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湖北省环保厅厅印发了《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2018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全面落实《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2018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以及《2018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等文件精神,做好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我厅制定了《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2018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分别于2018年6月30日、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环境监测半年工作总结、全年工作总结报送我厅。
联系人:环境监测处 宋柏谦 (027)87167197
附件:1.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2018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
附件:
附件1
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省级环保督查的全面启动之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和落实《湖北省生态建设网络建设工作方案》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全省环境监测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重点围绕监测事权上收、污染防治三大行动、保障监测数据质量,强化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创新监测体制机制,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与保障。
一、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一)加快推进国家地表水监测事权上收,按期完成国家水站建设任务
按照国家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有关部署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全省65座已建国考断面水质自动站应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设备更新与功能升级,达到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5月底前与国家平台实现联网。全省56座新建国考断面水质自动站除7座由国家统一采取浮船站形式建设外其他应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站房主体工程建设,5月底前与中标的第三方运维公司沟通完成站房内部布局、站房辅助设施和采水系统建设,6月底前设备安装调试并试运行,7月底前完成所有新建水站的建设任务,并与国家和省级平台实现联网。从8月份起,国考断面除个别不具备建站条件的其余全部实行水质自动监测,完成国家下达的地表水监测事权上收任务。各地应按照上述进度要求,进一步梳理细化水站建设各项任务,倒排工期,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进度目标扎实推进水站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建站任务。
(二)全面落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的通知》(厅发〔2017〕35号)精神,研究起草《湖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同时启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的起草工作。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文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扎实推进各项任务的落实。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三)深入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推进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全省联网
认真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鄂政办发〔2016〕82号)要求,加快推进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以及污染源监测数据全省联网共享。按照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联网技术方案要求,完善全省地表水自动监测联网平台,实现全省国控、省控及非省控水质自动站的联网与数据共享。加强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全省联网共享,实现全省国控、省控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直联,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推进污染源监测数据全省联网,建成全省污染源监测信息联网与发布平台,实现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保部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和监测结果及时发布。
二、深化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全面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巩固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测预报,有力支撑蓝天保卫战
开展空气质量例行监测及排名。继续组织开展全省县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实时发布监测数据,每月发布全省城市空气质量报告,公布空气质量较好、较差的城市名单。各地环保部门要继续为国控、省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运维提供坚强保障,确保监测站点正常稳定运行。继续做好酸雨、沙尘、温室气体、区域(农村)以及背景空气质量监测。推进县级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
强化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完善与气象部门会商机制,提高大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的准确率,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开展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监测,加强走航监测、激光雷达监测等技术运用,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技术保障。提高大气超级站与区域站管理和监测数据应用水平,为区域空气质量预报提供支撑。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秸秆焚烧空气质量影响评估及预测预报。做好重大活动期间的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提前制定方案,建立数据共享和协作机制,及时报送并发布信息。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试点监测。制定《2018年湖北省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组织武汉市、黄冈市、鄂州市、孝感市等试点城市采取手工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掌握重点区域环境空气VOCs污染状况,为VOCs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试点城市环保部门要按照省厅方案要求加强人员、经费、仪器设备等相关保障,认真扎实开展工作,按时上报监测数据。在武汉市组织开展环境空气PM1试点监测,不断完善PM1监测技术体系,掌握武汉地区环境空气PM1浓度水平、时空分布特征和变化趋势。
(二)深化水环境质量监测,有力支撑清水行动
组织做好省控断面地表水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将非国控的省控断面监测频次由逢单月监测调整为每月监测。组织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在常规监测基础上增加一次全指标分析。组织对62个国家考核断面开展水质同步监测。组织做好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调查监测、湖泊水质调查监测、县域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监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质监测、长江流域跨界考核断面水质监测、三峡库区水华预警监测等专项监测工作。
加强水质自动站运行管理和数据应用。继续推进水质自动站社会化运维,提高水质自动站日常运行的制度化与规范化水平。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加大对联网水站运行状态、监测数据完整性与有效性的日常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加强水站监测数据的实时监控与综合分析,定期报送水质预警信息,如发现水质异常,及时报告。加强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在水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中的运用,开展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研究,选择部分流域水域运用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开展水环境质量试评价,积累工作经验。
(三)扎实推进土壤环境监测,有力支撑净土行动
按照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总体安排,组织完成38个国家土壤环境质量背景点的监测任务,编制相关土壤环境监测报告,将数据及报告及时报送国家。组织各地按照《湖北省省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开展省控点位的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积极配合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工作。
(四)认真做好生态监测及其他专项监测工作
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组织编制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报告。组织对武汉、宜昌、荆州、襄阳和黄石等5个城市开展城市生态环境评价,对丹江口库区开展生态环境地面监测。完善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对全省46个县域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继续开展“两湖两库”生物试点监测。按国家要求开展96个村庄的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加强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道路交通噪声、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与评价,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科学布设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确保点位数量、布设位置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加强污染源监测,有力支撑环境执法督察
(一)全面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监测工作。按照《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要求,组织开展固定污染源VOCs专项检查监测,2018年11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告报环保部。各地要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制定辖区VOCs排污单位名录,作为日常监管和监测的重要依据,督促重点行业排污单位、工业园区将VOCs纳入自行监测范围,并加强日常监督。
(二)继续组织开展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各地要依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确定辖区重点排污单位,对名录内的排污单位污染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每次完成监测后5日内将数据通过全省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平台报送省站,省站每季度汇总全省各地上报数据编制全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季报,并报送省厅。
(三)大力推进企业自行监测。重点加强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自行监测的监督检查,按照“谁发证、谁检查”的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自行监测的专项检查工作,采取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方式,抽查不少于20%的发证企业,督促企业依法规范监测,及时公开信息。
四、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一)加强监测质控考核。落实两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精神,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定并实施年度全省环境监测质控考核方案,对省级环境空气、水、土壤、污染源、生态、噪声等监测网开展比对抽查,组织开展能力考核、飞行检查,进行持证上岗考核,强化量值溯源与传递工作。
(二)加强社会监测机构监管。组织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曝光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人为干扰特别是行政干预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保障监测数据的客观、真实、准确。加强制度建设,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调查处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五、加强能力建设、信息公开、环境统计等工作,夯实环境监测工作基础
(一)持续推进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和省级预算安排,制定印发《2018年省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开展省控水质自动站升级改造、神农架国家大气背景站更新改造、全省监测网运行保障等项目建设,支持宜昌、襄阳大气复合污染物自动监测、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监测和洪湖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二)强化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定期公开全省地表水、环境空气、生态、降水、噪声等例行环境质量监测信息,每月公布各市(州)、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实时公开空气、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及时发布全省及重点区域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2017年全省度环境状况公报。加强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通过全省污染源信息管理与发布平台,及时公开全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通过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多渠道及时发布辖区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测信息,不断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认真做好环境统计工作。落实“十三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开展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筛选和环境统计季报、年报编制工作,发布《2017年湖北省环境统计年报》。提高环境统计服务能力,依申请公开相关监测数据。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行风和队伍建设
(一)加强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选派省内优秀技术骨干参加全国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配合环保部开展第二批环境监测“三五”人才遴选。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安排,举办全省第十三期县级监测站技术人员培训班、环境统计培训班、全省水质自动站建设业务培训班、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业务培训班等。
(二)深化环境监测系统行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省环保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加强正面引导和反面典型警示,在全系统推动形成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良好风气。各级监测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深化廉政警示教育,坚决防范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附件2
2018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全省13个市(州)和全省114个县域行政区划(包括3个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共计155个点位。(点位清单见附件1)
2. 监测项目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
3. 监测频次
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 工作方式
国控城市站(共51个)空气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日常运维和数据审核。
国控城市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涉及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的,由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省控城市站(共104个)空气质量监测为省级事权,由湖北省财政保障经费,由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日常运维和数据审核。
省控城市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及便利提供工作由所在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涉及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的,由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5. 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
国控站每日12时前社会运维机构通过国家空气质量监测联网管理平台报送前一日经审核的小时数据。
省控站每日14时前站点所在地区环境保护部门通过省级空气质量监测联网管理平台报送前一日经审核的小时数据。
6. 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评价6项污染物。
按照《关于调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有效性统计方法的通知》(总站气字﹝2016﹞276号)、《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及《关于印发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幅度排名方案> 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197号)对全省13个市(州)、3个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空气质量依据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进行排序。依据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对全省共计114个县域行政区划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序(114县域行政区划清单见《省环保厅关于开展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联网与在线审核工作的通知》附件)。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幅度排名方案>
7.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开展质控工作。国控点质量保证工作由总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检查公司承担,省控点质量保证工作由运维机构承担。
(二)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钟祥市、随县、英山县、监利县,共计4个点位。
2. 监测项目
钟祥市温峡口站: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
随县新城站、英山县羊角尖站、监利县杨林山站:二氧化硫、氮氧化物(NO-NO2-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
3. 监测频次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 工作方式
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省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日常运维。
5. 数据报送及监测报告
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
社会化运维机构于每日12时前通过国家区域与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数据传输审核分析评价平台审核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
6. 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评价6项污染物。
7.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国家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维护手册》(总站气字﹝2018﹞001号)开展质控工作。
(三)背景空气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神农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个站点)。
2. 监测项目
①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臭氧(O3)、一氧化碳(CO)、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
②黑碳(七波段);
③降水量、电导率、pH、主要阴阳离子;
④温室气体的CO2、CH4、N2O;
3. 监测频次
自动监测项目(湿沉降监测除外):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湿沉降逢雨监测,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周期。
4. 工作方式
空气背景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保障经费。由省站委托神农架林区环境监测站和社会化运维机构共同承担日常运维和数据审核工作。
5. 数据报送及监测报告
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
地方环境监测机构于每日12时前通过国家区域与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数据传输审核分析评价平台审核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审核依据《国家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审核及修约规则(试行)》(总站气字〔2016〕279号)开展数据审核工作。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国家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维护手册(第二版)》(总站气字﹝2016﹞280号)开展质控工作。
(四)酸雨监测
1. 监测范围
全省13个市(州)、3个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15个县(市),共设省控降水监测点45个(点位清单见附件2)。
2. 监测项目
pH、电导率、降水量,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
3. 监测时间
逢雨监测,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 工作方式
酸雨监测为地方事权,中央财政给予部分补助经费。由省站委托各市(州)监测站开展监测。
5. 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各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于每月10日(含10 日)前向省站大气环境监测室报送上月监测数据。
省站审核后,于每月15日前(含15 日)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上月全部监测数据。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执行《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
(五)城市温室气体监测
1. 监测范围
武汉市。
2. 监测指标
二氧化碳、甲烷。
3. 监测频次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 工作方式
城市温室气体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日常运维、数据审核、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5. 数据报送
社会化运维机构于每日12时前通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直管站数据审核上报系统审核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温室气体监测数据审核功能开发完成前,各社会化运维机构于每月15日前将1月1日至上月底的审核后小时监测数据和日均监测数据发送至大气室邮箱air@cnemc.cn。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空气监测网络质控手册-温室气体监测站》开展质控工作。
(六)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1. 监测范围
依据《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2024号)要求,在直辖市、部分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成渝、关中地区、辽宁中南部、武汉及周边城市共计78个城市均开展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手工监测及部分重点城市开展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湖北省监测范围为:武汉、鄂州、孝感、黄冈。
2. 监测项目
手工监测共计117种挥发性有机物(VOCs)。包括(1)57种光化学活性较强的挥发性有机物(原PAMS清单)物质:乙烯、乙炔、乙烷、丙烯、丙烷、异丁烷、正丁烯、正丁烷、顺-2-丁烯、反-2-丁烯、异戊烷、1-戊烯、正戊烷等57种挥发性有机物;(2)13种醛、酮类物质:甲醛、乙醛、丙烯醛、丙酮、丙醛、丁烯醛、甲基丙烯醛、2-丁酮、正丁醛、苯甲醛、戊醛、间甲基苯甲醛、己醛;(3)其他47种挥发性有机物:二氟二氯甲烷、一氯甲烷、1,1,2,2-四氟-1,2-二氯乙烷、氯乙烯、丁二烯、一溴甲烷、氯乙烷、1,1-二氯乙烯、1,2,2-三氟-1,1,2-三氯乙烷、二硫化碳、异丙醇等47种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物质未作特定规定,以满足57种光化学活性较强的物质为主。其中武汉市需监测117种挥发性有机物(VOCs),鄂州、孝感、黄冈需监测原PAMS、13种醛、酮类物质共70种挥发性有机物。
3. 监测频次
手工监测频次:武汉全年监测且有加密监测;鄂州、孝感和黄冈仅在臭氧污染较重的4月-9月进行常规监测,常规监测频次为1次/6天。武汉市在臭氧最重的月份里选择一个污染过程开展连续10天的加密监测,频次为8次/天。
自动监测为全年运行,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 工作方式
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为地方事权。手工采样、测试、数据汇总与报告编写、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数据审核、数据上报等由开展监测城市的市级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数据汇总、报告编写、数据审核、数据上报等由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报告审核由总站负责。
5. 数据报送
手工监测为各市于当月7日前报送行政区域内所有点位上月的监测数据报表及分析报告至省站,15日前省站统一报送给总站。自动监测为各市监测站需在每日自动监测结束后48小时内,完成所属自动监测站点的数据有效性审核,并上传至总站,臭氧污染期间按要求进行自动监测数据报告的编写与上报。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2024号)开展质控工作。
(七)PM1试点监测
1. 监测范围
武汉市
2. 监测项目
PM1
3. 监测时间
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
每个季节1次,每次30天
4. 工作方式
PM1试点监测为国家事权,总站负责自动监测仪器和手工采样器的协调安排;手工采样滤膜的称量配发;数据总体汇总分析以及比对报告的编制。
省站负责比对测试场地环境条件的准备;手工滤膜样品的采集比对、滤膜的交接运输;自动监测仪器和手工采样器的日常管理;汇总自动仪器和手工的数据,编写数据报告。
各仪器厂家负责自动监测仪器和手工采样器的安装、调试和维护维修。
5. 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报送自动监测实时数据至总站。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193-2005)开展质控工作,省站及仪器厂商承担质量保证任务。
(八)城市大气复合污染监测
1. 监测范围
武汉市、咸宁市、鄂州市、黄石市、孝感市、黄冈市共计7个点位(武汉市为省站和市站两个点位)。
2. 监测项目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臭氧(O3)、一氧化碳(CO)、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TSP、PM1、黑碳(七波段)、浊度、VOC、OCEC、粒径谱、氨气(NH3)、总氮氧化物、气象五参数、能见度、大气稳定度、PM2.5无机离子组分、PM2.5重金属组分、气溶胶光学厚度、退偏比、云基、云厚度、垂直能见度、辐射亮度、紫外辐射强度、城市环境摄影等(各地根据建站时设备配备情况开展监测)。
3. 监测时间
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 工作方式
超级站空气质量监测为地方事权,湖北省大气复合污染自动监测超级站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日常运维,武汉市、咸宁市、鄂州市、黄石市、孝感市、黄冈市大气复合污染自动监测站由各地方环境监测站承担日常运维。
超级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及便利提供工作由所在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5. 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至“湖北省超级站联网管理系统”。
6. 数据应用
数据可用于源解析、预警预报、科研等工作。
7.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193-2005)开展质控工作,地方环境监测机构承担质量保证任务。
(九)大气复合污染移动监测
1. 监测范围
湖北省17个地市州。
2. 监测项目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臭氧(O3)、一氧化碳(CO)、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PM1、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黑碳(七波段)、气溶胶光学厚度、退偏比、挥发性有机物、PM2.5(数浓度、粒径、飞行时间等)。
3. 监测时间
根据湖北省污染特征、重污染过程、科研及地方需求开展监测。
4. 工作方式
大气复合污染移动监测为湖北省省级事权,两台监测车及仪器由省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日常运维。
大气复合污染移动监测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监测场地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及便利提供工作由所在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5. 数据报送
以移动通讯网络传输到省站中心站端平台。
6. 数据应用
数据可用于源解析、预警预报、科研等工作。
7.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193-2005)开展质控工作,省站及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质量保证任务。
(十)省控空气自动监测站与超级站数据联网
1. 省控空气自动站及超级站联网
按照《关于报送国控点外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的通知》(总站综字〔2016〕23号)和新的数据直联工作要求(另行通知),开展省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超级站数据直联网工作。
2. 数据报送
2018年10月底前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实时直传总站。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十一)地表水水质监测
1. 监测范围
国控监测断面(点位)包括国考断面和趋势科研断面。监测范围见附件3和附件4。
省控监测断面(点位)(国控监测断面(点位)除外)监测范围见附件5和附件6。
2. 监测项目
(1)现场监测项目
河流断面现场监测项目为水温、pH、溶解氧和电导率。
湖库点位现场监测项目为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透明度。
(2)实验室分析项目
河流断面实验室分析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硫化物。
湖库点位实验室分析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和叶绿素a。
(3)国控趋势科研和省控断面除根据断面类型监测相应的现场和实验室项目外,加测粪大肠菌群项目。
3. 监测时间
国控断面和省控断面均每月监测一次。每月1~10日开展监测。
4. 工作方式
国控趋势科研断面和省控监测断面(点位)由辖区市级环境监测站组织开展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负责。
62个国控考核断面由辖区市级环境监测站组织开展同步监测,具体要求按照《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同步监测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8﹞6号)执行。
5.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要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6. 数据报送
承担采测分离实验室分析任务的分析测站于每月18日前,通过国家考核断面样品采集保存与交接管理系统上报监测分析结果。
国控趋势科研及省控断面监测数据,各市(州)环境监测站于当月18日前将数据通过“湖北省水环境质量监测一站式数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22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总站。
报送监测数据时,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试行)> 的通知》(总站水字﹝2018﹞87号)规则进行报送。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缺测、缺项及数据填报错误等特殊情况,需由辖区市级环境监测站提交正式文件说明。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试行)>
7. 数据审核
所有断面(点位)监测分析结果须经过单位内部三级审核。
(十二)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 监测范围
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点见附件7。
省级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点见附件8。
2. 监测项目
国家水质自动监测项目主要包括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总有机碳、叶绿素a、挥发性有机物(VOCs)、生物毒性和粪大肠菌群等。
省级水质自动监测项目主要包括河流监测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流速、流量等。湖库增测叶绿素a等;饮用水源地增测粪大肠菌群。
3. 监测频次
每4小时监测一次。根据需要可调整至1小时一次。
4. 工作方式
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为国家事权,运行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由总站统一运维管理。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
省级水质自动监测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统一运维管理。省级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涉及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的,根据预算安排由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5.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6. 数据报送
国家水质自动站数据实时自动报送,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数据传输和审核。
省级水质自动站数据实时自动报送,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数据传输和审核。
(十三)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 监测范围
① 地级以上城市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按《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名单》(附件9)开展监测,备用水源地和新增在用水源地亦纳入监测。
②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其它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按《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县级在用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清单》(附件10)开展监测,备用水源地和新增在用水源地亦纳入监测。
2. 监测项目
(1)地表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109项。
(2)地下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2018年5月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23项(环函〔2005〕47号),并统计当月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水质全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93项。
3. 监测时间
(1)常规监测
①地级以上城市
每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需加密监测。
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需加密监测。
(2)全分析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于6~7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 工作方式
由所在市级环境监测站组织开展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负责。
5.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6. 数据报送
(1)常规监测数据
①地级以上城市
各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每月22日前将审核后的监测数据通过管理系统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于当月2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总站。
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各市(州)环境监测站负责汇总并审核辖区内所有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通过管理系统报送当季度监测数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总站。
(2)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水质全分析数据统一于9月份与当月(季度)饮用水源地常规水质监测数据一同通过管理系统报送,同时,全分析评价报告(含地级以上城市和县级城镇)报送至邮箱:hbjc_drink@163.com。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总站。
(3)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 表1的基本项目检测限应该满足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表2和表3项目检测限须满足标准值的1/4;未监测项目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需组织核查并向省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
若在用水源地当月未监测,则该水源地数据行填“-1”,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已停用水源地则不再报送监测数据并证明已停用。
(十四)三峡库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
1. 监测范围
受长江干流回水顶托作用影响的8条长江一级支流,以及水文条件与支流回水区相似的长江干流坝前库湾水域,见附件11。
2. 监测项目
预警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叶绿素a、透明度、悬浮物、电导率、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流速、藻类密度(鉴别优势种),共32项。
应急监测:水温、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叶绿素a、透明度、悬浮物、电导率、流速、藻类密度(鉴别优势种)等12项。
3. 监测时间和频次
(1)预警监测
监测时间:1~12月
监测频次:每月1~10日开展一次“水华”预警监测(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可超过每月15日),需对32项预警监测项目进行测试和分析,同时填写完成三峡库区“水华”预警监测数据和评价结果表。
(2)现场巡测及应急监测
监测时间:1~12月
监测频次:县级环境监测站须对本辖区内所有河流(特别是回水区)进行全年巡查,每月至少巡查三次,上、中、下旬各一次,并据此填写三峡库区水华巡查记录表。
一旦发现水华,应立即展开应急跟踪监测。必要时每天均需开展监测,状况允许时可选择2~3天监测1次。
4. 工作方式
三峡库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5. 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和《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6. 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1)预警监测报送时间
有关区县环境监测站于每月18日前将三峡库区“水华”预警监测数据、评价结果、“水华”巡查记录报送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生态与土壤监测室电子邮箱:STYTRJC@163.com。有关监测站须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水华”监测工作,做到监测时间同步,监测项目齐全,保证监测数据质量。
省站分别汇总和整理湖北库区17个断面的监测数据,编写三峡库区“水华”预警监测评价报告,并于每月22日前报送总站。
(2)应急监测报送时间
“水华”期间,三峡库区各有关区县环境监测站应将应急监测数据和评价结果每天同时报送省站,必要时可直接报送湖北省环保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站及时编写快报并报送总站。
(十五)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专项监测
1. 监测范围
(1)规划断面监测
丹江口水库库区及其上游地区25个水质监测断面(点位)。
(2)调水监测
①常规月监测,丹江口水库2个点位;②自动监测,主要依托现有丹江口胡家岭水质自动监测站;③应急监测,在发生水污染突发事件时开展应急监测,应急监测断面包括25个规划断面(点位);④水质全分析监测,丹江口水库2个点位。
2. 监测项目
(1)规划断面监测及调水常规月监测
河流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4项),以及流量、电导率。
湖库增测透明度、叶绿素a和水位等指标。
(2)应急监测
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湖库加测总氮、总磷)、水污染突发事件特征污染物。
(3)全分析监测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109项。
3. 监测时间
(1)规划断面监测和调水常规月监测
每月1~10日。
(2)全分析监测
每年6~7月,对丹江口水库2个点位开展一次109项全指标分析。
4. 工作方式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专项监测中,国控考核断面为国家事权,由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总站统一运行管理。其他断面由辖区市级环境监测站开展或组织监测。
5. 质量保证
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中规定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进行监测。
6. 数据报送
(1)数据报送时间
按照采测分离方式开展监测的断面,承担实验室分析任务的分析测站于每月18日前,通过国家考核断面样品采集保存与交接管理系统上报监测分析结果。
按照属地监测方式开展监测的断面,各市(州)环境监测站于当月18日前将数据通过管理系统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在每月22日前报送总站。
(2)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试行)> 的通知》(总站水字﹝2018﹞87号)规则进行报送。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需组织核查并向省站报送核查结果。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试行)>
(十六)湖北省县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根据《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湖北省县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考核断面(点位)> 的通知》(鄂环办﹝2017﹞112号)要求,详见附件12。 湖北省县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考核断面(点位)>
2. 监测项目
河流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以及流量、电导率。
湖泊增测透明度、叶绿素a和水位等指标。
饮用水源地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3. 监测时间和频次
河流断面每月监测一次。
国控、省控湖泊点位每月监测一次,非省控湖泊监测点位至少上半年(4~5月)和下半年(10~11月)各监测一次。
县级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季度监测一次。
4. 工作方式
新增跨市(州)界监测断面原则上由下游市(州)环境监测站组织开展监测,其他断面由辖区市级环境监测站组织开展监测,市级环境监测站对辖区内监测数据负责。
5. 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6. 数据报送
(1)数据报送时间
按照采测分离方式开展监测的断面,承担实验室分析任务的分析测站于每月18日前,通过国家考核断面样品采集保存与交接管理系统上报监测分析结果。
国控、省控断面(点位)于每月18日前将数据通过管理系统报送;非省控湖泊监测点位上半年和下半年监测数据分别于6月18日、12月18日前通过管理系统报送;其他非省控河流断面于监测当月18日前将数据通过管理系统报送。
县级饮用水源地监测数据由各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审核并汇总,于本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将审核后数据通过管理系统报送。
(2)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需组织核查并向省站报送核查结果。
(十七)水质自动站和省控市控监测断面数据联网
1. 数据范围
数据联网范围包括地方环保部门布设的省控、市控(非国控)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和常规手工监测数据。
2. 联网要求
按《关于开展非国控水质监测数据联网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3号)执行。
总站定期对省市监测数据联网及报送情况进行调度检查,调度检查状况不定期通报。
3. 监测频次
非省控常规手工监测断面中,县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按照“(十六)湖北省县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要求开展监测,其余断面按照原有监测频次开展监测。
(十八)湖北省长江流域跨界断面考核监测
1. 监测范围
在17个市(州)的长江、汉江等30条主要河流,设置63个考核断面和7个对照断面,共70个断面。(见附件13)
2. 监测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以及流量、电导率。
3. 监测时间和频次
每月1~10日;逢法定节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4. 工作方式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详见附件13。
5. 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6. 数据报送
(1)数据报送时间
按照采测分离方式开展监测的断面,承担实验室分析任务的分析测站于每月18日前,通过国家考核断面样品采集保存与交接管理系统上报监测分析结果。
国控趋势科研及省控监测断面,各市(州)环境监测站于当月18日前将数据通过管理系统报送。
(2)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试行)> 的通知》(总站水字﹝2018﹞87号)规则进行报送。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缺测、缺项及数据填报错误等特殊情况,需由辖区市级环境监测站提交正式文件说明。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需组织核查并向省站报送核查结果。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试行)>
(十九)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调查监测
1. 监测范围
各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抽取辖区内1~2个已实行集中供给自来水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开展水质监测。
2. 监测点位
监测点位布设参照《关于印发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环办函﹝2012﹞1266号)文中相关规定。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3. 监测项目
地表水水源地: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取水量。湖库型水源地应增测透明度和叶绿素a。
地下水水源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2018年5月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pH、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总大肠菌群、挥发酚、铜、锌、硒、砷、汞、铅、镉、六价铬、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硝酸盐氮(以N计)、亚硝酸盐氮(以N计)、铁、锰23项,并统计取水量。
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4. 监测时间
每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年共监测1次,在9月底前进行。
5. 工作方式
由所在市级环境监测站组织开展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负责。
6. 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各市(州)环境监测站负责汇总辖区内所有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数据,并于10月底前将审核后数据通过管理系统报送。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市级环境监测站对上报的监测数据负责。
(二十)湖泊水质调查监测
详见《湖北省湖泊水质调查监测方案》(附件14)。
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二十一)国家网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38个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背景点,涉及12个地市28个县(附件15)。
2. 监测项目
(1)所有样品测试项目
①土壤理化指标
土壤 pH、阳离子交换量和有机质含量。
②无机污染物
砷、镉、钴、铬、铜、氟、汞、锰、镍、铅、硒、钒、锌、锂、钠、钾、铷、铯、银、铍、镁、钙、锶、钡、硼、铝、镓、铟、铊、钪、钇、镧、铈、镨、钕、钐、铕、 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钍、铀、锗、锡、钛、锆、铪、锑、铋、钽、碲、钼、钨、溴、碘和铁等 61 种元素的全量。
(2)0~20cm 表层土壤样品增加测试项目
有机氯农药(六六六和滴滴涕);多环芳烃[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 䓛、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苯(1,2,3-c,d)芘、二苯并(a, h)蒽和苯并(g,h,i)苝]。
3. 监测频次
一年监测一次,2018 年 10 月底前完成全部监测工作。
4. 工作方式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由中央财政保障经费。全部点位由总站统一组织开展监测,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土壤样品采集、样品制备和分析测试等工作。省中心站按照总站统一的技术要求,统一策划、组织和实施监测工作,实施采测分离的监测模式。点位核实和样品采集由省中心站牵头,地市站组织辖区内监测站协同完成。样品制备由省中心站牵头,黄石站配合完成。测试工作由省中心站牵头,省辐射站协助,相关地市站(荆门和鄂州)协同完成。
5. 数据报送
2018 年 10 月底前,将监测数据上传至数据库,并将报告报送总站。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承担监测任务的各有关监测机构要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内部质量控制执行总站《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和《2018 年国家网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要求》等的要求,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分别根据工作任务编写质量管理报告,由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统一报送总站。
(二十二)省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省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依据《湖北省省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四、生态监测及其他专项监测
(二十三)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全省13个市(州)、3个省直辖市和神农架林区。
2. 监测项目
遥感监测项目:土地利用/覆盖数据(6大类,26小项)、植被覆盖指数、城市热岛比例指数。(由省站负责)
地面核查数据:典型地物类型核查,地物边界类型核查,土地利用动态变化核查,生态灾害核查。(由市站配合省站共同完成具体的核查工作,并以地市级为单位向省站报送数据。具体以下发的核查方案为准)
水资源相关项目:土壤侵蚀、水资源量、降水量。(由市站负责收集并报送省站,按照地市级和县级两个尺度分别报送)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数(由市站负责收集并报送省站,以地市级为尺度向省站报送)
城市生态环境评价相关指标:包括武汉市、宜昌市、荆州市、襄阳市和黄石市等5个重点城市。评价指标包括空气质量达标率、水质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生态用地比例、绿地覆盖率、环保投资占GDP比例、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由上述5个市站负责收集所在市市城区的上述指标并报送省站)
3. 工作方式
中央财政保障经费情况下,生态状况监测为国家事权。省站负责遥感解译和质量控制,野外核查和报告编写工作,各地市站协助开展相关数据的收集工作。
4. 质量保证
内部质控执行《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方案》和《生态遥感监测数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要求》(总站生字〔2015〕163号),由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外部质控由总站组织实施,质控方式包括野外核查、现场检查、交叉检查、分级验收等。
5. 数据报送
(1)全省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数据
以省和县为单位的土地利用或覆盖解译数据,包括2018年现状解译数据,2017~2018年动态解译数据。数据格式:coverage。
典型生态区域或者生态专题监测和评价数据。
(2)地面核查数据与报告
地面核查数据和报告,包括核查照片(JPEG格式)、核查点统计表(excel格式)和核查报告(word格式)。
报送方式:各地市(州)站于8月份以前完成野外核查工作并向省站报送核查数据。省站对数据进行汇总和整理,并编写核查报告,于9月份报送总站。
(3)其他数据包括上年度降水量、水资源量、土壤侵蚀等水资源相关项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数,城市生态环境评价相关指标等。
报送方式:各地市(州)站于9月份以前向省站报送数据。请将扫描后的纸质版数据及电子版数据发送至邮箱:yuan_zy1988@163.com。省站于10月向总站报送数据。
(4)湖北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报告
包括纸版报告和电子版报告,于2019年2月份报送至总站和省环保厅。
(二十四)生态环境地面监测
1. 监测范围
湖北省丹江口库区。
2. 监测项目
湿地生态系统的生物要素、环境要素以及景观格局等内容。
3. 监测时间
(1)湖泊生物群落:每半年1次。
(2)环境要素监测:水、空气与例行监测同步;底泥全年1次,与湖泊生物要素同步采样;气象要素利用自动气象站进行自动监测。
(3)景观格局:每年1次,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同步。
4. 质量保证
内部质控执行《生态环境地面监测补充方案》(另行通知),由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外部质控由总站组织实施,质控方式包括现场检查、野外核查、交叉检查等。
5. 数据报送
2018年11月底前,将监测报告(*.doc)和监测数据(*.xls)统一命名为“2018年湖北省(市)生态地面监测报告或数据”(含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总站。
(二十五)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详见《湖北省2018年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实施方案》(附件16)。
(二十六)声环境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全省13个地级市、3个省直管市开展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和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神农架林区开展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
2. 监测项目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声环境质量,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
3. 监测时间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本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1次夜间监测,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本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1次夜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记录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
4. 工作方式
声环境质量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5. 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HJ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质控检查等要求将另行下发。监测点位如有变动,必须说清变动原因,由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报生态环境部及总站备案。各地向省级备案时间功能区点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上报数据之前,区域和道路点位应在每年6月初之前。为了保证全年点位数据连贯性,一年只能调整一次点位。
6. 数据报送
(1)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数据
各地方监测站于每季度的第二个月25日前用电子邮件向省站报送本季度监测结果数据库;省站分别于3、6、9、12月的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向总站报送每季度地级以上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
(2)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数据、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数据
各地方监测站于每年11月20日前上报省站,省站审核后于12月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向总站报送年度监测数据。
上报数据应包括原始数据(每网格及每点的一组统计数据),有全市统计值。同时每年应上报各市城市基本情况,包括人口、道路(长度、宽度)、车流量、建成区面积变化及网格情况,并填报网络声源、功能要求。噪声监测点位编码依据《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规则》(HJ661-2013)执行。
(二十七)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及内容
国家级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涉及湖北省的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孝感市、咸宁市、黄冈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神农架林区7个市(州)的3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均要开展国家级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地表水、环境空气、重点污染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
省级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涉及湖北省的十堰市、襄阳市、荆门市、潜江市和天门市5个市的14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均要开展省级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地表水、环境空气、重点污染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
2. 监测点位
国家级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水质监测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点位、空气监测点位和污染源监测点位按照经生态环境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断面开展监测。
省级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水质监测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点位、空气监测点位按照经环境保护厅批准或核定的监测断面/点位开展监测,污染源监测点位按照生态环境部2018年国控污染源企业名单执行。
3. 监测项目
水环境质量的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除粪大肠菌群指标以外的23项。
空气质量监测的项目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等6项指标。
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开展监测。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的项目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109项。
4. 监测频次
水环境质量监测的频次:国家级考核县水质断面每月监测一次;省级考核县水质断面按相关规定开展监测。
空气质量监测的频次:自动监测为每小时监测1次。
重点污染源监测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对于当年纳入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开展监测。
地表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5. 监测数据报送
每个季度结束的下个月10日前,被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该季度监测数据及报告。10月20日前,被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管理指标报告。12月10日前,省级环境主管部门完成辖区内被考核县(市、区)的自查报告审核,完成现场核查并编写全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工作报告,向生态环境部报送自查报告和审核报告。
(二十八)两湖两库生物试点监测
1. 监测范围
湖北省“两湖两库”流域,包括洪湖,梁子湖,三峡水库(神农溪、香溪河和库区),丹江口水库(堵河、神定河、剑河、泗河、浪河、官山河和丹江口库区)共81个监测断面(点位)。
2. 监测项目
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生物三个生物类群的基本生物学参数,包括种类数(物种数)、密度、生物量、优势种、多样性指数。
3. 监测时间
每年度4-5月和8-9月各进行一次监测。
4. 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各县(市、区)站负责采集生物样品,按规范保存并寄送至省站。
(二十九)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1. 预报范围
湖北省17个地市开展重点城市空气质量预报。
2. 预报内容
湖北省17个地市未来3天城市空气质量级别范围、AQI范围和首要污染物。
湖北省17个地市精细化预报,未来24小时AQI范围。
3. 预报发布
各城市于每日下午15:00前,在湖北省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上填报发布信息。
4. 预报会商
各区域、省级和城市适时开展重污染过程、重大活动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等预报联合会商,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提供预报技术支持。
5. 预报评估
系统平台每日对预报结果进行评估。
6. 能力建设
根据实际情况,各城市继续完善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可开展空气质量精细化预报和延伸预报。
五、污染源监测
(三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 监测范围
地方环保部门依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等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以下简称《名录》)。
2. 监测内容
主要包含废水、废气和噪声等监测内容。废水要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浓度及流量,废气要监测排放的浓度及流量,废气无组织排放只监测浓度。噪声要开展厂界噪声监测。主要监测内容具体如下:
(1)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a)对涉重金属企业单位开展监督性监测
第一类污染物监测点位一律布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其他重金属项目监测点位布设在排污单位排放口,包括企业废水废气总排口、雨水排口。
(b)对涉及危险废物企业单位开展监督性监测
危险废物产生、存放、处置过程中存在废水或废气外排的,对外排的废水、废气开展监督性监测。无废水、废气外排的,可不监测。
(2)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在进行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同时,对于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按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要求开展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结果仅作为环保部门掌握在线仪器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的监督措施,不作为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定的最终依据(监督性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取消)。
3. 监测项目
(1)污染物排放监测
监测项目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等要求确定。
(2)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比对监测的内容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关于印发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的通知》(总站统字〔2010〕192号)等要求执行。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4. 监测频次
(1)监督性监测
对《名录》中的重点排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2)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在进行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同时,对于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要开展比对监测。
5. 任务分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2016〕81号)及《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的要求,明确监测任务分工。
(1)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组织开展污染源监测质量抽测工作。配合总站开展跨省(直辖市、区)质量巡查与抽查工作。组织跨市(州)监测质量比对抽测工作。通过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名录》中10%的其他企业开展监督性质量抽测工作。
组织开展污染源监测数据上报国家工作。按要求每季度完成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上报工作;每月完成企业自测数据上报工作。
配合省环保厅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组织协调全省监测系统,配合环境监察部门开展环境监察执法工作。
配合省环保厅开展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工作。
(2)各市、州、直管市环保局
各市、州、直管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列入《名录》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原则上由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和有条件的县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
承担辖区内列入《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配合省站完成污染源监测数据上报国家任务。
督促、指导排污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填报自行监测数据。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度,确保辖区内企业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后3个月内完成监测数据联网。
6. 数据报告
(1)采用总站开发的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录入、汇总、报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
(2)各地市(州)环境监测部门按季度收集、录入、汇总、和审核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和电子表格,并于3、6、9、12月的15日前发至省站污染源邮箱:hbszwry@163.com。对于未开展监测的重点污染源说明原因。
(3)各级环境监测站按季度编写辖区内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报告;编制辖区内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提取辖区内超标企业名单及超标信息形成污染源监测信息。
各地市(州)环境监测站应在3、6、9、12月的15日前向省站报送本季度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数据和比对监测数据。发现严重超标以及比对监测不合格的,要及时向管理部门正式报告,随测随报。各地市(州)环境监测站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并于12月15日前上报省站,省站于12月20日前报送总站。
省站于12月25日前向总站报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检查报告》,并附检查结果汇总表;编制《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飞行检查监测报告》,并报送总站。
7.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污染源监测。
(三十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
1. 检查范围
监测范围为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2.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自行监测方案的制订,包括自行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的完整性;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通过查阅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检查监测全过程的规范性,原始记录包括现场采样、样品运输、储存、交接、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监测结果上报到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情况、公开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等。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必要时可赴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可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
3. 检查要求
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抽查不少于20%的发证企业。
4. 任务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谁发证、谁检查”的原则开展检查工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统筹安排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部门许可证核发单位的检查工作。
5. 数据报送
各市(州)环境监测站将本行政区域本季度检查结果于3、6、9、12月的15日前发至省站污染源邮箱:hbszwry@163.com。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全省本季度检查结果报送总站。
(三十二)VOC专项检查监测
1. 检查监测范围
省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的附表1《湖北省VOCs排污单位名录》中的企业。
2. 检查监测内容
重点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监测信息公开情况及VOCs达标排放情况。按照省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中附表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要点》和附件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执行。
3. 检查监测要求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和省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双随机”原则,对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日常抽查,对照已出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检查监测。
4. 任务分工
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要落实环境质量属地管理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统筹规划,按照“谁污染、谁监测、谁治理”的原则,对照《湖北省VOCs排污单位名录》,5月20日前完成对石化、化工行业的VOCs检查监测工作,暂时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单位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检测公司进行监测。2018年11月20日前,至少完成一次对所有行业VOCs检查监测工作。
5. 数据报送
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于5月20日前将辖区内石化、化工行业的VOCs检查监测情况报告报环保厅监测处,11月20日前,将辖区内所有行业VOCs检查监测情况报告报环保厅监测处。
六、环境监测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
(三十三)环境监测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
落实两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1. 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机制与质控体系建设
为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结合本省环境监测工作现状,进一步理顺省内环境监测质控体系运行机制,明确各级环境监测站职责,强化环境质量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
2. 湖北省环境监测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
对空气、水、土壤、污染源、生态、噪声等监测网开展比对抽查,组织开展能力考核、飞行检查,进行资质认定和持证上岗考核,强化量值溯源与传递工作。2018年湖北省环境监测网主要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工作如下:
(1)环境空气监测质量监督核查
①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自动监测手工比对
每个区域选取1个省控城市站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手工比对,每次比对应获得不少于5个有效时段的比对数据。
②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传递与比对核查
按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按时开展臭氧量值逐级传递溯源工作。抽取一定比例(约10%)的省控城市站开展比对核查。
③气态污染物(SO2、NOx、CO)自动监测盲样测试
开展不少于两次标气盲样测试。
④现场检查
抽取一定比例(约10%)的点位,开展数据质量情况和质控体系运行情况飞行检查。
(2)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监督核查
①盲样考核
组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常规项目监测质量盲样考核,用发放盲样的形式对全省承担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任务的单位进行考核。
组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重金属及有机项目机水质全分析盲样考核,用发放盲样的形式对承担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分析工作的单位进行考核。
②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抽查
省站对承担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抽查,重点针对质量管理运行中的人员持证、监测方法选用、质控措施有效性评估、仪器设备管理、标准物质(样品)使用、记录和报告的完整性和溯源性等进行检查。
(3)地表水网水质监测监督核查
①盲样考核
组织地表水网水质监测质量盲样考核,用发放盲样的形式对全省承担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任务的单位进行考核。
②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抽查
省站对承担地表水环境监测网监测工作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抽查,重点针对质量管理运行中的人员持证、监测方法选用、质控措施有效性评估、仪器设备管理、标准物质(样品)使用、记录和报告的完整性和溯源性等进行检查。
(4)土壤环境监测监督核查
①完善手工监测过程质控机制与手段,加强采样现场和样品运输过程GPS 定位的应用,实现视频或图片等记录资料实时上传,并开展监督抽查。
②省级站按照不低于本辖区任务量10%比例的外部质控样品进行省内质量控制与评价,要求覆盖全部实验室和全部监测项目,并对质控测试结果进行评价。质量控制方式包括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盲样比对测试以及质控样品测试等,其中实验室间盲样比对测试比例不少于样品数量的2%。
③配合总站完成异地交叉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
④组织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质量考核,采取盲样考核形式,对相关单位发放盲样进行考核。
(5)生态环境状况监测与生态环境地面监测监督核查
①生态环境状况监测外部监督核查由总站组织实施,方式包括野外核查和校核、质量检查、专家评审等。
②生态环境地面监测监督核查由总站组织实施,方式包括现场核查、集中检查、交叉检查等。
③组织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用发放盲样的形式对全省承担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任务的单位进行考核。
(6)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核查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核查由总站和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开展,质控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交叉检查、委托质控等。
(7)声环境质量监督核查
声环境质量监督核查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湖北的监督核查同步,在随机选取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城市地域、城市人口规模及历史上报数据情况等确定被抽测城市,选取荆州和黄石两个地市。省站组织参加抽测的市站(包括被抽测城市所在的市站和抽测市站)组建2个抽测组,依次对2个被抽测城市开展抽测比对工作。
(8)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省站组织开展对省内污染源的抽测抽检、并组织全省污染源监测质控情况检查和监测能力考核。
重点抽测我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的污染源排放监测质量,主要集中在武汉、黄石、宜昌等10个地市,企业数量为13家,共48台机组。采用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进行比对的方法核实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采用检查其体系及流程等核实其自动监测的质量保证情况。
3. 计量认证与持证上岗考核
开展辖区内二、三级监测站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组织二三级站申请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加强对省内环境监测人员培训与考核。
①组织和督促辖区内17家单位及时进行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复查换证、扩项等工作。
②组织一次全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理论考试
③开展47家二、三级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现场考核工作。
④组织本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工作,规范培训与考核制度,加大培训与考核力度,提高相关人员环境监测技术水平。
4. 实验室能力考核
①组织辖区内各级环境监测站及时参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的实验室能力考核工作。通报考核结果,收集整改材料。
②组织省级盲样考核
按监测项目分类,全年共组织五次能力考核,考核内容分别为地表水环境监测网质控考核、饮用水源水质监测质量考核、饮用水源水质全分析监测质量考核、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质量考核。
附件1
湖北省空气环境质量县域行政区划和站点名称清单
附件2
湖北省降水监测点位代码信息表
附件3
2018年国控地表水河流监测断面
附件4
2018年国控地表水湖库监测断面
附件5
2018年省控地表水河流监测断面
附件6
2018年省控地表水湖库监测断面
附件7
国家水质自动站站点表
附件8
省级运维水质自动站站点表
附件9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名单
附件10
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县级在用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清单
附件11
三峡库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断面
附件12
湖北省县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点位)
附件13
湖北省长江流域跨界断面考核监测断面
附件14
湖北省湖泊水质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全面系统的掌握我省湖泊水质状况,为我省湖泊水环境管理和保护提供数据支持和技术支撑,制定本方案。
二、监测范围
《湖北省首批湖泊保护名录》中308个湖泊。
三、监测项目
水温、水位、pH值、电导率、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透明度和叶绿素a等共28项。
四、监测频次
省控(含国控)湖泊每月监测一次。
非省控湖泊至少上半年(4~5月)和下半年(10~11月)各监测一次。
五、工作方式
省控(含国控)湖泊依据《2018年湖北省环境监测方案》中相应工作方式开展监测。非省控湖泊由所在市级环境监测站组织开展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负责。
六、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湖泊水质专项监测工作质量保证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七、数据报送
监测数据经三级审核后,各市级环境监测站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监测数据分别于6月18日、12月18日前通过“湖北省水环境质量监测一站式数据管理系统”报送。
八、评价报告的编制
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全省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复核。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和《关于印发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的通知》(环办﹝2011﹞22号)对湖北省湖泊水质专项监测结果进行水质评价和富营养化程度评价。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表1 非省控湖泊名录
附件15
2018年湖北省国家网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数量汇总表
附件16
湖北省2018年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实施方案
一、目的
为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发展,从点到面反映我省农村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特制定本技术方案。
二、范围和对象
2.1 监测范围
14个必测村庄(即静态村庄),村庄名单来源于《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必测村庄名单的通知》(环办〔2015〕69号)。必测村庄涉及14个县域:包括5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县(以下简称县域考核县)和9个非县域考核县。
9个非县域考核县只监测1个静态村庄,静态村庄名录见附表2。5个县域考核县,除监测1个静态村庄外,选择两个动态村庄开展监测,不得选择往年已开展监测的村庄。
县域:27个县域考核县和2个非县域考核县。我省30个县域考核县,除茅箭区、张湾区和保康县以外,全部监测。27个县域考核县见附表1。29个县域,在县域范围内选择3个动态村庄开展监测。
总计:全省17个地市(州),总计38个县,共96个村庄,包括14个静态村庄和82个动态村庄。
2.2 监测对象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包括县域和村庄2个层面。在村庄层面,选择3个代表性村庄(城中村不作为监测对象),开展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参加“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必须加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在县域层面,开展地表水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测。
2.3 村庄监测
2.3.1 村庄类型划分
根据农村主要生产方式和主要污染来源,将我省村庄初步划分为生态型、种植型、养殖型、工矿企业型、商业旅游型和其他类型等6个类型。
(1)生态型村庄
指生态环境优美,座落在受保护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地等区域内的村庄。
(2)种植型村庄
指生产生活方式以较大规模现代种植业为主,如粮食作物、蔬菜、水果等,农膜、化肥和农药量使用较大的村庄。
(3)养殖型村庄
指生产生活方式以畜禽、水产等养殖业为主,环境污染主要来源于此的村庄。
(4)工矿企业型村庄
指以工矿、企业等产业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村庄,村庄环境受工矿企业废水、废气和废渣影响较大的村庄。
(5)商业旅游型村庄
以旅游业、或者商品交换、流通等经济活动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村庄,村庄环境污染主要来源为“吃、住、行、游、购、娱”等商业和旅游活动产生的污染。
(6)其他类型村庄
不属于以上五种类型或者以上多个类型并存且持平的村庄,以及处于城乡结合部位、城镇化的村庄等。
2.3.2 村庄选取原则
(1)村庄数量:村庄的选取分为两种,一种是静态村庄,即每年都开展监测,用于村庄环境质量年际间比较;另一种是动态村庄,即地方根据需要每年新增的监测村庄。
静态村庄以国家要求为准,详见附表2。其中除5个县域考核县外,其余9个县域只需监测附表2中所列的静态村庄。
27个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县和2个非县域考核县各需监测3个村庄。27个县域考核县中团风县只监测1个静态村庄、郧阳区等5个县需监测1个静态村庄(详见附表2)以及2个动态村庄,不得选取往年已监测的动态村庄;其余22个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县各选取3个动态村庄开展监测。动态村庄由各地市按要求自行选择。
(2)村庄类型:统筹考虑经济发展程度和环境污染程度,选取人口数量相对较多、分布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庄,尽量涵盖本方案中所列6种村庄类型。
(3)空间分布:
选取的监测村庄尽可能均匀分布在县域范围(可考虑采用网格法)。
2.4 县域监测
县域监测以县域整体作为监测区域,开展地表水水质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测。
地表水水质以县域为单元布点,开展监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主要通过遥感手段开展监测,主要由省中心站负责完成。
三、村庄监测内容
3.1 环境空气质量
(1)点位布设
以村庄为点位布设单元,在居民区布设1个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
选测项目:细颗粒物(PM2.5)、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工业型村庄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特征污染物项目的监测。
单位:微克/立方米(μg/m3)
(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 1 次,全年4次。
(4)监测方法
采用手工采样监测和自动采样监测相结合的方法,推荐使用自动监测,优先使用环境质量流动监测车进行监测。
手工监测:每次监测连续 5 天,每天进行逐时监测,取各监测项目的日均值。 自动监测:除仪器故障等原因外,每天进行监测。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和规范等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导则,下同)。
3.2 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
(1)点位布设
以村庄为点位布设单元,每个村庄至少布设 1 个监测断面/点位。
农村饮用水源地分为地表水源地、地下水源地和其他水源地等类型。地表水源地主要包括河流、湖库、山溪、坑塘、水窖等;地下水源地主要包括浅层地下水、深层地下水、山涧泉水等。
若村庄所在乡镇已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可以此数据作为该村庄饮用水水质监测数据,按照要求进行报送。
(2)监测项目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表 1中 24 项基本项目和表 2 中 5 项补充项目(共 29 项),见表 1。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 23 项,见表 2(新标准(GB-T 14848-2017)5月1号开始实行,从第二季度开始按照新规范评价,全年评价也按照新标准评价)。
表1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项目
(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 1 次,全年 4 次。
(4)监测方法
以手工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为补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水和废水部分)》。
3.3 土壤环境质量
(1)点位布设
以村庄为点位布设单元。在基本农田、园地(果园、茶园、菜园等)、饮用水源地周边各布设 1 个监测点位,共 3 个点位;可根据村庄环境状况,在重点区域土壤中选测两类,各布设 1 个监测点位。因此,每个村庄需监测5个点位。
重点区域土壤包括:工矿企业周边土壤;畜、禽、水产养殖场周边土壤;污水灌溉的农田土壤;大量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场地周围的土壤;长期受工业废气和粉尘影响的土壤;居民区周边土壤;其他疑有污染的土壤。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土壤pH、阳离子交换量;镉、汞、砷、铅、铬等元素的全量。
选测项目:基本农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监测特征有机污染物。工业型村庄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特征污染物项目的监测。
单位:毫克/千克(mg/kg)
(3)监测频次
每五年的第一年监测一次。采样时间 1~8 月,避免在施用农药、化肥后立即采样。
(4)监测方法
执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要求,开展监测。
3.4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
针对开展“以奖促治”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进行监测。
(1)点位布设
选取 1 个生活污水处理规模最大的处理厂(站),在其出水口处取样。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
选测项目:pH(无量纲)、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总磷、粪大肠菌群(个/L)。
单位:毫克/升(mg/L)
(3)监测频次
每半年监测 1 次,全年 2 次。
(4)监测方法
以手工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为补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水和废水部分)》。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四、县域监测内容
4.1 地表水环境质量
(1)点位布设
以县域为点位布设单元。在县域最大河流(水系)的出、入境位置各布设 1 个监测断面。如有湖库,增加布设 1 个监测点位,有 2 个以上湖库的县域则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相对重要的 1 个开展监测。县域范围内无地表水体的不监测。
若县域范围内(城区除外)已有地表水国控、省控或市控水质监测断面/点位,则可将其作为农村地表水水质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1 中基本项目表(共 24 项),见表 3。
(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 1 次,全年 4 次。
(4)监测方法
以手工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为补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水和废水部分)》。
4.2 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1)监测区域
以县域全境作为监测区域,开展县域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同时调查社会经济状况和生态状况影响因素。
(2)监测指标
在《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T 192)《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基础上,结合我国农村区域特点,确定县域农村生态质量状况调查监测指标,共分为三级。三级指标18 个,见表 4。
遥感监测指标为土地利用/覆盖指标,其他指标为降水量、水资源量、土壤侵蚀、水土流失等。
表 4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测指标
(3)监测频次
每年监测 1 次。
(4)监测方法
以遥感监测为主要技术手段,获取县域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以资料调查和地面核查为辅助技术手段,获取县域社会经济、降水量、土壤侵蚀等指标数据。
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由省中心站负责监测。
五、质量控制
5.1 环境空气监测质量控制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有关要求进行环境空气监测质量控制。
5.2 饮用水源地监测质量控制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进行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质量控制。
5.3 地表水环境监测质量控制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进行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质量控制。
5.4 土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
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保证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
5.5 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测质量控制
按照《2008 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实施方案》(总站生字﹝2008﹞56 号)有关要求进行自然生态状况监测质量控制。
5.6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质量控制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进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质量控制。
六、数据报送和报告编写要求
6.1 数据报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监测站11月前、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号前报送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以及河流湖库水质监测数据;5月和10月报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数据;10月报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报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同时,11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中心站报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纸质版)。HYPERLINK "../../../../Roaming/iWebOffice/电子版数据发送至邮箱hbreqm@163.com"../../../Roaming/iWebOffice/电子版数据发送至邮箱hbreqm@163.com。
报送内容:监测的静态村庄和动态村庄的环境状况数据,及所有监测的县域地表水数据。
报送要求:数据填报格式统一为EXCEL工作表,各地市(州)要严格按照数据模板要求进行数据填报(见农村数据导入模板表1-表8,在湖北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群(群号:295562423)群共享中下载)),包括表1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村庄基本信息表、表2农村村庄环境空气监测结果统计表、表3 农村村庄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监测结果统计表、表4 农村村庄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监测结果统计表、表5 农村村庄土壤环境监测结果统计表、表6 农村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统计表、表7 农村县域河流湖库水质监测点位信息表、表8 农村县域河流湖库监测结果统计。
6.2 报告提纲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应包含县域和村庄社会、经济、人口等基本状况,年度监测结果、不同要素环境质量状况及年际变化、原因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等基本内容,监测静态村庄的需要对环境质量状况变化原因进行分析。建议提纲如下:
一、摘要
二、监测概况
2.1 县域和村庄基本情况
2.2 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三、监测与评价结果
3.1 村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3.2 村庄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
3.3 村庄土壤质量状况
3.4“以奖促治”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状况
3.5 县域地表水水质状况
四、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
五、年际变化、原因分析
六、主要结论
七、问题和建议
附表1
2018年湖北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县域及村庄数量
附表2
湖北省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必测村庄基本信息统计表(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