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湖北省咸宁市环保局印发了关于《咸宁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内容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多个方面。通知全文如下:咸环委〔2018〕1号关于印发《咸宁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各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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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全文)

2018-03-26 11:44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湖北省咸宁市环保局印发了关于《咸宁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内容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多个方面。通知全文如下:

咸环委〔2018〕1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咸宁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咸宁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方案》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咸宁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目标任务分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环境保护委员会

2018年1月31日

咸宁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目标任务分解

对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明确各项目标及主要任务如下。

一、空间格局优化

(一)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并遵守

贯彻主体功能区战略,充分发挥环境空间分区分级管控的基础作用,科学划分生态保护红线类型和区域,完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并严格遵守。(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和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耕地红线遵守

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实行特殊保护,扎紧耕地保护的“篱笆”,筑牢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守住耕地红线,守住基本农田红线。(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局配合)

(三)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22%

实施自然生态保育与修复工程,按照重点生态功能区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推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天然林、生态公益林、封山育林区建设。加强管护站、科研观测站、野生动物救护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建立完善档案和管理数据库,强化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市环保局牵头,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农业局配合)

(四)规划环评执行率100%

通过加快工业园区规划环评进度、加强专项规划环评工作、建立规划环评齐抓共管机制和完善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等有效机制,积极推进规划环评工作。实施战略和规划环评,完善环境标准,强化严管严控,不断优化发展的空间布局,确保规划环评执行率达到100%。(市环保局牵头)

二、资源节约与清洁生产

(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0.70吨标煤/万元,且能源消耗总量不超过控制目标值

限期淘汰高能耗工艺和设备;实施工业炉窑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热电冷联产、电机能效提升、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工程;抓好钢铁、电力、建材、纺织、化工等重点行业和企业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年均下降5%左右;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推广高效节电照明产品;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积极推广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配合)

(六)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70立方米/万元,且用水总量不超过控制目标值

加快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加强工业用水定额,限制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的发展,加快制革、印染、造纸和化工等高耗水行业节水改造,大力发展循环、串联用水和再生水利用系统;抓好中水回用示范工程。强化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推广农业节水灌溉,提高农业用水综合利用效率。(市水务局牵头,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农业局配合)

(七)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70万元/亩

实施资源能源总量与开发强度双控,加强土地利用的规划管控、市场调节、标准控制和考核监管。合理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范有序推进新城新区和各类开发区建设。严格产业项目用地准入标准,积极推行差别化产业用地供应模式和地价政策,实行工业项目用地分阶段权证管理。加大闲置用地处置力度,推进低效利用土地的二次开发。鼓励工业企业利用旧厂区配套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发改委配合)

(八)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审核的比例100%

对有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双超双有”企业及列入国家、省、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录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引导其他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切实提升全市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配合)

三、环境质量改善

(九)环境空气质量不降低且达到考核要求,优良天数比例≥85%,基本消除严重污染天数

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三禁三治”专项行动。抓好咸宁南玻玻璃有限公司、葛洲坝嘉鱼水泥有限公司、嘉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崇阳县昌华实业有限公司、华新水泥(赤壁)有限公司、赤壁晨力纸业有限公司等重点污染源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及烟尘(粉尘)治理,开展工业企业大气综合整治。大力削减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加强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监督管理。加快淘汰黄标车与老旧车工作,积极推广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清洁能源、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车,发展绿色公交。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天然气和非化石能源比重,逐步淘汰燃煤锅炉、窑炉等高耗能锅炉,实行集中供热或者煤改电、煤改气、煤改生物质,推广应用高效能节能环保型锅炉,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配合)

(十)地表水环境质量不降低且达到考核要求,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75%,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

严格水资源“三条红线”控制管理,强化入河排污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确保水功能区水质达到目标要求。加强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建设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对全市村庄进行综合整治。继续抓好“两湖”、“三河”、“十库”等重点水域流域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配合)

(十一)土壤环境质量不降低且达到考核要求

强化土壤污染防治与风险防范,加强农村环境网格化管理和传统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建立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开展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工作,保障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安全。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和“菜篮子”基地等区域土壤污染调查和监测。(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配合)

(十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达到考核要求

结合总量控制和产业结构调整,以节能减排为抓手,重点推进工业企业和重点区域的污染治理工作,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达到考核要求。(市环保局牵头)

四、生态系统保护

(十三)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55,且不降低

加强生态保护力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山水林田湖”一体化保护机制,创建幕阜山林业生态综合治理示范区,进一步提高我市生物丰度指数、植被覆盖指数、水网密度指数、土地胁迫指数、污染负荷指数和环境限制指数,确保我市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保持为优且不降低。(市环保局牵头,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配合)

(十四)森林覆盖率≥40%

加强造林绿化,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长江防护林、林业血防林、森林抚育、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生态工程,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加速培育森林资源。加强森林抚育经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强化森林资源保护,提升林业执法能力,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配合)

(十五)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确保重点保护物种受到严格保护,外来物种入侵不明显

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地质公园、湿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加大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和种质资源等方面的保护力度。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原生地的修复、重建与保护,重点加强随阳山白颈长尾雉等自然保护小区建设。严格保护重点生物物种资源,依法保护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确保无违法采集及猎捕、破坏等情况发生。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控,强化对转基因作物环境释放的安全监管。(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林业局市、市城管执法委、市旅游委配合)

五、环境风险防范

(十六)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

加强危化企业和医疗机构环境监管,推进涉危企业严格执行危化品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危险废物在线申报登记,开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确保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委、市卫计委、市经信委配合)

(十七)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建立

建立完善污染场地环境全过程监管体系,出台污染场地环境风险防范的调查、监测、评估、修复等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形成污染场地多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确保没有污染场地风险事故发生。(市环保局牵头)

(十八)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发生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处置程序和体系;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提升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处置能力,杜绝较大环境事件发生,无重大跨界污染和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配合)

六、人居环境改善

(十九)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100%

加强对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建设饮用水源保护隔离围网、生态防护林、标识标牌,实现规范化管理。加强饮用水源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提升饮用水源污染风险应急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委、市卫计委、市水务局配合)

(二十)城镇污水处理率≥95%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提标改造工作力度,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等配套设施,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健全完善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使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市住建委牵头,市水务局、市环保局配合)

(二十一)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

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完善垃圾清运系统;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分类收集。(市城管执法委牵头,市住建委、市卫计委、市环保局配合)

(二十二)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3平方米/人

构建与自然山水体系相融合的生态绿网,加强城镇绿化建设及维护,进一步绿化、美化人居环境,实现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人。(市城管执法委牵头)

七、生活方式绿色化

(二十三)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40%

政府投资新建的各类公共建筑,以及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及较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等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商业地产和工业厂房建成绿色建筑。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应用一体化发展。到2023年,实现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不低于40%。(市住建委牵头)

(二十四)公众绿色出行率≥50%

加快构建公交优先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加强不同交通方式之间无缝衔接,完善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倡导绿色出行,完善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每周少开一天车”等活动,引导市民选择低碳环保的出行方式。(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二十五)节能、节水器具普及率≥70%

引导公众优先购买生态设计、节能认证、环境标志认证等产品,引导和促进绿色建材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绿色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质量监督,大力普及节能、节水器具,确保节能、节水器具普及率不低于70%。(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配合)

(二十六)政府绿色采购比例≥80%

积极推行政府绿色采购,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逐步提高可循环使用产品和可再生产品的比重,引导全社会节约消费。实行采购绿色准入制度,明确规定只有获得国家绿色认证的产品才能进入政府采购序列,从采购目录的制定、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上,全面落实绿色产品采购政策。完善绿色采购清单制度,加快制定绿色采购标准,加强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推动政府绿色采购法制化,建立绿色采购监督机制。(市财政局牵头)

八、制度与保障机制完善

(二十七)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制定并实施

召开全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动员大会,编制《咸宁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通过环保部专家评审后,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颁布实施。规划文本和批准实施的文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制定印发《咸宁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实施方案》,明确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职责任务,全面启动生态文明创建活动。(市环保局牵头)

(二十八)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20%

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纳入党政实绩考核范围,通过强化考核,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二十九)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建立

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审计局、市环保局配合)

(三十)固定源排污许可证覆盖率100%

严格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基本形成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有效衔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制度的“一证式”固定源排污管理体系,确保固定源排污许可证覆盖率达到100%。(市环保局牵头)

(三十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占比≥80%

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村创建为重点,自下而上开展生态文明系列创建活动。从2015年起,每年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20个,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200个(省级以上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不少于10个,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不少于100个)。对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建设标准,制定并实施《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创建实施方案》,抓好目标责任落实,大力推进创建各项工作,确保全市8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标准。(市环保局牵头)

九、观念意识普及

(三十二)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100%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生态文明意识。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支部主题党日学习内容,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各类培训机构的必修课程,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积极组织副科级及以上在职党政领导干部参加“新时代咸宁讲习所”专题讲习班、党校主题培训班、生态文明专题培训班、辅导报告、网络培训和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确保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达到100%。(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三十三)公众对生态文明知识知晓度≥80%

积极培育生态文化、生态道德,广泛传播生态文明理念,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弘扬正确的价值理念和消费观念,不断提高公民环境意识,推进绿色消费革命。依托基层党校、成人学校、市民学校、家长学校等平台,广泛开展生态文化教育和知识培训。利用国内多种媒体,加大生态文明宣传力度,在本地媒体增设生态文明方面的广播电视栏目和节目。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全国节能宣传周、中国植树节等主题宣传,积极参与和承办国内外生态文明理论研讨、展览展示等活动。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创建,推广城区低碳出行等品牌环保公益行动,构建生活方式绿色化全民行动体系,引导公众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转变。(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新广局、市环保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教育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配合)

(三十四)环境信息公开率≥80%

加强环保网站建设,强化调查研究和舆情引导,建立完善更加科学合理的信息公开目录,充分发挥各大主流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许可、环境质量、违法排污、行业整治、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行政决策和行政许可程序,制定环境决策公众参与目录,探索建立公众咨询委员会制度,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将公众参与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围绕群众关心关注的环保热点问题,通过多种形式强化环境信息公开,积极发出环保权威声音,让广大公众及时全面了解环保部门采取的措施和行动,引导公众理解、支持和参与环境保护。(市环保局牵头)

(三十五)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80%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要突出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将公众满意率下降或较低的指标,作为当前工作的主攻方向。要突出分类指导,各县(市、区)发展不一,问题不同,要针对各自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加以解决。要更加突出全民参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形成建设共同参与、成果共同分享的良好局面,不断提高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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