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保标准体系,现批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该标准修改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
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13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标准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8月14日印发
附件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
3.14“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修改为:“参比状态 reference state 指大气温度为298.15 K,大气压力为1013.25 h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等气态污染物浓度为参比状态下的浓度。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总悬浮颗粒物及其组分铅、苯并[a]芘等浓度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
延伸阅读:
全文|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配套环境监测标准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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