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发布水污染防治规划征求意见稿,要求2020年基本消除中心城区劣V类湖泊。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35年)》意见的通知征集意见时间段:2018年9月5日—2018年10月5日为保护和改善武汉市水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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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发布水污染防治规划征求意见稿 2020年基本消除中心城区劣V类湖泊

2018-09-13 10:48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近日,武汉发布水污染防治规划征求意见稿,要求2020年基本消除中心城区劣V类湖泊。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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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35年)》意见的通知

征集意见时间段:2018年9月5日—2018年10月5日

为保护和改善武汉市水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武政〔2016〕28号)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35年)》。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府令第266号),现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18年9月5日至10月5日,如有意见反馈,请与我局污防一处联系。

联系人:污防一处 胡 雷

通讯地址:武汉市汉口新华路422号(邮编:430015)

电话(传真):(027)85805382

邮箱:whswrfz@163.com

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35年)

二〇一八年九月

目 录

一、总则... 1

(一)指导思想.. 1

(二)基本原则.. 2

(三)总体思路.. 2

(四)规划范围与期限.. 3

二、形势与挑战... 3

(一)“十二五”水污染防治工作主要成效.. 3

(二)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4

三、整治目标... 6

(一)总体目标.. 6

(二)阶段性目标.. 6

(三)指标体系.. 7

四、主要任务及措施... 7

(一)实施分区控制,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7

(二)优化空间布局,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8

(三)推进水资源节约,构建生态水网.. 10

(四)强化饮用水源保护,防范安全风险.. 13

(五)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实施全过程监管.. 14

(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程减排.. 16

(七)推进农业污染防治,有效控制农业面源.. 20

(八)深化城市面源治理,开展移动源防控.. 24

(九)实施流域系统治理,构建生态新格局.. 25

(十)强化监管能力建设,提高风险防范水平.. 27

五、重点工程... 29

(一)产业入园工程.. 29

(二)饮用水安全保障工程.. 29

(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29

(四)农业农村污染防控工程.. 30

(五)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30

(六)环境监管与支撑能力建设工程.. 30

六、保障措施... 30

(一)加强领导和明确职责.. 30

(二)强化考核评估.. 31

(三)保障整治资金投入.. 31

(四)强化科技保障.. 32

(五)推进社会全民参与.. 32

(六)推行流域污染联防联治.. 33

七、附表... 34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确保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符合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要求。同时,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分别印发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3号)和《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6-2020)》(武政〔2016〕28号),要求分区域、分阶段系统推进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为认真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和《条例》要求,深入实施国务院、湖北省及武汉市各级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大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工作力度,推进武汉市近期(“十三五”)及中远期社会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大力推进武汉市水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防控水环境风险为重点,以水环境承载力为引导,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水陆统筹、河湖兼顾,深化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和系统修复;以落实《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6-2020)》为契机,以解决武汉市突出水环境问题为导向,兼顾针对性、差异性、可操作性任务要求,确定近期和中远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始终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思维,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因地制宜制定并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切实提高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效,为复兴大武汉,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而奋斗。

(二)基本原则

1.协调发展、以人为本。坚持与相关规划目标充分衔接,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以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为重点,着力解决关系民生的重大水环境问题,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增强人民群众对“干净水、清澈河、美好水生态”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求真务实、科学决策。立足武汉市水环境污染实际,全面剖析水环境问题,准确核定排污基数,坚持以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水环境自然规律为准则,统筹考虑武汉市水环境治理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合理确定规划指标。

3.分区控制、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区域、流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条件和生态功能区划要求的差异,实施差别化保护与治理策略,划定各级别控制区、开发区和利用区,实施生态分级控制管理。

4.防治结合、加强监管。坚持以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为抓手,环境污染预防和治理相结合,合理布局水污染防治工程,在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保护等方面采取预防为主的手段措施,在污染严重区域强化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非工程领域采用空间布局和政策调控等。建立切实可行的水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三)总体思路

深刻认识流域的生命属性,科学统筹区域与流域、发展与保护、治污与治水、城镇与农村、工程与管理“五大”关系。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控,从单一治污转向综合治理,从分散治理转向集中控制,坚持以流域为体系,以水质改善为目标,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污染源治理和环境风险防控为重点,落实重大工程,点面兼顾,远近结合,构建系统高效的水污染治理体系和水环境综合管理体系。

(四)规划范围与期限

规划范围:本规划范围为武汉市行政区域所辖的江河干流、支流及湖泊等,包括长江、汉江、府河、通顺河等河流及主要湖泊,涉及陆域范围包括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东西湖区等12个行政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含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和武汉新港等5个功能区。

规划时限:规划基准年为2016年,规划期限分为近期和远期两个阶段,近期为2020年,远期为2035年,其中近期为本规划的重点阶段。

二、形势与挑战

(一)“十二五”水污染防治工作主要成效

水环境质量总体稳定。2015年,主要湖库、河流断面水质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的比率分别为43.5%和69.0%,比2010年分别提高14.4%和1.5%,湖库水质达标率与“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72.0%的目标仍有较大差距;城市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均保持100%。

水污染物减排成效显著。中心城区新增污水处理能力60万吨/日,达到228.5万吨/日,化学需氧量(COD)削减8.5万吨,污染减排效率显著提高;污水收集管网达到1900千米,比“十一五”期末增加55.0%;污泥处理处置从无至有,处理能力达到1000吨/日,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0%以上;2015年,中心城区和新城区城关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提高至93.8%和70.0%,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较2010年下降20.8%、15.4%,超额完成了湖北省下达的“十二五”减排目标(7.4%和9.7%);农村地区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达到56.3%;生活垃圾全面实现“村收集、乡转运、市(区)处理”,农村地区“脏、乱、差”现象明显改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保持在88.7%以上,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提高至100.0%。


环境风险防控能力显著增强。大力推进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完善监测指标体系,持续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开展全市重金属排放企业情况调查;全面提升危险废弃物申报登记执行率;实现全市70%放射源24小时实时监管和7000多个基站信息实时查询。

环境管理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健全。颁布出台了《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环境保护管理职责规定》、《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武汉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及考核办法》、《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武汉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等文件,制定并实施了湖泊保护目标责任制等多项管理制度。

(二)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2016年,全市河流水质达标率为86.2%,基本消除劣Ⅴ类河流。长江、汉江水质总体较好,但主要污染物浓度有所升高;河流枯水期水质仍然较差,29个常规监测断面中有14个断面存在超标现象,占比48.3%;湖泊水质总体较差,64个已划定功能区类别的湖泊中,仅有24个达到相应水质标准,占比37.5%;全市89个重点湖泊中,29个湖泊水质劣于Ⅴ类,占比32.6%,75个湖泊呈现富营养化状态,占比84.3%。湖库湿地水域面积有所缩减,中心城区湖泊污染严重,新城区斧头湖、鲁湖、梁子湖等水质逐年下降。

“微容量、重负荷”问题突出。武汉市河流水资源丰富,湖泊数量众多,但水环境保护目标要求较高,湖泊水生态破坏态势严峻,导致武汉市水环境容量较低。如具备水质要求的98个湖泊中,Ⅲ类以上水质目标要求的湖泊51个,占比超过52.0%;此外武汉市现有湖泊水面面积2117.6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约1/4,但较上世纪90年代减少154.6平方公里。据分析,武汉市COD、氨氮和总磷的近期理想水环境容量分别为39.7万吨/年、1.8万吨/年和0.23万吨/年,为保障河流和湖库水质稳定达标,COD、氨氮、总磷应分别较2016年削减6.1%、47.4%和68.3%以上,整体上污染物削减压力较大。

结构性和区域性污染特征凸显。经济结构偏重,汽车、电子、石化三大支柱产业仍将占据突出位置,由此产生的环境压力及风险仍处于持续增大期;饮料加工、金属铸造等特色行业环境效益较差,饮料加工、肉制品加工及制糖等行业生产总值占GDP比例低于1%,但废水排放量占全市总排放量的34%左右。产业空间布局亟待优化,武汉化工新区、经济开发区等工业污染物排放较大的区域分布在长江武汉段沿岸,沿江企业和市政排污口与饮用水水源地犬牙交错,水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府河汇水区范围内分布大量的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远超府河水环境承载能力,导致府河水质严重恶化。

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污水收集系统不完善,污水管网雨水混流、渗漏现象比较普遍。2016年全市运行的26座污水处理厂进水COD平均浓度为164毫克/升(mg/L),氨氮进水平均浓度为16.0 mg/L,远低于城市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进口设计浓度(COD和氨氮分别为280-350 mg/L和25-35 mg/L),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实际污染负荷削减率仅为60.2%。全市16家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浓度未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新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进度缓慢、运行效率较低,其中黄金口污水厂、豹澥污水处理厂负荷率分别仅为54.6%、18.3%,新城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干物质量仅占排放量的53.2%,处理效率总体偏低。

养殖业污染影响显著。截至2016年,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中仅有7.63%通过环保验收,且养殖废弃物多采用沼气池、化粪池及三级沉淀处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较低;散养基本不具备污染治理设施,COD、氨氮、总磷及总氮排放量占畜禽养殖总排放量的70%、72%、63%及74%,超过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是水污染物排放重点贡献源之一。湖泊水产养殖污染问题突出。东湖、斧头湖、梁子湖、牛山湖等湖泊的三网养殖面积超过38万亩,其中水产养殖产生的总氮、总磷占斧头湖水体纳污总量的46%及45%,是主要的污染源。

湖泊复合型污染趋势明显。面源污染对湖库水质影响逐渐凸显。丰水期地表径流裹挟污染物进入湖库,部分氮、磷污染物随干湿沉降进入水体,导致部分湖库存在丰水期总磷浓度升高现象,但复合因素的影响程度尚不明晰,缺乏“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性的保护及治理措施。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城镇发展与湖泊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侵占湖泊现象时有发生,湖泊水面面积持续减少,湖泊水生态系统遭到不同程度破坏,加大了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难度。

水环境管理精细化程度亟待提高。“十二五”水污染物总量减排虽达到目标要求,但部分断面地表水环境质量并未达到目标要求,仍然存在氨氮超标等现象,有待进一步加强精细化管理。

三、整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主要河流和湖泊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减少,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达标;到2035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实现全市人民安居乐业提供良好的水生态环境,彰显滨江滨湖特色的城市魅力。

(二)阶段性目标

2020年,主要河流30个常规监测断面水质达标率到80%以上,国控断面水质优良率80%以上,通顺河、府河入江断面水质总体优于入境断面;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和中心城区劣V类湖泊,非中心城区劣V类湖泊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具有水环境功能区湖泊水质达标率在35%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2035年,主要河流30个常规监测断面水质达标率到93%以上,国控断面水质优良率90%以上,具有环境功能区湖泊水质达标率在6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主要河流水质目标详见附表2。

(三)指标体系

规划以武汉市水环境质量改善提升、污染源控制、环境效率提升、良好水生态环境构建为目标共设置14项指标,详见附表1。

四、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实施分区控制,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划定水污染控制单元,实施分区精细化管理。根据水系完整性原则,划定武汉市水污染控制单元(详见附表3)。分析控制单元产排污特征,建立水系模型,计算各控制单元环境容量,辨析各控制单元优先控制污染物,遵循保护良好水体、修复较差水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原则,明确各控制单元分阶段性管控重点任务,确定污染治理、风险防控、生态保护重点工程,确保水环境质量按期稳定达到目标要求。

强化水质改善目标核心,深化容量总量管控要求。以实现阶段性目标为指导,明确主要河流和湖泊水质管控目标,构建质量-容量-总量管控体系,核算并确定水环境容量管控目标。近期2020年,武汉市COD、氨氮、总磷和总氮入河量应分别控制在39.70万吨/年、1.81万吨/年、0.23万吨/年和1.81万吨/年以内;远期2035年,COD、氨氮、总磷和总氮入河量应分别控制在34.5万吨/年、1.58万吨/年、0.22万吨/年和1.58万吨/年以内(详见附表4和附表5)。

加大产业空间布局调整、结构优化转型升级、工业污染防治、城乡生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城镇面源污染防控力度,实施一批重点工程,确保污染物削减排放量达到规划要求;强化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和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环境风险防控水平;深入推进水资源节约、生态水网构建和流域综合整治,持续提升水环境容量;强化责任考核评估、资金投入和科技保障,加快完善武汉水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将武汉市建设成为“一核两轴、六楔百湖、蓝绿网络、北峰南泽”的国际滨水文化名城。

(二)优化空间布局,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统筹社会发展格局,构建合理发展空间。根据《武汉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实施方案》、《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明确武汉市不同行政区域和流域环境功能的分区管控细则。以居民的城镇化为核心,进一步优化人口密度和空间布局规划,适度疏解中心城区人口密度,加快推进产业和人口向新城区集聚,分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构建“133”的网络化、开放式空间结构,着力建设光谷、沌口、临空等副城中心,打造四新、鲁巷、杨春湖等6个主城副中心,形成一批国家级产业基地和特色产业集群,形成东部、南部、西部3个新城组群,成为生态文明和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严格重点区域流域工业准入制度,推动中心城区工业外迁,三环线内工业项目“只出不进”,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只减不增”,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实施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严格控制涢水(府河)、通顺河、汤逊湖水系、东西湖水系、东湖-沙湖水系及墨水湖-龙阳湖-南北太子湖等流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重点保护好长江、汉江、东湖等主要水体,锚固“轴楔环廊”的全域生态框架。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管控发展边界。实施《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全域生态框架保护规划》,在现有基本生态控制线基础上,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开展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估和生态敏感性与脆弱性评估,明确生态保护目标与重点,识别生态保护的重点区域。2017年底之前划定武汉市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底之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空间规划的基础,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制定生态红线日常监管、评估考核管理办法,明确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环境准入制度、污染排放标准、总量分配、环境质量考核等规定。对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推动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安全监测预警和评估体系,提高生态红线区的抗干扰能力,以生态保护红线区为重点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完善水域岸线管控机制,加大保护监管力度。贯彻长江大保护战略,科学划定长江、汉江武汉段岸线功能分区边界。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划定城市蓝线、河流港渠等水体保护线。根据河湖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范围和功能区划,严格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强化自然岸线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岸线使用效率。2020年前编制完成武汉市供排水通道划分方案,按照清污分流原则统一规划取排水。严格控制长江、汉江武汉段沿岸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严禁在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园区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全面落实“河长”“湖长”责任,构建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严格水域、岸线保护和监管。深入开展长江、汉江武汉段沿江港口、岸线综合整治行动,2018年底之前实现江上无非法采砂、江边无非法码头、码头无违法建设、港口无隐患趸船、沿江无乱停乱靠的整治目标。

落实容量总量管控要求,严格产业准入制度。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管控依据,加快推进河湖水生态、水环境全要素调查与监测,建立科学系统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承载力综合评价指标体系,2020年前初步建立分流域、分区域双线水环境承载力预警平台,发布年度预警报告。强化空间、总量、环境准入管理,制修订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实行控制单元内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向不达标水体排污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对应的超标污染物实行同水体2倍减量置换。未完成水体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区域,不得批准建设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制定武汉市限制或禁止的生产工艺和产品负面清单,提出禁止进入的新(扩)建产业、行业名录,明确产业单位面积(单位产值)水耗、能耗、污染物排放量、环境风险等行业环境准入的否定性指标并确定其限值,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强化源头污染防控。缩减现有化工区建设规模,禁止新建钢铁、有色金属、造纸、氮肥、印染、制革、农药、电镀等高污染项目。2020年前试行重点工业项目先进性评估制度,从生产技术和工艺、物耗能耗、产排污情况及环境管理等方面,对重点工业项目开展清洁生产先进性评估,限制或禁止清洁生产水平未达到先进性指标的项目建设。

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把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作为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加快完善“三去一降一补”体制机制,推动产业向智能化、服务化、绿色化发展。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排查各区不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产能,重点调查确定钢铁、水泥、有色、平板玻璃、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等“三高一资”行业的过剩产能,制定并实施分年度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了相关地区及企业,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和企业,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2018年底前各区要完成排查并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持续滚动制定并实施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目标任务。集中整治行业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依靠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速“武汉制造”向“武汉智造”转变。

(三)推进水资源节约,构建生态水网

深入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江河水量分配,确定区域取用水总量和权益,把相关控制指标落实到相应河段、湖泊、水库和地下水源。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明确各行业节水要求,健全取水计量、水质监测和供、耗、排监控体系。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监测预警机制,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完善取水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已发证的取水许可,确认取用水户的水资源使用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资源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对工业、服务业新增取用水户,研究探索政府有偿出让水资源使用权。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48.75亿m3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0;到203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50.30亿m3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到3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5。

科学配置水资源。建立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培育和规范水市场,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与效益。强化需水管理,推进水资源管理模式由“以需定供”向“以供定需”转变,以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指标为核心,确定“三条红线”约束下的水资源需求。推动实施以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分配方案,坚持以水生态安全为核心,推进水量和水质联合优化调度。到2020年,建立与容量总量控制要求相一致的水资源优化配置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到2035年,建立以水生态安全为核心的水量和水质联合优化调度方案,开展武汉市水权分配试点,初步探索水权交易制度,培育水权交易市场。


落实节水优先,构建节水型社会。突出节水强农。全面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形成水源与干、支、斗、农渠相衔接的渠系网络,着力解决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到2020年,节水设施覆盖面积达到20万亩,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比重达到85%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到2035年,分别达到90%以上和1.0%以上。突出节水降耗。严格工业企业用水定额管理,促进企业节水降污,重点推进新洲区食品加工、印染等工业企业节水改造。到2020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5%。到203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6年降低40%以上。突出节水控需。大力培育爱水、惜水和节水的文明用水新风。推进城镇节水,对全市范围内使用年限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到2035年控制在9%以内;严格节水标准,推行合同节水管理,健全节水技术标准体系,制定用水产品、重点用水行业、城市节水等方面的领跑者指标,培育一批专业化节水管理服务企业。

构建生态水网,增加系统环境容量。加快推进黄陂—新洲片区、汉口—东西湖片区、汉阳—蔡甸片区、武汉—江夏片区生态水网建设,恢复江河湖库自然连通,构建健康和谐的河湖关系。

构建黄陂—新洲片区生态水网,包含:(1)后湖、盘龙九湖水网建设。近期打通童家湖与后湖、盘龙湖的连通通道;远期实现从府环河和滠水橡胶坝上游引水。(2)武湖。利用现有港渠连通通道,加强水资源调控能力建设,维持武湖生态水位。(3)柴泊湖。利用生态绿地空间恢复天然港渠,实现长江与柴泊湖互通。(4)涨渡湖、七湖、陶家大湖。打通陶家大湖、七湖与涨渡湖的连通通道,引倒水入陶家大湖、七湖、涨渡湖。

深入推进汉口—东西湖片区生态水网构建,包含:(1)金银湖。近期利用现状连通通道建设水网,并加强取水口的水质监测;远期待“一江三河”水系工程实施后,解决伦河枯水期水资源量不足和水质较差问题。(2)黄孝河、机场河。近期完善三金潭污水厂尾水回用系统,补充恢复黄孝河生态景观用水;远期恢复黄孝河天然港渠,打通金银湖至机场河,黄孝河的连通通道,从金银湖引水至机场河、黄孝河。

完善汉阳—蔡甸片区生态水网构建,包含:(1)汉阳六湖(含南太子湖、三角湖、墨水湖、后官湖、北太子湖和龙阳湖)。配套完善汉阳六湖连通工程的同时,打通西湖与后官湖的连通通道。(2)西湖、小奓湖。在谢八家开辟新的引水通道,引汉江水入西湖,同时通过整治现状农业灌溉港渠连通西湖和小奓湖水系内各湖泊。(3)通顺河、沉湖水系。通过优化水资源调度,利用“引水济汉”给东荆河的补水工程,通过仙桃冯家口闸给通顺河、沉湖补水,改善通顺河水生态环境。

持续推进武汉—江夏片区生态水网构建,包含:(1)大东湖。近期持续推进“大东湖生态水网构建工程”,远期打通大东湖水系和汤逊湖水系,梁子湖水系的连通通道。(2)汤逊湖。打通东沙湖水系和汤逊湖水系的连通水系,建设梁子湖和汤逊湖之间的连通通道,对青菱湖地区局部水系进行综合治理,建设青菱湖、黄家湖、野湖之间的连通通道,从海口闸引水入湖,形成区域水系小循环。

(四)强化饮用水源保护,防范安全风险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取水口分布。2017年底前,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应急备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优化调整供排水格局, 2035年底前,建立排水供水联动机制,科学合理排渍排涝。

推进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全面清除饮用水安全风险。2017年底前,完善余家头、平湖门、琴断口等市级饮用水水源和蔡甸、汉武、武湖、江夏、长源和阳逻等县级饮用水水源的隔离防护网设置,推进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完成视频监控系统安装;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深入落实《武汉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2018年底前,完成巡司河沿线水环境整治工程,改善平湖门水厂二级保护区内巡司河(解放闸)入江口水质,截留宗关水厂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厂弃水口,清理整治平湖门水厂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武昌船厂军工码头和水厂车间,余氏墩水厂、江夏水厂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码头,汉武水厂水源一级保护区办公楼和仓库等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章建设项目。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清理工作,到2025年底,基本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到2035年全面清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违章建筑。

建立健全应急风险防范体系和监管体系。完善备用水源,提高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能力,到2020年,建立基本完备的应急备用水源。全面实施饮用水水源“一源一案”,强化水质预警断面自动监测能力和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水源风险防范应急能力。加强饮用水源周边建设项目监管,严禁审批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的建设项目。持续完善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体系,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每月开展一次61项指标监测,全年至少开展一次全指标监测,推进长江和汉江水源地水质实时自动监测系统建设;乡镇级饮用水水源每季度开展一次28项常规指标监测,有条件的地区可每年开展一次全指标监测;应急备用水源每月开展一次28项常规指标监测,每年开展一次全指标监测。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范体系建设。

强化责任考核,深化公众参与及社会监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安全隐患整治纳入各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工作目标任务进行考核,由市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专项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各级政府及部门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信息公开机制,自2016年起,供水单位和相关部门每季度应向社会公开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状况;2018年起,由各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单位和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开辖区内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五)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实施全过程监管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强化排污许可与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总量减排等制度措施的有效衔接,实施流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严格准入制度,研究制定工业源排污总量分配原则及方案,形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2016年底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7年底前完成石化、化工、钢铁、有色、水泥、印染、治革、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前,优先在府河朱家河口控制单元、通顺河黄陵大桥控制单元、长江杨泗港控制单元、长江白浒山控制单元开展流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试点,推行排污量分配和排污权交易;到2020年,完成全市目录内全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形成完备的排污许可信息化管理模式和排污权分配及交易管理办法。

实施工业污染源专项治理。2018年全面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摸清工业源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治理情况。编制工业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与污染减排,实施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

推进工业企业入园管理。完善工业集聚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针对长江、汉江、府河等重点流域排放废水的工业企业,制定并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出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B要求,直接排入水环境的工业园区应加强中水回用,废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一级A排放标准。

强化工业企业监管。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划分市、区、街道(乡镇、工业园区)三级环境监管网格,各级环境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的监督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制度,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限期停业、关闭。

构建企业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实施《武汉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对诚信企业采取奖励性环境管理措施,对环保不良企业采取惩戒性环境管理措施,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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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程减排

着力完善污水厂配套管网建设。分步推进中心城区和新城区雨污分流管网改造与建设。2020年前,中心城区污水收集管网完善率达到90%以上,污水厂运行负荷平均达到85%以上,COD、氨氮、总磷进出水浓度差分别力争达到130 mg/L、20 mg/L及2.5 mg/L 以上,其中府河朱家河口控制单元、长江白浒山控制单元应实现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COD、氨氮、总磷进出水浓度差应达到150 mg/L、23 mg/L及3.5 mg/L ;新城区建成区污水管网完善率达到80%以上,污水厂运行负荷平均达到65%以上,COD、氨氮、总磷进出水浓度差分别力争达到110 mg/L、12 mg/L及1.0 mg/L 以上。2035年前,中心城区管网完善率达到95%以上,污水管网系统截流倍数达到3以上,污水厂运行负荷平均达到90%以上;新城区建成区污水管网完善率达85%以上,污水厂运行负荷平均达到85%以上;全市污水厂进水COD年均浓度力争达到200 mg/L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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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落实《市四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武汉市治理乡镇生活污水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建制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通顺河黄陵大桥控制单元、长江白浒山控制单元、长江杨泗港控制单元、汉江宗关控制单元、举水沐家径控制单元等重点区域内的建制镇全部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2020年底前,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规模提高到421.5万吨/日以上,其中中心城区处理规模达到341万吨/日,新城区处理规模达到80.5万吨/日;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其中主城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新城及新城组团、中心镇和一般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70%和60%以上;2035年底前,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规模提高至511.5万吨/日以上,中心城区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率达100%、新城区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率达90%以上。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梁子湖、斧头湖等敏感区域内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16年底前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现有处理设施需强化脱氮除磷工艺,逐步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2020年前,滠水滠口控制单元、倒水龙口控制单元、举水沐家径控制单元、长江白浒山控制单元、长江杨泗港控制单元等重点区域内污水厂应完成提标改造,出水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2035年前,研究基于水环境质量目标的城镇生活污水厂出水排放指标及要求,完成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改造工程。

全面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严禁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建设南太子湖、三金潭、黄家湖、汉西等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到2020年,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取缔非正规的污泥堆放点。到2035年,全面布局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能力与污水处理能力相匹配,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维持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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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以循环经济产业园为建设重点,以焚烧为主、水泥窑协同处置为辅、卫生填埋为保障,在“五焚烧、两填埋、一综合”的生活垃圾处理格局基础上,形成生活垃圾“七焚烧、二协同、二填埋”处理利用新格局。2020年前,中心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新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中心城区形成以大型站集中转运为主的多级转运模式,配套建设中小型转运站、收集站(点),新城区形成以中小型转运站为主的二次转运模式。中心城区以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含宾馆、饭店、商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用写字楼管理企业以及快递企业、食品加工企业等)为对象推行强制性垃圾分类,新城区继续推进东西湖区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到2020年生活垃圾分类试点覆盖率力争达到30%以上。

(七)推进农业污染防治,有效控制农业面源

全面加强养殖业污染防治。严格控制畜禽和水产养殖总量。到2020年,控制生猪年出栏290万头,家禽年养殖量7500万只,奶牛存栏量2万头,肉牛年出栏量8万头,养殖规模在440万头生猪当量以内;控制水产养殖面积控制在142万亩左右。到2035年,应控制养殖总规模在500万头生猪当量以下。

优化畜禽及水产养殖布局。2017年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对四环线公路以外的未达标小型养殖小区按照规模标准实施改造升级,不再扩大限制发展区养殖规模,同时做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处理。2018年底前,限制养殖区规模以下养殖场全部退出,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小区)须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达到环保要求;未达到环保要求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以罚款。鼓励适宜养殖区内散养户逐步退出,支持发展高标准、现代化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实现畜禽养殖退养平衡。逐步退出水产“三网”养殖。2017年1月底前,拆除梁子湖、汤逊湖、东湖、斧头湖等重点湖泊的渔业“三网”设施;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湖泊保护目录中湖泊的渔业“三网”设施拆除。开展渔业禁养区划分,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中心城区40个湖泊列入渔业禁止养殖区,不得开展经营性水产养殖;其他126个湖泊由各辖区人民政府确定禁、限养殖分类,原则上列入渔业限制养殖区,对列入限制养殖区的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据湖泊水质状况制定养殖水域、面积、种类、密度等养殖规范,实行不投肥、不投药、不投饲的生态养殖模式。到2020年,禁养区内全部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企业退出;限养区内规模以下畜禽养殖企业退出,完成水产禁、限养殖区域划分,退出全部湖库禁养区内水产养殖,其他区域内实施水产生态养殖改造。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制定并实施《武汉市畜牧业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逐步提升规模化养殖比例和养殖效率,到2020年前,规模化生猪养殖(出栏500头以上)比例达到90%以上,规模化禽类养殖比例达到50%以上,规模化养牛比例达到70%以上,规模化养羊比例达到60%以上,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2035年前,推广高层养殖、发酵床养殖等新型养殖模式,探索形成武汉市生态循环养殖发展模式,实现区域畜禽养殖供需平衡和种养平衡,平均规模化养殖比例达到70%以上;推进水产标准化生产,推广稻田综合种养、循环水利用和增殖渔业等生态养殖技术。

强化畜禽与水产养殖过程控制与污染治理。围绕“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加强畜禽养殖小区改造,完善畜禽养殖场雨污分流和截污管网建设,实现养殖场栏舍污水全收集;规范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贮存和治理设施建设,推进全市养殖场进行干清粪改造,完善规模化养殖场固液分离设施;制定《武汉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建设废弃物制沼发电设施,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和病死禽畜农业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和推广;积极筹划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处理处置中心,在江夏区、新洲区和蔡甸区筹划建设有机肥厂,并完善出台畜禽废弃物生产有机肥的奖励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2020年前,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2035年前,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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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持续推进国家级、省级及市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建设。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8年底前,全市新建72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完成34座已建成乡镇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完成约1430公里的乡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任务。2020年前,实现全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乡镇生活污水管网普及率大于90%,生活污水收集率大于80%,处理率大于75%,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60%以上,出水统一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2035年前,全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规模达到13万吨/日,乡镇生活污水收集率达到90%以上,处理率达到85%以上,运行负荷率达到70%以上。有效建立农村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因地制宜确定不同区域农村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模式。到2020年前,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提高到90%,建成400个美丽乡村。

强化农田面源污染管控。健全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体系,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探索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信息库,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加快形成生态、循环、绿色农业发展模式。大力推广节肥、节药和农田污染综合管控措施等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水肥一体化、测土配方施肥、生物控害和截污等清洁化农业生产模式,探索建立两型农业技术应用的政策性补偿制度。2020年前,实现高标准农田占耕地比例达到85%以上,有效灌溉面积达285万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循环农业面积达到100万亩;到2035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5%以上。落实禁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规定,加大有机肥、生物农药、生物兽药推广应用力度,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减少化学肥药使用量。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2020年前,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逐年递减1~2%,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节约型农业技术推广应用面积占总种养面积的比重达到92%以上,建设200个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园区;2035年前,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比2020年下降8个百分点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60%以上,有机肥施用率达到50%以上。

(八)深化城市面源治理,开展移动源防控

深入推进城市建成区面源污染治理。加快雨洪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推动城市雨水资源化利用。结合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建设滞、渗、蓄、净、排相结合的大型集中式和小型分散式雨洪收集利用设施,改造现有绿地、广场、花坛,建设小型雨水调蓄设施,充分发挥雨水冲洗道路、浇灌绿化及洗车等用途,重点推进青山、四新生态新城集中示范工程,另选硚口园博园、东湖高新新月溪海绵公园、江汉王家墩CBD、洪山青菱组团、武昌东沙核心区、武汉开发区等7处开展分区试点。加大建成区餐饮、洗车等服务行业废水收集处理力度。推动旅游服务企业将废水接入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规范和完善道路管网、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优化排水格局,减少不透水地面比例。2020年前,城市建成区3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2035年前,城市建成区8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探索开展水-大气复合型湖泊污染防控。开展重点流域大气氮磷沉降观测,为污染防治提供依据。针对丰水期水质较差的湖泊,探索建立大气氮磷沉降观测站,加大大气氮磷沉降模拟系统和水生态动力学模型研究和应用,深化氮磷沉降的环境响应研究,为制订目标水域多途径污染协同控制方案提供技术支撑。

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控。开展船舶污染排放专项调查,全面摸清船舶污染底数。2017年底前,完成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污染防治方案。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推动全市船舶全面改造达标,限期淘汰不能达标的船舶,严禁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船舶水上拆解行为。加强船舶垃圾收集接送体系,强化陆上污染物接收防治,2020年底前,内河港口、船舶修造厂应达到建设要求。建立入境巡查制度,强化船舶污染监管能力,对不具备有效污染防治证书或未达到国家船舶污染防治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应不予航行。对进入我国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按照已加入的国际公约要求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加快长江流域船舶污染防治法律建设,出台长江及内河的相关管理规定,探索建立船舶油污污染赔偿制度,推动船舶污染防控工作全面升级。

(九)实施流域系统治理,构建生态新格局

系统推进流域综合治理。针对府河、通顺河、滠水、巡司河、马影河等5条水质不达标河流,编制实施水体达标方案,采取滚动实施机制,持续推进不达标水体水质改善。加强长江、汉江等良好水体保护。完善长江、汉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方案,分区域、分阶段推进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全面排查全市重要河流水体流域污染源状况,对长江、汉江、举水、倒水等水质良好的河流水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核定水生态环境承载力,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开展河流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滨河带生态建设,维护江河生态空间,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核定重点河流生态流量,将跨界江河生态流量需求报上级人民政府,作为流域水量分配调度的重要依据,优先保障汉江武汉段等重点水源生态流量。健全流域合作机制。推进跨区域水污染联防联治,推动国家及湖北省建立长江、汉江、府河、通顺河等跨市河流水污染联防联治机制,建立完善涵盖武汉、仙桃、孝感等跨流域地市环保合作平台。加强长江、汉江、通顺河、府河入境水质水量监测,核算入境断面主要污染物通量,探索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着力开展湖泊保护修复。加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规划。全面摸查已划定功能区的重点湖泊集雨区内污染源及排污口现状,制定实施《武汉市湖泊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实施全市166个重点湖泊的单体环境综合整治规划。2020年前,完成中心城区汤逊湖、东湖、墨水湖、南北太子湖等重点湖泊接纳污水厂出水排放情况评估,加强斧头湖、梁子湖、牛山湖等水质较好湖泊的生态环境保护,打造生态环境保护示范区。实行“一湖一策”,全面治理重污染湖泊。加大工业源污染防控、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工艺升级、环湖截污工程建设、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畜禽养殖总磷、总氮及COD协同控制、面源污染防控等工作力度,着力解决总氮、总磷污染等湖泊突出环境问题。2020年前,基本消除劣Ⅴ类湖泊。严防良好湖泊水质下降和生态退化。2020年前,编制兼顾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保护目标的良好湖泊生态保护方案,制定与防洪、用水安全相适应的流域水资源优化配置方案,维持合理的湖泊生态水位,保障生态用水。优先保护湖滨生态敏感区,开展退渔还湖、清理不合理占用湖滨湿地和湖岸线等综合整治工程,实施湖滨缓冲区保护和修复,逐步恢复湖滨缓冲区的生态结构和功能;加强流域水源涵养能力建设,实施水土保持、植树造林、退耕还林等工程。推动建立布局合理、种类齐全、重点突出、面积适宜的各类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珍稀鱼类栖息地、鱼类产卵场和洄游通道,建立濒危动植物重点保护区和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加强外来水生动植物物种管理,建立外来物种监控和预警机制。2020年前,实施中心城区湖泊全面截污,新城区建成区部分湖泊截污;以塔子湖、鲩子湖、江汉西湖、北湖、机器荡子、后襄河等6个湖泊为重点,开展水质提升工程,改善湖泊水质;重点推进南湖、墨水湖、外沙湖等湖泊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全面改善湖泊水质,恢复水体良好生态。2035年前,全面开展166个湖泊生态修复工程,推进湖泊岸线保护工程建设,在梁子湖、斧头湖等湖泊开展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试点,维护湖泊良好水生态。

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落实“一河一策”,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城市建成区应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并接受公众监督。自2017年起,每季度第一个月将本地区上季度黑臭水体整治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7年底前,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深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定武汉市地下水污染源调查实施方案,以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石油化工生产销售区、高尔夫球场、重点工业源为调查对象,开展地下水污染源详查,深入分析武汉市地下水污染成因及潜在风险。加快完成城市周边生活垃圾填埋场或堆放场对地下水的环境风险评估。未经稳定化处理且含水率超过60%的城镇污水厂污泥不得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加强重点工业行业地下水环境监管,定期评估有关工业企业及周边地下水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检查地下水污染区域内重点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状况,防范石油化工行业、饹馇、锰渣堆放场、工业尾矿库等对地下水的污染风险。严控地下水超采,积极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区范围划定,加油站地下油罐应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地下水污染监管合力。到2020年,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保持稳定,到2035年,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有所好转。

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加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建设力度,严禁违规占用湿地自然保护区,逐步扩大湿地保护范围,实施沉湖、涨渡湖等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工程。全面开展湿地生态环境状况调查,建立湿地信息系统,实施全市湿地统一管理,指导湿地合理开发和利用。加快推进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实施,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对湿地规划范围内因湿地保护而受到直接经济损失的相关利益方给予适当补偿,推动湿地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十)强化监管能力建设,提高风险防范水平

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设立环境监察派出机构,增强环境监察能力,加强区级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在乡镇设立市级派出机构,创新环境监察方式,可聘用群众担任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依法参与环境保护监督工作。加大应急车辆、应急防护装备、监测设备、业务用房等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资金投入,到2020年全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比例达到92%以上。

完善环境监测网络。整合河流、湖泊水质监测数据、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接入水利部门水文监测数据,构建水环境通量监测和预警平台,及时应对河流污染、湖泊水华等环境风险事件;统一规划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点位),形成布局合理、覆盖全面的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逐步开展跨行政区交界断面以及公众关注河段的水质与主要污染物通量实时监控。加强重要水体排污口监测,2020年前完成排污口基本信息及污染物排放现状摸查,2035年前建立多部门排污口信息共享平台。2020年前,完成汉江、府河入境和入江通量站建设;2035年前,完成长江出入境及通顺河、滠水等河流的入境和入江通量站建设,为水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长江、汉江、府河、通顺河流域各地、各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对重点片区水污染企业进行整治。扩大监督性监测范围,持续实施重点环境问题和重点污染源挂牌督办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排污单位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各区人民政府明令关停单位要按时完成关停任务,限期治理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实施清洁生产单位要按同行业高标准严格执行,存在污染隐患单位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造成环境危害的单位要依法进行环境损害赔偿,并追究其相关责任。实行环境违法企业信息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推进环境管理综合平台建设。加快武汉市“智慧环保”平台建设提升,推动构建“大环保”格局。充分利用物联网提高监测、管理能力,强化业务管理流程梳理和再造,建设武汉市环境管理综合平台,实现污染源从产生到消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逐步加大网上发布和共享环境信息的力度和范围。利用微博、微信等现代信息手段,积极推进环境信息资源的社会化服务。持续完善环境数据库,满足全社会和公众对环境信息的需求。

五、重点工程

为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和河流湖泊水质按期改善达标,实施产业入园、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业水污染防治、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监管与支撑能力建设等七大类55项重点工程,估算总投资421.4亿元。定期开展工程项目效益评价,建立工程滚动实施机制,持续推动水环境质量改善。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实施本规划的主体,要切实增加财政投入,统筹各方资源,形成多元化投入格局,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一)产业入园工程

推进阳逻经济开发区、青山循环经济产业园、藏龙岛、纸坊工业园、青菱工业组团等七大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完善,推进115家企业入园管理,实现产业集约发展、集中治污、统一监管,详见附表6及附表8。

(二)饮用水安全保障工程

重点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源保护区环境安全隐患综合整治、水源保护区水质评估、水源应急系统、风险防范体系及供排水机制研究等6项14个重点工程,详见附表7。

(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新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完善污水管网,对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提标改造,建设污泥处理中心,不断提升治污设施的污染减排效果,共涉及重点工程10项。其中,2020年前,完善现有的黄浦路污水处理厂、三金潭污水厂、汉西污水处理厂、南太子湖污水处理厂等26个污水厂配套管网建设,新增和改造管网长度1100.8公里,其中中心城区新增211公里,新城区新增359公里,雨污分流改造530.8公里,新增污水泵站60座,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提高到370万吨/日以上,中心城区处理规模达到323.5万吨/日,新城区处理规模达到73.5万吨/日,全部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新建8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完成已建34座乡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完成约1430公里的乡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任务,管网建设实行雨污分流;2035年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完善生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预计投资150亿元。详见附表9。

(四)农业农村污染防控工程

全面推进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及水产养殖企业退出,黄陂、新洲、江夏、蔡甸等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中心,开展废弃物监管体系建设,共涉及10项重点工程,详见附表10。

(五)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重点推进湖泊岸线保护、水质改善、生态水网构建、生态修复、地下水环境保护等11项重点工程,不断提高流域、区域水环境承载力,详见附表11。

(六)环境监管与支撑能力建设工程

完善重金属、POPs等监测能力,推进汉江、府河入境及入江通量站建设,持续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建设环境综合监控管理平台,丰富环境宣教材料,开展环境政策、规划与管理、总量控制及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共涉及12项重点工程,详见附表12。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和明确职责

建立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成立市级领导机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财政、环保、水利、农业、住建、林业等部门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协调推进水污染防治各项重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要求,组织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和完成期限,将规划的任务和要求纳入辖区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或“水十条”方案中,制定实施具体的环保工程项目,优先安排规划所列项目,列入年度重点投资建设项目,落实项目经费。

(二)强化考核评估

将本规划作为《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支撑和延伸,制定《武汉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建立联合考评机制,考评结果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邀请第三方开展规划实施阶段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需求变化,适度调整规划目标和任务,并由人大、政协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由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发布规划实施阶段性评估结果。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要终身追究责任。

(三)保障整治资金投入

切实增加政府投入。整合环保、水利、农业、城建等方面的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形成河流、湖泊整治专项资金,首期专项优先用于补助府河、举水、倒水等流域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积极推进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税务、环保部门联合完善环境保护税征收办法,开展税务检查,做到应收尽收,将环保税费收入作为开展环境治理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资金来源。新开发区应将排水管网建设纳入发展规划,与道路、供水、供电等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计入开发成本。

统筹流域综合开发与环境治理。将河流污染治理与流域开发相结合,以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带动周边土地增值,探索实施“水环境治理、土地整备与开发、投融资”三位一体的流域治污新途径。

建立环保基础设施多元化投资机制。大力发展环保产业,鼓励BOT(建设-经营-转让)和BLT(建设-租赁-转让)等合作治污模式。推行公共私营合作制(PPP)、排污权抵押融资和环境污染保证金制度。统筹财税、价格等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环境整治。鼓励乡贤与企业家捐建流域治污设施。

(四)强化科技保障

强化湖泊总氮、总磷污染来源解析及防控技术研究。开展大气氮磷沉降对湖泊水质影响研究,摸清湖泊总氮、总磷污染来源及贡献率,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针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湖的问题进行研究,明确其污染物排放对水体水质影响程度。开展湖泊总氮、总磷污染修复技术研究,重点推进生物原位修复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开发一批环境友好,总氮、总磷去除效果好的污染治理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

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监测、评估。

(五)推进社会全民参与

强化水环境信息公开。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每季度公开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河流重点断面、重点湖库的水质状况与达标情况;每半年向公众公开水污染整治工作进展、规划执行情况,公开曝光查处的环保违规行为。市内重点污染源应向社会公开其排放口,主要水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达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鼓励社会监督,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深入乡镇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全社会关心、参与、支持和监督规划实施。培育志愿者队伍,帮助、引导和支持公众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流域水环境保护。加强宣传教育,把流域水环境保护科普知识纳入基础教育,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意识。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邀请公众或社会团体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

(六)推行流域污染联防联治

建立长江、汉江、府河、通顺河等跨界河流及湖泊流域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武汉市、荆州市、孝感市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联席会议。建立流域环境监察协作、部门联合执法、边界联动执法、跨境交叉执法和环境应急联动等机制,完善定期协调会商、信息互通共享、水质联合监测等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协同处置制度,按本规划要求统一目标、统一任务、统一进度,共同推进水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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