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0日至9月10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山东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12月26日将督察发现的15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山东省,要求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具体内容如下:2017年8月10日至9月10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山东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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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2019-04-23 08:39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2017年8月10日至9月10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山东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12月26日将督察发现的15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山东省,要求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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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0日至9月10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山东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12月26日将督察发现的15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从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落实“两个维护”的高度,对移交问题照单全收、诚恳接受、坚决整改,自觉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家义明确要求“以严明责任、严格督查、严肃问责推进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做到问题解决不彻底绝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绝不放过、人民群众不满意绝不放过”;省委召开常委会会议,专题研究整改工作方案,成立由刘家义同志和省委副书记、省长龚正任组长的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包括责任追究组在内的5个专项工作组,迅速开展整改和责任追究调查工作。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163名责任人严肃问责,其中,正厅级6人、副厅级23人、正处级53人、副处级51人、科级及以下30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33人次、诫勉谈话30人、通报批评1人、组织处理1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落实不力问题。省发展改革委对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部署不力,任务分解滞后,监督落实不到位,导致2014至2016年煤炭消费减量工作目标未完成,特别是对滨州市、聊城市有关企业瞒报煤炭消费量问题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了全省工作完成;2013年以来,滨州市委、市政府和聊城市政府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落实不力,导致煤炭消费总量不降反增;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放任煤电产能无序发展。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省政府副秘书长耿涛(时任聊城市委常委、副市长),时任省发展改革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薛克(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吕德章(时任滨州市发展改革委主任,与其他问题合并处理)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分别给予聊城市政协副主席葛敬方(时任聊城市发展改革委主任,与其他问题合并处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时任滨州市发展改革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连营(已退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另有2名厅级干部、13名处级干部分别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诫勉处理或通报批评。

二、严重过剩产能行业新增产能突出问题。省发展改革委未严格履行组织开展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工作职责,审核流于形式、把关不严,导致电解铝作为我省严重过剩产能行业仍新增产能;省环保厅审核把关不严,对山东魏桥创业集团、聊城信发集团违规新增产能情况失察,致使2017年全省电解铝总产能远超产能控制目标;滨州市、邹平市和聊城市、茌平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放任严重过剩产能行业新增产能,甚至为违规建设项目补办手续。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时任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闫作溪(已退休),时任省环保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谢锋(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滨州市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张丙文(时任滨州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行政警告处分;分别给予邹平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张宝武(时任邹平县委常委、副县长),滨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副主任冯国明(时任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聊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调研员胡军,茌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企业科科长于斌(时任茌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会主席)党内警告处分。另有4名处级干部、2名科级干部分别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三、化工行业长期无序发展,环境污染和隐患突出问题。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化工行业发展放松要求、管控不力,对长期无序发展问题未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淄博市、潍坊市、日照市和德州市有关地方和职能部门审批把关不严,对相关工作推进不力,导致本地化工企业长期无序发展;烟台市环保局监管不力,对全市多家化工生产企业无环评手续问题未及时发现并作出处理;菏泽市有关地方和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监管不力,导致地下水重污染问题迟迟未予解决;青岛市有关地方和职能部门监管不严,对化工行业布局分散、非法建设等问题解决不力。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郭述禹(时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党委书记王万杰(时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材料处处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管张毓华(时任菏泽市委常委、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分别给予青岛董家口经济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封洪海(时任胶南市副市长),潍坊市政协副主席李传恒(时任潍坊市政协副主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政务警告处分。另有25名处级干部分别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诫勉处理。

四、违规用海比较突出问题。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核把关不严,违规批复《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域使用规划》,导致有关海域被调整为城镇建设用海区;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失职失察,导致企业项目占用保护区海域。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违规将有关海域调整为城镇建设用海区;东营市海洋与渔业局越权审核企业围海养殖项目用海申请并予以登记发证;蓬莱市政府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的情况下违规填海;荣成市国土资源局违规在海域内为有关企业发放土地证;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建设局违规在海域内为有关企业办理用地手续。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海洋与渔业厅党组书记、厅长王守信(因同时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分别给予时任东营市政府副市长杨同柱(已退休,与其他问题合并处理),时任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长杨建军(已辞职,与其他问题合并处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潍坊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王树华(时任潍坊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张恒道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与其他问题合并处理);分别给予潍坊市海洋与渔业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承源(时任潍坊市海洋与渔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杜长明政务警告处分;给予蓬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仲良(时任蓬莱市副市长)政务记过处分;给予荣成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主任科员殷新港(时任荣成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局长于恒军党内警告处分。

五、部分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行为清理不力问题。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对滨州贝壳堤岛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严,致使保护区内存在渔业养殖项目等18宗侵占问题。荣成大天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对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严;威海市港航管理局违规为保护区内有关企业码头港口海域使用权续证,致使保护区内存在5处企业码头穿越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国进(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分别给予无棣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副书记王殿和(时任无棣县副县长),博兴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吕明涛(时任北海经济开发区副主任)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滨州贝壳堤岛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张怀渤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荣成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荣成大天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主任田国全免职处理。另有6名处级干部、2名科级干部分别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诫勉处理。

六、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开发突出问题。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未认真落实国家相关规定,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保护区长期存在油气开采、工业企业项目、海水养殖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突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违规安排企业项目进入保护区试验区建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时任胜利油田分公司副总经理毕义泉(已退休),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东管理中心党委副书记、主任刘明(时任胜利油田规划计划部副主任),桩西采油厂厂长冯斌(时任桩西采油厂副厂长)党内警告处分;分别给予东营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孙红军(时任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东营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宋家敬(时任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东营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宋迎章(时任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政务警告处分。另有2名处级干部、1名科级干部分别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七、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突出问题。济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审核把关不严,同意市林业局将其起草的与上位法存在冲突的政府规章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印发实施;济宁市政府及市林业、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作失职,未按国家规定制定采矿权补偿和退出方案,致使保护区内有15个煤矿仍在正常运营,造成19.7平方公里面积塌陷,局部生态被破坏;微山县违规审批光伏项目,部分项目位于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山东能源集团党委副书记、董事田志锋(时任济宁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济宁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李继凯(时任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时任济宁市林业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南四湖管理局局长王庆来(已退休,与其他问题合并处理),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申万民(时任济宁市渔业局党组书记)党内警告处分。另有1名处级干部、2名科级干部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八、卧虎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不力问题。济南市历城区政府对卧虎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推进不力,违规审批建设项目,一定时期内部分生活污水排入水库,导致饮用水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历城区仲宫街道办事处、柳埠街道办事处、高而街道办事处,对卧虎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推进不力,致使所辖范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大量应拆除或关闭项目;历城区环保、水务、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南部山区管委会对卧虎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不到位,致使保护区内存在大量应当拆除或关闭的建设项目和违章建筑,一定时期内部分生活污水排入水库。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济南市历城区委书记吴承丙(时任历城区委副书记、区长),济南市扶贫办副主任、机关党总支书记周培成(时任历城区副区长),济南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部部长张勇(时任仲宫街道办事处主任)政务警告处分;另有3名处级干部分别受到诫勉处理。

九、潍坊市水污染治理工作不力,环境污染和风险突出问题。潍坊市委、市政府对水污染防治工作重视不够、推进不力,监督不到位;潍坊市市政局对管网污水溢流问题重视不够、推进不力,导致管网污水溢流入河,对河流生态环境造成影响;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环保分局对化工废水渗坑监管失察,对渗坑处置方案危害隐患未进行充分论证,导致形成环境风险隐患。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夏芳晨(时任潍坊市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潍坊市人大常委、城环委副主任委员张志勇(时任潍坊市市政局局长)政务警告处分;分别给予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调研员刘振永(时任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分局局长刘伟行政警告处分。

十、小清河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推进不力问题。济南市政府、市政公用事业局及小清河流域各区政府对小清河综合治理工作部署不到位、推进不力,致使小清河流域污染问题长期存在,建成区污水直排、雨污混排、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等问题突出。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济南市政协常委王继东(时任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济南市历下区政协党组书记、主席曹辛(时任历下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党内警告处分;分别给予济南市天桥区排管中心主任刘锋,济南市历下区排管中心主任、住建局副调研员主任徐庆田,济南市市中区贸促会会长贾平忠(时任市中区市政管理局局长),济南市槐荫区市政管理局局长李杰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济南市历城区彩石街道党工委书记朱耘农(时任历城区市政局局长)政务警告处分。另有2名处级干部分别受到诫勉处理。

十一、省国土资源厅违规发放采矿许可证问题。省国土资源厅在核发、延续采矿许可证时,未及时发现采矿项目在自然保护区内;在审批采矿许可证时,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环保部门环评批复等审核把关不严,与相关部门沟通不够,造成在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发1个采矿许可证、延续35个采矿许可证的问题。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烟台市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翟桂福(已退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另有1名厅级干部受到诫勉处理,4名处级干部分别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诫勉处理。

十二、青岛小涧西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安全隐患突出问题。青岛市城管、环保、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在小涧西生活垃圾填埋场二期工程建设过程中土地组件进展较慢、二期项目林地占用手续办理进展缓慢、土地预审和初步设计调整用时过长,导致一期工程长期超负荷运行,环境风险突出。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时任青岛市城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海波(已退休),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局长杨浩,青岛市城阳区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徐立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另有2名处级干部分别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十三、沂水县为应对环保督察,为违法企业补办相关手续问题。省环保厅工作不严谨,对不符合化工集中区认定条件的沂水经济开发区规划环评出具的审查意见不规范。临沂市政府对沂水县上报文件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出具证明文件。沂水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监管不力,致使山东昆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不符合沂水经济开发区现有产业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情况下,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危化品项目。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临沂市高铁片区开发建设协调推进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马昆(时任临沂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另有4名处级干部、5名科级干部分别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诫勉处理。

十四、淘汰落后钢铁工作不到位问题。日照市、岚山区政府对钢铁产能压减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不积极主动,对淘汰压缩日照钢铁集团钢铁产能落实不力;滨州市、邹平县发展改革部门工作不实不细、失职失察,导致滨州西王特钢集团违规新增钢铁产能。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日照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高月波(时任日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日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赵子峰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科科长左明华(时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科科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邹平县发改局重大项目办主任何卫东政务记过处分。另有2名处级干部、1名科级干部分别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上述通报的典型问题,反映出有的企业主体责任缺失、环境红线意识淡漠、法纪意识淡薄,有的省直部门监管落实不力、管控不紧、审核把关不严,有的属地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落实上级部署措施不力、责任意识不强、工作失职失察甚至懒政怠政,有的领导干部政治站位不高,贯彻中央生态环保决策部署作风不务实、工作不扎实,责任缺位,工作失职。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贯彻落实,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必须坚决查处、严肃问责。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以更坚定的决心、更有力的行动扎实做好生态环保工作,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要严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按照省委“工作落实年”有关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地位,扎实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全力推进“四减四增”,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柴油车污染治理、黑臭水体治理、渤海区域环境综合治理、饮用水水质保护、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危险废物处置、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治等标志性战役,持续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在生态环境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为不断开创生态山东、美丽山东建设新局面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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