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黑龙江环保厅发布了关于2017年度黑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相关人员: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审批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关于开展全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考核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工作的通知》(黑环发〔2018〕52号)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2017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技术复核主要以审查2017年度市级、县(区)级审批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为主,通过环评数据填报系统从2971个环评文件中,随机抽取了104个对环境或生态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了技术复核。经复核,共发现18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较大问题。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详见附件。
二、处理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我厅对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中油华东院安全环保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等3家环评机构予以限期整改6个月,对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吉祥天环境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瑞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环评机构予以限期整改3个月,对吉林灵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智诚安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神州瑞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齐大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河北洁源安评环保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华夏博信环境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华夏国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振华环境保护开发有限公司等12家环评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我厅对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罗海琳、肖勇、袁琳等3人予以限期整改6个月,田丹丹、邵振华、于丽杰等3人予以限期整改3个月,和发、唐静、申亨哲、邢吉龙、吴浩、全晔、戴莹、厉悦、李占峰、甘冰、安瑛、王烽等12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有关要求
(一)整改期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计算。对责令限期整改的环评机构,整改期间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申请;对责令限期整改的环评工程师,整改期间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申请。
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中油华东院安全环保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吉祥天环境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瑞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环评机构应于2018年8月31日前上报已在我省受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清单。整改前审批部门已受理的可继续完成审批。整改期满后,上述6家机构应向我厅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吉林灵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智诚安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神州瑞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齐大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河北洁源安评环保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华夏博信环境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华夏国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振华环境保护开发有限公司等12家环评机构应强化环评质量管理,切实制定整改方案,扎实开展整改工作,并于2018年9月7日前向我厅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复核发现影响审批结论的重大问题,应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项目建设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被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的环评机构及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我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批环评文件的过程中,应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6号)的相关规定,强化对环评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管,进一步提升环评文件审查把关能力,加强对环评文件质量的日常考核管理,严肃查处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差的环评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和环评机构服务水平。
(三)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环评文件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上报准确、及时、完整。
附件:2017年度黑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28日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