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市政府1998年9月公布施行了规章《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袋 装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3年修改,对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方式、提高城市环卫质量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本市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和人口数量不断增长,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生活垃圾总量逐年增加,因《规定》制定时间早、内容单一,已完全不适应实际需要,有必要重新制定规章。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贯彻落实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管理决策部署的需要生活垃圾是城乡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党的十九大提出: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党中 央、国务院2018年6月《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 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到2020年,实现所有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全覆盖,省会城市等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国办发〔 2017〕26号),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总体要求、原则、强制分类区域和具体要求,将省会城市城区范围列入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并要求推动地方立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 2017〕68号)要求: 2020年底前,本市城区范围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要推动出台相关法规、规章,明确强制分类要求,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要求。《中共贵阳市委关于大生态战略贵阳行动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7〕16号)提出:坚持环境治理, 推进生活垃圾、餐厨垃圾资源利用,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健全垃圾处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上述工作部署,强化顶层设计,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供法制保障,需要新制定政府规章。
(二)是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存在问题的需要
近年来,本市生活垃圾总量大幅上增,据统计,2011年产生量为2000吨/日,2017年上升为3829.7吨/日,已成为影响生态环境和城市形象、制约城乡发展的重要因素,经调研分析梳理,生活垃 圾分类管理主要有以下方面的问题需立法解决:
一是工作机制不健全,各类主体在分类管理中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不清晰,没有形成合力,共同参与力度不够,难以深入推进。
二是相应配套设施缺 乏统筹规划,建设力度不够,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困难,处置设施明显不足,卫生填埋场地配套作业设施设备不到位,制约了分类处置。
三是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回收、处置等环节系统管理 制度不健全,分类缺乏强制约束力,实施存在难度。
四是分类处置新技术应用重视不够,处置工艺单一、技术水平不高,导致资源严重浪费,臭气、污水难控制,二次污染突出,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 环境。
五是管理力度不够,源头减量难实现,“前端基本不分类, 后端处理大锅烩”现象突出,产品过度包装、回收利用行业不紧气影响减量化程度。
六是宣传、动员、引导分类力度不够,分类知识欠缺、意识淡薄、知晓率不高、重视程度不够,长期形成的习惯难改变。
(三)是细化上位法规定和固化实践经验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需结合实际和垃圾分类每个环节的工作进行细化和系统规范。同时,本市作为囯家确定的首批垃圾分类示范城市,近年来通过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选择乌当区进行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在垃圾清运体系 建设、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需总结提炼通过政府立法进行固化,形成长效机制,有利于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基于上述情况,制定《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 起草过程
为推进立法工作,市政府将制定《办法》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的调研类项目,市城管局积极开展前期调研准备工作,成立立法 调研起草工作组,总结分析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情况,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赴杭州、苏州、上海等地考察学习,形成立法调研报告,提出了立法建议。结合前期调研准备情况,《办法》 立法条件基本成熟,市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作出安排,市城管局起草了《办法(初稿)》,经论证、修改形成送审稿报送市法制局。 为进一步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2018年7月,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亲自带队,由市政府应急办有关分管领导和市城管、法制、发展 改革、公安、生态文明、司法、教育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调研组,带着问题赴厦门等地调研。
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市法制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囯家、省对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管理的相关要求和本市实际,借鉴厦门等地的做法,坚持问题导向,对送审稿进 行审查、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通过发函、召开征求意见会、在报纸及门户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广泛征求了省住建厅、市政府有关领导、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及常委会法工委、各级各部门、各 单位、群团组织、各区(市、县)政府、有关社区服务中心和乡(镇) 政府、有关企业、社会各界及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结合征求意见情况,经反复修改,形成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已经2018年11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 需要说明的问题《办法》共七章五十一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关于总则
一是按照国办发〔 2017〕26号、黔府办发〔 2017〕68号文关于本 市城区范围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要求,依据《固废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与危险废物、餐厨废弃物、可回收物等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衔接,第一条至第三条分别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生活垃圾的界定、衔接性规定和原则。
二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为确保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职,第四条、第五条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区服务中心等的职责列举进行了规定,还规定了居(村)委会的协助配合职责。
三是为解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知识欠缺、意识淡薄、知晓率不高、重视程度不够等问题,形成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和垃圾分类人人参与以及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的良好氛围,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相应措施。
(二) 关于规划建设
一是为补充、细化《固废法X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原则规定,贯彻落实国办发〔 2017〕26号、黔府办发〔 2017〕68号文关于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的要求,针对配套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力度不够等问题,防止漏建或不建,第八条至第十条对生活垃圾相应配套设施建设及管理的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编制的主体、程序和落实规划、方案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是为确保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正常使用,第十一条对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作了限制性规定。
(三) 关于分类与投放
一是为确保正确、规范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国办发 [ 2017 ]26号、黔府办发〔 2017〕68号文明确的分类要求,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品种、标准和投放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还对调整标准的主体、程序进行了规定。
二是为从源头上有效控制生活垃圾正确分类,强化分类投放责任,实现前端减量,并为分类运输、处置奠定良好基础,依据《固废法X〈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了不同区域的责任主体,还规定了相应监管措施。
三是为督促、引导单位、个人全面了解、 知晓并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依据《环保法X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了制发、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的责任主体和单位、个人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及相关要求。
(四) 关于收集、运输与处置
一是为确保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严格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依据《固废法》的规定,按照国办发〔2017〕26号、黔府办发 [ 2017 ]68号文的要求,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方式、具体要求和禁止性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保障运输车辆作业场地、道路正常使用的措施。
二是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属市政公用事业,为保障公共利益和提高企业经营效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外,依据《固废法X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并结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明确了择优选择特许经营企业的方式、程序,第二十一 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实施中的相应服务监管措施。
三是为将垃圾变废为宝,实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最大限度地防止污染,并针对生活垃圾处置新技术应用重视不够、技术水平不高等问题,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相应措施。
四是为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并为垃圾处置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增强公众环保意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强调了建立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制度。五是为有效 处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污染防治突发事件,确保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正常进行,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相应措施。
(五)关于监督管理
一是针对工作机制不健全、共同参与力度不够、监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为深入推进工作有序开展,完善监管制度,加大督促力度,并发挥机关单位示范带动作用,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对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考核制度、相关配套制度和相应措施进行了规定。
二是为充分利于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互联网+”强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创新管理模式,加快推进智慧环卫系统研发建设,提升管 — 28 —理水平和效能,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相应措施。
三是为督促、引导涉及的各类主体自觉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应职责、义务,诚实信用,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分别规定了信 用管理、投诉举报和媒体舆论监督等措施。
(六)关于罚则
一是为确保《办法》规定有效实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据《固废法X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相应行政处罚措施,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与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相衔接的规定。
二是为督促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勤政廉洁,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行政责任追究措施。
原标题:关于《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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