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印发《2019年临汾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2019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9]112号)及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2019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和《2019年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晋环监测[2019]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2019年临汾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境监测站: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2019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9]112号)及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2019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和《2019年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晋环监测[2019]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2019年临汾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2019年临汾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29日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临汾市区有6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16个县(市)有32个监测点位,共计38个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临汾市区及16个县(市):SO2、NO2、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
3.监测时间
每天24小时连续自动监测。
4.工作方式
市区6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由国家确定的第三方运维公司进行运维;县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由省环保厅确定的第三方运维公司进行运维。
5.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实时上传数据。
市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由国家确定的第三方运维公司进行数据上报,国家总站进行复审;县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由省环保厅确定的第三方运维公司进行数据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复审。
6.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评价6项污染物。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开展质控工作,由确定的第三方运维公司对监测站点仪器设备进行质量保证。市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仪器设备质控检查,由国家总站及国家确定的第四方运维机构进行;县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仪器设备质控检查,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技术人员进行。
(二)酸雨监测
1.监测点位
尧都区环保局、尧都区工商局、山西临汾警校。
2.监测指标
pH、电导率、降水量及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
3.监测时间
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监测频次
逢雨雪必测。
5.工作方式
由市监测站承担。
6.数据报送
市站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测数据以dbf格式报送省站,省站于每月15日前将汇总审核后的数据报送总站。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相关要求,对全程序进行质量控制。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三)汾渭平原城市颗粒物组分网自动监测
1.监测点位
临汾设1个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常规点位监测项目:PM2.5中的元素碳、有机碳;PM2.5中的水溶性离子(包裹硫酸根离子、氟离子、氯离子、钠离子、铵根离子、钾离子、镁离子、钙离子等);PM2.5中的无机元素(包括硅、锑、砷、钡、钙、铬、钴、铜、铁、铅、锰、镍、硒、锡、钛、钒、锌、钾、铝等)或大气颗粒物垂直分布(详见2019年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工作方案)。
3.监测频次
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2019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9]112号)要求,本市的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为国家事权,站房用地、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各相关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费、网络通讯等费用由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5.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实时报送数据。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省中心站负责组织开展。
(四)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市站负责与市气象台联合开展临汾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研判工作,不断提高预报预警准确性。有条件的县级站也可与县气象台联合开展县级空气质量预报工作。
(五)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市站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站预计2019年底建设完成。
(六)环境空气降尘量监测
1.监测范围
临汾市区及16个县(市)
2.监测指标
环境空气降尘量。
3.监测频次
每月监测一次,每次采样周期30d±2d。
4.工作方式
由各县级监测站负责采样、送样及日常运维。市站组织开展巡检、样品分析、数据报送、报告编写。
5.数据报送
市站于每月12日前将辖区内县、区降尘监测结果通过邮件及纸质版文件向省站报送。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城市环境空气降尘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8〕1519号)和《山西省县(市、区)环境空气降尘监测方案》(晋环办监测〔2018〕12号)相关要求,对全程序进行质量控制。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七)地表水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地表水监测范围为8个监测断面(点位)。其中,国控断面(点位)共3个(汾河上平望断面、昕水河黑城村断面、沁河张峰水库入口断面),省控断面(点位)共1个(汾河临汾断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断面(点位)4个(鄂河下宽井河断面、芝河下刘台断面、州川河荆门沟断面、浍河小韩村断面)。
2.监测指标
pH值、DO、COD、BOD5、NH3-N、As、Hg、Cr6+、Cd、Pb、Cu、Zn、挥发酚、氰化物、氟化物、总磷、总氮、硒、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石油类、粪大肠菌群、硫化物、高锰酸盐指数、电导率、水温、流量。
3.监测时间
每月监测1次,监测时间为每月1~10日,逢法定节假日监测时间可顺延。针对国考采测分离重点断面(点位),监测时间和频次可动态调整,以总站实际安排为准。
4.工作方式
由市监测站承担。
5.数据报送
市站于每月18日前将审核后的监测数据报送省站。
6.数据审核
所有断面(点位)监测分析结果须经过单位内部三级审核;采用采测分离模式监测的断面(点位)要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数据审核工作方案》,分步进行数据初审、复审、抽审和入库工作。数据初审时同步开展各市数据反馈以及异常数据的质询工作。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相关要求,对全程序进行质量控制。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八)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我市纳入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网的2个水质自动监测站点。汾河上平望水质自动监测站点和昕水河黑城村水质自动监测站点。
2.监测指标
监测项目为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配备的监测指标。主要包括五参数(水温、pH值、DO、电导率、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
3.监测频次
每4小时监测一次,根据需要可调整为1小时监测一次。
4.工作方式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为国家事权,其中,涉及国家要求的9项参数运行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由总站统一运维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和<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监测〔2019〕2号)要求,并按照生态环境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工作安排,配合开展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标准样品考核、盲样测试与比对核查等各项各项质控工作。
当水质自动站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做好预警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
5.数据报送
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实时自动上传至总站数据平台-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综合监管平台。
6.数据审核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和<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监测〔2019〕2号)要求,运维机构和我站实行在线审核,每日10时前完成2个站点前日所有实时监测数据的在线审核工作,审核全过程各环节记录留痕。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相关要求,运维单位要按照总站编制的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维维护技术要求,定期做好水站仪器设备的日质控、周质控和月质控测试,总站对运维单位的日常工作进行不定期质控检查,市级环境监测单位要按照生态环境部、总站的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九)地表水跨界考核断面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13个县、市(区)的10条河流17个跨界考核断面由市站组织监测。
2.监测项目
COD、氨氮、总磷、流量。
3.监测时间
每月监测一次,监测时间不固定,每月随机开展。
4.工作方式
由市监测站承担。
5.数据报送
市站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监测报告报至市生态环境局。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和《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相关要求,对全程序进行质量控制。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地级以上城市:龙祠水源地、土门水源地共计2个。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水源地:侯马下裴水源地、南杨水源地、上马~驿桥水源地,霍州市大张水源地、白龙水源地,曲沃县下郇水源地,翼城县曹家坡水源地、龙女水源地,襄汾县夏粱水源地、河西水源地,洪洞县霍泉水源地,古县三合一水源地、县城深井水源地,安泽县高壁水源地,浮山县前交村水源地,吉县阳儿原水源地、十里河水源地,乡宁县樊家坪水源地,大宁县县城水源地,隰县均庄岩水源地、菜沟水源地、故城水源地、堆金山水源地,蒲县县城水源地,永和县东峪沟水源地、永和中学水源地,汾西县九龙泉水源地、涧底水源地,共计28个水源地。
其中龙祠水源地和古县三合一水源地属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其余均为地下水饮用水源地。
2.监测项目
(1)地表水饮用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4项)、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2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
②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表2、表3中的109项。
(2)地下水饮用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39项指标,并记录井深、水深、水温,同时统计当月总取水量。
②全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表2中的93项。
3.监测时间
(1)常规监测
①地级以上城市
每月监测1次,监测时间每月1~10日。
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每月1~10日采样一次,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每季度前2个月监测表1的基本项目(24项)、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9项,每季度最后1个月监测表1的基本项目(24项)、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2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每月1~10日采样一次,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规定监测39项指标,并记录井深、水深、水温,同时统计当月总取水量。
(2)全分析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7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两年(偶数年)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工作方式
地市级水源地由市监测站承担。县级水源地由各县级监测站承担,无监测资质的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监测。
5.数据报送
(1)常规监测数据
①地级城市
每月15日前向省站报送当月饮用水源地监测数据。
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各县级站于每月15日前向市站报送。市站于每月20日前向省站报送。并于每月月底前将各自的水源地信息公开内容公布于政府门户网站上。
(2)全分析监测数据
全分析监测数据于7月15日前报送省站。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相关要求,对全程序进行质量控制。
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各县级站负责对辖区内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对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市站的数据质量负责。
(十一)地下水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安泽县白村水井、大宁县黑城村水井、汾西县和平村水井、汾西县涧底水井、汾西县它什村水井、浮山县柏村河水井、古县安吉村水井、洪洞县古屯村水井、洪洞县古县村水井、洪洞县关口村水井、洪洞县霍泉水源地、洪洞县孔峪水井、侯马市北郭马村水井、侯马市西贺水井、霍州市梨湾村水井、霍州市南下庄水井、吉县大田窝水井、吉县壶口水管站1号水井、吉县桃村水井、吉县下管头村水井、市区龙祠水源地、市区师大南区水井、蒲县黑龙关村水井、蒲县西开府村2号井、蒲县县城垃圾填埋厂4号井、隰县古桥村西水井、乡宁县樊家坪村水井、乡宁县上窑村水井、乡宁温泉村水井、襄汾县北贾岗水井、翼城县黄土坡2号井、翼城县西贺水村水井、翼城县西角沟水井、永和县中学水源地水井,共计34个监测点位。
2.监测指标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39项指标,并记录井深、水深、水温。
3.监测时间和频次
每年2次,上、下半年各监测1次。建议分别于4月~5月和8月~9月开展监测。
4.工作方式
市区龙祠水源地和市区师大南区水井由市监测站承担,其余由各县级监测站承担,无监测资质的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监测。
5.数据报送
上半年监测数据:各县级站于5月30日前报送市站,市站于6月30日前报送省站;下半年监测数据:各县级站于9月30日前报送市站,市站于10月30日前报送省站;年报:各县级站于10月30日前报送市站,市站于11月30日前报送省站。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164-2004)及《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相关要求,对全程序进行质量控制。监测分析方法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所选方法的检出限原则上能达到地下水Ⅰ类标准值的1/4。
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各县级站负责对辖区内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对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市站的数据质量负责。
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十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印发<2019年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土壤环境监测工作技术要求>的通知》(总站土字〔2019〕84号),2019年我市国家网土壤基础点位监测共涉及14个县域(尧都区、曲沃县、翼城县、襄汾县、洪洞县、古县、浮山县、吉县、乡宁县、隰县、永和县、蒲县、汾西县、霍州市),共59个点位,其它工作另行部署。
四、生态监测及其他专项监测
(十三)生态环境状况监测
1.监测范围
全市17个县(市、区)。
2.监测项目
遥感监测项目为土地利用/覆盖数据(6大类,26小项),植被覆盖指数、城市热岛比例指数。
其它项目:土壤侵蚀量、水资源量、降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情况等。
3.工作方式
生态环境状况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给予部分补助经费,由总站委托省站组织开展监测(如有变化,以总站、省站最新通知为准),市站和县级站配合完成。
4.数据报送
市站于9月份报送野外地面核查相关数据和报告,省站于10月份进行野外复核,并于10月底将野外地面核查数据及其报告报送总站。
市站于10月份报送解译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省站于11月份完成外部质控,并于12月将解译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典型生态区域数据报送总站。
(1)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数据
以市为单位的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包括2019年现状解译数据(命名为ld2018)和2018~2019年动态解译数据(命名为dt17-18)。数据格式:coverage。
以县为单位的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包括2019年现状解译数据(命名为ld+县代码)和 2018~2019年动态解译数据(命名为dt+县代码)。数据格式:coverage。
以县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命名为:传感器 + 行政代码.img。数据格式:img格式。
地面核查数据和地面核查报告,包括核查照片(JPEG格式)、核查点统计表(Excel格式)、核查报告(word格式)。
其他数据:降水量、水资源量、土壤侵蚀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报送单元:市级和县级。
(2)典型生态区域或者生态专题监测和评价数据
包括生态功能区评价相关指标、城市生态环境评价相关指标、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状况相关指标、其他专题遥感解译数据。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内部质控执行《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方案》和《生态遥感监测数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要求》(总站生字[2015]163号),市监测站负责统一实施。
外部质控由省站组织实施,质控方式包括野外复查、现场检查、交叉检查、分级验收等。
(十四)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和对象
根据《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25号)要求开展监测。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包括村庄监测和县域监测两个层次。
(1)县域监测
监测范围:蒲县、大宁县、隰县、乡宁县、吉县、汾西县、永和县。
监测对象:以县域全境为监测区域,开展地表水水质和自然生态质量监测与评价。
(2)村庄监测
监测范围:每个县域至少选择3个村庄(村庄类型不重复),静态村必须监测。
监测对象: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水质、饮用水源地水质、土壤环境质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规模化蓄禽养殖场。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涉及县域
2.村庄监测内容
(1)环境空气质量
① 点位布设
以村庄为点位布设单元,在居民区布设1个监测点位。
②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臭氧(O3)、一氧化碳(CO)。
单位:微克/立方米(μg/m3),一氧化碳(CO)单位:毫克/立方米(mg/m3)。
③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
④监测方法
采用手工采样监测和自动采样监测相结合的方法,推荐使用自动监测,优先使用环境质量流动监测车进行监测。
每次监测连续5天,每天进行监测,取各监测项目的日均值,其中臭氧(O3)为日最大8小时平均值。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和规范等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方案,下同)。
(2)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
① 点位布设
以村庄为点位布设单元,每个村庄至少布设1个监测断面/点位。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分为地表水源地、地下水源地和其他水源地类型。地表水源地主要包括河流、湖库、山溪、坑塘、水窖等;地下水源地主要包括浅层地下水、深层地下水、山涧泉水等。
若村庄所在乡镇已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可以此数据作为该村庄饮用水水质监测数据,按照要求进行报送。
②监测项目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39项指标。
③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两年(偶数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④监测方法
手工监测,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监测执行《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
(3)土壤环境质量
①点位布设
以村庄为点位布设单元。在基本农田、园地(果园、茶园、菜园等)、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各布设1个监测点位,共3个点位;可根据村庄环境状况,在重点区域土壤中选测两类,各布设1个监测点位。重点区域土壤包括:工矿企业周边土壤;畜、禽、水产养殖场周边土壤;污水灌溉的农田土壤;大量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场地周围的土壤;长期受工业废气和粉尘影响的土壤;居民区周边土壤;其他疑似有污染的土壤。
②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土壤pH、阳离子交换量;镉、汞、砷、铅、铬、铜、镍、锌等元素的全量(2018年8月起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T15618-2018).
选测项目:选测六六六、滴滴涕、苯并芘,单位:毫克/千克(mg/kg)。
③监测频次
每5年的第一年监测1次。采样时间为1~8月,避免在施用农药、化肥后立即采样。
说明:新增村庄2019年必须开展监测。
④监测方法
执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要求,开展监测。
(4)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
针对开展“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人工湿地)的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对日处理能力20吨级以上的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
①点位布设
“以奖促治”农村:选取1个生活污水处理规模最大的处理厂(站)或者人工湿地,在其出水口处取样。
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其出水口取样。
②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化学需氧量(COD)、氨氮。
选侧项目:pH值、BOD5、悬浮物、总磷、粪大肠菌群。
③监测频次
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
(5)规模化蓄禽养殖场自行监测
对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蓄禽种类折合成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的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化蓄禽养殖场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蓄禽养殖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后,按照其具体要求开展。其他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详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
3.县域监测内容
(1)地表水环境质量
①点位布设
以县域为点位布设单元。在县域最大河流(水系)的出、入境位置各布设1个监测断面。县域范围内无地表水体的不监测,北方地区冰封期不具备监测条件时可不进行监测。若县域范围内(城区除外)已有地表水国控、省控或市控水质监测断面/点位,则可将其作为农村地表水水质监测点位,监测数据共享。
②监测项目
水温、pH值、溶解氧、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共24项。
③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
④ 监测方法
手工监测,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2)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①监测区域
以县域全境作为监测区域,开展县域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同时调查社会经济状况和生态状况影响因素。
②监测指标
遥感监测指标为土地利用/覆盖指标、归一化植被指数(NDVI),其他指标为水资源量、土壤侵蚀等。
③监测频次
每年监测1次。
④ 监测方法
以遥感监测为主要技术手段,获取前一年县域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NDVI数据。以资料调查和地面核查为辅助技术手段,获取县域水资源量,土壤侵蚀等指标数据。
4.工作方式
由各县级监测站承担,无监测资质的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监测。
5.数据报送
季度监测数据: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以及地表水水质每个季度的监测数据请各县分别于3月10日、5月15日、8月15日、10月15日前报送市站,市站分别于4月1日、6月1日、9月1日、11月1日前报送省站。
半年度监测数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上、下半年监测数据请分别于5月15日、10月15日前报送市站,市站分别于6月1日、11月1日前报送省站。
年度监测数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请各县于9月15日前报送市站,市站于10月1日前报送省站。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于10月15日前报送市站,市站于11月1日前报送省站。
规模化蓄禽养殖场自行监测数据:目前暂不报送。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请于10月30日前报送市站,市站于11月15日前报送省站。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相关要求,对全程序进行质量控制。
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各县站负责对辖区内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对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市站的数据质量负责。
(十五)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根据《2019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及《2019年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要求,开展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农村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农村千吨万人水源地。
2.监测项目
①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
②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39项指标。
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每两年(偶数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工作方式
由各县级监测站承担,无监测资质的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监测。
5.数据报送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监测数据电子版报送市环境监测站审核,使监测站于每季度的后10天将审核后的数据通过总站数据平台-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系统报送总站。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12月10前,将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市站。市站于12月15前正式报送总站。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相关要求,对全程序进行质量控制。
(十六)农田灌溉水质监测
根据《2019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及《2019年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要求,开展农田灌溉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灌溉规模在10万亩及以上的农田灌区。
2.监测项目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表1的基本控制项目16项。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农业水源水质特点和环境、农产品管理的需要,选择表2中的选择性控制项目开展监测,作为基本控制项目的补充指标。
3.监测频次
根据当地主要灌溉作物的用水时间,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
4.工作方式
由各县级监测站承担,无监测资质的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监测。
5.数据报送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先开展10万亩及以上农田灌区调查,并于2019年3月底之前将农田灌区的名单报送市站。6月5日、11月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监测数据的电子版报送市站审核,市站于6月15日、11月15日前监测数据的电子版报送省中心站审核,市站于6月底、11月底前将监测报告及审核后的监测数据通过总站数据平台-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系统报送总站。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12月10前,将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市站。市站于12月15前正式报送总站。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396-2000)、《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91-2002)相关要求,对全程序进行质量控制。
(十七)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临汾市涉及蒲县、大宁县、隰县、乡宁县、吉县、汾西县、永和县7个县域。
2.监测项目
7个县域的环境质量监测与污染源监测。环境质量监测包括水环境质量(含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监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地表水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表1的基本项目(23项,粪大肠菌群除外)。
县城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为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源地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23项指标。
环境空气质量:SO2、NO2、PM10、PM2.5、CO、O3。
土壤监测项目为《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规定的项目。
污染源监测: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的相关标准确定监测项目,其中污水处理厂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表2共19项基本控制项目。
3.监测频次
地表水在每月20日前完成采样及实验室分析工作,编制监测报告。
县城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采样一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时间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需加密监测)。每两年(偶数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采用自动监测方式,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1年1次。
污染源监测:按季度监测,每季度监测1次.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生产季监测4次。
4.工作方式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版监测函〔2017〕279号)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分为国控和省控两级,国控点位由国家组织开展监测,其余点位全部为省控点位,其中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监测。
5.数据报送
地表水水质、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污染源监测数据按季度报送,各县生态环境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将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在10月底前,由省中心站将审核后的数据及报告通过总站数据平台-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系统报送总站。
7个县域的环境空气自动站与国家和省联网,数据实时传输;同时省中心站完成数据审核,每季度结束后次月20日前通过总站数据平台-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系统报送总站。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91-2002)、《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相关要求,对全程序进行质量控制。
(十八)声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临汾市区(道路交通噪声48个、城市区域环境噪声222个、功能区噪声5个)。侯马市(道路交通噪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霍州市(道路交通噪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曲沃县(道路交通噪声)、翼城县(道路交通噪声)、襄汾县(道路交通噪声)、洪洞县(道路交通噪声)。
2.监测指标
包括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声环境质量和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等效声级(dB(A))、L10、L50、L90、Lmax、Lmin、标准偏差(SD)及相关指标。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声环境质量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的等效声级(dB(A))、L10、L50、L90、Lmax、Lmin、标准偏差(SD)、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及相关指标。
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的等效声级(dB(A))、L10、L50、L90、 Lmax、Lmin、标准偏差(SD)及相关指标。
3.监测方法、时间和频次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本年1次昼间监测,监测时间以春、秋季为宜。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本年1次昼间监测,监测时间以春、秋季为宜。城市功能区噪声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监测时间在每季度第二个月。
4.工作方式
由涉及的县(市、区)监测站承担。
5.数据报送
监测数据分别以Excel格式报送。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数据、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数据
县级站于11月10日前将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数据、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报送市站,市站于11月20日前将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数据、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报送省站,省站于12月5日前报送总站。
(2)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数据
市站于每季度第2个月25日前将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报送省站,省站于下月5日前报送总站。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对全程序进行质量控制。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五、污染源监测
(十九)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19年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2019年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晋环监测[2019]35号)及《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晋环监测[2018]21号)要求,为确保我市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临汾市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1.监测范围
根据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开展监测,涉及到各县(市、区)的具体排污单位名录另行通知。
2.监测项目及频次
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废水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废气参照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城镇污水处理厂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确定监测项目。同时按照《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晋环监测[2018]21号)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检查监测。
进行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的同时,对于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要开展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的内容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关于印发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的通知》(总站统字〔2010〕192号)等要求执行。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监测频次:重点排污单位所有监测点位全年至少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
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对监测频次有要求的,需按排放标准的要求执行。例如: 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的企业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对烟气中二噁英类指标应每年监测1次;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14)的企业,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对焚烧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和重金属类污染物应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监测,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监测。
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VOCs排放企业按照双随机要求进行VOCs专项检查监测。
3.监测任务分工
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为地方事权,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内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进行总体安排,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开展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市本级
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并组织市站配合省站开展重点污染源抽测抽检、以及市县级监测机构的重点污染源监测质控情况检查和监测能力考核。市站负责收集、审核、汇总全市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及时公开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2)县(市、区)级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要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编制监测报告,及时向市站及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结果,并做好监督性监测数据的保存与管理。对无监测资质的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4.监测结果报送要求
(1)采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发的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录入、汇总、报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
(2)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须收集各重点污染源空间位置、生产工艺、污染处理情况、排污口及执行标准、监测项目、排放标准等各类基础信息,并准确录入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
(3)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日前将本季度开展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比对数据汇总报市站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审核盖章后的全年数据审核表于年底前报送市环境监测站。
市环境监测站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本季度开展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比对数据汇总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经审核盖章后的全年数据审核表于年底前报送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对于未开展监测的重点污染源需说明原因,并以文件形式报送未监测原因认定材料。
(4)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应及时编写各企业监督性监测报告和自动监测比对报告并报送同级环保主管部门。对于监测结果超标、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的,要及时向同级环保主管部门和监察机构通报,随测随报。
(5)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应编写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报送同级环保主管部门和市环境监测站。
(6)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应编写全市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报送。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1)监测工作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 373-2007)等。
(2)严格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监测分析方法及标准开展监测。采样点、采样频次和测定方法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和相关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
(3)样品采集与保存参照《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495-2009)、《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等技术规定、规范及各项目的监测分析方法中对样品采集、保存的要求,对样品的运输、交接、处置、保护、存储、保留和清理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控制,保证样品的完整性、可识别性及其妥善处理,充分做好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等保障措施。
水样采集后,必须尽快送回实验室。根据采样点的地理位置和测定项目最长可保存时间,选用适当的运输方式,并做到以下两点:
①为避免水样在运输过程中震动、碰撞导致损失或沾污,将其装箱,并用泡沫塑料或纸条挤紧,在箱顶贴上标记。
②需冷藏的样品,应采取制冷保存措施;冬季应采取保温措施,以免冻裂样品瓶。
各种水质的水样,从采集到分析测定这段时间内,由于环境条件的改变,微生物新陈代谢活动和化学作用的影响,会引起水样某些物理参数及化学组分的变化,不能及时运输或尽快分析时,则应根据不同监测项目的要求,放在性能稳定的材料制作的容器中,采取适宜的保存措施:
①冷藏或冷冻,抑制微生物活动,减缓物理挥发和化学反应速度;
②加入化学试剂保存,如:加入生物抑制剂、调节pH值、加入氧化剂或还原剂等。
应当注意,加入的保存剂不能干扰以后的测定;保存剂的纯度最好是优级纯的,还应作相应的空白试验,对测定结果进行校正。
(4)监测工作应该在稳定的生产状况下进行,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并记录工况。
(5)承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的各县(市、区)级环境监测机构及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要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
(6)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各县级站负责对辖区内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对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市站的数据质量负责。
六、环境监测质量监督与和核查
(二十)省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量值溯源/传递
市区国控点位由国家总站组织开展O3量值溯源/传递工作。
县级省控点位由省中心站组织开展O3量值溯源/传递工作。
(二十一)国家环境监测网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
落实两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十三五”环境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2019年国家环境监测网主要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工作如下:
1.环境空气监测质量监督核查
市区国控点位由国家总站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核查。
县级省控点位由省中心站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核查。
(1)运维体系检查
(2)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3)异常数据检查
(4)双随机检查
2.土壤环境监测监督核查
(1)完善手工监测过程质控机制与手段,加强采样现场和样品运输过程GPS定位的应用,实现视频或图片等记录资料实时上传,并开展监督抽查和质控样品测试。
(2)配合国家总站组织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随机抽取不少于10%(兼顾土壤类型和样品数量)的样品重新编码进行比对测试,开展异地质量检查和抽测;质量控制方式包括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盲样比对测试以及质控样品测试等,其中实验室间盲样比对测试比例不少于样品数量的2%。
3.生态环境状况监测与生态环境地面监测监督核查
生态环境状况监测外部监督核查由省站组织实施,方式包括野外复查、现场检查、交叉检查、分级验收等。
4.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核查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核查由省站组织开展,质控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交叉检查等。
(二十二)资质认定扩项和持证上岗考核
2019年下半年接受省生态环境厅对我站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二十三)实验室能力考核
市站参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安排的能力验证,考核内容分别为水中化学需氧量和石油类,空气中VOCS,土壤中铬,固废中铅等项目。
七、环境质量报告编制
(二十四)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
1.监测范围
市级环境质量报告书。
2.报送项目
2018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电子版(word版本)。
3.报送时间
市级环境监测站在2019年4月20日之前将2018年市级环境质量报告书报送至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4.报送方式
报告文件统一命名为“行政区代码-2018年度山西省(区、市)**(区、县)环境质量报告”添加到以“山西省”名称命名的文件夹中,压缩后,通过VPN方式统一报送至总站数据平台-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系统。
5.数据报送
报告编写要求按照《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规范》(HJ641-2012)编制2018年环境质量报告书,各要素评价方法和标准执行依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和总站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和办法等执行。
报告书任何地方不允许标注秘密、涉密等字样。
报告书内的图标均要求可编辑模式。
总站定期组织对省级、地市级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报告书的情况及报告书质量进行组织考核,考核情况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