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2018年宁夏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征求意见稿提出,全面推动重点行业达标排放治理改造。以工业园区为重点,对现有火电、钢铁、水泥、石化、焦化、有色等国控、区控重点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能够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不同区域大气污染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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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宁夏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征求意见稿)

2018-03-16 11:09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2018年宁夏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征求意见稿提出,全面推动重点行业达标排放治理改造。以工业园区为重点,对现有火电、钢铁、水泥、石化、焦化、有色等国控、区控重点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能够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不同区域大气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及超低排放、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加强环境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不同区域大气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及超低排放、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各地级市及宁东基地须组织实施除尘脱硫脱硝达标或提标改造,2018年,全区火电、钢铁、水泥、石化、焦化、有色等国控、区控重点工业企业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达标率均达到95%以上。全文如下:

2018年度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

(征求意见稿)

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是党的十九大报告的明确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实施生态立区战略的必然选择,是全区人民群众的迫切期盼。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71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立区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35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都市圈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发〔2017〕40号),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各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一、工作目标

2018年,全区地级城市(含宁东)PM10年均浓度较2017年下降3.0%;PM2.5年均浓度较2017年持平;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均控制在2015年水平以内;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平均达到77%,实现地级城市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各地级市及宁东基地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详见附表1),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详见附表2)。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燃煤污染。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2018年3月底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制定年度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和重点企业,重点要加强银川都市圈2018年秋冬季煤炭消费控制措施,控制煤炭消费需求,确保2018年除宁东基地外,其他五个地级市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2018年,全区原煤洗选率达到88%以上,新增耗煤项目实施减量替代,除宁东基地外,实行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8年底。)

2.持续推进集中供热供暖。

(1)加快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建设。银川市东热西送一期工程,10月底实现向银川市区全面供热;中宁县加快天元锰业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在化工、造纸、印染、制药等企业集聚的工业园区,按照“一区一热源”建设“以热定电”的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取消分散燃煤锅炉。(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2)继续扩大集中供热面积。指导各地加快集中供热建设,进一步扩大各地级市集中供热面积。同时,各地要根据县城居民实际供热需求,持续加大热源改造、供热管网、供热站等供热设施建设力度,不断扩大所辖县(市)城区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3.实施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清零。各市、县(区)要将城市建成区内2017年应淘汰而未淘汰(承担居民供暖)的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银川都市圈除保留必要的应急和调峰燃煤采暖锅炉外,银川市要全部淘汰城市建成区热电联产项目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所有燃煤供热锅炉;启动石嘴山市和吴忠市城市建成区内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鼓励各地继续淘汰城市建成区外排放不达标的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2017年应淘汰而未淘汰的燃煤锅炉,在2018年4月30日前拆除到位。2018年应淘汰的燃煤锅炉,在8月底前淘汰。(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等,拆除燃煤锅炉必须做到烟囱落地、断水断电、炉体移位,不具备复产条件。)(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完成时限:2018年8月底。)

4.加快推进“双替代”供暖。在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散煤使用集中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在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地区,按照“宜管则管、宜罐则罐”的原则,鼓励采用燃气壁挂炉等方式实现清洁取暖;在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地区,要大力发展热泵、电锅炉、电空调等电采暖方式取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制定“双替代”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国网电力公司;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5.实施清洁煤替代工程。自治区质监局牵头研究制定民用商品煤质量地方标准。各地级市要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散煤使用情况调查,摸清散煤用户分布区域、数量、用煤量等基本信息,制定散煤清洁化替代年度计划,建立地级市建成区散煤削减替代台账。在原有清洁煤配送中心基础上,2018年,银川市、石嘴山市、固原市、中卫市城市建成区分别建成2个、2个、1个、1个清洁煤配送中心;鼓励各县(区)至少建设1个清洁煤配送中心,规范清洁煤生产、仓储、供应和配送网点体系,完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配送机制,大力开展清洁煤宣传、推广,在不具备电代煤、气代煤的商贸集中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地区,继续将清洁煤(硫份不大于0.5%、灰分不大于10%)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有益补充措施,继续加大清洁煤替代散煤力度。各地级市要研究出台清洁煤替代补贴办法,并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质监局、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限:2018年底。)

6.加强煤质监管。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各城市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5%。制定无煤区建设标准,鼓励各地开展城市建成区“无煤区”建设,建成区内餐饮服务业全部禁止散煤使用,改用天然气、液化气或电能。加大煤炭质量检查力度。各地级市要制定煤质专项检查方案,每季度组织开展清洁煤煤质专项检查,组织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对全市生产、销售、使用煤炭的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2018年9月份,自治区工商、质监、经信、环保等部门组织开展全区打击非法售煤网点和用煤单位炉前煤质专项执法检查,对证照不全的煤炭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取缔;对手续齐全但散煤装卸、储存等管理环节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实施停业整顿,限期治理。在采暖期前居民囤煤高峰期,各地要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开展秋冬季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2018年底前,各地级市生产、销售领域的煤质达标率力争达到85%以上。(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质监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8年底。)

7.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大天然气供应和推广力度,多渠道拓展天然气气源,积极协调争取国家关于我区天然气指标,足额保障煤改气、民用天然气用量。优先保障居民生活以及替代城市建成区内燃煤锅炉、窑炉用气,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推进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开发利用,逐步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限:2018年3月底。)

(二)加大综合治理力度,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

1.全面推动重点行业达标排放治理改造。以工业园区为重点,对现有火电、钢铁、水泥、石化、焦化、有色等国控、区控重点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能够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不同区域大气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及超低排放、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加强环境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不同区域大气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及超低排放、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各地级市及宁东基地须组织实施除尘脱硫脱硝达标或提标改造,2018年,全区火电、钢铁、水泥、石化、焦化、有色等国控、区控重点工业企业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达标率均达到95%以上。

(1)完成火电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全覆盖。各地级市、宁东基地对6台装机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和5台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电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其中,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宁东基地分别为4台1140MW、4台1320MW、1台330MW、2台27MW。(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2)实施重点行业有组织排放达标治理。2018年底前,银川都市圈全域钢铁、水泥、石化、焦化、有色等重点行业完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其他区域执行标准限值。各地对石化行业工艺加热炉、催化裂化催化剂再生装置、酸性气回收装置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工段和钢铁、水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的烧结机、球团焙烧设备、水泥窑、电解槽、矿热炉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施和工段进行全面排查,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设施和工段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3)实施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对钢铁、建材、有色、焦化、铁合金、电石、活性炭等企业和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不达标或不规范的设施、工段、场地等实施无组织排放治理,2018年8月底前完成治理。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有行业标准的应达到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8年8月底。)

(4)实施燃煤锅炉改造全覆盖。列入2017年治理计划但未完成改造的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2018年9月底前须全部完成改造(2018年计划拆除的可不改造,但须于4月底前完成拆除)。对城市建成区内保留的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和建成区外在用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对不达标的燃煤锅炉全部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改造,银川都市圈达到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他地区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对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未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全部安装,2018年8月底前,完成燃煤锅炉改造,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并通过验收。2018年新建和新实施“煤改气”的天然气锅炉要同步实现低氮燃烧改造,达到锅炉排放氮氧化物相应排放标准。(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8年8月底。)

(5)强化工业园区及企业料堆场扬尘整治。对工业园区道路扬尘,工业企业大型料堆(如煤堆、砂石堆、粉状产品堆等),工业固体废弃物(如冶炼渣、燃煤灰渣等)运输、装卸、储存、转移、输送等环节,厂区内及周边裸露地面密闭、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堆场、厂区裸露地清单。加大工业园区道路清扫、洒水频次,确保道路干净、整洁。对火电、钢铁、建材、焦化、铁合金、电石、多晶硅、活性炭、铸造以及集中供热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物料入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厂区、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湿法降尘设施;厂区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扬尘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2018年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8年7月底。)

2.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8年底。)

(2)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查。完成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纸造、表面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纺织印染8个行业VOCs排查工作,初步建立全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基数,并纳入排污许可监管。(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3)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黏剂、燃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要全面实施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8年7月底。)

(4)开展VOCs在线监控试点。加强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逐步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2018年6月底前,在石化、煤化等重点企业主要排污口试点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

(5)强化生物发酵及制药企业恶臭整治。对银川市(永宁县、贺兰县)、石嘴山市(平罗县)等生物发酵及制药企业继续保持环境监管高压态势,停产整治企业必须达到整改要求,方可申请复产;在产企业必须确保恶臭污染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关注企业恶臭扰民问题,定期开展夜查、突击检查,及时处理恶臭投诉案件。(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8年底。)

3.城市面源污染控制。2018年4月、8月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2次城市扬尘污染专项检查。

(1)强化建筑施工、拆迁工地扬尘监管。对各类施工工地情况逐一进行排查,建立工地清单。将建设项目扬尘防控经费纳入项目工程预算。各地城市建成区建筑和拆迁施工,道路、管道等市政施工以及高速公路、铁路建设施工等工地要严格落实6个100%扬尘防控措施,总体达标率达到90%(银川市城区达到95%)。对工地出口两侧各100米路面实行“三包”(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专人进行冲洗保洁;工地现场配置喷淋装置、洒水车、移动喷雾机等降尘设备;各类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实行提前浇水焖透的湿法拆除、湿法运输作业;园林绿化工地施工前,进行必要的铺垫,做到黄土不落地。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并落实扬尘防控措施。对扬尘防控措施达不到要求的工地一律责令停止施工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编制全区工地扬尘监测技术规范和信息化监控系统建设方案,在地级城市和大气银川都市圈县(市)建成区占地面积4000平米以上建筑及拆迁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200套,并实现与城管、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制定全区工地扬尘污染整治、督查、考核、处罚制度,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住建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8年底。)

(2)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2018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自治区清洁城市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或自治区驻地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行政村)、居民小区等,每季度开展一次的全城大扫除,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彻底清除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下水道的清淤;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对辖区内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阳台、楼顶积尘、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积尘,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每季度组织对各市、县、区开展城市“以克论净”评比,对清洁城市活动组织得力、成效明显的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效果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时限:2018年底。)

(3)严格道路扬尘控制。进一步推广“以克论净”模式,落实城市道路清洗保洁机械化作业规程和清扫保洁标准,继续加大环卫设施投入,特别是吸尘清(洗)扫设施设备购置和运行维护经费投入,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水平。2018年,银川都市圈各市、县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其他各市、县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渣土拉运车辆证照齐全有效,尾气排放达标,要严格落实清洗、密闭覆盖、拉运路线等要求,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与城管部门联网。建立渣土拉运夜查长效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入城区主要路口设置车辆清洗点,必须对渣土、石料、煤等带泥拉运车辆进行清洗。(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完成时限:2018年底。)

(4)加强城市裸露地面扬尘控制。对拆迁作业已完成后不能立即施工建设的场地,土地收储未开发的裸露空地,以及弃土场、建筑垃圾堆场等铺装、绿化、洒水降尘等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排查,并建立城市裸露地清单。对违法占地的场地,依法查处。对手续齐全但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要求的场地,一律按照“依法处罚、限期达标”的要求进行绿化美化、遮盖,银川都市圈落实率达到100%,其他地区落实率达到95%以上。(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5)加强采矿区扬尘整治。对全区露天矿山进行深度整治。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地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生态修复与绿化,减少扬尘污染。(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安厅、安监局;完成时限:2018年底。)

(6)加快推进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全区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重点对熏、炸、烤制类餐饮场所及露天摊点推行天然气、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改造,禁止使用煤制品燃料,并加强日常监管。(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7)加强城乡绿化。继续加强城市及主干道路绿化林带建设,加大防沙治尘力度,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城市公园、森林公园建设,落实城市建成区“300米见绿、500米见园”园林绿化建设要求,开展城市负氧离子监测。对城市建成区闲置或未开发的裸露空地要采取绿化、硬化、覆盖等防尘措施,基本消除市区裸露空地,银川都市圈落实率达到100%,其他地区落实率达到95%。加大城市周边、贺兰山东麓等重点扬尘易发区绿化管控力度,建设高标准防护林带,提升城市生态功能。(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林业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气象局;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8)综合整治秸秆焚烧。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县(区)、乡镇、村(社区)网格化监管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禁止焚烧秸秆和杂草、生活垃圾、枯枝落叶等杂物,并在春、夏、秋季加强对农村秸秆、杂草禁烧的常态化监管。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现代化手段应用,对出现着火点的市、县(区)进行通报,并问责相关责任人。同时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水平,通过积极推广秸秆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及秸秆还田等多元化的资源综合利用措施,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3%以上。(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农牧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林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8年底。)

4.移动源污染防治。

(1)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告知提示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的,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禁止车辆上路行驶,且不予办理所有人其他车辆登记业务。同时,公安机关要将已注销登记的黄标车和老旧车信息录入缉查布控系统,对系统预警信息要及时进行查处。高速公路收费站要严格把关,禁止无牌照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单位:自治区公安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完成时限:2018年11月底。)

(2)做好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工作。工商、质监部门要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的油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不合格油品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单位:商务厅、质监局;配合单位: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时限:2018年底。)

(3)加快推进遥感监测网络建设。2018年6月底前,银川都市圈城市主要进口、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10套以上固定垂直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备,并接入自治区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实现区、市联网。对于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并向社会曝光。(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合部门:自治区公安厅、气象局;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

(4)完善机动车监管平台及制度建设。加强自治区及地级市机动车环境执法监管队伍建设,建立自治区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管理制度,对机动车检测、排放实行规范、有序、量化的动态管理。完善机动车监管平台建设,实现环保、公安部门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平台作用,准确掌握全区机动车排放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超标车辆信息,全面提高机动车监管执法能力。(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完成时限:2018年4月底。)

(5)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2018年5月底前,以银川都市圈城市为重点,通过新建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各市制定完成重型车辆绕城方案,细化明确绕城行驶的重型车辆类型,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同时,在部分路段设置限高杆,设立公安、环保、交通联合执法点,定期抽检重卡尾气排放情况,对尾气超标的处罚扣分劝返,列入交警布控系统;对于违规上路的重型车辆追责到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并对责任主体拉入“黑名单”。(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单位:自治区公安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时限:2018年5月底。)

(6)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环保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专项执法,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完成时限:2018年底。)

(7)加快推广应用电动汽车。协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建成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超过20座、充电桩超过600个。(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配合单位:交通运输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完成时限:2018年底。)

(三)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

1.加快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2018年,结合全区工业园区、开发区整合优化发展,及时开展工业园区、开发区规划修编工作,并依法同步开展修编规划环评工作,现有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90%,严格控制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8年底。)

2.严格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和总量前置。各地要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中相关环保准入要求,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禁止新建涉及大气重污染项目。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新、改、扩建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新增量实行倍减量置换;已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新、改、扩建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实行等量置换并应当严格控制。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区锅炉环境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蓝天碧水办〔2017〕7号)相关要求。(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8年底。)

3.加快推进排污许可制度管理。按照国家规定,2018年完成石化、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为强化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加强企业排污监管提供依据。(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8年底。)

4.完成淘汰小火电任务。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发改能源发〔2016〕855号),对于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机组要实施淘汰。根据自治区“十三五”煤电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下达自治区2018年淘汰小火电的清单,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和机组,向社会公布,并按期完成淘汰。环保部门变更排污许可证,核减淘汰的小火电机组排放量。(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8年底。)

5.实现“散乱污”企业清零。在2017年“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并完善“散乱污”企业清单。2018年10月底前,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所列清单企业按照“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的原则进行整治。对于需依法依规关停取缔或整治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对于列入整合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的企业,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治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建立区、市、县、乡四级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村(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凡被各级督导检查核查发现“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一律实施环保问责。(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监局、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完成时限:2018年10底。)

6.有序推进城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银川市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要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制定主城区重污染企业年度搬迁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搬迁计划要明确城市主城区工业退城搬迁的范围、方向、时序和方式,有效解决工业围城问题。对能耗高、排放大的水泥等企业,推动企业整体或部分重污染工序向有资源优势、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或退城进园,实现装备升级、产品上档、节能环保上水平;对环境影响小,能够达到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企业,鼓励其转型发展或就地转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突出而又无法搬迁或转型企业,实施关停。(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完成时限:2018年底。)

四)完善环境监管体系,不断提高环境监管水平。

1.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1)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大气污染源监控范围,对电力、钢铁、水泥、石化、焦化、有色等重点企业及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在线监控设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根据国家规定具备安装条件但未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列入2018年在线监控设施安装项目清单,2018年8月底前完成安装、联网及验收工作。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自动化水平,切实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管理中“千里眼”的作用,充分利用重点监控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数据,依法监控、科学监控、精准监控,切实改善本区域环境质量。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加强第三方运维单位监管,确保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以上。对有效数据传输率达不到90%或一个月内行政区域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将实行挂牌督办。(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8年8月底。)

(2)提升大气污染重点区域环境监管智能化水平。针对我区大气污染重点区域、重点工业园区、污染物传输通道等区域布设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小型站、微型站,建成覆盖特定区域的大气网格化监测信息化监管平台。能够准确辨识大气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来源及路径,并实现污染物数据变化智能分析,为大气环境监管,特别是秋冬大气攻坚期提供精准、可靠的技术支撑,为环境执法提供有力的执法依据和保障。(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2.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1)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制定自治区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考评办法。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宁党办〔2016〕50号),结合各地实际,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网格监管体系,各地要进一步做细、做密网格,明确网格长、网格员职责。将工业园区等特殊功能区域设置为特殊网格,切实将工业企业、燃煤锅炉、施工工地等各类污染源落实到环境监管网格进行日常监管。(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8年底。)

(2)全方位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夜查、随机抽查、无人机巡查等手段,加大对企业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废气超标排放违法行为,确保各类大气环境违法问题查处到位。(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8年底。)

(3)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地要在政府网站或主要媒体每月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重点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排放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信息。要监督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及时发布污染源自行监测信息。(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8年底。)

(五)完善监测预警应急体系,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1.在全区市、县(区)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上收的基础上,完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管理制度,加强监测数据质控管理,确保监测数据客观、准确。从2018年1月1日起,向社会公开县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及月度排名,并实施考核。银川市充分发挥大气环境监测超级站作用,提升污染物溯源、解析能力。进一步完善全区天气环境一体化数值预报系统,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技术研发,推进气象卫星遥感应用体系建设,初步分析污染物输入和扩散机理。提高预报预警准确度。继续推进各级环境保护、气象部门预报预警的监测设施共建、信息共享、联合会商、信息发布等工作。(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气象局;完成时限:2018年底。)

2.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大气污染防治银川都市圈县(市)政府要结合2017年大气攻坚经验,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应急减排措施要细化到具体企业、工地和生产工序,确保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切实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科学性。各地要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实施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健康防护,要按规定做好预警应急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工作。(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气象局;完成时限:2018年底。)

(六)深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形成区域共治合力。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202号)要求,自治区每月召开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对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协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解决,建立定期信息通报机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各市、县(区)也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及问题,进一步加强科学研判、联防联控、综合协调等工作。(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农牧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监局、气象局;完成时限:2018年底。)

(七)加强科学研究,提高精准治污能力。建立全区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开展自治区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摸清全区大气固定污染源、生活源、移动源、面源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2018年9月底前完成清单编制,并向社会公布。研究制定宁夏建筑工地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出台宁夏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大气攻坚,特别是秋冬季错峰生产、工地扬尘管控、重污染天气应对等提供精细化管理支撑。(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气象局;完成时限:2018年10底。)

(八)加强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2018年冬防期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的通知》(蓝天碧水办〔2017〕116号)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向各市、县(区)分解下达2018年1月1日-3月31日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自治区各驻市工作组不撤、大气污染冬防措施不减、环境问题通报及执法力度不降,继续全面强化实施攻坚措施,力争2018年1-3月全区PM10和PM2.5平均浓度同比均下降20%左右。各地级市及重点县(市、区)要进一步细化监管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提前做好安排部署,切实加强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努力减少重污染天气。(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农牧厅、质监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气象局;完成时限:2018年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宁东基地管委会是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工作安排,抓紧制定本地区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并将控制目标和任务分解至各县(市、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加强对地方工作的业务指导,确保工作目标的全面实现。“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抓好全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加大资金投入。自治区财政通过整合资金集中财力、安排地方债券、建立与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等措施,持续加大环境保护投入,重点支持银川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同时,充分发挥宁夏环保产业基金的作用,按照基金市场化运作方式,加大污染治理资金投入;加大银政企合作,通过环保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实行环保项目最优惠贷款利率等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对符合条件的PPP环保项目,积极申请中央有关资金支持,自治区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集中财力,优化支出结构,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同时,通过申请建立环保产业子基金等方式,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拓宽大气污染治理资金渠道,确保大气污染防治项目顺利实施。

(三)完善法律制度。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量化问责规定》,切实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对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各地级市可结合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实际,研究制定地方法规。落实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与中国人民银行银川支行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建立完善环境保护部门与人民银行环保信用信息应用机制和共享平台,对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开展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同时开展环境保护与司法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充分利用经济、司法手段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四)强化督查考核。严格落实月调度、季督查、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的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机制,自治区政府督查室牵头重点对燃煤锅炉淘汰、工业企业治理、现有企业达标排放、建筑工地扬尘防控等任务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按照《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调度预警工作方案的通知》(蓝天碧水办〔2016〕9号),按时报送工作信息。各地也要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并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落实责任追究。

(五)加强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等重大环境纪念日、环保公众开放日、“一报一台一网”等宣传平台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全面提升全民环境意识,保障公民的参与权、监督权。举办全区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培训班,提高领导干部特别是市(县)主要负责人、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行动自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大气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积极宣传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政策措施和取得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加强舆论监督,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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