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漏检测与修复(简称LDAR)是对装置的潜在泄漏密封点进行检测,对存在泄漏的组件进行及时维修或者替换,减少泄漏排放的管理制度,源自石化行业,后逐步发展至焦化、农药、医药等其他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排放行业。
大量研究表明,VOCs不仅构成复杂,还是PM2.5的重要前体物和参与物,其与近地面臭氧(O3)污染也有着密切联系。美国环保局统计数据显示,LDAR可帮助石油炼制、石油化工行业动静密封点分别实现VOCs减排63%和56%。可见,若能充分、顺畅地将LDAR融入环境管理中,将对重点行业VOCs减排起到明显促进作用。
但是,通过近年来开展辖区督察工作发现,目前实践中推行LDAR仍面临一些问题:
一是企业作为运行主体,对LDAR工作的重视与支持不足。虽然大型石化、化工企业受安全生产约束,建立了泄漏警报及应急响应机制,具备与LDAR顺利衔接的先天条件,但前者多针对火灾、爆炸等突发状况,设备灵敏度往往不符合LDAR要求,可识别的源项因子也不完全匹配。对于其他重点行业企业,LDAR磨合与融入更加显得先天欠缺、后天不足。以焦化行业为例,企业化产工序往往在初步设计阶段出于安全考虑设置了报警装置(如一氧化碳报警器),却错误地认为维护好这些装置就能完成无组织排放的管控。对于政府推行LDAR没有给予足够重视。此外,LDAR工作开展过程中,企业内部人员参与度差,配合不够积极,本应根据生产计划、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制定LDAR检测时间表,却变成例行公事。管理制度看似建立,却谈不上良好运行。
二是政府作为监管部门,对LDAR工作的认识与理解不足。泄漏点的“识别—检测—修复—复测”闭路循环本应是一个促进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的良性刺激手段,但一些基层环境主管部门对LDAR专业知识基本处于“不懂”状态,认为漏点多就是问题多、漏点“少少益善”,甚至没有漏点就是好企业。这种想法传导到企业,表现为“现场检测—发现问题—现场修复”,在报告中不留痕迹、不提建议,报告信息量大打折扣。工作流程“看上去很美”,却对环境监管失去了借鉴价值。
三是检测机构作为技术服务单位,对LDAR工作的规范化发展贡献不足。检测机构在LDAR推进过程中,既应为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技术服务,又应为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科学、合规的监管支持。但第三方机构往往在人员、资质、技术等方面水平参差不齐,工作开展过程中,多追求效率而忽视与企业和监管部门的沟通互动,造成整体工作停留在书面上,难落到环境管理实际当中。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探寻解决对策:
一是树立“治理”与“管理”双管齐下的正确导向,解决认识问题。政府制定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方案、对企业开展环境监管过程中,不仅应该做政策的制定者,还要做政策的解说者、推行者。这要求一线环境监管人员要通过学习掌握LDAR工作的开展要点和监管方法,做好政策解读和过程跟进。
二是加强专业技术培训与宣贯,解决能力问题。环境主管部门可定期邀请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或兄弟单位,对辖区企业及一线环境监管人员进行现场教学和案例解读。一方面,充分认清LDAR在环境管理特别是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明确自身在该项工作中的角色定位,以更强的专业知识储备、更积极的态度、更充足的精力投入工作。
三是规范建立评价机制,严格第三方准入,解决服务问题。一方面通过建立有效的第三方评价机制从检测资质、人员水平、仪器管理等方面逐步规范基础能力建设,提升检测机构服务意识和职业规范水平;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及相关方应探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方法,对LDAR工作中档案建立、现场检测、维修复测、排放核算、报告编制等基本环节进行系统评价,确保整体工作的合规性。上述考核结果应通过地方管理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选择第三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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