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湖北省环保厅制定了《2017年湖北省环境监测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2017年湖北省环境监测方案
湖北省环境监测方案由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组织实施,相关地方环境监测站配合。
本方案中的各项监测任务根据国家年度环境监测方案和湖北省环境管理与执法、污染防治与环境质量目标考核等工作需要制定,全省各级环境监测站要严格遵照执行,及时向省站报送监测数据,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与可靠。
各地在执行本方案中需注意的是:
1.“水十条”国家考核断面和长江流域跨界考核断面的水质监测由市级站负责组织实施并汇总和上报监测数据,市级站对上报的考核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2.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范围依照省环保厅印发的《湖北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省级)》执行。对列入名录中的企业,各地每半年应保证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监督性监测任务由各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由各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和有条件的县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
3.为了满足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县域经济考核、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工作需要,省环保厅正在组织开展县域地表水考核监测断面设置工作,考核监测方案计划于今年下半年印发并实施。全省各级环境监测站要按照省环保厅的安排部署,做好相关考核监测工作。
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一) 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全省13个市(州)和全省115个县域行政区划(包括3个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共计148个点位。(点位清单见附表1)
2. 监测项目
SO2、NO-NO2-NOX、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
3. 监测时间
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 工作方式
国控城市站空气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日常运维和数据审核。中央财政保障经费。
省控城市站空气质量监测在上收前为地方事权,由市级和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日常运维和数据审核;上收后为湖北省省级事权,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日常运维和数据审核,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全额保障运维经费。
城市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及便利提供工作由所在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5. 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
国控站每日12时前第三方运维公司通过国家空气质量监测联网管理平台报送前一日经审核的小时数据。
省控站每日14时前站点所在地区环境保护部门通过省级空气质量监测联网管理平台报送前一日经审核的小时数据。
延伸阅读:
6. 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评价6项污染物。
按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2014〕64号)对全省13个市(州)、3个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空气质量依据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进行排序。依据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对全省共计115个县域行政区划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序(115县域行政区划清单见《省环保厅关于开展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联网与在线审核工作的通知》附件)。
7. 质量保证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193-2005)开展质控工作。国控点质量保证工作由总站委托第三方运维检查公司承担,省控点质量保证工作由点位所在地区环境保护部门承担。
(二) 城市大气复合污染监测
1. 监测范围
武汉市、咸宁市、鄂州市、黄石市、孝感市、黄冈市、安陆市,共计8个点位(武汉市为省站和市站两个点位)。
2. 监测项目
空气质量常规六参数、TSP、PM1、黑碳、浊度、VOC、OCEC、粒径谱、氨气、总氮氧化物、气象五参数、能见度、大气稳定度、离子色谱、重金属、激光雷达、云高仪、太阳光度计、UV辐射计、城市环境摄影等(各地根据实际设备建设情况进行监测)。
3. 监测时间
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 工作方式
省控超级站空气质量监测为湖北省省级事权,湖北省大气复合污染自动监测超级站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日常运维,武汉市、咸宁市、鄂州市、黄石市、孝感市、黄冈市、安陆市大气复合污染自动监测站委托各地方环境监测站承担日常运维。
超级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及便利提供工作由所在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5. 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至“湖北省超级站联网管理系统”。
6. 数据应用
数据可用于源解析、预警预报、科研等工作。
7. 质量保证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193-2005)开展质控工作,地方环境监测机构承担质量保证任务。
(三) 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钟祥市、随县、英山县、监利县,共计4个点位。
2. 监测项目
钟祥市为SO2、NO-NO2-NOX、PM10、气象五参数;随县、英山县、监利县为SO2、NO-NO2-NOX、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
3. 监测频次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 工作方式
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日常运维。
延伸阅读:
5. 数据报送及监测报告
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含10日)报送上月审核监测数据的小时值和日均值。
6. 质量保证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193-2005)开展质控工作,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承担质量保证任务。
(四) 背景空气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神农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个站点)。
2. 监测指标
①SO2、NOx、O3、CO、PM10、PM2.5、黑碳、气象五参数;
②能见度;
③降水量、电导率、pH、主要阴阳离子;
④温室气体的CO2、CH4、N2O;
3. 监测频次
自动监测项目实时报送小时数据。
湿沉降监测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周期。
4. 工作方式
空气背景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神农架林区环境监测站承担日常运维和数据审核工作。
5. 数据报送及监测报告
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神农架林区监测站)于每月10日(含10日)前,报送上月审核监测数据的小时值和日均值。
6. 质量保证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193-2005)开展质控工作,地方环境监测机构承担质量保证任务。
(五) 温室气体监测
1. 监测范围
武汉市。
2. 监测指标
CO2、CH4。
3. 监测频次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 工作方式
温室气体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武汉市环境监测站承担日常运维和数据审核工作。
5. 质量保证
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空气监测网络质控手册-温室气体监测站》进行日常维护,每月报送质控手册填写记录。
6. 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
每月10日前(含10日)同时向总站和省站大气环境监测室报送上月汇总数据。
延伸阅读:
(六) 酸雨监测
1. 监测范围
全省13个市(州)、3个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15个县(市),共设省控降水监测点46个(在详见《“十二五”湖北省环境质量监测网》附表21中规划点位)。
2. 监测项目
pH、电导率、降水量、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
3. 监测时间
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 工作方式
酸雨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给予部分补助经费。由总站委托各市(州)监测站开展监测。
5. 质量保证
执行《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
6. 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各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于每月10日(含10 日)前向省站大气环境监测室报送上月监测数据。
省站审核后,于每月15日前(含15 日)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上月全部监测数据。
(七) 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开展全年例行的湖北省空气质量形势预报,组织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环境监测站(中心)参与并开展各地的空气质量形式预报,参与总站组织的区域重污染过程联合会商,发送预报结果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湖北省重污染过程和全省市重大活动环境空气质量保障预报会商技术支持。全年开展例行的17个市州未来三天空气质量预报指导产品分发,开展每日精细化预报。实现17个市州预报和省级站形势预报联网信息发布。继续开展全省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技术方法体系建设和技术培训,加强相关单位部门合作。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八) 地表水水质监测
1. 监测范围
省控监测断面(点位)(国控监测断面(点位)除外)监测范围见附表4和附表5。
国控监测断面(点位)为国家事权。监测范围见附表2和附表3。
2. 监测项目
河流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以及流量、电导率。
湖库增测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和水位等指标。
3. 监测时间
国控断面每月监测,省控断面中的跨界考核及河口断面每月监测,其他省控断面逢单月监测。每月1~10日开展监测;法定假日或国家规定不开展监测的天气,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4. 工作方式
省控监测断面(点位)由辖区市级环境监测站开展或组织监测,并对数据负责,承担主体责任。
国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全额保障经费。
跨(省、市)界监测断面由上、下游或左、右岸所在市级监测站开展或组织联合监测。
延伸阅读:
5. 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6. 数据报送
各市(州)环境监测站于当月20日前将数据报送至省站水室地表水邮箱hbjc_water@163.com(后期待系统测试完成后通过“湖北省水环境质量监测一站式数据管理系统”报送),省站水室审核后,2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总站。(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于当月20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向总站报送数据。)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缺测、缺项及数据填报错误等特殊情况,需由辖区市级环境监测站提交正式文件说明。
(九)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 监测范围
省级水质自动监测断面(点位),监测范围见附表6。
国家水质自动监测断面(点位)为国家事权,监测范围见附表7。
2. 监测项目
河流监测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流速、流量等。湖库增测叶绿素a等。
饮用水源地增测粪大肠菌群。
3. 监测频次
每4小时监测一次。根据需要可增加至2小时一次。
4. 工作方式
省级水质自动监测断面(点位)由第三方运维单位承担日常运维,2017年下半年开始实施。2015年底前建设完成的34个水质自动站,在地方环境监测站与第三方运维单位完成工作交接后,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开展运维服务;其余省级自动站委托地方环境监测站承担日常运维,设备建设商进行故障维修和风险保障。
国家水质自动监测断面(点位)为国家事权,中央全额保障经费。
5. 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6. 数据报送
省级水质自动站数据实时报送省站。现场端的仪器设备需具备自身质控措施,运维商对自动站进行质控和比对实验,并对水质自动站联网管理平台中异常数据进行现场核查。省站定期对水站进行第三方抽查比对监测。
国家水质自动站数据实时自动报送。周报数据每周一中午12:00之前通过“国家水质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系统”报送。
(十)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 监测范围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按附表8《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名单》进行监测,除附表8外的地级以上城市辖区内(城区、郊区)备用水源地和新增在用水源地亦纳入监测。
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其它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按《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县级在用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清单》(附表9)进行。除附表9外的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其它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备用水源地和新增在用水源地亦纳入监测。
延伸阅读:
2. 监测项目
(1)地表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109项。
(2)地下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23项(环函[2005]47号),并统计当月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水质全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的39项。
3. 监测时间
(1)常规监测
①地级以上城市
每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由所在地级以上环境监测站承担。如遇异常情况,则需加密监测。
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需加密监测。
(2)全分析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于6~7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两年(第双数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 工作方式
由所在市级环境监测站开展或组织监测,并对数据负责,承担主体责任。数据经市级环境监测站审核后报送省站水室。
5. 质量保证
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市级环境监测站对上报的监测数据和监测结果负责。省站负责对辖区内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对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终审,并对最后上报总站的数据质量负责。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6. 数据报送
(1)常规监测数据
①地级以上城市
各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每月22日前向省站水室报送当月经审核后的饮用水源地监测数据,省站水室终审后,于当月2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总站。
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各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审核并汇总辖区内所有县级城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季度数据:各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于本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将审核后数据报送至省站水室饮用水邮箱hbjc_drink@163.com(后期待系统测试完成后通过“湖北省水环境质量监测一站式数据管理系统”报送)。
省站水室经终审后,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总站。
延伸阅读:
(2)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水质全分析数据统一于9月份与当月饮用水源地常规水质监测数据一同上报省站水室饮用水邮箱hbjc_drink@163.com(后期待系统测试完成后通过“湖北省水环境质量监测一站式数据管理系统”报送)。
经省站水室审核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总站。其中,地级以上城市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县级城镇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及评价报告(含地级以上城市和县级城镇)报送至总站。
(3)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 表1的基本项目检测限应该满足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表2和表3项目检测限须满足标准值的1/4;未监测项目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需组织核查并向省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
若在用水源地当月未监测,则该水源地数据行填“-1”,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已停用水源地则不再报送监测数据并证明已停用。
(十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专项监测
1. 监测范围
(1)规划断面监测
丹江口水库库区及其上游地区25个水质监测断面(点位)。
(2)调水监测
①常规月监测,丹江口水库2个点位;②自动监测,主要依托现有丹江口胡家岭水质自动监测站;③应急监测,在发生水污染突发事件时开展应急监测,应急监测断面包括25个规划断面(点位);④水质全分析监测,丹江口水库2个点位。
2. 监测项目
(1)规划断面监测及调水常规月监测
河流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4项),以及流量、电导率。
湖库增测透明度、叶绿素a和水位等指标。
(2)应急监测
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湖库加测总氮、总磷)、水污染突发事件特征污染物。
(3)全分析监测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109项。
3. 监测时间
(1)规划断面监测和调水常规月监测
每月1~10日;逢法定节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2)全分析监测
每年6~7月,对丹江口水库2个点位开展一次109项全指标分析。
4. 工作方式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专项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延伸阅读:
5. 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6. 数据报送
(1)数据报送时间
各市级环境监测站单位于当月20日前向省站报送水质监测数据。省站水室审核后,2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总站。
(2)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需组织核查并向省站报送核查结果。
(十二)水质自动站和省控市控监测断面数据联网
1. 数据范围
数据联网范围包括地方环保部门布设的省控、市控(非国控)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和常规手工监测数据。
2. 联网要求
按《关于开展非国控水质监测数据联网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3号)执行。
总站定期对省市监测数据联网及报送情况进行调度检查,调度检查状况不定期通报。
(十三)三峡库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
3. 监测范围
受长江干流回水顶托作用影响的8条长江一级支流,以及水文条件与支流回水区相似的长江干流坝前库湾水域,见附表10。
4. 监测项目
预警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叶绿素a、透明度、悬浮物、电导率、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流速、藻类密度(鉴别优势种),共32项。
应急监测:水温、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叶绿素a、透明度、悬浮物、电导率、流速、藻类密度(鉴别优势种)等12项。
5. 监测时间和频次
(1)预警监测
监测时间:1~12月
监测频次:每月1~10日开展一次“水华”预警监测(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可超过每月15日),须对32项预警监测项目进行测试和分析,同时填写完成三峡库区“水华”预警监测数据和评价结果表。
(2)现场巡测及应急监测
监测时间:1~12月
监测频次:县级环境监测站须对本辖区内所有河流(特别是回水区)进行全年巡查,每月至少巡查三次,上、中、下旬各一次,并据此填写三峡库区水华巡查记录表。
一旦发现水华,应立即展开应急跟踪监测。必要时每天均需开展监测,状况允许时可选择2~3天监测1次。
延伸阅读:
6. 工作方式
三峡库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7. 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和《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8. 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1)预警监测报送时间
有关区县环境监测站于每月18日前将三峡库区“水华”预警监测数据、评价结果、“水华”巡查记录报送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生态与土壤监测室电子邮箱:STYTRJC@163.com。有关监测站须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水华”监测工作,做到监测时间同步,监测项目齐全,保证监测数据质量。
省站分别汇总和整理湖北库区17个断面的监测数据,编写三峡库区“水华”预警监测评价报告,并于每月22日前报送总站。
(2)应急监测报送时间
“水华”期间,三峡库区各有关区县环境监测站应将应急监测数据和评价结果每天同时报送省站,必要时可直接报送湖北省环保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站及时编写快报并报送总站。
(十四)湖北省长江流域跨界断面考核监测
1. 监测范围
在17个市州的长江、汉江等30条主要河流,设置63个考核断面和7个对照断面,共监测70个断面。(见附表11)
2. 监测项目
河流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总氮除外),以及流量、电导率。
3. 监测时间和频次
每月1~10日;逢法定节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4. 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5. 数据报送
(1)数据报送时间
监测断面(点位)由市级环境监测站开展或组织监测,并对数据负责,承担主体责任。市级环境监测站于当月20日前向省站报送审核后的水质监测数据。
(2)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需组织核查并向省站报送核查结果。
延伸阅读:
(十五)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调查监测
1. 监测范围
各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抽取辖区内1~2个有代表性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开展水质监测;已实行集中供给自来水的乡镇,其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必须纳入监测。
2. 监测点位
监测点位布设参照《关于印发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环办函[2012]1266号)文中相关规定。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3. 监测项目
地表水水源地: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取水量。湖库型水源地应增测透明度和叶绿素a。
地下水水源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pH、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总大肠菌群、挥发酚、铜、锌、硒、砷、汞、铅、镉、六价铬、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硝酸盐氮(以N计)、亚硝酸盐氮(以N计)、铁、锰23项,并统计取水量。
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4. 监测时间
每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年共监测1次,在9月底前进行。
5. 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各县(市、区)级环境监测站将所有监测项目浓度值按要求向各市(州)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在10月底前各市(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将审核后监测结果按要求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电子邮箱:hbjc_drink@163.com,同时将监测报告(经审核盖章)报送至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市级环境监测站对上报的监测数据和监测结果负责。
(十六)湖泊水质调查监测
详见《湖北省湖泊水质调查监测方案》(附1)。
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十七)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国控点位包括污染行业企业周边、工业园区周边、历史污染区域及周边、油田采矿区周边、固废集中处置场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规模化蓄禽养殖场周边以及果蔬菜种植基地等8类区域,根据2015年上报环保部的《湖北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布设申请方案》,除去2016年已经监测的327个点位,2017年需监测的风险点位为442个。
省控点位包括背景点位14个、基础点位1329个、风险点位1000个,共计2343个点位。
2. 监测项目
3项理化指标、8项必测重金属、1项必测有机物和2项特征指标(视不同企业的特征污染物确定)。
3. 工作方式
国控风险点位由省站派出工作人员至现场采样,并带回分析;
省控土壤点位以市为单位将任务进行划分,由市站组织县级站进行现场采样工作,交由样品制备中心制备完成后,按照分区划片的原则,选择实验室分析能力较强的部分市站配合省站做好土壤样品的监测分析工作。
国控风险点位的具体监测方案将根据总站下发文件要求制定;省控土壤点位按照《湖北省省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方案》开展监测工作。
延伸阅读:
(十八)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1. 监测范围
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用地表层监测点位约19360个。
2. 监测项目
表层土壤:1项理化指标、8项重金属以及多环芳烃;
深层土壤:1项理化指标、54项无机污染物以及多环芳烃;
表层土壤(土壤与农产品协同采样):4项理化指标、8项重金属以及多环芳烃;
农产品(水稻和小麦):镉、汞、铅、砷、铬等5项五项无机污染物。
3. 工作方式
按照《湖北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实施方案》开展监测工作。
四、生态监测及其他专项监测
(十九)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全省13个市(州)、3个省直辖市和神农架林区。
2. 监测项目
遥感监测项目:土地利用/覆盖数据(6大类,26小项)、植被覆盖指数、城市热岛比例指数。(由总站委托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监测)
地面核查数据:典型地物类型核查,地物边界类型核查,土地利用动态变化核查,生态灾害核查。(由市站配合省站共同完成具体的核查工作,并以地市级为单位向省站报送数据。具体以下发的核查方案为准)
水资源相关项目:土壤侵蚀、水资源量、降水量。(由市站负责收集并报送省站,按照地市级和县级两个尺度分别报送)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数(由市站负责收集并报送省站,以地市级为尺度向省站报送)
城市生态环境评价相关指标:包括武汉市、宜昌市、荆州市、襄阳市和黄石市等5个重点城市。评价指标包括空气质量达标率、水质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生态用地比例、绿地覆盖率、环保投资占GDP比例、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由上述5个市站负责收集所在市市城区的上述指标并报送省站)
3. 工作方式
省站负责遥感监测的质量控制,野外核查和报告编写工作,地市站协助开展相关数据的收集工作。
4. 质量保证
内部质控执行《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方案》和《生态遥感监测数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要求》(总站生字〔2015〕163号),由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外部质控由总站组织实施,质控方式包括野外核查、现场检查、交叉检查、分级验收等。
5. 数据报送
(1)地面核查数据与报告
地面核查数据和报告,包括核查照片(JPEG格式)、核查点统计表(excel格式)和核查报告(word格式)。
报送方式:各地市州站于8月份以前完成野外核查工作并向省站报送核查数据。省站对数据进行汇总和整理,并编写核查报告,于9月份报送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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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数据包括上年度降水量、水资源量、土壤侵蚀等水资源相关项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数,城市生态环境评价相关指标等。
报送方式:各地市州站于9月份以前向省站报送数据。请将扫描后的纸质版数据及电子版数据发送至邮箱:yuan_zy1988@163.com,联系人:张媛 027-87663105。省站于10月向总站报送数据。
(3)湖北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报告
包括纸版报告和电子版报告,于12月份报送至总站和省环保厅。
(二十)生态环境地面监测
1. 监测范围
湖北省丹江口库区。
2. 监测项目
湿地生态系统的生物要素、环境要素以及景观格局等内容。
3. 监测时间
①湖泊生物群落:每半年1次。
②环境要素监测:水、空气与例行监测同步;底泥全年1次,与湖泊生物要素同步采样;气象要素利用自动气象站进行自动监测。
③景观格局:每年1次,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同步。
4. 质量保证
内部质控执行《生态环境地面监测补充方案》(另行通知),由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外部质控由总站组织实施,质控方式包括现场检查、野外核查、交叉检查等。
(二十一)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详见《2017年湖北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方案》(附2)。
(二十二)声环境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全省13个地级市、3个省直管市开展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和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神农架林区开展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
2. 监测项目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声环境质量,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
3. 监测时间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本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本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记录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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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
4. 工作方式
声环境质量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5. 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HJ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质控检查等要求将另行下发。
6. 数据报送
(1)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数据
各地方监测站于每季度的第二个月25日前用电子邮件向省站报送本季度监测结果数据库;省站分别于3、6、9、12月的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向总站报送每季度地级以上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
(2)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数据、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数据
各地方监测站于每年11月20日前上报省站,省站审核后于12月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向总站报送年度监测数据。
上报数据应包括原始数据(每网格及每点的一组统计数据),有全市统计值。同时每年应上报各市城市基本情况,包括人口、道路(长度、宽度)、车流量、建成区面积变化及网格情况,并填报网络声源、功能要求。噪声监测点位编码依据《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规则》(HJ661-2013)执行。
(二十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及内容
国家级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涉及湖北省的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孝感市、黄冈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神农架林区7个市(州)的30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均要开展国家级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地表水、环境空气、重点污染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
省级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涉及湖北省的十堰市、襄阳市、荆门市、潜江市和天门市5个市的14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均要开展省级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地表水、环境空气、重点污染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
2. 监测点位
国家级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水质监测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点位、空气监测点位和污染源监测点位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断面开展监测。
省级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水质监测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点位、空气监测点位按照经环境保护厅批准或核定的监测断面/点位开展监测,污染源监测点位按照环境保护部2017年国控污染源企业名单执行。
3. 监测项目
水环境质量的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除粪大肠菌群指标以外的23项。
空气质量监测的项目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等6项指标。
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开展监测。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的项目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10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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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监测频次
水环境质量监测的频次:国家级考核县水质断面每月监测一次;省级考核县水质断面按相关规定开展监测。
空气质量监测的频次:自动监测为每小时监测1次。
重点污染源监测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对于当年纳入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要求开展监测。
地表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5. 监测数据报送
每个季度结束的下个月10日前,被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该季度监测数据及报告。10月20日前,被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管理指标报告。12月10日前,省级环境主管部门完成辖区内被考核县(市、区)的自查报告审核,完成现场核查并编写全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工作报告,向环境保护部报送自查报告和审核报告。
(二十四)两湖两库生物试点监测
1. 监测范围
湖北省“两湖两库”流域,包括洪湖,梁子湖,三峡水库(神农溪、香溪河和库区),丹江口水库(堵河、神定河、剑河和丹江口库区)共81个监测断面(点位)。
2. 监测项目
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生物三个生物类群的基本生物学参数,包括物种数、密度、生物量、优势种、多样性指数。
3. 监测时间
每年度4-5月和8-9月各进行一次监测。
4. 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各县(市、区)站负责采集生物样品,按规范保存并传输至省站。
五、污染源监测
(二十五)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 监测范围
《2017年湖北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省级)》中的企业(以下简称《名录》)。
2. 监测内容
主要包含废水、废气和噪声等监测内容。废水要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浓度及流量,废气要监测排放的浓度及流量,废气无组织排放只监测浓度。噪声要开展厂界噪声监测。主要检测内容具体如下:
(1)对涉重金属企业单位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
第一类污染物监测点位一律布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其他重金属项目监测点位布设在排污单位排放口,包括企业废水废气总排口、雨水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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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涉及危险废物企业单位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
危险废物产生、存放、处置过程中存在废水或废气外排的,对外排的废水、废气开展监督性监测。无废水、废气外排的,可不监测。
(3)对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
正在进行超改或超改未进行验收的机组,可暂不进行监测。
(4)对自动监测系统开展比对监测工作
《名录》中企业的自动监测系统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按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的要求开展监督性比对监测。
3. 监测项目
(1)按新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执行
按照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率先核发新版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监测项目的设置严格按照新版排污许可证执行。
(2)按排放标准或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要求执行
暂未执行《规定》或未按《规定》取得核发新版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设置监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的设置要包含废水流量。有三种废水排污企事业单位要监测COD、氨氮的去除效率,包括污水处理厂、COD和氨氮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及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其他监测项目的设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设置则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废气监测项目的设置要包括废气流量。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设施,要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去除效率,《名录》中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要监测外排烟气中汞的浓度。其他废气监测项目的设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
厂界噪声监测。具有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的电厂,厂界要监测昼间噪声和夜间噪声。
危险废物企业监测项目设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4. 监测时间和频次
(1)监督性监测
《名录》中已获得颁发新版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开展监督性监测。对《名录》中的重点排污单位(包含国控和省控企业),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厂界噪声和烟气中的汞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每季度1次。《名录》中污染源存在超标现象的,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2)企业自行监测
《名录》中已获得颁发新版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组织自行监测并同步进行信息公开。《名录》中其它污染源的自行监测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特殊行业,如季节性生产企业,要求生产期间每月监测1次。危废企业监测频次以该企业执行的标准或国家相关要求来确定。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中明确要求按季度开展监测一次。涉重金属企业每两个月监测一次。信息公开时间和频次与监测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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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监测任务分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2016〕81号)及环保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的要求,明确监测任务分工。
(1)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组织协调全省环境监测系统开展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的废气监测工作,包括外排废气的监督性监测和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工作。指导市级监测站形成超低浓度烟气监测能力,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参数、厂界噪声和烟气中的汞等监测项目,协助地市站形成监测能力。
组织开展污染源监测质量抽测工作。配合总站开展跨省(直辖市、区)质量巡查与抽查工作。组织跨市(州)监测质量比对抽测工作。通过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名录》中10%的其他企业开展监督性质量抽测工作。
组织开展污染源监测数据上报国家工作。按要求完成每季度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的监测数据上报工作;每季度完成重金属排放企事业单位监测数据上报工作;每月完成企业自测数据上报工作。
配合省环保厅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组织协调全省监测系统,配合环境监察部门开展环境监察执法工作。
配合省环保厅开展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工作。
(2)各市、州、直管市环保局
各市、州、直管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列入省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原则上由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和有条件的县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
承担辖区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暂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各市(州)站,应委托省站承担,并尽快派员学习并购置监测设备,2017年底前形成监测能力。
承担辖区内列入《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配合省站完成污染源监测数据上报国家任务。
(3)排污企事业单位
按《规定》获得核发新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
按要求每月上报自行监测数据。
6. 监测结果报告
(1)采用总站开发的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录入、汇总、报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
(2)负责监测的环境监测站须收集各国控企业空间位置、生产工艺、污染处理情况、排污口及执行标准、监测项目、排放限值等各类基础信息,随第一季度数据逐级报送总站。
(3)各市(州)环境监测部门按季度收集、录入、汇总、和审核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和电子表格,并于3、6、9、12月的15日前发至省站污染源邮箱:hbszwry@163.com。数据审核表格纸质版同时报送。对于未开展监测的国控企业说明原因。
(4)各级环境监测站按季度编写辖区内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报告;编制辖区内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提取辖区内超标企业名单及超标信息形成污染源监测信息。
各市(州)环境监测站应在3、6、9、12月的25日前向省站报送上个季度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报告和比对监测报告。发现严重超标以及比对监测不合格的,要及时向管理部门正式报告,随测随报。各市(州)环境监测站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并于12月15日前上报省站,省站于12月25日报送总站。
延伸阅读:
省站于12月25日前向总站报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检查报告》,并附检查结果汇总表;编制《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飞行检查监测报告》,并将飞行检查监测数据录入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共同报送总站。
(二十六)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与演练
1.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
各级监测站应根据辖区内产业结构、污染特征和自然环境状况,做好应急监测物资、设备的储备和更新,继续强化应急监测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演练,按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2. 应急监测演练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开展1次应急监测演练,具体方案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另行发文下达。
(二十七)执法监测
1. 监测范围、监测内容
见专项执法监测方案。
2. 监测任务分工
按照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执法监测工作主要由县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省级环保部门统筹安排辖区内污染源监测任务。不具备执法监测能力或者目前未设置环境监测机构的县(区),暂由市级环保部门整合现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或由驻市环境监测机构协助承担相应工作。各地要尽快补齐县级污染源监测能力短板,加强人员培训。
各级监测部门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实现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
地市级环境监测部门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编制、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管理与现场检查,规范企业自行监测行为。
3. 监测结果报告
监测结果以监测报告方式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同级环境监察部门或上级监测部门。
(二十八)二噁英监督性监测
1. 监测范围
选取湖北省内社会关注度高、具有代表性的二噁英重点排放源企业如武汉汉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博瑞环保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深能环保新沟垃圾发电有限公司、宜昌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襄阳恩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等开展二噁英监督性监测。
2. 监测内容
(1)废气监测
每个被监测企业抽选其中1个排放源排口进行监测,每个排放源排口采集3个样品,每次监测1天。
(2)飞灰监测
每个被监测企业采集1个固化后飞灰样品。
(3)环境空气监测
在被监测企业中排放源主导风向的上下风向布设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在排放源监测的同时进行环境空气监测。
(4)土壤监测
在被监测企业周边布设并采集一定的土壤样品进行监测。
3. 监测项目
二噁英
4. 监测时间和频次
2017年,对上述企业进行1次二噁英专项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选取个别企业进行加密监测,具体监测时间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另行安排。
5. 监测任务分工
省站承担样品的采集及分析。
6. 监测结果报告
对于选取的企业每次监测完成1份二噁英监测报告,并于2017年12月底完成全年的二噁英专项监测总结报告,上交湖北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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