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布《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主要规定了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的技术要求、设备泄漏排放控制要求,以及规范的实施与监督要求。相比2014年发布的《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规范重点从以下方面做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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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

2018-11-19 08:57 来源: 北极星VOCs在线 

上海市发布《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主要规定了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的技术要求、设备泄漏排放控制要求,以及规范的实施与监督要求。相比2014年发布的《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规范重点从以下方面做了更新和完善。

更新了适用行业企业范围和密封点数量要求。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规定了需要开展LDAR的10大类行业,相比规程而言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几乎覆盖本市所有涉VOCs物料生产和加工的行业。

更新了泄漏检测频率要求。按照设备组件的泄漏率水平规定了检测频率要求,具体为:泵、搅拌器、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等设备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常规检测;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等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检测。其他规定细节请见规范正文。

增加了低泄漏设备的应用规定。鼓励排污单位安装使用低泄漏设备,低泄漏设备每二年进行一次常规检测。

增加了连续监控的应用规定。鼓励排污单位针对特殊密封点(比如不可达点等)安装使用连续监控设备,配有连续监控设备的等效于进行常规检测。

更新了泄漏浓度控制值要求。相比规程而言进一步收严了泄漏浓度控制要求,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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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高反应性挥发性有机物的泄漏排放控制要求。为了突出活性VOCs减排,使减排工作更有针对性,规范对涉HRVOCs和OHAPs物料的LDAR实施提出了差别化要求。

更新了修复要求。在规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泄漏修复和延迟修复的具体要求。比如:首次维修应不迟于自发现泄漏之日起5日内(系挂红牌的泄漏点应在60小时之内首次维修),修复应不迟于自发现泄漏之日起15日。

除以上的主要特点外,规范的其他更新还包括密封点标识要求、记录与申报要求等诸多方面,大家可通过规范发布稿去进一步探索和发现。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等两项技术规范的通知

沪环保防〔2018〕36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和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管理,我局组织编制了《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和《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等两项技术规范(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8日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要求、设备泄漏排放控制要求,以及规范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规范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规范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规范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8日批准。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的实施范围、技术方法等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表 1中所列行业企业含涉挥发性有机物物料设备的泄漏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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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 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DB 31/933-201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3.2有机毒性空气污染物 organic hazardous air pollutants

已知或疑似引起癌症或其他严重影响身体健康,如生殖影响和生理缺陷及严重恶化环境的有机空气污染物。简称OHAPs。

3.3高反应性挥发性有机物 highly reactive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可在城市环境中高效且迅速生成臭氧的VOCs。简称HRVOCs。

3.4 涉VOCs物料 process fluid in VOCs service

VOCs质量分数不低于 10%的物料,主要包括:

a)有机气体,指在正常工艺条件下呈气态的涉VOCs物料,简称气体;

b)轻液体,指在正常工艺条件下呈液体且蒸气压大于 0.3kPa(20℃时)的VOCs质量分数不低于 20%的涉VOCs物料,简称轻液;

c)重液体,指除有机气体和轻液体以外的涉VOCs物料,简称重液。

3.5 设备 equipment

指工业企业中用于工艺生产且含涉VOCs物料的各种设备和管线,包括:

a)泵;

b)搅拌器;

c)压缩机;

d)阀门;

e)开口阀或开口管线;

f)法兰及其他连接件;

g)泄压设备;

h)取样连接系统;

i)其他密封设备。

3.6密封点 seal

指采用密封措施,阻止设备内物料从相邻结合面间或开口处向外泄漏的点位,包括:

a)不可达点:指由于空间距离、埋地、设备阻挡或空间过于狭窄隔离等物理因素,导致难以实施常规检测的密封点,即难于检测点;以及由于辐射、隔离等安全因素,无法实施常规检测的密封点,即险于检测点,统称为不可达点;

b)可达点:除不可达点之外的密封点。

3.7常规检测 current work practice

采用便携式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检测密封点泄漏。

3.8非常规检测 alternative work practice

采用红外热像仪检测密封点泄漏。

3.9连续监控 continuous monitoring

采用包袋法原理连续监控密封点VOCs泄漏量。

3.10泄漏检测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

采用常规检测方法(以甲烷为参考化合物),密封点泄漏检测值扣除环境本底检测值后的净值(以碳计)。

3.11低泄漏设备 low-leakage equipment

阀门、法兰或其他连接件在至少 15年使用期限内,密封点的泄漏检测值不超过 100μmol/mol。

4 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要求

4.1密封点标识

任一含涉VOCs物料的设备密封点应采用物理挂牌或电子标识等方式建立唯一且现场易识别的编码。

4.2泄漏检测

4.2.1检测方法

按HJ 733规定执行。

4.2.2泄漏检测频率

任一含涉VOCs物料设备密封点泄漏检测频率应满足如下要求:

a)泵、搅拌器、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等设备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常规检测;

b)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等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检测;

c)泄压设备应在泄压之后 5 日内进行一次常规检测;

d)初次开工以及检维修后启动运转的设备应在启动后 30 日内进行一次常规检测;

e)不可达点每季度进行一次非常规检测或每二年进行一次常规检测,不可达点总数应不多于含涉VOCs物料设备密封点总数的 3%;

f)低泄漏设备每二年进行一次常规检测;

g)设备配有连续监控的等效于进行常规检测;

h)符合下列条件的设备可免于检测:

①正常工艺条件下系统处于负压状态(绝对压力低于环境大气压 5 kPa);

② 仅在开停工、故障检修、临时投用等期间接触涉VOCs物料且年接触时间不超过15 日;

③ 停产期间且不含涉VOCs物料;

④屏蔽泵、磁力泵、隔膜泵、电磁泵、波纹管泵、密封隔离液所受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双层密封泵或具有同等密闭效能的泵;波纹管式阀、隔膜阀或具有同等密闭效能的阀以及上游配有破裂片的减压阀;磁力压缩机、屏蔽电机驱动的压缩机、双重密封的压缩机或具有同等密闭效能的压缩机;磁力搅拌器、屏蔽电机驱动的搅拌器、双重密封的搅拌器或具有同等密闭效能的搅拌器。

4.2.3 泄漏认定与标识

泄漏检测值大于或等于表 2规定的泄漏认定浓度值时,即认定发生了泄漏。泄漏设备应即时系挂泄漏标识牌。泄漏检测值小于 20,000 μmol/mol时系挂黄色标识牌,泄漏检测值大于或等于 20,000μmol/mol时系挂红色标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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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修复及复测

4.3.1 泄漏修复

设备泄漏应及时维修,首次维修应不迟于自发现泄漏之日起 5日内(系挂红牌的泄漏点应在60小时之内首次维修),修复应不迟于自发现泄漏之日起 15日。

4.3.2 延迟修复

泄漏设备未能修复且符合下列条件时应标识为延迟修复:

a)停产条件下才能修复;

b)泄漏设备与涉VOCs物料隔断(即设备中不含涉VOCs物料);

c)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泄漏阀门修复产生的VOCs排放量大于延迟修复的排放量。

延迟修复的泄漏设备应按 4.2.2条规定检测频率进行检测。

延迟修复的泄漏设备应在下一个停工检修期间修复。

4.3.3 复测

修复作业后应于 24小时内进行检测,检测浓度低于泄漏认定浓度值后认定为修复。设备完成修复后应立即摘除泄漏标识牌。

5 记录与申报

5.1 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数据应进行记录并保存至少 5 年,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附录C所列示的信息。

5.2 数据记录与传输宜采用电子化形式。

5.3 泄漏检测与修复实施情况应按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要求申报备案。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OHAPs名录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HRVOCs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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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申报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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