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银川市环保局为全面推动重点行业达标排放治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制定了《银川市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达标治理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达标治理工作的通知》(宁环办大气函〔2018〕72号)要求,为全面推动重点行业达标排放治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制定了《银川市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达标治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 王存科
电话:0951-8679838
邮箱:zhengjike@126.com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6日
《银川市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达标治理方案》
为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实施生态立区战略决策部署,推动市委、政府大气污染治理各项措施落实,践行“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建设理念,依据2018年银川市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及扬尘污染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自治区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发展理念,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为总体目标,以人民群众的环境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紧紧围绕工业企业环境综合整治这一中心任务,以企业无组织排放及扬尘污染整治为抓手,采取有力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全面改善工业企业环境,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夯实基础。
二、整治范围和目标
范围:所有工业企业,重点是火电(含自备电厂)、钢铁、铁合金、建材、水泥、活性炭、电石、有色、焦化、火电行业等涉及扬尘污染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企业。
目标:对企业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
等设施、工段、场地无组织排放进行深度治理,各县(市)区环保(分)局牵头,进行全面排查,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拉出整治企业清单,监督相关企业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并于2018年8月30日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任务。
三、整治内容
(一)厂容厂貌基本要求
1.厂区内使用道路全部硬化,裸露地面全部绿化或全覆盖,设有专职卫生保洁人员,有道路洒水保洁车辆和设施,定期进行洒水降尘,厂区保持清洁和有序。
2.厂区布局合理,生活区和生产区相对分立,各类警示牌、提示牌、引导牌设置完善,车间内应划出检查、参观线路和通道,每个作业区应设置标识牌。
3.场内基础设施完善,各类物料不得露天无序堆放,厂房内各类物料分类有序存放。
(二)工业堆场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
工业堆场无组织排放主要包括物料的储存、装卸、运输、输送、包装等环节,应按照“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的标准控制无组织排放。
1.物料运输。运输散流体物料应采用密闭车厢或罐车,防止沿途抛洒和飞扬。堆场进出口建设车辆喷淋冲洗设施,车辆在驶离前应清洗车轮、清洁车身。
2.物料装卸。装卸散流体物料应采取管道密闭传输或在封闭建筑物内进行,配备除尘、喷淋设施,同时采取洒水喷淋措施。
3.物料储存。散流体物料应储存于密闭料仓或封闭式建筑物内,配备有喷淋降尘设施,地面必须硬化;临时露天堆存的散流体物料,应采取全覆盖措施,具有化学特性的物料还要采取防雨、防火措施。
4.物料转移和输送。厂内转移和输送易散流体物料应采用密闭输送系统或在封闭式建筑物内进行物料转移和输送;在上料点、落料点、接驳点配备相应除尘设施和喷淋降尘设施。
5.物料包装。散流体产品的袋装应当在密闭的空间进行,产生粉尘的配备除尘设施。
(三)工艺废气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
工艺废气主要包括物料加工(包括粉碎、筛分、球磨、混料、搅拌、挤压、成型等生产工艺)、窑炉烧制(包括进料、出料、烘干、焙烧、煅烧、熔炼、浇铸、甩丝等生产工艺)、后期加工(包括切割、翻砂、打磨、抛光、淬火、包装等生产工艺)。工艺废气应按照“密闭生产、密闭传输、密闭封装、密闭装卸、收集净化”的标准控制无组织排放。
1.物料加工。物料加工(包括粉碎、筛分、球磨、混料、均化、搅拌、挤压、成型等生产工艺)应在密闭的空间内作业;铲装作业时采取喷雾、洒水抑尘措施;均化和混料工艺应在封闭环境中进行,压制成型工艺产生粉尘时应配备除尘设施;在不改变物料特性和不影响生产作业的条件下物料加工实施湿法作业,禁止露天作业。
2.窑炉烧制。窑炉烧制(包括进料、出料、烘干、焙烧、煅烧、熔炼、浇铸、拉丝、拉平等生产工艺)的进料和出料产生粉尘的应配备除尘设备;物料输送应当全程封闭,受料点、卸料点采取喷雾抑尘措施或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开启式窑炉上方应建设集气罩,收集窑炉窑炉废气,配备除尘设备;各种投料孔不操作时应当关闭,取消烟气排放的旁路;生产设备和环保设备应同步运行,环保设备发生故障或检修时,生产工艺设备应当同步停运。
3.后期加工。后期加工(包括切割、翻砂、打磨、抛光、淬火、包装等生产工艺)应在密闭的空间或容器内作业,切割、翻砂、打磨、抛光等产生粉尘的工艺应配备除尘设备,蘸油淬火工业应配备油烟收集净化设施,禁止露天作业。
(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
1.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和输送。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应存放于储存室内;VOCs物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保持密闭。
2.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过程控制。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过程(如化学反应、分离精制、配料加工等)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分离精制、投料、卸(出、放)料、产品分装(灌装、包装)等工艺废气应当进行VOCs收集净化。
3.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控制。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如混合、涂装、印刷、粘结、清洗、干燥、成型作业等)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进行,配备VOCs收集净化设施;企业应记录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排放去向以及VOCs含量,保存原始记录。
4.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生产设备和环保设备应同步运行,环保设备发生故障或检修时生产设备应同步停运,生产设备和环保设备实行“一键式”控制;应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关键运行参数(如有机废气燃烧装置的燃烧温度、吸附装置的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等。
5.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企业应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每月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建立台帐,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6月20日至30日)。各县(市)区环保(分)局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对无组织排放问题进行全面清查,列出企业整治名单;各企业结合实际,分别制定整治具体实施方案,推动工作迅速开展。各县(市)区环保(分)局要做出相应的督查安排,严格按照时间节点现场督促检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7月1日至8月25日)。企业按照方案要求,全面分解落实人员承担的工作任务,要明确任务、标准、完成时限及责任人。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措施,按照方案制定的措施,逐一落实。
(三)自查验收阶段(2018年8月26日至8月31日)。各企业对各责任部门的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初步验收,查漏补缺。各县(市)区环保(分)局对照方案对企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四)全面评估阶段(2018年9月1日至9月15日)。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对辖区企业无组织排放达标治理工作进行组织检查,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工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规依法处理;对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督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形成常态化管理格局。10月30日前将本辖区无组织排放达标治理工作形成总结(含治理企业名单)报送至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汇总后报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培训,提高思想认识。各企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站在关注民生、依法行政、推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高度,充分认识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摆上重要位置,加快予以推进,确保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落实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开展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辖区环保部门要检查督促到位、宣传通知到位,分阶段组织辖区内的企业开展无组织排放情况自查、互查。
(三)加强指导,科学制定无组织排放治理方案。各县(市)区环保(分)局要加强对企业的技术指导,以物料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和生产工艺过程等环节为重点,指导企业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方案的制定,方案报辖区环保部门备案。
(四)加强督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停产整治。各县(市)区要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不按期制定治理方案、不按治理方案实施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实施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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