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司法理念强调司法的中立性、被动性,“不告不理”“告什么理什么”充分适用于民事诉讼。但生态环境类案件大多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后果具有隐蔽性、不确定性、综合性和延后性,缺乏代为主张权利的主体。
作为专门审判机构,如仅局限于被动审判每年300件左右的各类诉讼案件,宿城生态保护审判的作用无疑会大打折扣。宿城生态保护审判庭通过5年多来的司法实践,为环境区域治理提供了一定的司法借鉴和参考。
2013年10月,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被确定为宿迁全市范围内生态资源类案件集中试点管辖法院,并挂牌成立了全国基层人民法院首家“生态保护审判庭”。
2013年12月21日起,宿城生态保护审判庭集中受理宿迁全市范围内涉及环境、资源类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突出工作重点:紧扣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和重点案件
专门审判机构在维护区域环境法治整体性、统一性的同时,要结合所在区域的实际,突出区域特色,明确审判工作的重点。
宿迁市没有山林、草原和矿藏,最大的特点是境内有洪泽湖和骆马湖两大淡水湖,水资源、水环境是宿迁生态保护的重点。在宿城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的生态刑事案件中,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砂占生态刑事案件80%以上。
为此,宿城生态保护审判庭采取了针对司法辖区内不同时期的生态保护工作重点任务开展工作。
2016年,针对耿车片区非法加工废旧塑料污染环境的违法问题,宿城生态保护审判庭积极配合市委、市政府“彻底禁、禁彻底”的工作部署,及时受理和公开裁判3件非法加工废弃医疗垃圾等污染环境犯罪案件,防止死灰复燃。
针对司法辖区内生态保护重点领域和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的重点案件类型,宿城生态保护审判庭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作,积极适用新颁布的非法采矿司法解释,依法从严从快审理一批非法盗采河砂、湖砂刑事案件,严厉打击已形成产业链的团伙犯罪。
针对宿迁市近年来多发、高发的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案件,宿城生态保护审判庭统一法律适用尺度,但更侧重于通过缓刑和罚金等裁判方式加以教育预防,尤其对于因生活贫困而从事违法捕捞的当地渔民,慎重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
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非法用地、滥发林木等资源类犯罪案件,宿城生态保护审判庭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犯罪情节的轻重,没有简单化地从重判决,既体现刑法威慑,又突出司法的人性化。
生态审判法官要成为行家里手 具备法律适用方面一锤定音能力
生态类案件类型复杂,涉及领域宽,因果关系复杂,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
生态审判法官,必须具备在生态保护法律适用方面一锤定音的能力,既要保证个案裁判结果的公平公正,还要能对生态案件前端公诉机关、侦查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相应的业务指导。
为保证审判的公平公正,可通过面向社会选聘专家型人民陪审员,参与相关生态类型案件陪审,帮助法官把好专业关;对一些特殊类型案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召开论证会,对法官难以把握的专业问题进行论证,论证意见书可以在庭审中出示,接受当事人质证;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出庭作为专家证人,现场就相关专业问题提供意见,帮助法官准确判断和适用法律。
作为环境司法审判职责的专门审判机构,除了要严格司法,公平、公正地审理好每一件生态环保类诉讼案件外,生态审判法官须站在环境区域治理的至高点来定位自身的职能,既要捍卫法律权威,扮演好当地生态红线守护者的角色,还要主动作为,担当生态保护的推动者,环境法治的弘扬者。
每一起审判都是生动的法律课堂绝不能仅仅一判了事
宿迁作为江苏省经济欠发达地区,辖区群众的法律素养和生态保护意识普遍较低。虽然近年来,广大群众生态环保意识已明显提升,但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仍知之甚少,往往认为逮几十只青蛙、捕几只鸟、电几条鱼与小偷小摸、贪污受贿差得太远,承担刑事责任明显过重,法院判决常常得不到理解与支持。
因此,对生态案件绝不能仅仅一判了事,要更多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尽可能到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让每一件生态环保类诉讼案件的审判都是生动的法律课堂,放大个案裁判规范、指引、教育功能,以案释法,向广大群众阐明裁判理由和依据,并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司法宣传,教育大家充分认识到我们所生存的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各种动物、生物是人类的命运共同体。
沭阳县河沟多、水草茂盛,当地猎捕野生青蛙案件多,农民法制意识薄弱。宿城生态保护审判庭选取徐某非法狩猎青蛙一案到沭阳县汤涧镇开庭,以案释法普法,有近百位农民代表旁听庭审,受到印象深刻的法治教育。
泗阳、泗洪两县拥有洪泽湖一半以上的湖岸线,涉渔人口较多,经常出现采用电力等禁用方式捕鱼或捕捞田螺的案件。宿城生态保护审判庭先后选择王某、闫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案件分别到泗阳县高渡镇和泗洪县龙集镇等地开展巡回审判,院长主审,现场普法,300余名渔民代表旁听庭审,邀请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到场评议。
宿豫区境内的骆马湖、新沂河等水域非法采砂问题突出。宿城生态保护审判庭选择方某等三人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在新沂河畔的露天砂场就地巡回审判,当庭判处方某等三人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有力震慑了盗采者。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惩治和预防相结合
近年来,宿城生态保护审判庭所审理的生态环境类刑事犯罪看,多数是当地的渔民、农民。他们对于在禁捕期、禁捕区及使用禁捕方式捕捞和砍伐本村、本组、自家树木等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缺乏深刻认知。同时普通群众对生态环境类犯罪行为的定性与处罚也往往难以接受,习惯与抢劫盗窃、贪污受贿等侵害人身法益和财产法益的传统刑事犯罪来比较。
因此,生态保护审判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惩治和教育功能,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注重惩治和预防相结合,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从严惩处破坏环境资源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主观恶性大的犯罪行为,有效威慑潜在的污染行为人,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己保护生态环境,防范和减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犯罪发生。
针对生态环境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宜予以从宽处理,以促使行为人在实施生态环境犯罪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积极赔偿损失、修复环境伤害。
2015年以来,宿城生态保护审判庭主动探索在刑事案件裁判前,教育动员被告人自愿缴纳修复生态资金,积极修复环境,并将生态修复资金缴纳情况作为被告人悔罪表现,酌情从宽量刑,收到很好社会效果。
2018年7月,在审理姚某某等14名跨省倾倒工业污泥一案中,动员7被告人自愿缴纳修复资金50余万元,并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江苏未建立统一生态修复基金 目前教育动员被告人自愿缴纳
据统计,在宿城生态保护审判庭成立以来所审理的案件中,刑事案件占比最高。由于刑罚的严厉性,刑法在所有部门法中最能发挥对生态违法行为的威慑作用和对环境风险的防范功能。但是处罚仅仅是生态保护的有效手段,绝不是生态司法保护的最终目的。
每一起生态案件,都意味着一个已经发生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意味着生态环境已经遭受的现实破坏。传统应对犯罪的刑罚措施既不能满足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需求,也不足以防止再犯,修复环境损害应成为生态审判的重要取向,也是恢复性司法在生态司法领域中的具体化。
修复性司法就是在生态类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应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和鼓励犯罪人为其损害生态环境的后果承担责任、表达悔罪心情并修复生态环境伤害。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宿城生态保护审判庭及外地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庭相继探索的缴纳生态修复资金、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都是非常有益、有效的探索,在适当的时机还应总结上升到立法层面。
目前,江苏省尚未建立统一的生态修复基金。在案件审判中,宿城生态保护审判庭无法直接收取或者判决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因此采取了教育动员被告人自愿缴纳修复生态资金的方式。
被告人周某盗伐集体林木蓄积超过18立方米,市值9100余元,法庭判决除要求被告人退赔被害集体的经济损失外,还动员被告人向水务局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用于在河堤上栽种养护树苗,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在审理被告人王某、张某非法狩猎一案中,法庭动员二被告人向沭阳县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中心缴纳野生动物保护和救助资金,用于救助更多的野生动物。
作者系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院长
原标题:如何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审判机构在环境区域治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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