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濮阳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到2018年年底,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64微克/立方米以下,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105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09天以上。详情如下: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

首页> 大气治理> 综合> 政策> 正文

河南省濮阳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8-03-11 13:45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濮阳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到2018年年底,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64微克/立方米以下,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105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09天以上。详情如下: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濮政办〔201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2月10日

濮阳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14号)要求,结合濮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2018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全省2017年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总结表彰暨2018年攻坚工作动员会议部署和要求,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长短结合,持续实施治本控源,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不断深化治标减污,加快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大力开展城市清洁行动,不断提升城市污染管控精细化水平;突出重点区域污染治理,实施绿色调度制度,加强重点污染源差别化、针对性管控;不断夯实大气污染防治基础,将扬尘、工业、监测、监控等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持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全民治污,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濮阳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统筹污染减排与质量改善。坚持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推动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着力推进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优化,将治本之策贯穿始终。持续强化扬尘、工业和机动车等领域的治理水平,大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兼顾工程治理与制度建设。加快推进清洁供暖、工业深度治理、企业监控等领域的工程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减排效益。总结提炼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经验、做法,建立健全扬尘、工业、监测、监控等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不断提升大气污染治理的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突出重点区域与重点时段。突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将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作为日常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强化采暖季、夏秋收和污染天气时段管控,尽力削减污染物峰值和时长。

——落实党政同责与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依法依规对本地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年底,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64微克/立方米以下,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105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09天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

加快清洁取暖体系建设,持续削减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深入开展工业燃煤设施拆改,稳步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强天然气和外电保障,促进全市能源消费结构日趋科学合理。

1.加快建成全市清洁取暖体系。坚持保障群众温暖过冬的首要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深入实施以集中供热、“双替代”为主,清洁型煤为辅的清洁取暖政策。

(1)持续推进城区集中供热供暖建设。2018年10月底前全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5%以上,新建改造供热管网长度2.9公里以上,新建改造热力站2座以上,新增供热面积32万平方米以上;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集中供热普及率平均达50%以上。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濮阳市2018年清洁取暖集中供热提升实施方案,市城市管理局、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市城市管理局分别制定市、县2018年城镇供暖实施方案。各县要依据现有集中供暖资源和设施,在已有大型热源和集中供暖管网的区域,深入排查居民供暖需求,推动富裕供热能力向合理半径延伸,深挖供暖潜力,减少供暖盲区。同时,未发展集中供热而群众确有供暖需求的县,要根据当地热源条件和居民实际供暖需求,鼓励优先发展热电联产为主、热泵、电隔膜等清洁取暖方式为辅的供暖方式。对于确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县,大力推广清洁供暖。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城市管理局,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人民政府,中原油田

(2)加快发展“双替代”供暖。各县(区)在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在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县(区),按照“宜管则管、宜罐则罐”的原则,鼓励采用燃气壁挂炉等方式实现清洁取暖;在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地区,要大力发展热泵、电锅炉、电空调等电采暖方式取暖。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我市省定“双替代”任务。按照“整县整乡”推进要求,全面摸排核实,确保完成“双替代”的村庄燃用散煤用户低于20%,严禁摊派式在不同村庄零散开展。要积极争取清洁取暖示范项目资金,力争列入国家北方城市清洁取暖试点范围。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濮阳市2018年清洁能源替代实施方案,推动并完成我市2018年“双替代”工作。2018年11月15日前,由各县(区)组织,完成我市重点区域土炕排查取缔与替代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濮阳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科学实施清洁型煤替代。继续将清洁型煤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有益补充措施,市散烧办牵头制定濮阳市2018年清洁型煤规范推广实施方案,工信部门要督促指导各级政府,依托现有清洁型煤生产、仓储、供应和配送网点体系,完善县、乡(镇)、村三级配送机制,大力开展清洁型煤宣传、推广,在不具备电代煤、气代煤的农村地区,继续实施清洁型煤替代散煤。市散烧办要抓住居民囤煤高峰期,持续组织开展市、县、乡(镇、办)、村(社区)四级秋冬季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型煤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要求。质监、工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清洁型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定期开展检查;冬季采暖期间,每月组织开展清洁型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清洁型煤行为。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散烧办)、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人民政府

2.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严格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2号)要求,重点加强我市2018年秋冬季煤炭消费控制措施,削减煤炭消费需求,着力整治燃煤设施,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升清洁能源比重,确保2018年煤炭消费总量年度下降3.2%。从严执行国家、省重点耗煤行业准入规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统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持续提升热电联产供热能力。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的原则,加快民生热电项目建设和城市周边现役纯凝机组的采暖供热改造,在热电联产供热覆盖区域内,逐步关停中小型单一供热锅炉,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新增供热能力1000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濮阳供电公司、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开展城市规划区工业燃煤设施拆改。2018年9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热风炉、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拆改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环保局

5.引导鼓励中型燃煤锅炉淘汰。在全市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2020年底前,基本淘汰全市规划区内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落实省资金奖补政策,采取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6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不再给予资金奖补。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清洁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拆除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切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严禁使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旧燃煤锅炉套取奖补资金。燃煤锅炉在新改用天然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改造。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财政局、环保局

6.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到2018年年底,可再生能源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7%以上。

(1)积极稳妥推进地热供暖。持续推进全市地热资源潜力勘查与评价,摸清资源底数,不断完善地热能开发利用政策体系和管理方式,总结地热能供暖区域连片推进开发利用模式,将地热供暖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以城镇新规划区、公共建筑和新建住宅小区为重点进行复制推广。2018年,全市地热供暖面积力争达到300万平方米。

(2)有序发展光伏发电。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探索村级光伏电站建设新模式,2018年,全市新增光电装机容量4万千瓦以上。

(3)多元利用生物质能。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学校、医院、宾馆、办公楼、居民区等为重点,有序推进秸秆发电和垃圾发电等热电联产项目。加快在建生物质热电和垃圾热电项目建设,到2018年年底,全市生物质发电装机力争达到3万千瓦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牧局、水利局、城市管理局、濮阳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7.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多渠道拓展天然气气源,积极协调争取我市天然气指标,力争2018年我市管道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达到10亿立方米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

逐步优化冶金、建材等重污染企业产业布局,持续强化“散乱污”企业管控,切实减少结构性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8.有序推进城市规划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要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对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2018年8月底前,制定规划区内冶金、建材等重污染企业搬迁计划。搬迁计划要明确城市规划区工业退城搬迁的范围、方向、时序和方式,有效解决工业围城问题。对能耗高、排放大的企业,实施重组、转型,推动企业整体或部分重污染工序向有资源优势、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或退城进园,实现装备升级、产品上档、节能环保上水平;对环境影响小,能够达到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企业,鼓励其转型发展或就地转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突出而又无法搬迁或转型企业,实施关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安全监管局、国资委、环保局

9.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在2017年整改取缔5179家“散乱污”企业的基础上,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乡(镇、办)、村(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凡被各级督导检查核查发现“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一律实施环保问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

大力提高火车运输和多式联运比例,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升级,加快老旧车淘汰,加强在用机动车监控监管,实施重型车辆油品质量抽检抽测,大力推广电动汽车,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大幅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0.大力发展铁路货运和多式联运。提高铁路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铁路运输量,形成辐射资源腹地、服务工业园区的区域地方铁路网。组织实施“多式联运+”工程,完善市内铁路站与物流园区、集装箱中心站、重点企业的无缝衔接,进一步提高跨运输方式资源整合能力。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商务局

11.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提升。全域销售国六标准汽柴油,中石化濮阳分公司、中石油濮阳销售分公司要做好国六标准汽柴油的供应保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中石化濮阳分公司、中石油濮阳销售公司

12.开展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2018年5月底前,研究建立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制度,在涉及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对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汽柴油的货运车辆,逐一溯源加油站点,依法从严查处;对未添加尿素的货运车辆,依法处罚并全部劝返。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城管综合执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3.持续打击劣质售油行为。按照“河南省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的部署和要求,严厉打击流动加油车售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和成品油流通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劣质油品反弹势头,严防黑加油站点“死灰复燃”。质监部门要持续开展对汽柴油生产加工企业、变性燃料乙醇生产加工企业以及乙醇汽油调配站等生产加工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工商部门要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等流通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依职能依法查处不合格油品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4.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由市公安局牵头制定濮阳市2018年老旧车淘汰查处实施方案,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同时,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要将全市黄标车、老旧车信息录入省级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数据库,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纳入缉查布控系统现场查究。市商务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全面完成已注销黄标车辆拆解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5.加快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2018年6月底前,市城区各主要进口、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10套以上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对于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惩戒,依法责令车辆制造企业限期整改或召回,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提升所属车辆排放水平或者淘汰更新超标车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16.优化高污染排放车辆绕城行驶。2018年6月底前,由市公安局牵头制定濮阳市城区机动车管控实施方案,引导大中型车辆绕城区行驶,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农用车、渣土车禁限行区域,在市城区23个主要道路出入口安装电子监控及抓拍系统,严格控制各类高污染排放车辆进入城区。同时,在部分路段合理设置限高杆,设立公安、交通、质检、商务、工商、环保联合执法站,定期抽查车辆尾气和油品,对于违规入城的车辆及驾驶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

17.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2018年5月底前,由市公安局牵头研究制定濮阳市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疏导方案。每月组织一次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及敏感区域,要加强现场疏导,合理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避免因机动车怠速运行加重尾气排放污染。各县制定本县《机动车拥堵路段疏导方案》。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管综合执法局,各县人民政府

18.强化新车源头管控。2018年1月1日起,我市范围内禁止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车。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质监局、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9.加强新车销售企业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经济处罚和停业整顿。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6月底前,市辖区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1.开展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治理。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加强物流运输等重型柴油车集中企业所属车辆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2.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由市环保局牵头,2018年3月底前,研究制定濮阳市城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实施方案;会同市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公路局、农牧局、城市管理局、城管综合执法局、公安局等部门,于2018年5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台账。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各县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公路局、农牧局、城市管理局、城管综合执法局、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3.加快推广应用电动汽车。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2018年,全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不低于75%,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积极推行新能源纯电动环卫车辆,建成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9座,科学管理布局规划建设分散式充电桩,满足实际需求。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质监局、濮阳供电公司,各县人民政府

(四)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

完成化工等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鼓励试点开展重点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深入开展工业VOCs治理,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广绿色示范工厂建设和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全面建成工业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逐步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转型。

24.全面实施涉气企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化工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无机化学、合成树脂、烧碱、聚氯乙烯、硝酸、硫酸等化工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有色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铅、再生铅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钢铁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铸造、钢铁企业的烧结工序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5.探索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1)钢铁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钢铁、铸造企业试点开展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烧结工序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7%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2)水泥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水泥熟料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3)玻璃制造加工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玻璃熔炉排放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6.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木材加工业、印刷喷涂行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和木材加工类企业的VOCs治理。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要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3)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8年8月底前,我市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4)开展VOCs在线监控建设。加强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逐步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2018年5月底前,建设完成VOCs在线监控平台,实施在线监控。2018年6月底前,在石化行业试点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5)在建筑行业推广使用水性墙体漆。大力倡导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墙体漆,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建筑设计、施工监督工作中严格把关,不断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逐步实现水性墙体漆全替代。

(6)加强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的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全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在划定的特定场地内设置的露天烧烤饮食摊点,推广使用环保餐饮灶具,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城管综合执法局、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7.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情况,2018年8月底前,完成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等行业和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2018年10月底前,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等行业和锅炉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石、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2018年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8.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对全市应急管控企业名单和错峰生产企业名单范围内涉气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筛选达到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要求标准,但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于2018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在全市基本实现污染源的全面监控。健全工业企业监控制度,切实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管理中“千里眼”的作用,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对一个月内传输有效率达不到90%的排污单位,按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依法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9.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升行动。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完成重点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0.推动绿色示范工厂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标准,建立绿色制造评价机制,争创国家绿色设计平台和典型示范联合体,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2018年年底前,建设5家绿色示范工厂,对于创建成为省级以上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园区的给予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1.鼓励开展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工程。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耐材、玻璃制品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濮阳供电公司、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由市扬尘办统筹协调各类扬尘管控、城市日常保洁、道路清扫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标准,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推动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巩固扬尘污染防治成效。

32.建立扬尘污染防控长效机制。市扬尘办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员由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水利局、城管综合执法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林业局等部门共同组成,统筹负责建筑、市政、拆除、道路、水利、国土、绿化等各类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制度制定、调度通报、督导考核、奖惩问责等工作,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管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水利局、城管综合执法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林业局

33.强化各类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专项治理的意见》(豫环攻坚办〔2017〕191号)要求,严格落实新建和在建建筑、市政、拆除、公路、水利、绿化等各类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严格落实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两个禁止”,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根据工程具体长度、工期要求及工程特点进行合理分段施工。城市拆迁施工工程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确保各类开发和建设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得到有效管控。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全部实现自动化密闭运输,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各县要明确渣土车管理主体单位,实施渣土车统一管理。开展对各县(区)降尘量的考核,实施月考核月补偿。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水利局、城管综合执法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4.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2018年3月底前,市城市管理局、各县人民政府要分别制定出台市、县清洁城市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区街道办、社区、居民小区等,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城大扫除,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彻底清除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下水道的淤泥;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对辖区内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阳台、楼顶积尘、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积尘,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对清洁城市活动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效果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市城市管理局和各县要组织对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以克论净”工作进行评比。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县人民政府

35.加强高速公路、环城国省道机扫保洁。按照道路扬尘清扫标准,细化结冰期和非结冰期道路清扫方案,重点加强对绕城国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的扬尘清扫清洗力度,绕城区国省高速公路每两日至少清扫1次,绕城区国省干线公路每日至少清扫1—2次,有效减少绕城、环城国省高速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的起尘量。

责任单位:市公路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6.严格落实冬季“封土行动”。2018年冬季采暖季,实施“封土行动”。由市扬尘办牵头制定濮阳市2018—2019年施工工地“封土行动”实施方案,城市规划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治、造林绿化等土石方作业。“封土行动”期间,特许施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实行市长“一支笔”审批负责制。严格工地监管,对违规施工的工地(含市长“一支笔”审批同意的工地),依法处以罚款、勒令立即停建,并在原有封土时限上延长封土时间15天。市扬尘办要根据我市气候、气象特点,研究分时段“封土行动”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制度,“封土行动”结束后,未通过市扬尘办开复工验收的施工工地不得擅自开复工。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扬尘办)、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水利局、城管综合执法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结合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实际,综合考虑季节特征、天气情况等影响污染物扩散条件的客观因素,细化完善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逐行业制定更加科学、精细的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科学施工、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37.细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18年9月底前,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在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基础之上,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细化应急减排清单中不同时段、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等。清单要具体到单位名称、所在地、具体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用电户号、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红橙黄蓝预警级别下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进一步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实现超低排放企业原则上不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

2018年5月底前,市公安局制定完善濮阳市机动车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限号限行办法,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及时发布机动车限号限行公告,严格实施限号限行措施。机动车限行禁行措施时间在15日以内的,市公安局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限号限行措施15日以上的,市公安局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报备审核。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8.严格落实污染管控措施。2018年9月底前,环保、工信部门要督促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到生产线、生产工艺上,加强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实施效率管控,并在环保部门备案。凡列入重污染天气管控的企业要在厂区门口建立公示牌,将单位名称、所在地、具体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用电户号、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红橙黄蓝预警级别下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信息进行公示,便于社会监督。关于污染物减排量、减排比例的核算基数,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正常生产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正常使用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120天折算,移动源、扬尘按照正常天气情况下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65天折算,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易考核。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9.开展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各县(区)在典型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结束后,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对本级政府的预警发布情况、预案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环境效益等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形成典型案例,制定改进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0.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7〕117号),以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来确定差别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式,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体现政策公平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

(1)科学实施钢铁、铸造行业错峰生产。2018年采暖季,对全市钢铁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含轮产);对使用煤、焦炭等为燃料的铸造企业,实施停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钢铁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原则上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2018年采暖季,全市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粉磨工序和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生产线)、砖瓦窑(不含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加气混凝土切块砖企业)、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耐材企业(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实施停产。

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 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优化有色、化工行业生产调控。2018年采暖季,对有色金属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限产50%以上;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全部实施停产。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1.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农牧部门要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8年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7%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秸秆焚烧50万元/每火点的扣减地方财力规定,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市夏秋“零火点”目标。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各县(区)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全年实施禁烧。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城管综合执法局、公安局、气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2.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各县(区)要依据我市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要指导督促各地加强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局、供销社,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

严格落实《河南省城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指导方案》《关于转发濮阳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指导方案》(濮环攻坚办〔2017〕312号),进一步强化监测监控与预报预警能力,继续将其作为精准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抓手。

43.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综合分析研判水平。市环境监测站会同市气象局、大气治理专家团队负责全市7天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提升预测预报精准程度;做好全市轻中度污染、重度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提高综合观测监测分析能力,加强区域重污染过程追因分析研判工作,为全市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气象局

44.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由市政府相关副市长、县(区)政府相关副县(区)长、市环保局的正副职作为责任人,蹲点承包,依法管理,落实“一区一策”管控措施。责任人要紧盯各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数据变化,坚持实施调度、督查、反馈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调度督查空气质量指标偏高的重点区域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重点区域污染指标居高不下、工作应付的相关责任人,实行严肃追责。

责任单位:市环境攻坚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5.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源巡查。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家工地巡查抽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实施停产15天,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市环境攻坚办、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扬尘办)、城管综合执法局、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6.健全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要求,结合气象条件分析,2018年7月底前,全市每个乡(镇)至少建成一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并与市监控平台联网,建设手机终端系统;加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逐步实现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事权上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气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完善法律政策体系

47.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力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8.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建立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保税法宣传贯彻,及时移交纳税人档案资料,建设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9.高标准完成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省、市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强化普查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加强宣传动员,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普查工作。

责任单位: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50.实施县、乡两级空气质量考核。依据各县(区)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各县(区)季节性气象条件,分解下达各县(区)每季度PM2.5、PM10限值及优良天数指标。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分析,指导各县(区)依据PM2.5、PM10数据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掌握工作主动,确保完成年度改善目标。将乡(镇、办)纳入空气质量考核范围,市环保局根据各乡(镇、办)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每月进行排名公示,并根据排名情况进行奖惩(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51.制定发布《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要求,结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编制大纲精神,由市环保局牵头制定发布《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五、工作要求

(一)细化分解任务。各县(区)要专题研究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结合本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研究落实措施,深化治理要求,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细化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年度推进方案,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要于2018年2月28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市环境攻坚办。

(二)强化执法督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相关部门执法督查重点,2018年3月15日前,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系统2018年执法和督导计划,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落实。

市环保局负责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散乱污”企业取缔、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落后产能淘汰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对老旧车违规上路、机动车限行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执法检查。

市商务局、公安局负责对“黑加油站”取缔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市工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负责对重型车油品质量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城管综合执法局、林业局依据自身职责,负责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农牧局负责组织开展秸秆禁烧专项检查;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落叶、杂草等易燃物质禁烧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负责对环城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工商局(散烧办)、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对全市清洁型煤推广、散煤取缔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市工商局负责对车用尿素推广和流通环节的加油站、油库油品质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质监局负责对汽柴油生产加工环节的油品质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三)严格考核问责。以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对各县(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进行每季考核。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要求、重点工作推动进展缓慢、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实施问责。实施对乡镇办空气质量的考核,按月排名,每季考核,年度综合考核。对空气质量不降反升、导致全市完不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区),坚决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对大气攻坚成员单位的考核,以检查发现交办的问题个数为依据,进行考核排名。对问题多,交办整改不力的、年度排名差的实施问责。

(四)深化生态补偿。依据省、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结合各县(区)月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坚持按月实行资金激励和支偿,充分发挥经济杠杆调节作用,有效促进地方政府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扎实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五)加强宣传引导。制定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宣传工作方案,市环境攻坚指挥部宣传报道组要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信息公开、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进一步加强与省内和市内主要媒体及新媒体的沟通,注重对新政策、新举措、推进力度、工作成效等加强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主动向公众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实施期限,满足公众知情权。市、县政府网站要在显著位置设立“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专栏,积极宣传采取的主要措施,主动公布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进展、督查问题等事项。各市直有关单位要在市环境攻坚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统一发布口径,坚决避免多渠道发声和报送信息,发现负面舆情或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的舆情,要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权威发声,正确引导舆论。

附件:

各县(区)2018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值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