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根据2017年全区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和《2017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了《2017年全区环境监测方案》,具体如下: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1.监测范围所有通过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验收的空气质量新标准站点。2.监测项目SO2、NO-NO2-N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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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宁夏《2017年全区环境监测方案》出炉

2017-04-13 11:13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根据2017年全区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和《2017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了《2017年全区环境监测方案》,具体如下:

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所有通过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验收的空气质量新标准站点。

2. 监测项目

SO2、NO-NO2-NOX、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能见度。

3. 监测时间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 工作方式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以下简称区控网)的综合管理,委托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区站)承担区控网监测站点(断面)事权上收、运行维护和质量控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积极推进区控城市站的事权上收工作,在上收前按照现有监测方式执行。

5. 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

上收后,区控站点由第三方运维公司于每日12时前通过宁夏直管站数据审核报送平台审核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

6. 评价方法及报告编制

①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评价6项污染物。

②报告编制

区站及5地市环境监测站对辖区内含区控城市点和不含区控城市点的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均需进行统计评价,按照月度、年度编制所辖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分析报告,以满足国家及区、市(县)各级政府对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的需求。

(二)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吴忠市扁担沟镇良繁场区域(农村)站。

2.监测项目

SO2、NO2、PM10、气象五参数

3.监测时间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

吴忠市扁担沟镇良繁场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保障经费。目前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委托吴忠市环境监测站承担日常运维,如总站有新的要求,则遵照执行。

5.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含10日),报送上月审核监测数据的小时值和日均值。

每月 2日前将上月监测数据通过邮箱报送区站综合室。

吴忠市环境监测站编写2017年度区域(农村)环境空气质量报告书和质量管理报告书,2018年1月10日前分别上报区站综合室和质量控制室。

(三)酸雨监测

1、监测范围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

2、监测项目

pH、电导率、降水量及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

3、监测时间

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质量保证

执行《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

5、工作方式

酸雨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全区5个地级城市环境监测站对辖区酸雨开展监测。

6、数据报送

按酸雨例行监测数据格式和方式报送监测数据,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测数据报送区站综合室。

区站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每月15日前(含15日)报送上月全部监测数据。

(四)城市温室气体监测

1.监测范围

银川市上海东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CO2、CH4。

3.监测频次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

城市温室气体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日常运维。

5.质量保证

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空气监测网络质控手册-温室气体监测站》进行日常维护。

6.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

银川市环境监测站于每月10日前通过邮箱报送审核小时数据。

另银川市站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温室气体监测数据通过邮箱报送区站综合室。

(五)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共布设5个监测点位,其中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和中卫市各1个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PM10和TSP。

选测项目:能见度、风速、风向、大气压。

3、监测时间

1~12月连续开展实时监测。

4、工作方式

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地市环境监测站开展监测,银川市沙尘天气监测由区站承担,其它4个地级市沙尘天气监测由所在辖区地级市环境监测站承担。

5、质量保证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

6、评价方法

沙尘天气影响空气质量按照《沙尘天气分级技术规定(试行)》和《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进行评价。

7、数据报送

执行《全国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数据报送说明》。通过全国沙尘天气环保数据分析平台实时报送。

依据沙尘天气过程实际发生情况,根据《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和《剔除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颗粒物监测数据材料的报送要求》,区站组织5地市环境监测站对全区5地级城市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情况进行汇总统计,按月收集沙尘天气剔除依据(该依据作为总站进行地市月度及年度沙尘天气剔除的证明材料,务必重视),并及时对辖区内沙尘天气监测情况编制报告报送区站自动监测室。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六)地表水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黄河干流宁夏段6个国控监测断面,分别是中卫下河沿断面(中卫市环境监测站监测)、金沙湾断面(吴忠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叶盛公路桥断面(银川市环境监测站监测)、银古公路桥断面(银川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平罗黄河大桥和麻黄沟断面(石嘴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

黄河支流共15个监测断面,分别为黄河一级支流清水河二十里铺区控断面、三营和泉眼山国控断面;黄河二级支流葫芦河玉桥国控断面、泾河龙潭水库区控断面和弹筝峡国控断面;黄河三级支流渝河峰台区控断面、联财国控断面;黄河四级支流茹河乃家河水库区控断面、沟圈国控断面、蒲河石家河桥区控断面、洪河常沟区控断面和甘渭河杨坡区控断面(以上13个监测断面中,除泉眼山断面由中卫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外,其余12个断面均由固原市环境监测站监测)。黄河一级支流都斯兔河宁蒙交界断面(都斯兔河宁夏精细化工园区上游内蒙鄂托克旗和宁夏平罗县陶乐镇交界处)、乌(海)陶(乐)公路都斯兔河桥入黄口国控断面(以上2个监测断面由石嘴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

排水沟共16个区控监测断面,分别为中卫第四排水沟、第一排水沟、中宁北河子沟入黄口断面;吴忠南干沟、罗家河、清水沟入黄口断面;银川灵武东沟、中干沟、永二干沟、第二排水沟、银新干沟和四二干沟入黄口断面;石嘴山第三、五排水沟汇合入黄口、第三排水沟、第五排水沟、(三、二)支沟银川-石嘴山交界断面,以上监测断面分别由所在辖区地级市环境监测站监测。

湖泊(水库)湿地9个水体(3个国控水体和6个区控水体),分别为银川阅海、艾依河和鸣翠湖,石嘴山沙湖(国控)和星海湖,吴忠清宁河,中卫香山湖(国控),宁东鸭子荡水库(国控), 固原中庄水库。以上湖泊(水库)湿地分别由所在辖区地级市环境监测站监测。

2、监测项目

河流、排水沟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以及流量、电导率。其中金沙湾断面增加金属锰监测项目。

湖库除监测表1的基本项目外,增测透明度、叶绿素a和水位等指标。

3、监测时间

每月1~10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沙湖每月15-20日增测1次。

4、工作方式

地表水环境质量国控断面(点位)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区控断面(点位)监测为自治区事权,自治区财政保障经费。2016已完成全部国控监测断面(点位)的事权上收工作,2017年全部国控断面均由总站统一运行管理,委托地市环境监测站开展监测工作,强化监测全过程的质控措施和外部监督机制。其中:省界、市界断面采取上、下游或左、右岸联合监测的方式,由区站组织相关地市环境监测站开展监测。

积极推进区控监测断面(点位)的事权上收工作,上收后由区站委托地市环境监测站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上收前,按照现有监测方式执行。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总站编制的作业指导书的统一要求开展国家网监测任务,监测全过程在统一监测技术规范下执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

区控网监测参照国家网监测要求进行。

5、质量保证

承担地表水国控断面监测任务的地市环境监测站,要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要求,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国家网运行的质控措施包括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监督,以内控为主外控为辅,强化主要环境要素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制定国家地表水监测质控技术方案,实行数据直报。省界、市界断面开展上下游联合监测,区站组织人员开展现场质控监督,开展第三方同步监测,国家组织专家队伍开展不定期的例行质控检查。

6、数据报送

承担国控地表水监测任务的各地市环境监测站将当月监测数据分别直报总站和区站。直报总站的监测数据,于当月20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直报区站的监测数据,通过邮箱发区站综合室,审核后于当月25日前将监测数据以EXCEL格式报送至water@cnemc.cn。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区站组织核查,并向总站报送核查结果。

(七)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黄河宁夏段中卫新墩、石嘴山麻黄沟2个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

黄河宁夏段吴忠金沙湾、银川雷台村、石嘴山陶乐及固原贺家湾水库、石嘴山沙湖、银川艾依河6个区控水质自动监测站。

2、监测项目

河流监测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等。

石嘴山沙湖监测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氟离子、藻类、叶绿素a等。

银川艾依河监测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叶绿素a等。

固原贺家湾水库监测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高锰酸盐指数等。

3、监测频次

执行《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每4小时监测一次。根据需要可增加至2小时一次。

4、工作方式

中卫新墩、石嘴山麻黄沟2个水质自动站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全额保障经费。吴忠金沙湾等6个水质自动站为自治区事权,自治区保障经费。2017年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由总站统一运维管理。积极推进区控水质自动监测站的事权上收工作,上收后由区站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上收前,按照现有监测方式执行。

5、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6、数据报送

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时自动上传监测数据,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每周一中午12:00之前通过“国家水质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系统”报送周报数据。

区控水质自动站周报数据由各相关环境监测站于每周一中午12:00之前报送区站综合室。

(八)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 监测范围

按照《关于印发全区县级以上水源地名录的通知》(宁环发〔2016〕52号)文件确定的39处饮用水水源,结合目前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涉及的西吉县城水源地,以及固原市中庄水库,2017年纳入全区监测范围的饮用水水源地共41处。

(1)地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源监测

地级及以上城市16个水源地(包含11个在用和4个备用,以及中庄水库):银川市南郊水源地(第二水厂、第五水厂)、东郊水源地(第三水厂)、北郊水源地(第六水厂)、南梁水源地、南部水源地、征沙水源地;石嘴山市第一、二、三、四、五水源地;吴忠市金积水源地;固原市贺家湾水库水源地、海子峡水库水源地、中庄水库;中卫市沙坡头区水源地。(备用水源地为:银川市南梁水源地、南部水源地、征沙水源地;石嘴山市第三水源地。)

2017年全区地级及以上城市监测饮用水源清单表

(2)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饮用水源监测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15个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贺兰县水源地、永宁县第二水源地、灵武市崇兴水源地(银川市、水源地所在县(市)环境监测站共同监测);平罗县大水沟水源地(石嘴山市、平罗县环境监测站共同监测);同心县小洪沟水源地、红寺堡区沙泉水源地、盐池县骆驼井水源地、青铜峡市小坝水源地(吴忠市、水源地所在县(市、区)环境监测站共同监测);彭阳县县城水源地、泾源县香水河水源地(西峡水库)、隆德县清凉水库和直峡水库水源地、西吉县城水源地(固原市、水源地所在县环境监测站共同监测);中宁县康滩水源地、海原县老城区水源地(由中卫市、水源地所在县环境监测站共同监测)。

2017年全区县级行政单位监测饮用水源清单表

(3)县级行政单位其他饮用水源监测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其他10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包含在用和备用):灵武市大泉水源地(由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监测站监测)、吴忠市早元水源地、青铜峡市小坝东区水源地、大坝水源地、青铜峡镇水源地、盐池县刘家沟水库、固原市原州区彭堡水源地、隆德县张士水库水源地、黄家峡水库水源地,中卫市海原县南坪水库。(备用水源地为:青铜峡市小坝东区水源地、原州区彭堡水源地、隆德县张士水库水源地。)

2017年全区县级行政单位监测其他饮用水源清单表

2. 监测项目

(1)地表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注:61个监测项目为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甲醛、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异丙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硝基苯、二硝基苯、硝基氯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滴滴涕、林丹、阿特拉津、苯并(a)芘、钼、钴、铍、硼、锑、镍、钡、钒和铊。)

②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2)地下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23项(环函[2005]47号),并统计当月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注:23个监测项目为pH值、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挥发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高锰酸盐指数、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氟化物、氰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铅和总大肠菌群。)

②水质全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的39项。

3. 监测时间

(1)常规监测

①地级及以上城市

在用水源地每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备用水源地每半年采样监测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由所在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在用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备用水源地参照在用水源地进行监测。)

③县级行政单位其他饮用水源

同“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2)水质全分析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6~7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含在用和备用水源地);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两年(第双数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 工作方式

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保障工作经费。由地方环境监测站开展监测,数据报送区站和总站。

5. 质量保证

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区站负责对辖区内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对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总站的数据质量负责。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6. 数据报送

(1)常规监测数据

①地级及以上城市

5个地级市环境监测站每月15日前将当月饮用水源地监测数据报送区站综合室;区站审核后,于当月2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至总站。

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5个地级城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汇总辖区内所有县级城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季度数据:5个地级城市环境监测站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10日前向区站综合室报送。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每半年数据:5个地级城市环境监测站于7月10日及次年1月10日前向区站综合室报送。

经区站审核后,于10日内以EXCEL格式上报送至water@cnemc.cn。

③县级行政单位其他饮用水源

同“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2)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5个地级市审核辖区内全分析监测数据,并编写评价报告,于每年9月15日前上报区站综合室。经区站审核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总站。其中,地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县级城镇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及评价报告(含地级以上城市和县级城镇)报送至water@cnemc.cn。

(3)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 表1的基本项目检测限应该满足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表2和表3项目检测限须满足标准值的1/4;未监测项目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相关环境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区站和总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等);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

若在用水源地当月未监测,则该水源地数据行填“-1”,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等);已停用水源地则不再报送监测数据并证明已停用。

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九)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根据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的相关要求,负责全区土壤国控基础点位监测的相关工作。

2、监测项目

(1)必测项目

土壤理化指标:土壤pH、有机质含量、阳离子交换量;

无机污染物:镉、汞、砷、铅、铬、铜、锌和镍;

有机污染物:六六六、滴滴涕和苯并[a]芘;

特征污染物: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选测项目

无机污染物:钒、锰、钴、银、铊和锑等。

3.监测时间

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全部监测工作。

4、工作方式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国家组织实施监测工作,区站水室负责全区土壤国控基础点位监测的培训,组织各地市站进行土壤样品采样、指导市站进行制样和测试。

5、质量保证

内部质量控制执行总站《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和《2017年国家网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要求》,区站和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分别根据工作任务编写质量管理报告,区站统一报送总站。

总站组织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随机抽取15%的样品进行重新编码和比对测试,并组织开展异地质量检查和抽测;质量控制方式包括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盲样比对测试以及质控样品测试等,其中实验室间盲样比对测试比例不少于2%。

6、数据报送

2017年8月底前各地市完成全部监测及数据上报工作。10月底前,区站水室将监测数据汇总上传至数据库,并将纸质版报告报送总站。

四、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及其他专项监测

(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宁夏全区及22个县(市、区)。

2、监测项目

遥感监测项目:土地利用/覆盖数据(6大类,26小项)、植被覆盖指数、城市热岛比例指数。

其他项目:土壤侵蚀、水资源量、降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情况等。

3、工作方式

生态环境状况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区站受总站委托,开展全区生态监测工作,由区站生态室和第三方公司联合开展。

4、质量保证

内部质控执行《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方案》和《生态遥感监测数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要求》(总站生字〔2015〕163号),由区站负责统一实施(具体见全区质量控制部分)。

外部质控由总站组织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统一实施,质控方式包括野外核查、现场检查、交叉检查等。

5、数据报送

9月报送地面核查相关数据和报告,12月报送解译及其他相关数据和报告。

(1)全区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数据

以自治区和县为单位的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包括2016年现状解译数据,2015~2016年动态解译数据。数据格式:coverage。

以景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和以县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

地面核查数据和地面核查报告,包括核查照片、核查点统计表和核查报告。

其他数据包括降水量、水资源量、土壤侵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2)典型生态区域或者生态专题监测和评价数据

包括生态功能区评价相关指标、城市生态环境评价相关指标、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状况相关指标、其他专题遥感解译数据及报告等。

(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报告。

(十一)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全区5个地级市的10个县(区)共30个村庄,其中12个必测村庄,村庄名单见《关于印发 <全区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实施方案> 的通知》(宁环发〔2014〕194号)。其余18个选测村庄,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县域内调整。

2、监测项目

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土壤环境质量和地表水水质,参加“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须加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人工湿地)出水水质。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详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其中,村庄地表水水质监测需要增设监测点位,在村庄范围选择最大河流(水系)的出、入境位置各布设1个监测断面,如有湖库,增加布设1个监测点位。

3、监测方法

详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

4、工作方式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为地方事权,由5地市环境监测站会同所辖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监测,数据报送区站生态室,由区站统一报送总站。

5、质量保证

内部质控执行《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内部质控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对现场采样过程进行现场检查,实验室发放有证标准物质进行考核。外部质控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区站组织开展,质控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交叉检查、委托质控等。

6、数据报送

5个地级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填报本行政区监测数据并报送区站生态室。3月、6月、9月、12月5日前报送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以及河流湖库水质监测数据;6月和11月10日前报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数据;11月10前报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12月5日前向区站生态室报送本辖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其中包括村庄的背景资料,同时对水、空气和土壤环境的主要污染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区站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本辖区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每季度的后10天报送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以及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6月和11月报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数据;11月底前,报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12月15日前,将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总站。

(十二)声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县级以上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据此,确定声环境质量监测范围为县级以上城市。

2、监测项目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声环境质量,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

3、监测时间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2017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本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 ,记录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

4、工作方式

声环境质量监测为地方事权,由5地级市环境监测站主导,所辖县(市、区)环境监测站在人员、交通等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开展监测,数据报送区站和总站。

5、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

监测点位与2016年相比如有变动,必须报环保部及总站备案,并说清变动原因。

质控检查等要求将另行下发。

6、数据报送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数据、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数据

5个地级市于11月15日前将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数据报送区站综合室,经区站审核后于本年12月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向总站报送。

(2)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数据

5个地级市于2月25日、5月25日、8月25日、11月25日前将每季度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报送区站综合室,区站经审核后,于3月5日、6月5日、9月5日、12月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向总站报送。

五、污染源监测

(十三)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污染源监测要求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按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的要求,统筹安排落实全区各项污染源监测任务,确定2017年度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及监测计划。

各地市环保局应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监测范围为各级环保部门确定的本地区重点排污单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依照排放标准、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制实施等污染源监管需求确定。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自治区环保厅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污染源抽测抽检、以及市县级监测机构的污染源监测质控情况检查和监测能力考核。国家组织开展跨省区污染源监测质量巡查与抽测,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2.污染源监测计划

(1)监测范围

重点监控企业按照《2017年国家和全区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及各市确定的市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执行。

(2)监测内容

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

涉重金属企业应按照排放标准的规定监测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废气和废水排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重金属浓度以及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重金属浓度。

对自动监测系统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按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的要求,开展比对监测。

(3)监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该标准中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

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

废气监测项目中均包括流速,燃煤电厂均包括汞及其化合物。

(4)监测时间和频次

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每年至少进行2次监督性监测,上半年1次,下半年1次。对已安装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企业每季度至少比对监测1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主要污染物每个生产期监测1次。废气每次监测有3组有效监测数据,每组为1个小时的均值;废水每次监测有2组有效监测数据。

废水每年至少有1次排放污染物的全指标监测。

存在超标现象的,增加监测频次,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多次监测。

企业自行监测的时间和频次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执行。

(5)质量保证

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 373-2007)的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6)监测任务分工

①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承担全区装机容量300MW以上燃煤电厂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

对5个地级市和宁东环境监测站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监测质控检查,监测质控检查包括对被检查单位的污染源监测质控管理、有关技术人员上岗资质、实验室质量管理、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内容。

组织开展对各市及宁东基地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比对监测,全年比对监测企业比例占各地辖区内重点监控企业数量的10%。

与自治区环境执法局实施执法联动监测。

②5个地级市和宁东环境监测站

承担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对辖区内企业自行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③企业自行监测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环保部门要督促辖区内重点监控企业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信息。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和CEMS比对监测。

(7)监测结果报告

①环境监测机构发现监测结果超标的或在线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的,要及时向同级环保主管部门和环境监察机构通报。

②采用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录入、汇总、报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

③5个地级市和宁东环境监测站按季度收集、汇总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包括临时配合环境监察机构抽查监测结果),于3、6、9、12月的5日前报送区站环境信息与统计室。

④自治区中心站按季度收集、汇总和审核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及本季度前两个月监测结果,于3、6、9、12月的20日前报送总站。邮箱wry@cnemc.cn。数据报送采用总站开发的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

⑤各级环境监测站按季度编写辖区内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报告;获取辖区内超标企业名单及超标信息形成污染源监测信息。并及时报送区站环境信息与统计室。

⑥企业进行自行监测的,及时向当地环保局提供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和CEMS比对监测结果。

⑦区站大气与物理监测室和水与固体废物监测室于12月15日前收集录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飞行检查监测数据报环境信息与统计室,并编制《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飞行检查监测报告》,环境信息与统计室于12月底前报送总站。区站负责指导各地企业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工作。

⑧在抽测和比对监测过程中,发现受企业委托承担污染源监测的社会检测机构有弄虚作假或不按技术规范行为的,及时报告自治区环保厅,环保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八、经费保障

自治区中心站、五市及宁东化工基地的监督性监测及CEMS比对监测工作经费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九、考核

自治区环保厅年底将组织专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逐项进行考核。

六、污染源普查监测

(十四)全区污染源普查监测

五地市及宁东基地环保局应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进行污染源普查监测。

七、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

(十五)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

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具体要求执行。

八、环境监测质量控制

(十六)环境监测质量控制

1.国家环境监测质量控制

认真贯彻执行环保部印发的《“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1)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机制与质控体系建设

以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需要为目的,进一步理顺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实现“谁考核、谁监测”,保障用于评价、考核的环境监测数据不受行政干预。构建由国家环境监测质控平台-区域环境监测质控实验室-环境监测机构与运维机构组成的三级环境监测质控体系,实现环境质量监测活动全要素溯源传递和全过程质量控制。

(2)组建区域环境监测质控实验室

在全国范围内组建覆盖各区域的9个区域质控实验室。提出建设标准和技术指标要求。总站牵头各区域质控实验室开展区域内气态污染物量值溯源及传递、颗粒物手工比对监测;开展地表水和土壤等能力考核以及各项监督检查等质控工作。

以构建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体系为目标,提出区域臭氧校准实验室技术指标要求,在省级环境监测系统中遴选出若干个具有标准参考光度计(SRP)的监测机构做为区域臭氧校准实验室,由环保部进行认定。每年溯源到国家环境监测一级标准,并在区域内向国家网运维机构进行量值传递。

(3)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管理日常工作

1)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质量控制

①跨省界断面联合监测

跨省界断面以上下游联合监测的方式进行。跨省界断面执行外部质量监督,由总站对监测过程进行质量监督与管理。

②委托社会实验室开展监测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监测机构开展采样及分析,并实现采测分离。

③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核查

根据工作需要选定或随机抽取地表水监测断面和自动站,采用飞行检查的方式开展现场质量核查和质控体系运行情况核查。

2)土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

① 完善手工监测过程质控机制与手段,实施采测分离,加强采样现场和样品运输过程GPS 定位的应用,实现视频或图片等记录资料实时上传。

②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随机比对测试机制,组织不同监测单位开展比对测试。

3)实验室能力考核

定期对承担国家监测任务和质控任务的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实验室进行监测能力考核,针对质量体系运行的相关环节查找问题并督促整改。

4)计量认证与持证上岗考核

继续开展环保系统国家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与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加强对空气自动监测运维人员培训与考核。

①开展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及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

②进一步完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运维人员培训与考核办法,加大培训与考核力度,经考核合格发培训结业证,以提高运维水平和质量。

2 自治区环境监测网质量控制保证

(1)全区环境空气监测质量监督核查

1)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

采用手工采样器与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同时段采样比对,来评价监测数据质量。区站自动室按照50%-60%比例抽取区控城市站进行比对核查。每次比对应获得不少于5个有效时段的比对数据,并组织各地市每季对辖区内30%比例的区控城市站进行一次颗粒物手工比对、采样流量核查,全年至少覆盖所有监测站点。区站将不定期的进行飞行检查。

2)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与量值传递

区站自动室负责全区臭氧量值朔源与量值传递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各地市臭氧校准仪进行量值传递;每半年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各地市辖区内区控城市站进行一次臭氧比对和传递核查。

各地市站每半年对辖区内每个区控城市站臭氧分析仪进行一次臭氧量值传递。

3)气态污染物(SO2、NOx、CO)自动监测盲样测试

区站自动室统一发放标气盲样,运维服务单位开展仪器监测并向区站报送测试结果。每个区控城市站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标气盲样考核。

4)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核查

2017年区站针对区控空气质量自动站开展飞行检查。根据工作需要选定或随机抽取监测站点,以飞行检查方式开展现场质量核查和质控体系运行情况核查,主要包括:颗粒物手工比对、臭氧现场比对、标气盲样测试等。质控体系运行情况核查主要包括: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流量、气态污染物分析仪进气流量、采样系统规范性、站房环境、日常运维管理记录等。区站自动室组织技术人员在未通知运维单位的情况下,进行区控城市空气自动监测质量飞行检查。

(2)区控网地表水环境监测质量控制

1)地表水水质监测

承担地表水国控断面监测任务的各市监测站,要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要求,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跨省界、市界断面开展上下游联合监测,组织承担任务的各站配合总站开展的第三方质控和异地质控工作,并将比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总站沟通。

从区控河流、湖泊、排水沟断面中各选取2-3断面,从规定的水质监测项目中重点选择超标次数较多、比对监测结果差异较大等具有代表性的项目,区站组织并联合市级监测站开展实验室间比对考核,编写比对考核监测报告。

2)区控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运维质量监督检查

2017年水质自动站监测质量保证工作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家相关要求,区站自动室对区控水质自动站进行检查和比对考核,对辖区内的水站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和考核;检查水站的运行管理制度执行、仪器运行、运行记录及数据质量的情况等;每半年通报一次辖区内水站运行管理与质量管理情况;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年终评议,并提出整改措施。将检查结果上报总站,并在年终评比中推荐本区内水站的排序。

(3)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区站对各市环境监测站水源地水质监测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监测任务承担单位须做好监测数据的三级审核工作,对监测结果负责,区站对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对有问题数据及时进行反馈和报告,区站对最终上报总站的数据质量负责。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根据各地市站水源地的水质状况,选取2-4个重点城市的饮用水水源地,针对实际监测中存在问题较多、超标次数较多的项目由区站和市级环境监测站开展比对考核。

(4)土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

区站质控室组织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对采样、样品、运输、流转、制样和实验室分析测试、结果报送等进行全过程质控监督检查,实施采测分离,加强采样现场和样品运输过程GPS定位的应用,实现视频或图片等记录资料实时上传。随机抽取10%的样品进行重新编码和比对测试;质量控制方式包括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盲样比对测试以及质控样品测试等,其中实验室间盲样比对测试比例不少于2%。

承担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的实验室测试内部质量控制执行总站《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和《2017年国家网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要求》,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分别根据工作任务编写质控报告,区站质控室汇总编写土壤质控报告统一报送总站。

(5)声环境质量监测

质量保证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

区站组织各地市环境监测站对抽测的城市区域和城市道路噪声监测点位进行比对考核,并编写质控报告。

(6)生态监测

1)区站生态室开展年度生态遥感监测野外核查

区站生态室在全区范围随机和针对性的选取300个野外样点,进行实地核查,收集生态信息,验证遥感目视解译的正确性,对判读错误的类型进行矢量数据修订。

总站生态室每年组织“全国生态遥感监测数据质量集中检查工作”,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数据进行分组交叉互检,对检查的问题进行逐一反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矢量数据进行修订和完善。

2)全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质量控制

由区站生态室牵头,质控室配合,对相关县(区)上报环境监测数据(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空气质量、重点污染源)进行现场核查,包括监测点位核准,原始记录检查。有外委监测业务的县(区),需对委托单位进行盲样抽测。

(7)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控制

1)样品采集质量控制措施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样品的监测项目、采样频次、采样点位、采样断面及位置、采样器具均按相关规定执行,样品的保存、运输和记录按照《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2009、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指导》HJ495-2009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的具体要求进行,根据监测项目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样品容器、保存方法。现场填写污染源监测现场调查表、采样原始记录表。采样后,尽快将样品送回实验室分析测定并做好样品交接记录。

2)样品分析质量控制措施

采样过程采集10%的外平行样品,每一批次样品做一次全程序空白样品测试,分析人员在每批样品的分析中采取分析不低于样品数20%的明码平行样、10%的加标样的自控措施,质量管理员定期发放标准样品作为密码质控样的他控措施,以确保分析样品的精密性和准确性。

3)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保证

区站不定期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跟踪,抽取一定比例的重点污染源进行比对监测、飞行检查等质控核查,编写《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检查报告》,并附检查结果汇总表。

(8)外部委托监测及重大项目的质量控制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监测机构开展监测的,区站和五地市一基地环境监测站做好各自外委监测及重大项目的质控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对外委监测全过程进行全程序质控,并编写质控报告。

(9)实验室能力考核

1)区站组织全区环境监测系统不定期开展实验室有证物质考核比对考核。

2)参加总站、国家认监委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组织各科室开展考核工作,负责考核样品接收、发放、数据上报。

(10)持证上岗考核及实验室质量管理检查

1)继续开展2017年全区环境监测机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制定年度考核计划并实施。

2)区站开展全区环境监测实验室质量管理考核和检查。

3)制定区站质控工作计划、内审、管理评审和质量监督计划并监督实施。

(11)全区质控总结报告的编写

按照总站要求,各地市环境监测站须编写质控报告,于2017年12月10日前报区站质控室,质控室编写全区质控总结报告并上报总站。

(12)全区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

全区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具体要求及规定见《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实施方案》。

九、环境监测业务培训

(十七)全区环境监测培训内容

区站组织开展全区环境监测业务培训的申报工作。2017年,区站已申报的环境监测业务培训共6班次,主要涵盖了土壤监测技术、废气超低排放监测技术、登高作业安全注意事项、全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质量考核及环境监测质量体系和质控技术等内容。

培训班采取理论加实训方式面向全区环境监测系统开展授课,具体培训时间及内容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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