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门市环委会正式印发《江门市2018年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任务清单》(以下简称《任务清单》),根据《任务清单》,江门市今年要完成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共计82项。鉴于江门大气污染防治情况较为严峻,因此其中有29项任务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江门市2018年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任务分为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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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2018年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2018-04-11 09:15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江门市环委会正式印发《江门市2018年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任务清单》(以下简称《任务清单》),根据《任务清单》,江门市今年要完成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共计82项。鉴于江门大气污染防治情况较为严峻,因此其中有29项任务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江门市2018年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任务分为六大类82项。分别为8项中央、省环保督察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8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重点工作任务,29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16项水环境整治重点工作任务,10项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11项环境管理重点工作任务。其中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提到,实施陶瓷行业提标改造工程,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陶瓷生产企业废气污染物排放三年提标改造方案,全市33家陶瓷生产企业(其中:新会3家、台山1家、开平6家、鹤山1家、恩平22家)废气排放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及2014年修改单排放浓度限值,核定排污总量时将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逐步收严,到2020年收严到100毫克/立方米。

江门市2018年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一、中央、省环保督察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共8项)

1全面完成蓬江区天沙河(含鹤山市雅瑶河)、杜阮河,江海区麻园河、龙溪河,新会区会城河、紫水河等市区建成区6条黑臭水体整治,消除黑臭。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2基本完成17个列入全省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清单的镇级垃圾填埋场整治,其中新会区2个、台山市6个、开平市6个、恩平市3个。按照省下发的整改建议书以及《江门市镇级填埋场整改工作方案》,制定“一场一策”规范化整治工作方案并加快完成整改落实。

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3进一步加强近岸海域污染治理。严格执行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加强部门联动,全面开展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的排查、监测和整治。按照全省美丽海湾建设有关规划要求,开展我市相关工作规划和美丽海湾试点申报工作。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4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出台实施《江门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方案》,试点推进、分步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按照“四分类”完善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建筑余泥受纳场规划建设,以及市区餐厨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开平市固废综合处理中心一期项目等工程建设。

2018年12月底,持续推进。

5持续推进非禁养区畜禽养殖整治。进一步巩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清理工作成果,出台实施《江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一步提升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到2018年底,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66%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72%以上。

2018年3月底前,出台实施《江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并对外公布。

2018年4月底前,各市(区)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对外公布并组织实施;6月底前,完成镇(或村委会)与养殖场(小区)签订限期完成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承诺书;7月底前,完成摸底调查,完成畜禽规模养殖信息服务云平台填报工作,做好规模畜禽养殖场基本数据录入工作;12月底前,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66%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72%以上。

6持续抓好跨界河流治理和国控省控断面水质目标保持工作。加强跨界河流治理统筹协调,形成全流域系统治水、协作共治机制,有效解决“左右岸、上下游、干支流”不协调问题。根据省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要求,按照“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西江干流水道下东、西海水道清澜、牛牯田、潭江恩城水厂、苍山渡口断面水质达到水质目标要求,江门河上浅口、潭江牛湾断面水质保持Ⅲ类。

2018年12月底,持续推进。

7全面完成省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督查反馈存在环保问题的企业整改任务。截止2018年2月8日,省督查专报反馈涉及我市重点环境问题17个,已完成整改16个,继续跟进整改1个(蓬江区)。省督查反馈存在环保问题企业788家,已完成整改551家,继续跟进整改237家,其中蓬江区47家、江海区67家、新会区39家、鹤山市17家、台山市12家、开平市27家、恩平市28家。

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

8做好省环境保护督察迎检及整改工作。

2018年全年开展。

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重点工作任务(共8项)

9推动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启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

(1)2018年12月底前,各市(区)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规划编制,启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

(2)2018年5月底前,重点针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指标(修订)》中现状未达标、未统计的指标,相关部门制定达标工作方案,确定2018年度工作任务并推进相关工作。

10严守生态红线,严格环保准入。划定江门市生态保护红线,对生态严格保护区进行优化调整。

2018年3月底前,各市(区)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2018年4月底前,完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初步划定;9月底前,完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11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市区主城区化工、陶瓷、玻璃、造纸、制革等重污染行业淘汰退出工作。

2018年4月底前,出台主城区重污染行业淘汰退出方案并实施。

12持续强化铁腕治污,严执法、强监管抓出环境治理成效,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1)强化对我市主城区及周边地区玻璃、陶瓷、化工、造纸、皮革等行业开展全面监测执法,推动一批企业搬迁改造。2018年全年推进。

(2)继续推进全市“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重点对蓬江区荷塘镇,新会区红木家具行业,开平市五金铸造行业,鹤山市家具制造行业进行整治。

2018年3月底前,制定专项整治方案;6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排查;12月底前,完成专项整治工作。

(3)继续推进区域性、行业性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整治。持续推进蓬江区荷塘镇、恩平市沙湖镇等重点环境问题挂牌督办整治,确保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并摘牌。

(4)围绕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强化铁腕治污,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巩固深化环境执法百日整治工作成果,持续保持环境监管执法高压态势。2018年全年开展。

13推进市区主城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优化布局工作。

2018年6月底前,完成主城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应用规划调整;编制主城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搬迁方案并组织实施。

14优化调整“1+6”园区、五大万亩园区和珠西新材料集聚区的规划建设,进一步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出台产业引导和扶持政策,促进“工业入园,集中治污”,为我市主城区及周边的转移企业提供承接平台。

2018年全年推进。

15巩固“创森”成果,深化国家森林城市和江门市公园城市建设。

(1)继续深化国家森林城市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生态公益林扩面17万亩。

(2)积极推进各级各类公园建设,加快推进新会区小鸟天堂国家湿地公园、开平市孔雀湖国家湿地公园、镇海湾红树林国家湿地公园、蓬江区天沙湖湿地公园、江海区西江外滩生态湿地公园、台山市金星湖公园、开平市白云石森林公园、鹤山市乌石台森林公园、恩平市响水龙潭森林公园等9个新公园建设,建成镇街公园5个,新建改建村居公园138个。

16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2018年全年推进。

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共29项)

17出台江门市空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和2018-2020年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

按省要求出台方案并组织实施。

18开展区域大气复合污染源解析和防控研究,提高科学治污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精准分析污染构成及来源,精准开展大气污染防治。

2018年全年开展。

19淘汰市区扩大划定的禁燃区内已建成的28台在用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集中供热项目除外)(其中:蓬江区12家、江海区9家、新会区7家)。

2018年6月底前完成。

20台山、开平、鹤山、恩平市扩大调整禁燃区范围,并完成扩大划定的禁燃区内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各类设施的淘汰工作。

2018年3月底前,完成禁燃区范围扩大调整工作;12月底前,完成扩大划定的禁燃区内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各类设施的淘汰工作。

21对禁燃区范围内高污染燃料的销售行为开展专项检查执法行动。

对禁燃区范围内高污染燃料的销售行为开展专项检查执法行动,加强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行为的监管,现有销售点不得向禁燃区内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

22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做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优化调整全市能源消费结构。

按照省的要求,将省下达的目标分解下达至各市区。2018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096万吨,比2017年下降10万吨。2018年全年开展落实。

23实施陶瓷行业提标改造工程,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陶瓷生产企业废气污染物排放三年提标改造方案,全市33家陶瓷生产企业(其中:新会3家、台山1家、开平6家、鹤山1家、恩平22家)废气排放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及2014年修改单排放浓度限值,核定排污总量时将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逐步收严,到2020年收严到100毫克/立方米。

2018年4月底前,出台全市陶瓷行业提标改造方案;

2018年12月底前,全市在产陶瓷生产企业废气排放稳定达标,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实现第一阶段提标目标要求(140毫克/立方米)。

24开展水泥及水泥制品行业专项整治,以颗粒物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现有除尘设施维护和监管,提高生产系统密闭性,强化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防尘精细化管理,每季度开展粉尘污染指标监测,降低粉尘无组织排放。

2018年4月底前,出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水泥及水泥制品行业专项整治工作。

25推进城市交界处、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连片整治,重点开展主城区石材加工、家具制造等粉尘污染问题突出加工行业企业整治。

2018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并建立管理台账;12月底前完成整治工作。

26深化燃煤锅炉治理,加快推进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加强全市禁燃区范围外77台在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监管(其中:新会区31台、台山市4台、开平市21台、鹤山市4台、恩平市17台)。

2018年9月底前,完成蓬江区江沙片区供热项目的建设,并投入使用。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江海区高新片区供热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新会区崖门片区供热项目动工建设。

27开展生物质锅炉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淘汰注销非法锅炉,在用生物质锅炉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锅炉对应的排放标准。

2018年6月底前,出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018年10月底前,在用生物质锅炉完成发现问题的整治或淘汰注销工作。

28深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出台《江门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建立并完善市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大力推进化工、家具、印刷等13个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整治;完成60家省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方案”编制及整治,完成70家市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第一批)“一企一方案”编制,并按方案要求开展整治工作。

2018年5月底前,出台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开展整治工作;

2018年6月底前,完成排放调查工作,建立市级重点监管名录;

2018年12月底前,省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完成“一企一方案”编制及整治工作;市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第一批)完成“一企一方案”编制,并按方案要求开展整治工作。

29加强工地扬尘污染精准防控工作。贯彻落实《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实施《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对在建施工工地加强视频监控,加大处罚力度,确保落实扬尘“6个100%”防控措施。推广绿色施工示范工地,通过现场会等措施强化宣传;加大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物料运输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1)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2018年3月底前,出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全年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全市在建施工工地整治到位;

2018年4月底前,完成全市房屋建筑工地扬尘视频在线监控;

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房屋建筑工地扬尘视频在线监控平台建设。

(2)加强全市所辖地方公路、普通国省道、高速公路等线性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2018年3月底前,出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8月底前全市在建高速公路等线性工程工地整治到位。全年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3)加强市区代建房屋建筑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2018年3月底前,出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6月底前,市区市政工程工地整治到位。全年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2018年4月底前,市建管中心代建的房屋建筑工地完成扬尘视频在线监控,并纳入全市房屋建筑工地扬尘视频在线监控平台管理。

30统筹做好全市矿产资源开发、采石取土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江门大道沿线可视范围内采石场可视部分停止作业工作。

2018年4月底前,出台全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及出台江门大道沿线可视范围内采石场可视部分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018年8月底前,全市矿产资源开发、采石取土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到位。全年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31加强运输扬尘污染控制。全面贯彻落实《江门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江府办〔2014〕4号)、《江门市整治市区泥头车违规运输工作实施方案》(江府办[2009]69号),规范建设项目余泥渣土处置管理,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应实现全封闭运输并配备卫星定位装置;组织开展泥头车专项整治行动,优化装卸流程,严格落实车轮车身冲洗和车厢严密遮盖等环保措施,减少运输扬尘。

2018年6月底前,全市泥头车全部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建成定位监控管理系统。

2018年12月底前,三区四市完成建筑垃圾消纳场选址工作。

32加强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各市(区)要加大道路扬尘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加强道路洒水降尘设备配置,确保城市道路洒水范围、环卫作业全覆盖,垃圾收运密闭化。加大道路冲洗、洒水、清扫频次,确保中心城区各主干道和重点路段每天洒水不少于6次;在污染天气条件下,中心城区主干道及重点路段每天昼间(6时至22时)每隔1小时洒水1次、夜间(22时至次日6日)每隔4小时洒水1次,其他支、辅路每天洒水作业不少于4次。完成洒水车辆运行轨迹监控系统建设,强化对道路洒水降尘工作的督查落实。

2018年4月底前,各市(区)完成洒水车辆运行轨迹监控系统建设。全年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33全面加强堆扬尘控制。各工业企业应对煤堆、渣堆、料堆、灰堆采取抑尘措施,对厂区内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临时性废弃物及时清运出厂,长期性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墙或防尘网。

2018年全年开展。

34全面加强码头扬尘污染治理。所有干散货码头实施粉尘专项治理,1000吨级以下(不含)码头采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1000吨级以上条件成熟的码头实施防风抑尘网建设和密闭运输系统改造,推进煤炭、矿石码头实现封闭存储。

2018年全年开展。

35强化露天禁烧。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拓宽秸秆利用途径,科学处置秸秆。加大露天禁烧宣传力度,露天焚烧监管工作要与消防安全相结合,建立市、县和镇(街)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查处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

(1)2018年9月底,各市(区)建立县、镇(街)、村三级控制秸秆禁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签订秸秆禁烧工作目标责任书。全年加强秸秆禁烧工作,2018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2)全年禁止露天烧烤,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杂草、落叶,对焚烧垃圾行为进行从严查处。

36全面加强饮食油烟治理。建成区内饮食服务业炉灶应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设施,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大型餐饮业(户)油烟在线监控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完成80家(蓬江区新增10家,江海区20家,新会区30家,鹤山市20家)重点餐饮企业油烟在线监测设备建设。

2018年3月底前,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确定需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备的重点餐饮企业名单,并将名单上报市环保局。

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油烟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全年加强饮食油烟治理监管工作。

37根据省统一部署,加快车用成品油品质升级,推进国VI车用汽、柴油的提前供应工作;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打击成品油违法经营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成品油违法经营活动,规范成品油经营秩序,确保成品油质量达标,全年抽检覆盖率不低于80%。

2018年全年开展。

38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辆,政府公务用车、公交车要率先推广使用纯电动汽车,更新或新增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比例为100%;政府部门公务用车采购向新能源汽车倾斜,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2018年全年开展。

39提升在用车环保监督管理水平。完成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抽查,严厉打击造假和作弊行为。

2018年9月底前,完成遥感监测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全年加强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监管。

40组织实施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依法划定禁止重型柴油车等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和时段;实施重型柴油车专项整治行动,严查在用车辆尾气超标排放行为;对本市运输企业和用车大户的重型柴油车建立车辆排放控制档案。大力打击机动车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全年开展。

41组织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划定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立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数据库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2018年8月底前,完成低排放控制区划定工作并组织实施;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数据库的建立。

42加强船用油品监督管理。全市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内河及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ppm的普通柴油;加强排放控制区内船舶用油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规船舶实施处罚;加强对水上加油站及船用燃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

2018年全年开展。

43推广港口岸电的建设和应用,提高港口岸电使用率。2018年全市主要港口3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20%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44加强臭氧污染防治工作。通过VOCs重点监管企业错峰生产、加强油气回收监管、机动车限行等手段,实现VOCs和氮氧化物协同控制。

2018年全年开展。

45继续实施《江门市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方案》,确保2018年空气质量开局良好。进一步完善污染天气会商研判机制,及时开展污染天气应对评估,加强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大气污染防控联合应对,强化应对措施,明确不同行业减排措施、停限产企业设备清单、禁止重型柴油车等机动车通行区域,提升防控成效。

2018年全年开展。

四、水环境整治重点工作任务(共16项)

46全面深化落实河长制,加强河长巡河,开展“五清”行动(即清违、清障、清淤、清漂、清污),以“走在前列、树立标杆”通过国家、省全面推行河长制验收和考核。

2018年全年开展,12月底前通过国家、省全面推行河长制验收和考核。

47根据《江门市不达标水体达标方案》制定潭江牛湾断面水质稳定达标实施方案,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并落实方案措施。

2018年3月底前,完成方案备案和公示,按方案组织实施。

48开展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工作。重点摸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立标定界情况,查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问题,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2018年3月底前,完成区(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排查情况的汇总和上报工作。长期开展违法问题清理整治。

49完成海洋生态红线规定的各项指标任务,组织开展江门市生态红线区重要入海河口断面水质监测工作。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4次生态红线区重要入海河口的水质监测。

50印发实施江门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按照全省美丽海湾建设有关规划要求,开展我市相关工作规划和美丽海湾试点申报工作。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51组织实施《江门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进一步加大近岸海域污染治理力度,全面开展陆域直排海污染源整治,严厉打击海上违法倾倒垃圾行为。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52整市(区)推进镇级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其中:新会区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281个;台山市建设镇级污水处理设施项目11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432个;开平市建设新美污水处理厂和9个镇级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农村污水处理设施355个;鹤山市建设镇级污水处理设施项目1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174个。

2018年12月底完成镇级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53(1)完成杜阮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建设处理规模2.5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设施;

(2)完成棠下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建设,建设处理规模3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设施;

(3)完成潮连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厂区工程)及套管网工程建设,建设1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网10.55公里;

(4)完成丰乐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提升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完成丰乐污水处理厂截污干管(发展大道-北环路)工程,建设污水管网1.161公里。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54完成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及管网工程建设,建设处理规模3万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设施,完成建设污水管网5公里(二期工程共35公里)。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55(1)完成今古洲北部污水处理厂二期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建设处理规模为2万立方米/日,污水管网8公里。

(2)完成东郊污水处理三期新建工程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建设处理规模为3万立方米/日,污水管网15公里。

(3)完成三江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建设处理规模为0.15万立方米/日。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56(1)完成台城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处理规模4万立方米/日;完成台城截污管网三期(横湖河、台城河北)、四期工程建设,分别建设污水管网3.4公里、8.2公里;

(2)完成水步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建设规模1万立方米/天,污水管网24公里。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57完成宅梧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建设规模0.1万立方米/日,污水管网1.8公里。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58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尾水排放标准由一级B标准,提升至一级A标准。

(1)2018年12月底前,蓬江区完成潮连污水处理厂、丰乐污水厂(处理污水规模共4.5万立方米/日)提标改造工程。

(2)2018年12月底前,江海区完成文昌沙水质净化厂(日处理污水规模20万立方米/日)提标改造工程。

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尾水排放标准由一级B标准,提升至一级A标准。

(3)2018年12月底前,新会区完成龙泉污水处理厂(一期、二期)(处理污水规模10万立方米/日)提标改造工程;双水、司前、古井、大泽、罗坑、睦洲、沙堆、崖门、大鳌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规模共2.15万立方米/日)完成提标改造工程前期工作。

(4)2018年12月底前,台山市完成台城污水处理厂(一期、二期)(处理污水规模8万立方米/日),广海、海宴、川岛王府井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规模0.8万立方米/日)提标改造工程;斗山、大江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规模共0.6万立方米/日)完成提标改造工程前期工作。

(5)2018年12月底前,开平市完成迳头污水处理厂一期(处理污水规模5万立方米/日)提标改造工程;水口、苍城、赤坎、大沙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规模共1.6万立方米/日)完成提标改造工程前期工作。

(6)2018年12月底前,鹤山市完成杰洲、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规模共8.8万立方米/日)提标改造工程;共和、址山、雅瑶、龙口、鹤城、桃源、古劳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规模共2.656万立方米/日)完成提标改造工程前期工作。

(7)2018年12月底前,恩平市完成城区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处理污水规模共4万立主米/日)提标改造工程;沙湖、君堂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规模0.656万立方米/日)完成提标改造工程前期工作。

59江门市市属林场饮用水源水库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13052亩),通过人工造林更新种植乡土阔叶树种,营建阔叶混交林,切实改善饮用水源水库生态环境。

2018年5月底前,完成作业设计和招投标;12月底前完成造林13052亩。

60加强建制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市完成43个行政村(其中:蓬江区2个、江海区1个、新会区8个、台山市11个、开平市9个、鹤山市6个、恩平市6个)整治工作,各村应达到以下目标要求: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0%;生活污水处理率≥6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70%。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61开展全市200个加油站地下加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工程,其中,蓬江区23个,江海区7个,新会区42个,台山市35个,开平市39个,鹤山市28个,恩平市26个。

2018年6月底前完成30%任务;9月底前完成60%任务;12月底前全部完成加油站地下加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工程。

五、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共10项)

62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出台土壤专项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1)2018年6月底前,市人民政府与各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12月底前,各市(区)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评估报告。

(2)2018年4月底前,市农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分别出台农业、住建、规划专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3)2018年7月底前,各市(区)出台土壤污染防治(国土)专项工作方案。

63全面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查,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1)2018年12月底前,完成4074个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样品采集、送检工作。

(2)2018年6月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方案编制,开展基础信息调查和地块风险初步筛查;12月底前,开展初步采样调查工作。

64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制度。根据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确定并公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监督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监测规范,依法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2018年12月底前,确定并公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65推进土壤修复试点示范。

(1)2018年12月底前,开展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与修复试点工程。

(2)2018年12月底前,开展中轻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试点工作。

(3)2018年12月底前,开展重度污染耕地严格管控试点工作。

(4)蓬江区开展1项工业污染地块修复试点工程。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工作,并开展治理修复。

66全市完成6个省级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67加强简易垃圾填埋场整治。完成新会区西坑垃圾填埋场、台山市三娘迳垃圾填埋场、开平市梁金山生活垃圾填埋场、恩平市东安樟木坑垃圾填埋场等生活垃圾简易处理场治理。

2018年12月底前。

68

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加强固体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切实维护环境安全。

(1)建设江门市崖门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中心。2018年12月底前,焚烧处置项目建成投入使用。

(2)建设恩平华新水泥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及产业废弃物。2018年8月底前,项目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

69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将医疗废物源头细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一步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规范全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包装物。

2018年3月底前,印发《江门市开展医疗废物源头细分扩大试点工作方案》,并结合日常卫生监督执法执行;

2018年上半年、下半年分别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70印发实施《江门市“十三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严格控制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加快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深化重点行业污染综合整治,全面提升涉重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一步削减重金属排放总量。

2018年3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全年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

71完成农业生产环境中土壤中重金属国控点的监测调查。

2018年7月底前,完成2017年度国控例行监测样品采集、制备和送检工作,完成标志牌制作和安装工作;11月底前,完成2018年度国控例行监测采集、制备和送检工作;

六、环境管理重点工作任务(共11项)

72按照省的统一部署,落实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

按省统一部署要求推进。

73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及整改工作要求实施“双公开”,加强考核问责。

市、县两级每月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环保信息及整改工作要求在本地主要媒体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每半年对公开企业的整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2018年全年开展。

74根据《江门市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方案》的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做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全年持续开展。

75按照省和江门市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要求完成2018年度的清洁生产审核任务。

2018年4月底前,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12月底前,各市(区)完成方案确定的清洁生产改造任务。

76完成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具体包括:(1)成立“江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2)抽调工作人员成立“江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3)制订我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4)委托技术支持单位组织宣传、培训,实施污染源调查工作;(5)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审核汇总和数据报送;(6)编写污染源普查报告。

2018年12月底前按国家统一目标要求完成。

77加强重点工程项目储备,各市(区)完成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建库工作。加强项目实施跟踪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省环保厅资金支出进度要求,完成省级以上环保资金支出。

2018年8月底,各市(区)完成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建库工作;

12月底前,按照省环保厅的资金支出要求,完成省级以上环保专项资金支出。

78加强噪声环境污染防治管理。

(1)2018年9月底前,完成江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

(2)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8个(蓬江区5个,新会区3个)功能区噪声监测点自动监测系统建设。

79加强对噪声扰民行为的整治。

2018年3月底前,结合近年来群众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梳理出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扰民问题,形成噪声污染整治工作清单,提出相应的整治措施、完成时限,要求所在市区在期限解决噪声扰民问题。

2018年6月底前,列入噪声污染整治工作清单中的噪声扰民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2018年12月底前,结合污染源日常双随机抽查,加强对市区主城区内建筑工地、娱乐场所等噪声污染易发高发行业的环境监管,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镇街和社区的作用,形成噪声污染共治的工作格局。

80加强各市(区)环境监测机构和监测能力建设。

(1)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全面推进蓬江、江海区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建设。

①取得省级计量认证资质,具备常规地表水环境质量、社会生活环境噪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饮食业油烟、锅炉大气污染物等指标监测能力;

②4名(含)以上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取得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核发的水和废水采样、空气和废气采样、噪声采样等监测人员上岗考核合格证;

③配备有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并取得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核发的综合数据分析与评价、质量管理类等监测人员上岗考核合格证。

(2)2018年12月底前完成。进一步提升新会区、各市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

①具备电镀行业排放污染物、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常规地表水环境质量等指标监测能力;

②4名(含)以上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取得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核发的固体废物采样、土壤采样等监测人员上岗考核合格证。

81市区建成区空气质量监测点优化布点。

2018年6月底前,江海区、新会区各完成一个新增大气自动监测站的建设。

82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力度,大力推动绿色创建工作,倡导绿色生活方式,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支持污染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1)加强环保新闻宣传,围绕环保中心工作在报纸、电视等主流媒体持续开展新闻报道,做好环保宣传固定栏目,形成强大舆论声势。2018年全年在市级及以上媒体全年报道环保新闻150篇(件)以上,刊发专版不少于6篇;

2018年全年各市(区)在地方电视台、报纸等县、市级媒体刊登环保新闻不少于48次,并有专版宣传。

(2)做好环保公益宣传。各市(区)应在主城区重点地段设置不少于3个户外环保宣广告牌,持续宣传时间3个月以上。2018年6月底前,完成广告牌的设置工作;12月底前,完成3个月以上持续宣传。

(3)以“六•五”世界环境日为重要节点,策划开展公众参与互动的环保主题宣传活动;依托各地污水处理厂、环境监测站(点)以及环境教育基地,定期举办公众开放日、环保课、环保体验等活动;积极参与省组织的各类环保赛事以及“珠中江阳”中学生环保活动。2018年全年各市(区)开展面向公众展环保宣传活动不少于4场(次)。

(4)大力推动绿色创建工作。2018年各市(区)推荐申报“广东省绿色学校”“广东省绿色社区”“广东省环境教育基地”各不少于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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