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印发《青海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全文如下:
青海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
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
前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无法利用监测数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测算污染物排污量的,研究制定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为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
其他类似污染源在无法采用监测数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测算污染物排污量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1.采选矿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量测算方法
(1)方法适用范围
采选矿行业主要包括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煤炭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和非金属矿采选业四大类。其中,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粉尘排放量应按照《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中的工业粉尘(包括有组织和无组织)产排污系数计算。因此,本方法只适用于煤炭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和非金属矿采选业三类行业的粉尘无组织排放量测算。
(2)测算方法
采选矿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主要来自于露天采场、道路、物料堆场(含物料装卸和堆存)、物料破碎筛分、矿山爆破等环节。采选矿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量是上述各环节粉尘排放量之和。
采选矿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WM=WS+WR+WY+WB+WD
式中:
WM为采选矿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总量;
WS为露天采场扬尘无组织排放量;
WR为矿山道路扬尘无组织排放量;
WY为物料堆场扬尘无组织排放量(为装卸与堆存两类扬尘排放量之和);
WB为破碎筛分粉尘无组织排放量;
WD为矿山爆破粉尘无组织排放量。
在粉尘无组织排放量计算时,应优先采用公式法,所用公式参考《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92号);在公式法计算所需参数无法获取时,可采用排污系数法,具体的排放系数见表1.1~表1.6。
2.非金属矿物制品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量测算方法
(1)方法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石灰和石膏制造、水泥制品制造、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建筑陶瓷制品制造、建筑用石加工、轻质建筑材料制品制造业、石棉水泥制品制造业7大类行业的粉尘无组织排放量测算。
(2)测算方法
非金属矿物制品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WNM=WR+WY+WB
式中:
WNM为非金属矿物制品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总量;
WR为道路扬尘无组织排放量;
WY为物料堆场(含堆存和装卸)扬尘无组织排放量;
WB为破碎筛分粉尘无组织排放量。
在粉尘无组织排放量计算时,应优先采用公式法,所用公式参考《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92号);在公式法计算所需参数无法获取时,可采用排污系数法,具体选用采选矿行业给出的道路扬尘、煤炭装卸和堆存扬尘、砂石与石灰石装卸和堆存扬尘、煤炭与其他物料破碎筛分粉尘排放系数,见表1.2~表1.5。
3.铁合金行业冶炼废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测算方法
(1)方法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铁合金行业主体生产设施(半封闭炉、敞口炉、精炼炉等)冶炼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在采用正压除尘设施进行除尘净化后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量的测算。不适用于物料转运、破碎、配料、出铁浇铸、炉窑烟气外逸等其他环节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的测算。
采用负压除尘设施的,冶炼废气污染物排放量直接采用实际监测数据测算。
(2)测算方法
采用实际监测和反推法计算。具体如下:
鉴于目前我省铁合金企业冶炼废气未进行脱硫和脱硝处理,只配套有除尘设施。因此,实际监测的正压除尘设施进口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产生量就等于排放量;烟尘排放量采用反推法计算,即烟尘排放量=正压除尘设施进口监测的烟尘产生量-正压除尘设施捕集的烟尘量。
今后,如果铁合金企业冶炼废气进行脱硫和脱硝处理,其排放量应采用实际监测数据测算。
4.碳化硅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测算方法
(1)方法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碳化硅生产冶炼废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量,以及原料配料、转运和产品破碎等环节粉尘无组织排放总量的测算。
(2)测算方法
①冶炼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a.烟尘产生系数采用135kg/t碳化硅。如果没有除尘设施,烟尘排放系数与产生系数相等;有除尘设施的,则按照实测除尘效率对排放量进行核减。
b.二氧化硫排放量采用物料衡算法,通过原料、产品、生产废渣、脱硫副产物等物料中硫含量的测定数据,计算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二氧化硫排放量=2×[(原辅料投入量×原辅料硫分)-(产品产出量×产品硫分)-(废渣产生量×废渣硫分)-(废气脱硫副产物产生量×废气脱硫副产物硫分)]
如果废气没有采用脱硫措施,则废气脱硫副产物产生量以0计。
c.氮氧化物产生系数采用3kg/t碳化硅。无脱硝设施的,氮氧化物排放系数与产生系数相等;有脱硝设施的,则按照实测脱硝效率对氮氧化物排放量进行核减。
②原料配料、转运和产品破碎等环节粉尘无组织排放总量
采用排污系数法计算,系数取5.6kg/t碳化硅。
5.家具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测算方法
(1)方法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家具生产企业木材锯切、砂光等加工过程中粉尘排放量,以及金属家具焊接烟尘排放量的测算。
(2)测算方法
①木材锯切、砂光等加工过程中粉尘排放量测算方法
无除尘设施的,木材锯切、砂光等加工过程中的粉尘排放量采用系数0.321kg/m3产品进行计算。有除尘设施的,应采用实测监测数据测算。
②焊接烟尘排放量测算方法
金属家具焊接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为烟尘。无除尘设施的,对应于各种焊接工艺的烟尘排放系数见表5.1。有除尘设施的,焊接烟尘排放量应采用实测监测数据测算。
6.施工扬尘排放量测算方法
(1)方法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施工扬尘排放量的测算。
施工扬尘是指我省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一般性粉尘的总称。
(2)测算方法
①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公式和系数
施工扬尘排放量=扬尘产生量-扬尘削减量;
扬尘产生量=扬尘产生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施工面积(m2)×施工工期(月);
扬尘削减量=扬尘削减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施工面积(m2)×施工工期(月);
扬尘削减量系数=一次扬尘削减系数(累加计算)+二次扬尘削减系数(不累加计算)。
施工扬尘产生量系数见表6.1,施工扬尘削减量系数见表6.2。
②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共分为道路硬化、定期洒水抑尘、边界围挡、裸露地面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运输车辆冲洗装置六大项,其具体达标要求见表6.3,每一大项控制措施中的任意一条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大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③施工工期
施工工期(月)=实际施工天数÷30。
④环境敏感区
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下列区域:
a.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b.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c.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⑤其他规定
抢险、应急救灾以及其他临时性工程,不测算施工扬尘排放量。
7.其他方法
(1)动物污染当量值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2中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一表中未列畜禽的污染当量值,根据我省目前的养殖场情况、饲养动物的排污特点,采用如下污染当量值:
①马、驴、骆驼等体型与牛类似的动物,采用牛的污染当量值及相应的征收规模条件。
②兔子等体型与家禽类似的动物,采用家禽的污染当量值及相应的征收规模条件。
③羊的污染当量值取3只,征收规模条件为青海省畜禽规模养殖场认定标准中规定的最小羊存栏数,征收对象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是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不包括牧区牧民放牧养殖。
(2)监测数据使用
对于可以监测的污染源,应优先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监测机构出具的手工监测数据;无法取得有效监测数据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采用类似工艺、规模和环保水平下的其他污染源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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