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吕梁市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吕梁市焦化产业污染防治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2019年6月1日前,所有焦化企业主要污染物必须达到氮氧化物≦150㎎/m3、二氧化硫≦30㎎/m3、颗粒物≦15㎎/m3标准并实现稳定排放。全文如下:关于印发吕梁市焦化产业污染防治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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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吕梁市焦化产业污染防治转型升级行动方案

2019-01-10 17:12 来源: 北极星大气网

近日,山西省吕梁市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吕梁市焦化产业污染防治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2019年6月1日前,所有焦化企业主要污染物必须达到氮氧化物≦150㎎/m3、二氧化硫≦30㎎/m3、颗粒物≦15㎎/m3标准并实现稳定排放。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吕梁市焦化产业污染防治转型

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焦化产业污染防治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9日

吕梁市焦化产业污染防治转型升级

行 动 方 案

为全面贯彻中央、省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打赢蓝天保卫战重大决策部署,加强焦化行业污染防治、推进焦化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山西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8〕98号)精神,结合我市(吕梁市,下同)实际情况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产业转型升级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污染防治为目标,以环保提标促进产业转型,以提档升级推动能源革命。按照“去产能、控增量,入园区、严环保,循环化、高质量”的发展要求,从严控制总量,优化产业布局,加速淘汰整合,加快退城入园,推动焦化产业集聚,延伸化产链条,提升装备水平,努力实现“绿色、集聚、智能、高端”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严格控制焦化企业数量和建成产能总量,到2020年底全市焦化企业户数有所减少,焦炭建成产能稳中有降;2019年6月1日前,全市焦化企业全部达到环保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到2019年底前,全市焦化行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较2015年下降40%以上;到2020年炭化室高度5.5米以上焦炉产能占建成产能的50%以上,装备水平明显提升。炼焦副产的焦油、粗苯、焦炉煤气全部深加工或高效综合利用,终端化学品力争达到500万吨。

三、工作重点

1.从严控制焦化总量。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围绕“三线一单”,根据属地环境容量,严格控制焦化总量,合理平衡淘汰产能与建成产能,原则上不再从吕梁市区域外置换产能,确保建成焦炉产能总体稳中有降,全市建成产能控制到4000万吨以下。

2.优化布局焦化产业。新建产能置换焦化项目坚持向重点焦化园区和优势企业集中的原则,坚决杜绝分散布点和未批先建。必须在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齐全、经规划环评、允许建设焦化项目的园区建设。在环境容量允许的前提下,全市焦化产业主要向产业基础较好的平川地区和煤源优势明显的离柳矿区及周边区域布局,其它县不再布局新建产能置换焦化项目。全市要统筹布局平川地区和离柳矿区及周边区域的焦化产业以及区域内县域之间的产能转移、产业整合、项目建设。平川地区集中向孝义梧桐、汾阳三泉、交城夏家营三个焦化园区布局。离柳矿区及周边区域根据环境容量、产业基础、煤源优势、土地供给、水资源、物流运输等条件,布局2-3个焦化集中区。其它分散布点的焦化企业通过搬迁改造和产能置换、产能合作、资本合作等方式向环境容量充足、产业优势明显、煤源条件优越的焦化园区转移集聚。通过优化布局、集聚产业,为煤化工发展创造条件。

3.加大淘汰关停力度。坚持环保倒逼、铁腕治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综合运用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倒逼焦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2019年1月1日起,凡未完成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改造的焦化企业,要采取焖炉保温、限产整治措施,2019年6月1日前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吕梁市区建成区及紧邻建成区范围内的焦化企业,由当地县级政府在2018年底前制定专项退出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关闭退出。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属地焦化企业合规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列出清单,凡是备案(核准)、环评、土地、安全生产等手续不全以及未通过国家行业准入公告的4.3米焦炉,全部于2018年底前停产,2019年6月底前关停淘汰。确定淘汰的居民供热供气焦化企业,在规定淘汰期限内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落实气源热源替代。已经停产的4.3米焦炉不得恢复生产,限期退出。

4.严格实施产能置换。凡新建产能置换焦化项目必须足额置换焦化产能,产能置换坚持市场化原则。原有焦炉完成淘汰拆除并验收后,其焦化产能方可置换给其他企业建设焦化项目。产能置换由市经信委确认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确认的条件是新建项目必须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和区域环境容量要求,并向社会公开被置换产能的有效性和股权的真实性及新建项目的合规性。鼓励炉龄较长、炉况较差、规模较小的4.3米焦炉提前淘汰,置换建设6.25米以上大型焦炉。2018年底前完成焦炉淘汰的,其焦化产能按100%置换;2019年底前完成淘汰的,按90%置换;2020年底前完成淘汰的,按80%置换;2020年后完成淘汰的,按50%置换。对已置换未利用的焦化产能(包括批准开展前期、备案期限超过两年未开工的焦化项目)再次置换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法院查封的焦化产能处置,对已建成投产的焦化项目,产能和资产要整体拍卖不能分割处置;对已淘汰的焦化产能及已置换未利用的焦化产能可通过拍卖程序依法处置。处置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5.支持企业“上大关小”。2020年底前,焦化企业置换自有焦炉产能备案建设焦化项目,允许项目建成后淘汰原有焦炉,如新项目备案后2年仍未建成,原有焦炉立即淘汰。对置换自有焦炉产能实施“上大关小”的新建项目,2018年备案的,按100%置换;2019年备案的,按90%置换;2020年备案的,按80%置换。置换自有焦炉产能建设大型焦炉,需县级人民政府出具关停拆除原有焦炉承诺书并负责按时间节点完成淘汰取缔,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关停时间。

6.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凡新建产能置换焦化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备案制,按照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由市经信委或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经信局备案。项目必须按照入园入区要求,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捣固焦炉必须达到炭化室高度6.25米及以上,顶装焦炉必须达到炭化室高度6.98米及以上,并采用多段加热技术。单组焦炉达到年产100万吨以上,单户企业达到年产200万吨以上,并明确焦炉煤气综合利用、精深加工方向,同时配套干熄焦装置,制定焦化生产废水零排放措施,其它条件要满足国家最新焦化行业准入标准。到2020年底前,炭化室高度5.5米以上焦炉产能占建成产能的50%以上。对未取得焦化产能擅自开工建设的焦化项目,已经建成的不得投产,在建的立即停工。对备案期超过两年时间未开工的焦化项目,必须按新的要求重新备案。

7.补齐化产加工短板。鼓励焦化企业围绕焦油加工、粗苯精制和焦炉气合成化工产品三条产业链,根据产品市场和技术进步,拓展延伸产品链条,大力发展以炼焦副产品深加工为主的煤化工产业。支持焦化园区内企业资源共享、分工协作、各有侧重、特色发展,做大做精一个或几个产品链,实现化产加工由初级低端向中高端精细化转变,发展区域特色煤化工产业。焦油加工:重点是用焦油初分馏的沥青向针状焦、超高功率石墨电极、沥青基碳纤维、锂电池电极等高附加值的化工新材料延伸;蒽油向精蒽、蒽醌、咔唑等中高端精细化工延伸,提高焦油精深加工水平和能力。粗苯加工:重点向纯苯、甲苯、二甲苯和己内酰胺、环己酮、己二酸、富马酸、苹果酸等产品延伸。焦炉煤气加工:重点向甲醇联产LNG、乙二醇联产LNG、甲醇合成烯烃、焦炉气合成化肥、费托合成蜡(油)等产品延伸。到2020年,炼焦副产品焦油、粗苯、焦炉煤气等深加工终端化学品力争达到500万吨。

8.科学组织错峰生产。要按照焦化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承担供热供气情况、排污稳定达标情况,科学制定秋冬季焦化企业错峰生产方案,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一厂一策、差异化政策、清单化管理,不搞“一刀切”。原则上焦化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不予限产,未能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严格实施限产限排,具体限产比例、结焦时间、错峰期限要求,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的有效性,各县(市、区)要把焦化企业排污管控纳入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实施清单化管理,应急减排措施要细化落实到企业各个工艺环节,如省、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实施应急响应,根据应急预警不同级别,企业要立即响应、坚决执行应急措施。

9.加强排污整治监管。各县(市、区)要综合运用国家、省相关环保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焦化企业实施全面环保综合治理,2019年6月1日前,所有焦化企业主要污染物必须达到氮氧化物≦150㎎/m3、二氧化硫≦30㎎/m3、颗粒物≦15㎎/m3标准并实现稳定排放。加强对配煤、炼焦、熄焦、筛焦、煤气净化、污水处理系统以及物料储存、转运等关键环节中无组织排放的有效治理和监督检查。鼓励焦化企业对传统湿法熄焦工艺进行干法熄焦改造。加强焦化企业环保设施和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各类环保设施及相应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证数据完整有效。严厉惩处擅自关闭、移除、闲置环保设施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备、破坏自动监测系统等行为依法依纪从严处罚,追究责任。

10.严惩环保违法行为。各县(市、区)要履职尽责,主动承担起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要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手段,依法严惩重罚焦化企业超标排污行为。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逃避监管实施排放、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偷排偷放的焦化企业,依法予以高限处罚,并责令其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屡罚屡犯的企业,由当地县级政府责令其停产或关闭。环保部门牵头,经信等部门配合,开展焦化环保违法专项整治,关停一批排放严重超标的焦化企业。

11.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加大企业对现有焦化装置节能环保技术改造的力度,持续降低污染排放和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实现清洁生产、高质量发展。新建产能置换焦化项目必须按照特别排放限值或更严的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监管。发挥园区能源资源集聚互补优势,支持共建资源综合利用设施、污水及废弃物处理设施、能源梯级利用设施等,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12.推动两化深度融化。加快推进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焦化行业中的应用,推进信息化与焦化工业融合,鼓励焦化企业加大信息化工艺技术改造投入,大力推动焦化企业实施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和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推动全部焦化企业通过两年时间实现基础上云、管理上云、业务上云。通过移动化改造、互联化升级、智能化提升等信息技术的集成改造,优化工艺流程,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运行效率,提高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和能力。

四、保障措施

13.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坚决扛起污染防治和转型升级的政治责任,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对属地焦化企业环保综合治理、产业转型升级负总责,严格落实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要增强焦化产业污染防治、转型升级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统筹解决好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履职尽责。要根据省、市焦化产业布局规划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区域规划,优化布局结构,层层抓好落实。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加强督导,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14.加强指导服务。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对焦化企业开展政策宣传和工作指导,让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完善入企服务机制,提升服务质量,优化项目备案、环评、土地、安全等手续审批流程,“一站式”办结审批。对焦化企业转型升级项目,积极争取省、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发挥政府设立的各类产业基金引导作用,积极支持焦化产业转型升级项目。鼓励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焦化产业转型升级。

15.压实工作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焦化产业污染防治、转型升级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紧盯目标、压实责任,制定措施、加强督导,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重点落实淘汰落后产能、控制建成总量、主要污染物排放、大型焦炉占比、补齐化工短板等事项。特别是涉及焦炉淘汰的焦化企业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关停,按照淘汰时间节点制定方案、倒排工期、如期完成。所在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和县级领导包联机制,做好对淘汰焦化企业的思想动员和跟踪督察,确保如期按要求拆除。

16.强化督察检查。各县(市、区)要以坚决的态度、务实的举措,抓好行动方案的落实,要坚持以目标、任务和问题为导向,深入研究、科学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对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因工作疏忽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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