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各项任务,宁波市生态环境局7月11日发布《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对《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9号)精神,落实《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各项任务,我局牵头起草了《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提供宝贵意见建议。征集时间截至为7月2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9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各项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奋力推进“两个先行”、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助推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作出宁波贡献。
(二)目标任务。
2023年底前,在前期完成专项排查监测的基础上,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清单,编制排查报告,形成“一口一策”;完成全市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整治。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姚江、奉化江、甬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完成全市“晴天排污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整治。
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入河排污口整治,依托“甬有碧水”数智治水平台建设具有宁波特色的排污口智慧场景,与“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和宁波市精准治水平台共用共享数据,实现排污口“一张图”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基本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开展排污口排查溯源。
1.开展三级排查。
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综合运用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机器人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开展深入排查,充分运用往年排污(水)口排查整治工作成果,各地开展深入排查、复核,全面摸清各类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雨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形成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一口一档”名录清单,并编制排查报告。排口名录清单及排查报告须经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审定后形成宁波市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名录清单,由各区(县、市)、开发园区按要求在“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进行编码和命名。
2.开展水质监测。
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对各类排污口开展水质、水量监测。在全面分析排污(水)管网走向和河道水体流向的基础上,尽可能选取污染较重时段开展监测,准确识别排放量大、排放水质较差、环境影响明显的排污口及主要排污问题。雨污混排等间歇性排放口的监测结果应充分反映晴天和雨后排放情况,查清污水混入状况。
3.明确责任主体。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排污口所属县级政府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分析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所属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二)实施排污口分批分类整治。
1.明确排污口分类。
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排放废水组成及特征,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等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技术指南,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
2.明确工作要求。
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先行先试一批的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梳理排查出的各类排污口存在的问题,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分级分类的整治原则,开展“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在统筹协调、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前提下开展整治;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由市级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取缔、合并后可能影响行洪排涝、堤防安全的排污口,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对排污口实行取缔、合并、规范后,形成最终排污口清单,并在“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和宁波市排口管理平台实时更新排污口整改信息。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及流域(海湾)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统筹推进入河入海沟渠及其他排口整治。
3.依法取缔一批。
对违反法律法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所属县级政府或相关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4.清理合并一批。
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农村生活污水终端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应通过截污纳管予以清理合并。对于污水管网未覆盖或由于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不足导致无法纳管的排污口,应加强污水管网建设,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工业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原则上不设置排污口,污水纳管后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确需保留排污口的工业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告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在“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更新相关信息。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5.规范整治一批。
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以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的要求,清理整治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等借道排污的排污口;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督促各排污单位明确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竖立标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6.先行先试一批。
将排查出的城镇雨洪排口、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先行先试开展整治。结合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标改造等,开展“晴天排污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溯源治理,加强雨污管网建设,推进雨污分流,推动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形成一批城镇雨洪排口整治示范工程。在城区河道开展城镇雨洪排口在线监测数字化试点,实时掌握城镇雨洪排口排水状况。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按照氮磷拦截、生态修复、降污减排的治理思路,将生态理念融入农田区域退水中,打造具有宁波特色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通过禁、限、转、治措施,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场自治和散户连片养殖集中治等形式,实现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
(三)强化排污口监督管理。
1.合理规划布局。
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和规划环评,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2.规范审批备案。
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依规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通过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借鉴其他地市经验做法,协同研究生态补水口设置、审批、管理要求。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落实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等事项的,纳入一个环评文件,出具一个批复。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根据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所有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应根据排污口类型、污水特征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程度等,按要求进行分析论证与规范设置。存量排污口中,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设置的排污口结果依然有效;已建成但无审核手续的排污口,经排查整治后确需保留的,应按新增排污口要求补办设置审核。所有排污口的基本信息应录入“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和宁波市排污口管理相关数字化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排污口审批、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3.加强日常监管。
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依法加强监督管理。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并实施水质自动监测和监控,对不能稳定达标的应当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市级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常态化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每年核查已完成排查整治的排污口数量比例不少于各区(县、市)、开发园区行政区域内现有排污口总数的10%,核查设置审批、备案排污口的数量不少于当年审批和备案总数的30%。
4.严格执法监管。市、区(县、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留存证据并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5.推进数智监管。依托“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和宁波市排污口监管数字化平台,建立统一的排污口动态数据库。加强部门协同,强化数据共享,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实现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一张网”数字化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落实好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统筹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排查整治责任,确保工作举措落实到位。
(二)落实资金保障。
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资金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市级财政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确保该项工作经费得到各地财政部门的保障。
(三)明确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协调、业务培训和工作衔接,压实各方责任,共同推进排污口整治,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生态环境部门统筹负责工业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督导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问题排口实施排查溯源整治;住建部门统筹负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和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公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交通部门统筹负责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水利部门统筹负责溪流、沟渠、河港(涌)、中型灌区排口的排查整治工作,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市政公共雨水管网排水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负责农业排口、渔港排口和水产养殖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四)建立调度制度。
排污口排查整治阶段,各区(县、市)、开发园区要在每季度末和12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排污口排查整治阶段性进展情况和年度工作总体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排污口整治完成后,各区(县、市)、开发园区要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排污口监督管理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五)严格工作考核。
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美丽宁波建设和“五水共治”年度考核。市级以上现场核查、媒体曝光、群众信访举报等发现的入河排污口未在名录清单内的,在相关考核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当地重新开展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地要建立问责机制,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度严重滞后以及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六)强化公众监督。
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市、区(县、市)两级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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