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环保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生态环保领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态环保领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改革强省鲜明导向,发挥试点对全局性改革的示范、突破和带动作用,现就加强和规范生态环保领域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
试点是改革的重要方法,肩负着先行先试、探寻规律的使命,承担着攻坚克难、突破重点的责任,承载着复制推广、带动全局的目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敢于先行先试,在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积极试点,很多试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但试点工作中也一定程度存在重申报轻执行、重复交叉、有始无终等问题。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刻认识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改革试点工作,切实做好试验探索、复制推广、深化运用工作,建立健全改革试点推进机制,加快推动改革试点由“盆景”变“风景”,确保改革试点深化推进、落地见效。
二、积极开展改革试点实践探索
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有条件、有基础的地区积极开展生态环保领域的改革探索和实践,为面上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浙江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域重大改革试点管理规定》(附件1)的相关要求,做好省级及以上重大改革试点的报批、备案工作。厅机关各处室(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上报试点的准入把关,鼓励和支持不同区域进行差别化探索,各有特色、各有侧重开展试点。要进一步严格试点责任,试点所在地承担试点项目的实施主体责任;厅机关牵头联系处室(单位)承担试点项目的指导主体责任,做好牵头联系试点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定期开展挂钩调研联系,主动帮助协调解决试点推进中的矛盾和问题。
三、切实加强改革试点的复制推广工作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改革试点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用足用好试点先行先试权,试出经验、试出效果,及时放大试点效应。要根据各地试点情况,定期提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试点清单,总结一批富有特色的改革试点示范案例。要坚持鼓励创新、表扬先进,允许试错的改革导向,对试点推进有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建立正向激励的加分安排,充分调动基层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褒扬先行先试、争当改革试点急先锋的浓厚氛围。
请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提出改革试点建议项目,并填报《生态环保领域改革试点申报表》(附件2)。各设区市环保局对改革试点建议项目进行把关,于4月16日前上报(每个设区市一般不超过2项)我厅。我厅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确定纳入省级重大改革的试点项目。
联系人:戴任重联系电话:28869043
附件:1.浙江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域重大改革试点管理规定
2.生态环保领域改革试点申报表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4月2日
附件1
浙江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域
重大改革试点管理规定
为牢固树立改革强省鲜明导向,发挥试点对全局性改革的示范、突破和带动作用,推动改革试点由“盆景”变“风景”,根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和规范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6〕4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重大改革试点复制推广工作的意见》(浙委办发〔2018〕1号)有关要求,制定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域重大改革试点管理规定如下:
一、试点准入要求
(一)准入条件。改革试点必须聚焦生态文明领域体制机制问题,有明确的目标、范围、期限、责任主体、推进措施和预期成果,部门常规创新工作和安排资金类工作不能作为改革试点。预期成果要可复制可推广,为有效解决面上共性问题提供借鉴。
(二)试点期限。试点具体项目期限一般为1年,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省级重大综合性改革试点,根据需要试点时间可安排3年,最长不超过5年,须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
(三)试点布局。充分考虑试点地区的工作基础,体现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合理把控新增试点布局,避免过多过滥、重复交叉。对国家已在我省部署试点的,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内容雷同试点。对有关领域已开展相应试点的,原则上不新增试点。对综合性试点已经包含有关改革内容的,原则上不再另行开展单项性试点。
二、备案管理程序
(一)实施分层管理。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在我省的试点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开展的试点,由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改革办)承担统筹管理职能,试点报审程序按浙委办发〔2016〕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部委部署在我省开展或批准开展的试点,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开展的试点,由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负责统筹管理。
(二)规范报备程序。凡新增的试点,做到批复一个、报备一个。国家有关部委部署在我省开展或批准开展的试点,由省级牵头联系部门在试点方案获得批复后1周内,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报送《生态文明领域新增改革试点项目备案表》(见附件),并附试点方案;省直有关部门开展的试点,应在出台或者批复试点方案1周内,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报送《生态文明领域新增改革试点项目备案表》,并附试点方案。
(三)建立试点台账。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本领域改革试点台账。试点的省级牵头联系部门每季度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更新报送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汇总报送本单位改革试点台账情况。凡未列入台账的,一律不得作为省级及以上重大改革试点。
(四)完善销号制度。试点台账实行挂账管理、到点验收,全流程落实问责。到期的试点,试点牵头联系部门要及时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报备试点销号情况。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到期试点,应说明延期原因、阶段性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既未总结销号又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到期试点,由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清理出试点项目库。
三、督察评估制度
(一)加强协调指导。严格试点责任,试点所在地承担牵头试点项目的实施主体责任,省级牵头联系部门承担牵头试点项目的指导主体责任。按照谁批复、谁主管、谁总结推广、谁督促检查的要求,加强试点跟踪服务,定期开展挂钩调研联系,主动帮助协调解决试点推进中的矛盾和问题。
(二)做好评估验收。省级牵头联系部门要做好阶段性试点评估和试点验收评估,更好总结经验。评估可由牵头单位组织开展,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经费自理。改革试点期满后,试点牵头单位必须开展验收评估,原则上要在2个月内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提交总结报告。
(三)推进督察落实。试点牵头联系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组织开展督察落实工作。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做好省委改革办下达的省级重大改革试点督察工作任务。对已经在全省面上推广的经验做法,要定期督察,确保落实到位。
(四)抓好复制推广。试点牵头联系部门要根据试点项目的推进情况和现实特点,及时提炼完善试点经验予以复制推广,成熟的上升为法律法规或出台规范性文件,巩固扩大试点成果。试点牵头联系部门要及时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报送试点经验复制推广情况。
四、试点的激励措施
(一)强化考核激励。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把改革试点进展和复制推广情况纳入改革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试点推进有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予以改革考核加分。
(二)建立容错机制。建立改革容错制度,鼓励创新、表扬先进,允许试错、宽容失败,为大胆改革、敢于先行先试的地方和干部撑腰鼓劲,充分调动基层和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三)加强宣传推介。定期召开试点工作交流会、现场会,加强改革试点情况交流。及时总结宣传在改革试点中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褒扬先行先试,引导激励广大干部争当改革推动者,营造将改革进行到底的浓厚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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