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华直接从抗氧化车间向地下排放污水,水样总铜浓度超出国家限值1243倍。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龙岗法院审理这宗污染环境案,被告人王某华涉嫌污染环境罪受审。
据龙岗检察院的指控,2017年6月5日,被告人王某华对宏某电路板(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香,另案处理)的抗氧化车间地面、抗氧化机、磨板机进行清洗时,见地面积水过多,在明知抗氧化车间废水不可外流,而且环保部门曾专门责令该公司对收集水沟裂缝进行封堵处理的情况下,仍然使用橡胶棍将抗氧化车间内收集水沟的一处角落捅出裂缝,然后将清洗作业后的污水直接排出。
2017年6月7日,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执法人员在对宏某公司进行常规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生产工作正常进行,但废水处理设施却未运行,随后又到抗氧化车间检查,发现收集地面水的水沟角落处有裂缝,废水由此裂缝直接流入地下。执法人员从此裂缝处采集水样进行检验,结果显示水样总铜浓度为622毫克每升,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限值(0.5毫克每升)1243倍,已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华自动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龙岗法院对此案将择日宣判。
原标题:向地下直排污水 超标1243倍 龙岗法院审理一宗污染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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