCs 企业淘汰整治任务。
工作内容:将 VOCs 排放量较大、无工业增加值的企业,以及工业增加值与 VOCs 排放量比值低于 20 万元/吨的企业,纳入整治淘汰任务。对于承诺在限期内通过提升设备治理水平减少VOCs 排放、提高工业增加值等方式,达到市规定的工业增加值与 VOCs 排放量比值标准的企业,由所属镇街(园区)向市政府签订责任状,保证按期完成,方可予以保留;未作出改造承诺的,列入淘汰计划,由镇街(园区)政府履行主体责任,通过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等手段倒逼企业退出。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18. 持续推动现有 VOCs 企业末端治理
工作目标:2019 年年底前完成 VOCs 企业末端治理。
工作内容:巩固 2018 年蓝天保卫战 VOCs 整治成效,继续推进 VOCs 排放企业的末端整治。明确以提交工程方案和达标监测报告或关闭证明等为完成标准。加强日常监测监察力度,加大不达标排放企业查处力度。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19. 开展集中治理试点工程
工作目标:2019 年 6 月底前完成 VOCs 集中治理试点工程。
工作内容:加快推进 VOCs 集中治理试点工程。鼓励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的喷涂工程中心和有机废弃物回收再生利用中心,并配备高效治理设施。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20. 推广应用低 VOCs 原辅材料
工作目标:进一步提升家具制造、印刷、塑胶、制鞋、工业涂装重点工业企业的低毒、低(无)VOCs 含量、高固份原辅材料使用比例。
工作内容:根据国家和省拟出台的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限值或产品技术要求等有关文件,规范产品生产及销售环节。调研摸底我市印刷、家具制造等 VOCs 重点行业企业 VOCs原辅材料使用情况,在涂料、胶粘剂、油墨等行业实施原料替代工程,重点推广使用低 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提升家具制造、印刷、塑胶、制鞋、工业涂装重点工业企业的低毒、低(无)VOCs 含量、高固份原辅材料使用比例。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21. 推进燃气、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机组以及建筑陶瓷行业烟气处理设施升级改造
工作目标:2019 年 9 月底前,完成全市燃气发电机组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机组烟气处理设施升级改造。2019 年底前,完成全市建筑陶瓷行业废气提标改造工程。
工作内容:燃气发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 30mg/m3以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机组烟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100mg/m3 以下。制定燃气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机组废气提标改造财政补助方案,督促电厂合理安排生产和检修计划,确保按时完成提标改造。2019 年底前,全面完成建筑陶瓷生产线脱硝设施建设,确保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 100 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高于 30 mg/m3。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加强在线监测,确保喷雾塔和陶瓷窑脱硝设施稳定运行。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五)加强移动源治理,深入推进污染协同防控
22. 提高机动车清洁化水平
工作目标:强化新车源头控制,完善机动车智能化监测体系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在用车达标监管,有效提高车辆清洁化水平。
工作内容:(1)公安交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严格做好新车注册登记环节环保审核查验。(2)开展柴油车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应用试点,充分利用定期排放检验、遥感监测、道路抽检等手段,建设和完善机动车智能化监测网络体系。(3)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全面落实“环保取证、公安处罚”的执法模式,强化机动车排气路检,利用全国统一代码 6063 依法处罚超标上路行驶车辆。
组织开展柴油货车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城际客运、物流、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等柴油车集中停放地的日常监督检查,鼓励以市政、邮政、环卫、建筑工程和城市物流柴油车为重点,对超标排放且具备条件的柴油车依法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严厉打击环保检验弄虚作假的非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加强维修行业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的排气维修行为,确保超标车辆得到有效治理。(4)建立公安交管、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机动车监管数据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共享和应用机动车监管数据。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教育局、市邮政管理局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23. 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污监管
工作目标: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制度,减少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确保基本无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工作内容: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及在售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符合性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2019 年起,按照省要求开展新生产和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进口二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国家现行的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要求。港口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要优先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机械。加强对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性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2019 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建成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系统并与省系统联网。全面强化禁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管理。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公路局、市林业局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24. 加强船舶排放控制
工作目标:强化船舶污染管控,降低船舶污染影响。
工作内容:(1)建立市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2)自2019 年 7 月 1 日起,所有新建船舶安装或现有船舶更换的船用柴油机,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力争提前实施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严禁新建造不达标船舶投入营运。(3)严格落实珠三角地区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依法将船舶排放控制区扩展至沿海重点水域。(4)落实财政保障经费,加强船舶排气污染监测执法能力建设,推动船舶排放控制区内主要港口配置低硫油快速识别和排气污染物远程监测仪器设备,强化船舶用油质量的监督抽检和排气污染状况的实时监控。(5)推广使用电动或天然气港口工作船舶和内河观光船舶。(6)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严格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禁止达到报废年限的内河船舶进入航运市场。(7)大力推进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有效提高岸电设施使用率。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东莞海事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东莞供电局、市消防支队、东莞边防检查站、中国船级社东莞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25. 加强油品的供应保障和销售监管
工作目标:坚决打击油品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等环节的违法行为,确保油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工作内容:全面供应国六排放标准车用汽柴油,且车用汽油蒸汽压全年执行不超过 60 千帕。2019 年起,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和对车用尿素、普通柴油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照加油点、非法流动加油、销售非标油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添加、销售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要在油品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抽查频次。加强使用环节监督检查,要在主要物流通道、施工工地等重点区域,组织对柴油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用油和车用尿素进行抽查。进一步完善船用低硫燃油和柴油的供应保障工作,加强水上加油站及船用燃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参与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东莞海事局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六)加强面源和生活源综合防控,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26. 强化施工工地管理
工作目标:全市所有在建工地和违规建筑拆除工程满足六个“100%”。
工作内容:(1)各镇街(园区)要按市统一要求建立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管理清单,定期进行动态更新。全面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各类在建工地和违规建筑拆除工程严格落实工地及周边围挡洒水、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拆除作业喷淋压尘)、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 100%”等扬尘管控措施。出入工地的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车辆实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无证车辆不准进,未冲洗干净车辆不准出,不封闭车辆不准出,超装车辆不准出)管理。(2)2019 年年底前,建成全市工地扬尘在线监控信息管理平台。施工工地出入口全部安装扬尘视频监控系统。推动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管理平台联网。利用在线监测有效提升扬尘监管效能,并将监测数据作为扬尘超标监管、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停工、错峰施工落实情况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建工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违规建筑拆除工程)。参与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轨道交通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东莞供电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路局、市交投集团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27. 全面深化道路扬尘防控
工作目标:提高全市各级道路保洁水平,保持整洁干净。泥头车和砂石运输车要实现密闭化运输,轮胎不带泥、不出现洒落。
工作内容:加强对道路市政设施及施工管理,控制施工扬尘。落实环卫作业、垃圾收运密闭化日常监管工作,要求各级道路进一步提高机械化清扫、高压冲洗及洒水率,加大道路清扫、冲洗及洒水频次,道路清扫、高压冲洗及道路洒水频次要根据实际污染情况、污染天气应对要求适时增加。鼓励环卫保洁单位(企业)淘汰老旧作业车辆,严抓环卫作业规范,严禁扫路车“干扫”、作业车辆车身不洁等现象出现。加大对道路绿化带的洒水频率,保持土壤长久湿润。加强道路绿化监管,坚决杜绝养护工人焚烧枯枝、落叶等园林废弃物。在建工地、搅拌站、砂场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源头的管控,负责督促有关责任主体落实规范管理措施,使用有密闭装置的泥头车、砂场运砂车,装设车辆冲洗设施,严禁泥头车、运砂车轮胎和车身带泥上路。城管、交通、公安交管等部门在重点保障区域对泥头车、砂石运输车“扬撒滴漏”和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巡查监督和执法查处,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输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各镇街(园区)落实联合执法和管控措施,全面规范泥头车、砂石运输车运输作业。各级城管部门在开展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准运审批过程中,严格对运输车辆的车容车貌和封闭性进行勘验。出台泥头车、砂石运输车登记和牌照管理制度,搭建泥头车、砂石运输车管理信息平台。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参与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轨道交通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市交投集团、东莞供电局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28. 加强政府公共用地、储备用地的裸露地面扬尘控制
工作目标:全市政府公共用地、储备用地的裸露地面完成覆盖,基本不能形成扬尘污染。
工作内容:集中定期开展政府公共用地、储备用地裸露地面治理。通过补植补栽等措施,对裸露黄土进行修补。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29. 排查整治堆场扬尘
工作目标:2019 年底前,完成各类工业堆场、余泥渣土受纳场排查整治。
工作内容:强化对渣堆、料堆、灰堆降尘抑尘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通过覆盖、喷洒抑尘剂等方式加强对余泥渣土受纳场的管控。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30. 实施干散货码头粉尘专项治理
工作目标:2019 年底前全市干散货码头完成扬尘综合治理。
工作内容:对干散货码头重新开展排查,对符合条件的 1000吨以上码头实施防风抑尘墙建设和封闭装卸、运输系统改造,未完成防风抑尘设施建设的 1000 吨级以下(不含)码头采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港口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要每半年开展一次联合巡检。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31. 实施汽修行业低 VOCs 含量涂料替代工程
工作目标:2019 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内基本实现定点汽修企业底漆、中漆环保型涂料替代。
工作内容:在汽修行业推广应用低 VOCs 含量的环保型涂料。2019 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内基本实现定点汽修企业底漆、中漆环保型涂料替代。2020 年底前,基本实现全市定点汽修企业底漆、中漆环保型涂料替代。城市建成区内未实现底漆、中漆环保型涂料替代的汽修企业,要安装 VOCs 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32. 加强干洗行业 VOCs 污染防治
工作目标:2019 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内干洗机保有使用情况清查建档,推进干洗行业 VOCs 综合整治。
工作内容:推动淘汰所有开启式干洗机,使用全封闭式干洗机,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废渣废液必须密封存放并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参与单位:市市场监
管局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33. 严禁露天焚烧
工作目标:加大露天焚烧监管处罚力度,确保全市范围内基本无露天焚烧现象。
工作内容:落实镇街(园区)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露天焚烧巡查力度,及时查处露天焚烧行为。完成露天焚烧黑点的治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七)强化联防联控,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34. 在污染时段实施污染企业错峰生产
工作目标:根据空气质量状况、污染天气程度实施重点污染企业错峰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污染影响。
工作内容: 加强研究,制定在不利气象条件下错峰生产方案,明确错峰生产范围、时段和强度。推动污染企业实施能耗在线监测,从能源消耗监督污染企业落实错峰生产。加强源头治理,推动污染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高对企业错峰生产的巡查频率,责任到镇到企到人到岗。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参与单位:市水务局、东莞供电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35. 强化核心控制区精细化管控
工作目标:提升城市空气质量敏感区域精细化管理水平。
工作内容:(1)优化重点区域周边道路限速设置,减少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2)提高重点区域周边道路洒水保洁、冲洗抑尘力度,污染时段持续保持路面湿润。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参与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有关街道办事处。
(八)完善大气污染监测体系建设,提升监管水平
36. 加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
工作目标:提升空气质量和污染源监测能力,强化监管。
工作内容:(1)市生态环境监测部门要配备 VOCs 采样、分析、自动连续监测仪器设备和便携式 VOCs 检测仪,形成定期行 VOCs 排放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控的能力。
(2)升级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逐步扩展纳入自动监控的企业范围,实现超标、异常数据实时监控,对自主验收备案企业进行规范化标准化指引和管理。涉 VOCs 重点排污单位要建设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和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系统。重点排污单位要在 2020 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3)每年要对所有加油站、储油库至少进行 1 次油气回收系统检测。2020 年 6 月底前,位于城市中心城区的所有加油站以及年汽油销售量大于 5000 吨的加油站需按照省要求全部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和验收。(4)加强降尘量监测,2019年 9 月底前各镇(街道、园区)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国家级新区、高新区要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的统筹指挥作用,日常统筹协调工作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负责。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各镇街(园区)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牵头单位:市大气办。参与单位:各有关责任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二)强化考核激励
将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考核不合格的镇街(园区),由市政府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取消授予的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大气办(市生态环境局)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牵头单位:市大气办。参与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三)加强监督检查
加大对各镇街(园区)、各有关部门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压实工作责任。市大气办(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针对空气质量不达标、污染天气频发、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达不到时序进度要求的重点镇街(园区)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督促各镇街(园区)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控措施,解决空气质量改善的重点问题。
牵头单位:市大气办。参与单位:各有关责任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四)做好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做好蓝天保卫战的资金保障工作,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确保蓝天保卫战各项工作顺利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镇街(园区)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推进社会化治理。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工作局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五)加强宣传和信息公开
加大蓝天保卫战宣传力度,定期在市镇主流媒体开展专题报道,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及时曝光重大违法案件和突出污染问题。在报纸、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等定期公开各镇街(园区)环境空气质量及变化程度月度排名。全面披露环境空气质量、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情况、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和“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等方面环境信息。鼓励开展市民有奖举报,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监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委宣传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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