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打好交通运输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印发通知,决定自2020年7月20日至10月31日开展京杭运河江苏段船舶和港口水污染防治二号行动(以下简称二号行动)。二号行动范围的重点是京杭运河江苏段,实施对象是进入京杭运河江苏段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以及京杭运河沿线的港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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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集中开展京杭运河江苏段 船舶和港口水污染防治二号行动

2020-07-22 14:52 来源: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近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打好交通运输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印发通知,决定自2020年7月20日至10月31日开展京杭运河江苏段船舶和港口水污染防治二号行动(以下简称二号行动)。

二号行动范围的重点是京杭运河江苏段,实施对象是进入京杭运河江苏段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以及京杭运河沿线的港口企业,分宣传发动、检查纠正、集中整治、总结评估四个阶段,督促航运企业、船舶、港口经营者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督促船舶防污设施改造及正常使用,完善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加大执法力度,提升船舶生活污水送交率,提升港口污染物接收设施使用率,推动船舶污染物“应交尽交、应收尽收”,实现京杭运河江苏段船舶污染物零排放。

二号行动要求,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集中力量对进入京杭运河的船舶和沿线港口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船舶是否满足船舶污染物零排放的设施配备及使用要求;检查港口企业是否按要求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正常使用;检查船舶和港口是否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自2020年9月1日起,不能满足船舶污染物“零排放”要求的船舶,不得进入京杭运河江苏段,对于已经进入京杭运河的船舶,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就近整改。京杭运河沿线港口企业应当免费接收船舶生活污水,港口企业未按要求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正常运行的,港口管理部门禁止港口经营作业,水上执法机构(地方海事)禁止船舶靠港;靠港船舶未按规定送交船舶污染物的,港口企业不得提供装卸作业;有关船闸管理单位对水上执法机构(地方海事)确定的未按照要求进行技术改造或未按规定送交生活污水的船舶,不予办理登记过闸。

二号行动要求,严格落实航运公司和港口企业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航运公司要采用各种方式及时宣传到每位船员,要掌握本企业船舶铅封、防污设施安装与改造情况,按照要求做好铅封和防污设施安装或改造工作。港口企业要确保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能够有效运行,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按要求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工作。全面实施400总吨以上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铅封管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已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要按照“应封尽封”的原则,进行铅封处理,已经铅封的,重点检查铅封是否完好,是否符合最新的铅封要求。对进入京杭运河的船舶,船舶检验机构结合最近一次营运检验对船舶实施铅封措施,对拒不执行的船舶不予签发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加大船舶、港口、船闸和水上服务区防污设施检查和执法力度。实施严格的现场检查,在检查纠正阶段,提高检查频率,增加船舶、港口、船闸和水上服务区检查覆盖面,加大在航船舶抽查力度。在集中整治阶段,加大执法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船舶,一律先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整改,整改到位后再放行;对未按规定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港口企业,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整改的港口企业,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

原标题:我省集中开展京杭运河江苏段船舶和港口水污染防治二号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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